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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桂生1962年出生,父親黃樹合,母親鄭禮春,姊姊黃彩竹,妹妹黃容芳,一位弟弟。

區樹湛1935年出生,是設計和書法老師,在電影及電視劇擔任演員,住西環西源里1號4樓自置物業。

1970年,區樹湛在電視台認識童星張偉明,介紹到電視台美術部工作。

1980年,區樹湛開始授徒教書法和設計,弟子包括黃彩竹、李美華、陳國棟。

區樹湛沒有親屬,李美華入住西源里單位,照顧區樹湛。

1983年,張偉明往英國讀書,之後居於愛爾蘭及工作,每年回港探望父母及區樹湛,與區樹湛保持聯絡。

1984年,黃彩竹原住南京街6-6C號百達大廈,(香港最窄升降機門大廈),以照顧區樹湛為名,入住西源里物業。

1976年至1984年,區樹湛共演出過十五部電影,包括:《鬼戰》(1984年)、《血汗錢》(1983年)、《八彩林亞珍》(1982年)、《鯊魚燒賣》(1982年)、《龍咁威》(1981年)、《不准掉頭》(1981年)、《摩登保鑣》(1981年)、《佛掌羅漢拳》(1980年)、《地獄無門》(1980年)、《瘋狂大老千》(1980年)、《新貼錯門神》(1979年)、《肥龍過江》(1978年)、《狐蝠》(1977年)、《跳灰》(1976年)、《龍門秘指》(1976年)。

1990年,區樹湛主動與張偉明上契,兩人感情要好。
黃桂生經常到香港大學圖書館,認識區樹湛,區樹湛經常對他講述娛樂圈趣事。

1995年6月6日,黃桂生向一名私家醫生求診,訴說已經數個月覺得有抑鬱及壓力。
醫生診斷他患聲音恐懼症(noise phobia),醫學名稱是恐音症(Misophonia),是一種對特定聲音如咀嚼聲、呼吸聲產生強烈厭惡、憤怒或焦慮反應的疾病。

黃桂生一家,企圖奪取區樹湛財產。
黃容芳帶區樹湛上律師樓,游說以一元出售西源里物業,區樹湛對黃桂生一家起戒心。

區樹湛向張偉明抱怨,賣出龍躍頭一幅地的錢,都給黃桂生一家取走,「兩罐油都要攞一罐畀百達大廈(黃彩竹寓所),十卷廁紙都要攞五卷去!」

1996年,黃桂生(Barrister Raymond K S Wong)在香港及英國獲認可為大律師。
區樹湛為防範黃桂生一家,有意將西源里物業,出售給張偉明。

5月14日,張偉明簽署一張中國銀行曼徹斯特分行支票,金額為八萬英鎊,交給區樹湛,區樹湛擔心會把錢花光,沒有兌現支票。

5月15日,區樹湛與張偉明簽訂一份物業轉讓契約,註明樓價已付。(receipt whereof is acknowledged)

1997年5月23日,區樹湛與張偉明,在渣打銀行開立聯名戶口。

6月13日,區樹湛經盧偉強律師行,作價一百萬元,將西源里物業轉讓給張偉明。

張偉明每個月將五千元,存入與區樹湛的聯名戶口,作為西源里物業供款,土地註冊處登記業主改為張偉明。

西源里物業轉讓後,李美華婚後搬出,黃彩竹仍繼續居住。

1998年,黃桂生兼任補習老師,有記憶問題,曾在法庭上思考停頓。

2000年,黃桂生妻子誕下一名兒子。
陳國棟成為區樹湛徒弟,區樹湛多年來將西源里物業事宜,均交給他處理。

2008年,黃彩竹搬出西源里,留下區樹湛獨居。

2009年7月10日,區樹湛在家中自然死亡,終年七十四歲。
張偉明打電話給區樹湛,電話都接駁到黃彩竹手機,黃彩竹一直對張偉明隱瞞區樹湛死訊。

8月7日,黃桂生向法院申請,逆權侵佔區樹湛西源里物業。

9月,張偉明未能聯絡到區樹湛,對黃彩竹說要報警,黃彩竹才坦白說區樹湛已過身。
張偉明不在香港,無法取消每月五千元的自動轉賬。

10月13日,黃桂生帶備聲稱是區樹湛在2009年6月16日確立的遺囑,向高等法院申請遺囑認證,宣誓確認申請表格上的陳述(包括遺囑)一概真實。

遺囑記載,黃桂生與葉朝鴻為遺囑見證人,有黃桂生及葉朝鴻簽署。

根據該遺囑,黃桂生是區樹湛遺囑唯一執行人,黃彩竹是西源里物業及區樹湛其他遺產唯一受益人。

10月22日,高等法院批准發出遺囑認證書,附上遺囑副本。

11月19日,黃桂生領取遺囑認證書。

11月25日,黃桂生在西區警署,提供區樹湛遺囑認證書,在警署領取區樹湛遺物,包括現金四百三十元、一隻手錶、一個手機、一個區樹湛與張偉明,渣打銀行聯名戶口存摺簿。

2010年1月7日至3月4日期間,黃桂生出示看來是區樹湛簽署的轉帳提款單,向銀行櫃員提款,沒有對櫃員說區樹湛已過世。

黃桂生分六次,從區樹湛與張偉明戶口,轉帳至以黃桂生個人名義開立的渣打銀行戶口。

張偉明接到銀行通知,發覺有人六次從聯名戶口提款,通知香港朋友報警。

黃桂生向法庭申請逆權侵佔,被歐陽桂如法官裁定無效。
黃桂生不服裁決,提出上訴許可,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張偉明由侯劉李楊律師行轉聘梁耀祥大律師代表。

2012年4月30日,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歐陽桂如指出,聽畢黃桂生陳詞後,將申請上訴許可理據歸納為四大點:
(一)法官在判詞第十一段有錯誤。
(二)張偉明用芝麻綠豆的事來反對黃桂生申請禁制令。
(三)法庭沒有考慮陳國棟與張偉明之間緊密關係,陳國棟有張偉明表面給予的權力,進行一些滋擾行為。
(四)黃桂生有能力提供二十萬元保證金,張偉明沒有提出要求。

法官指出,判詞第十一段,開宗明義說明黃桂生不能夠顯示,佔用有關物業超過十二年。

黃桂生所提供的電費等單據,全部證據得出,黃桂生沒有佔用物業十二年。

法官認為,黃桂生提出的上訴理據不成立,在上訴無任何合理預計可以成功的機會,拒絕給予上訴許可。

法官裁定,這次申請的訟費由黃桂生支付給張偉明,循簡易程序評估為三萬五千六百六十六元。

2012年7月5日,黃桂生向私家醫生求診,提及抑鬱病病歷,私家醫生認為有情緒及睡眠問題,轉介西區精神科中心。
黃桂生接受精神病跟進,腦部掃瞄顯示,小腦有舊的梗塞。

9月19日,警方持搜查令到黃桂生住所,黃桂生拒絕警方進入,警方破門入屋將他拘捕。

警方搜查黃桂生的大律師辦事處,在會議室中檢取一沓紙張,其中三張紙在右下方均有看來是區樹湛的簽名。

黃桂生自願錄影會面,作出一些混合性陳述。

黃桂生被控九項罪名,包括:
(一)使用虛假文書(Using a false instrument)。
(二)經宣誓後作出虛假陳述(Making a false statement on oath)。
(三)使用虛假文書的副本(Using a copy of a false instrument)。
(四至九)盜竊罪(Theft)。

2012年9月21日,黃桂生在東區法院提堂,否認所有控罪,法律援助署委派任其昌李鴻生律師行延聘楊若全大律師,代表黃桂生。

黃桂生暫毋須答辯,法庭准保釋至10月16日再訊,期間等候警方作進一步調查。

政府化驗所筆跡鑑證專家馮鴻添,比較了四十三個從銀行獲得的區樹湛簽名。

樣本簽名是中等速度流暢地書寫,以顫抖筆劃、抖動繞彎、幼細微弱力度筆劃連結,顯示一致書寫質素,全都是連續運筆,但控制筆桿不良。

遺囑上簽名的墨水筆劃,展示筆壓力平均,筆劃闊度一致,表示簽名是緩慢地書寫,運筆缺乏自然流暢,與筆劃相連及環形運筆互相抵觸,只在快速運筆及筆劃連結時,才會有此情況出現。

簽名由不一致線條質素書寫,有些筆劃出現猶豫及顫抖,對比之下,有些筆劃以結實及流暢線條書寫,簽名內找到非自然筆桿着力及繞彎。
馮鴻添認為,該遺囑上簽名不是區樹湛手筆。

六張提款單上簽名,以非常多樣化及不一致線條質素書寫,有些筆劃顯示書寫時有猶豫及非自然顫抖。
另有些筆劃書寫快速及有力,有穩固線條,互相矛盾。
問題簽名內找到非自然筆桿着力及繞彎,沒有自然變化。

樣本簽名的字距、筆劃連結、運筆、筆劃長度比例,相關排列等均有差異。
馮鴻添舉出多個簽名中,寫法特色支持他的結論,認為這六個簽名不是區樹湛所寫。

警方從黃桂生大律師辦事處,檢取的三個簽名,這些簽名顯示筆桿着力平均,筆劃闊度一致,是慢慢簽署,運筆欠缺自然流暢,有少數筆劃顯示運筆穩固有力。
這三個簽名書寫質素,與區樹湛的樣本簽署一致書寫質素不同,應該不是區樹湛簽署。

遺囑記載另一位見證人葉朝鴻,說他沒有見證區樹湛簽署遺囑,不認識區樹湛或本案有關人士。

控方傳召三十三個證人,大部份是辨認樣本簽名的銀行職員,主要及受爭議的證人是張偉明、陳國棟、李美華、朱海利、陳慧賢、筆跡專家證人馮鴻添。

2012年11月16日,黃桂生再度提堂時表示,早前答允兒子下月到泰國遊玩,作為他考入中學的獎勵,要求撤銷不得離港的保釋條件,裁判官以控罪嚴重為由拒絕。

控方申請將案件押至明年1月11日再訊,以進一步調查。
黃桂生獲准保釋,離開法庭時襲擊追訪記者。

陳國棟作供時說,他1997年在西環從事印刷業務時認識區樹湛,2000年開始熟絡,以師徒相稱。
從區樹湛口中得知西源里物業的交易事宜,張偉明每個月給區樹湛五千元作為物業供款。

陳國棟說,黃桂生不是區樹湛徒弟,區樹湛多次在一班人面前大罵黃桂生,說不准他進入西源里物業。

2001年其中三個月,張偉明沒有存款入聯名戶口,區樹湛找陳國棟協助,去律師樓打算以張偉明沒有繼續付款為由,入稟法庭收回西源里物業。
張偉明後來繼續付款,區樹湛撤回給律師樓的收樓指示。

「斷供」事件發生後,區樹湛把西源里物業相關文件,包括所有聯名戶口的存摺簿,八萬英鎊支票副本交給陳國棟保管。

2007年,區樹湛表示想立一張遺囑,把遺產給陳國棟,經律師行職員講解後,知道區樹湛沒有任何物業或財產,沒有立遺囑必要,最終沒有訂下遺囑。

十多年來,陳國棟沒有見過張偉明,試過打電話去英國,找不到張偉明。
在區樹湛要求下,陳國棟代筆寫信給張偉明。

陳國棟說,區樹湛過身前一個月身體已甚差,因肚瀉及感冒去過醫院。
區樹湛過身前幾天,陳國棟與黃彩竹討論過應否送區樹湛去醫院。
區樹湛過身當日,陳國棟與黃彩竹相約到西源里物業,上到去發現區樹湛已過世。

陳國棟否認辯方說,區樹湛將遺囑交給他,否認在區樹湛出殯後的解穢酒(「纓紅宴」)席上,說過區樹湛遺囑在他手上。

區樹湛過身後一個月內,陳國棟給黃樹合二千元,清理區樹湛房間遺物,沒有人對他說,在區樹湛房間內找到遺囑、提款單等等。

陳國棟說,黃桂生被警方拘捕前,他們的關係一直良好。

警方拘捕黃桂生後,張偉明在警署見到陳國棟,委託林小姐作為代表,與陳國棟電郵聯絡。

陳國棟協助張偉明張貼通告,禁止黃桂生一家進入西源里物業。

陳國棟否認辯方指他向黃彩竹借錢,欺騙她投資,但同意與黃彩竹,在黃金海岸賣曲奇餅有金錢爭議,在小額錢債審裁處和解,最終付四萬元給黃彩竹。

黃桂生在小額錢債審裁處對陳國棟興訟後,兩人關係變差。

李美華出庭作供時表示,她自十八歲拜區樹湛為師至今五十歲。

1997年4月見過張偉明一面。
早期與區樹湛及黃彩竹,一齊在西源里物業居住。
1997年婚後搬出,之後經常探望區樹湛,保持聯絡。
黃桂生不是區樹湛徒弟,區樹湛最憎黃桂生。

李美華不同意辯方說,區樹湛喜歡粵曲,區樹湛沒有教人粵曲或者佛學。
區樹湛「纓紅宴」上,沒有人提及區樹湛遺囑,她沒有與黃桂生因區樹湛殮葬方法吵架。

李美華能用雙手寫字,不是區樹湛所教,不同意辯方說區樹湛可以用左手寫字,不同意辯方說曾見過區樹湛用左右手,寫出一百個不同的「福」字。

朱海利在西環干諾道西,經營皇后地產代理公司。
控方傳召他,目的是反駁黃桂生在錄影會面中,說在酒樓見證區樹湛簽署遺囑時,席上有皇后地產職員華叔。
朱海利說,他的公司沒有員工叫華叔,上環有另一間皇后地產,不知道有沒有一個僱員叫華叔。
法官認為,朱海利的證供沒有重要性。

陳慧賢作供時表示,她是一間旅遊公司代表,根據公司記錄,2010年2月11日,黃桂生報團,用易辦事繳付團費1,371元。
銀行記錄證明,這些錢是從黃桂生開立,用來接收區樹湛聯名戶口轉進去的錢支付。

控方呈交一份高等法院,歐陽桂如法官對黃桂生提出逆權侵佔案,一份非正審判詞,辯方沒提出反對獲呈堂。
法官認為這份判詞,在本案中沒有任何關係,沒有幫到控方的證據價值。

辯方說法是,區樹湛一向疼愛黃彩竹,1994年寫了一張「遺囑」,想在去世後,把西源里物業物權給黃彩竹。

2009年初,區樹湛向黃桂生出示一部,屬於陳國棟的手提電腦,內有一張與該遺囑相似的遺囑草稿。

2009年6月16日,黃桂生在一間酒樓,見證區樹湛在一張遺囑上簽署,黃桂生與另一見證人亦簽署。

黃彩竹作供時稱,黃桂生是誠實的人,小學時是模範生。

約在二十年前,黃桂生讀法律前,跟區樹湛研究詩詞、佛經。
黃桂生讀完法律後,跟區樹湛學習比之前更為頻密。

黃彩竹說,陳國棟多次問她借錢,游說她投資人民幣,令她損失,黃桂生為她到小額錢債審裁處控告陳國棟,取回四萬元,自此,陳國棟與黃桂生產生仇恨。

區樹湛常常用左手簽名給她唸幼稚園的兒子,用左手簽名給影迷,她在茶樓見過區樹湛用手提電腦出示一份遺囑。

區樹湛對她說過,遺囑交給陳國棟,告訴她在銀行單預簽一些簽名,簽了一些名在剛固紙上,用作出畫冊。

在區樹湛「纓紅宴」上,陳國棟說,區樹湛把遺囑交給他保管。

區樹湛尾七前,黃樹合在區樹湛房間,找到該遺囑及六張提款單,與及大量白紙。
黃桂生相信該遺囑是他當日見證的遺囑,相信六張提款單是區樹湛生前簽下。
他從區樹湛聯名戶口提款,是要依照區樹湛生前意願提款做功德。

警方在黃桂生大律師辦事處,找到的紙是黃桂生放置,但不知道其中三張有區樹湛簽名。
警方在黃桂生的手機及桌上電腦,沒找到該遺囑的文件檔案。

辯方提出一個說法,2009年6月16日,黃桂生見證一張遺囑,這張遺囑是由陳國棟手提電腦草擬,區樹湛簽了遺囑後,交給陳國棟保管。
陳國棟與黃桂生交惡,偷龍轉鳳把另一張遺囑放在區樹湛房間,故意讓黃桂生父親黃樹合找到,設局陷害黃桂生。

黃桂生之前確曾見證,區樹湛簽署過一張內容相似遺囑,不虞有詐,跌落陷阱。

辯方提出另一個可能性,區樹湛可以用左手及右手簽名,簽得十分相似,該遺囑及六張提款單,可能是區樹湛用左手簽的。

辯方不承認該遺囑及提款單是虛假,該遺囑及提款單可能是區樹湛左手所簽。
該遺囑如果是假的,真的那張是被人換了。
不論是否虛假,黃桂生真心相信遺囑由區樹湛簽署。
黃桂生並非不誠實提走區樹湛聯名戶口的錢,他相信戶口中的錢屬於遺產部分,他有權處理。

黃桂生作供時表示,2008年,區樹湛找他協助訂立遺囑,將物業贈與黃彩竹。
黃桂生向地產代理求證,知道物業轉讓契據,向區樹湛解釋,物業已經轉名,不能餽贈黃彩竹。
黃桂生說,沒有為區樹湛草擬遺囑。

2009年年初,區樹湛向黃桂生出示,一個屬於陳國棟的手提電腦,顯示一份遺囑草稿版本。
區樹湛兩次用手提電腦出示此文件,一次在家中,一次在茶樓。

2009年5月,區樹湛對黃桂生說,大約一個星期後,需要黃桂生出席做見證人,陳國棟到時會安排另一徒弟阿葉做證人。

2009年6月16日,黃桂生父親黃樹合,帶黃桂生去到上環一間酒樓,席上已有大概十人。
區樹湛介紹其中幾位是師兄,一個是地產代理,其中一個有律師樓的卡片,區樹湛拿一份法律條文講解。
黃桂生親眼見到區樹湛在遺囑上簽署,黃桂生與另一個見證人亦簽署。

黃桂生電話響起,接電話後說陳國棟在巴士塞車,陳國棟到來前,黃桂生已經離開。
黃桂生說,當時另一見證人,但不是在庭上作供的葉朝鴻。
過了幾天,區樹湛對黃桂生說,已將遺囑交給陳國棟保管。

在區樹湛的「纓紅宴」上,陳國棟說區樹湛把遺囑交給他。
區樹湛尾七前,黃桂生父親黃樹合,在區樹湛房間發現一份遺囑、六張提款單、一些白紙,交給黃桂生。

警方在黃桂生大律師辦事處檢取的紙,是黃樹合從區樹湛家中找到後,為免浪費,放在區樹湛辦事處內律師共用的會議室。

黃桂生不知道其中三張有區樹湛簽名,認得這三個簽名是區樹湛簽名。
區樹湛曾告訴他,他想陳國棟替他控告張偉明,追回西源里物業或是樓價尾數,所以簽了三個名,授權陳國棟追討。

黃桂生說,區樹湛可以用左手及右手寫字及簽名,左右手簽的名極之相似,肉眼難以分辨。
區樹湛簽名中的「區」字,裏面下面兩個口字寫法,好像一個闊口劏開。

黃桂生認得六張提款單上的簽名,是區樹湛左手簽的,該遺囑上的簽名,可能是區樹湛左手簽的。
該遺囑上面的「黃桂生」三字簽名,看起來比他自己的簽名多了一、兩筆,但外觀上似是區樹湛的簽名,但不能夠肯定。

黃桂生說,他與陳國棟感情本來非常之好,2009年年尾開始有變化,事緣陳國棟游說黃彩竹投資高息貨幣,最終黃桂生代黃彩竹告上小額錢債審裁處,雙方關係變得惡劣。

2013年1月,黃桂生出現幻聽及一些精神病狀,疑患精神病轉介至瑪麗醫院,精神科醫生黃潔華(Dr Wong Kit Wa),診斷為妄想型精神分裂症(paranoid schizophrenia)。

2012年年初,張偉明委託侯劉李楊律師行,剔除黃桂生逆權侵佔申請,案件一直未獲解決。

2013年7月10日,張偉明入稟高院,指控律師行違反操守,損害客戶權益,要求對方賠償損失約四百七十一萬元。
入稟狀指出,黃桂生興訟要求逆權侵佔西環物業,張偉明去年與律師行簽訂協議,律師行承諾半年內可成功向法庭剔除黃桂生申索。
律師行至今仍未能解決官司,張偉明入稟要求賠償。

2013年9月30日,偽造遺囑案於區院開審。
黃桂生成功申請法援,由法援署聘請楊若全大律師代表辯護。

辯方稱,2008年10月2日,區樹湛有意將遺產交給黃彩竹,被她拒絕。

2009年6月16日,被告目睹區樹湛訂立遺囑。
同年十月,真正的遺囑被掉包,被告蒙在鼓裏,不知涉案遺囑是偽造,才會招致行使假遺囑之嫌。

辯方反指張偉明是騙子,1997年成功令區樹湛以一百萬元,將西源里物業賣給他,張偉明只給十萬元訂後,以一張失效支票付尾數騙取業權。

張偉明強烈否認辯方說法,堅稱跟「乾爹」不是講錢,最重要是講感情。

2013年10月3日,區樹湛另一徒弟陳國棟出庭作供。

陳國棟1997年認識區樹湛,區樹湛公平對待每名徒弟,從不收取徒弟學費,包食包住。

區樹湛家族擁有西源里整幢大廈,粉嶺龍躍頭一幅土地,由區樹湛及其兄弟分別持有。
區樹湛生前將龍躍頭土地出售,後來被黃桂生騙走售地款項。

辯方指出,區樹湛家族除上述資產外,曾擁有機利文街物業,陳國棟說不清楚。

辯方指出,黃桂生是區樹湛徒弟之一,陳國棟否認說,區樹湛與黃桂生感情不好,生前多次公開指黃桂生不是他徒弟,警告眾徒弟不得讓黃桂生進入西源里單位。

陳國棟指出,區樹湛死前十年,身在外國的張偉明,一直無返港探望,亦沒來電。

2001年4至6月,張偉明未按時付五千元供款,區樹湛感到徬徨。
陳國棟帶區樹湛往律師樓,打算入稟控告張偉明,張偉明其後繼續供款。

陳國棟稱,區樹湛生前欲立遺囑,將遺產交給他,他拒絕,區樹湛因而無立遺囑。

2013年11月28日,區域法院法官彭中屏裁決時指出,黃桂生控罪一及第二,爭議是該遺囑是否虛假,被告人是否知道或相信遺囑是虛假。
控罪三,除上述議題外,辯方爭議被告沒有「使用」遺囑副本去獲得死者遺物。
控罪四至九,爭議是六張提款單上的簽署是否虛假、被告是否知道虛假、被告是否不誠實。

爭議關鍵在證人陳國棟、李美華、被告及他妹妹黃彩竹的可信性。

法官認為,辯方提出大量傳聞證據,提出死者被張偉明騙去西源里物業的說法。

張偉明有沒有對死者使詐取得物業、當時雙方協議為何?現在西源里物業業權誰屬?張偉明究竟仍欠樓價多少?都不是本案關鍵所在,張偉明的證據在本案重要性不大。

辯方盤問關於死者另一個物業(龍躍頭一幅土地),與案無關,在此不表。

辯方指出,張偉明獲得西源里物業轉讓後一直失蹤,張偉明則說他一直有探望和聯絡死者。
究竟他有否與死者保持聯絡,在案中沒有甚麼重要性,但是張偉明在這環節的說法確實有可疑,如果他經常有探望死者,何以各徒弟證人異口同聲說十多年來都沒有見過他呢?
死者何須要求陳國棟代筆寫信去找他呢?

陳國棟的證供與辯方證人有很大分歧,可信性是重要的。
他同意在小額錢債審裁處,遭被告以黃彩竹名義提出申索,經過和解後要付四萬元。

楊大律師說,陳國棟對黃家有怨恨陷害被告,陳國棟在電郵中說,要告到被告入獄。

陳國棟可能對被告及其家人不滿,從日期為2011年1月29日的電郵可以見到,他給張偉明委託人林小姐的電郵中,說過要告到被告入獄,法庭必須謹慎考慮他的證據。

法官認為,辯方指陳國棟在收購西源里物業中,有巨大利益,這一點不明所以。
陳國棟在西源里物業既非業主,亦非租客,收購與他何干?陷害被告人,如何可從中得益?

楊大律師批評陳國棟證供前後不符,說他初時否認放紙在西源里物業,第二天被盤問時卻承認。

法官認為這批評不公道,陳國棟初時所指的紙是印刷用的紙,被具體問及仿剛固紙及仿羊皮紙時,他不假思索,說這些紙用作影印,他有放在西源里,他的說法並無矛盾或隱瞞。

辯方律師再批評,陳國棟初時說他叫黃樹合拆走死者遺物,後來改口說是黃彩竹叫他的,辯方質疑陳國棟為何要找一個七十八歲的老人去做粗重工作。

法官認為,陳國棟如果要把假的遺囑給被告,被告人在「纓紅宴」上已要求陳國棟交出,該遺囑的仿真度又那麼高,被告也看不出自己的簽名被冒,陳國棟何需假手黃樹合,還要支付二千元酬勞呢?

陳國棟有否經過黃彩竹去找黃樹合,清理死者遺物無關重要,辯方似乎是暗示陳國棟利用黃樹合年老,易受利用。

被告人說他從父親手上得到該遺囑的時間,是死者死後兩個星期至頭七期間,他其後確實地說,2009年8月7日,入稟逆權侵佔前已取得遺囑。

被告說,與陳國棟的關係在2008年甚佳,只是在2009年尾才起變化。
2010年被告在小額錢債審裁處提出訴訟,雙方關係才變得惡劣。

被告聲稱2009年8月7日發現該遺囑的時間,陳國棟與黃家上下關係良好,並無仇怨。
陳國棟何以要做一張假遺囑陷害被告,甚至要自掏腰包二千元,利用被告老父把假遺囑交到被告手上呢?

辯方指陳國棟與張偉明連成一線,視被告人為共同敵人,但兩人本來不認識,警方調查死者聯名戶口被提款後,兩人才見面。

辯方要求陳國棟提交的電郵,陳國棟與張偉明或他的委託人林小姐,遲至死者死後一年,2010年8月才接觸。
電郵中見到,陳國棟說要告到被告人入獄,這顯示他的不滿,但這不滿可來呢?

要注意的是,這是辯方要求陳國棟回家尋找電郵後,陳國棟翌日才帶來法庭,陳國棟如果要隱瞞與被告的不和,他不會將電郵交出。

除楊大律師書面陳詞外,被告人亦寫了一份結案陳詞補充。
他批評陳國棟的電腦不見了,是逃避警方檢取來找遺囑的稿件。

法官認為,案中沒有證據顯示陳國棟逃避警方調查。
2012年9月19日錄影會面,被告人沒有提出,死者曾用陳國棟手提電腦,出示遺囑稿件這說法。

陳國棟作供提及失去手提電腦時,辯方沒有作出任何盤問,沒有提出死者用過陳國棟的手提電腦。
法官認為,被告人的批評完全沒有基礎。

根據所有環境證據,被告聲稱得到遺囑時,陳國棟與黃家關係是良好的。
法官考慮過被告記錯得到遺囑的時間可能性,但被告確實地說,死者死後兩個星期做喪事,再一個星期後拆牀。
被告向法院入稟逆權侵佔時,他作為一名大律師,必然會小心思量手上有甚麼文件證據。

陳國棟說過,2002年的維修費用都是由他支付,表示可能會向張偉明取回。
嚴格地說,陳國棟與張偉明可能說是有些少利益關係,但不認為他有理由因此說謊。

首先沒有證據顯示,陳國棟已經從張偉明取得利益,不論將來西源里物業業權誰屬,他可以向業權擁有人提出申索,毋須陷害被告人達到目的。

考慮陳國棟證供後,看不到他的證供有任何不合理地方。
客觀地看,根據被告人形容,死者對陳國棟推心置腹,把自己的文件都交給陳國棟保管。

較早期時,陳國棟接濟死者,死者後來讓陳國棟住在家中,陳國棟結束生意後,將生財工具放在死者家中,足見兩人關係甚佳。

死者甚至向陳國棟求助,去律師樓打算對張偉明提出訴訟,有關龍躍頭地皮的法律爭議,也要陳國棟在場協助,甚至把西源里物業的交易及每月收款記錄都交給陳國棟,可以證明陳國棟是死者十分信任及親近的人。

死者如果要求陳國棟草擬遺囑,把遺囑交託,陳國棟怎會違背死者意願,目的只是為陷害被告呢?

黃彩竹亦說,死者經濟困難時會向陳國棟求助,陳國棟亦慷慨相助,死者過身前的日子,陳國棟與她經常探望死者。

死者過身當日,黃彩竹約陳國棟到西源里物業,發現死者死亡。

李美華是控方傳召出來讓辯方盤問的,她與黃家無過節,無利益關係。
黃彩竹與她同住多年,並無恩怨,辯方沒有指出她與黃彩竹或被告有任何嚴重不和事件。

李美華同意在「纓紅宴」上,曾就死者應海葬還是安放靈位一事有些爭議,但這是小事一樁,沒有理由因此要在庭上說謊。

李美華說死者最憎被告,法官認為被告與死者的感情和關係與案有關,這關係到死者找被告做唯一遺囑執行人的可能性,進而考慮遺囑是否真實。
控方說不想問李美華,死者最憎被告的原因,法官亦不倚賴這些證據。

法官接納控方證人證供後,處理樣本簽署代表性爭議。

辯方楊大律師質疑,銀行職員大都不認識死者,沒有查看提款人身份證,沒有一個可以說出提款者是用左手或右手簽署。

控方為何不採死者與張偉明,1997年開聯名戶口時的簽名式樣。

法官指出,根據專家證人證供,鑑證問題簽名應比對相近時期簽署樣本。
1997年的簽署,對鑑證2009年的簽名作用不大。

法官認為,銀行櫃員雖然都沒有檢查提款人身份證,案中沒有證據顯示有人冒充死者身份提款,辯方提出可能有人冒簽的假設不切實際。
唯一合理推論是死者是這些提款交易中簽署提款單的人,這些提款交易是在提款單上列印的日期進行。

死者在提款時是用左手或右手簽署,唯一合理推論,是死者用慣常的手簽署,樣本簽名的代表性十分足夠。

筆跡專家馮先生的專家資格不受爭議,辯方不接納他的意見,沒有提出專家證據,這是辯方權利,舉證責任在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標準下證明。

案中雖然只有控方專家證人證供,但法庭不一定要接納。
法官並非不尊重筆跡專家,但這門的專業不是建基於有如基因校對這種嚴謹科學及統計基礎,法庭不能過份依賴,必需小心考慮專家提出的證據及理由是否合理,更不能忽略事實證人的證供。

辯方向控方專家提出一個可能性,「樣本簽署」是死者的一隻手寫,「問題簽署」是死者另一隻手寫這個可能性。
專家中肯地說,他不能夠排除,但認為可能性低,如果這個人有左右手書寫流暢能力,寫出的簽名又與樣本同一款式,兩者質素不應該有那麼多差異,「問題簽署」不應出現不順暢情況,甚至一時抖動一時實在的書寫矛盾。

楊大律師對專家指出的十四個簽名樣本,這些簽名看來是死者簽名,控方專家說他不能夠就這十四個簽名作出比較,因為都是影印本,質素甚差,見不到書寫筆劃細節,看不到筆劃有沒有停頓或補筆。

法官認為專家不是故意逃避問題,或是對辯方不予協助,只是因為客觀條件不足,不足以讓他作出專業意見而已。

楊大律師批評專家立論有錯,認為「區」字中的三個口字,下面兩個口合併是假冒,但死者的開戶卡中死者簽名,同樣是兩個口字合併。

法官不同意這批評,開戶卡上的簽名,在1997年5月簽署,距離該遺囑及六張提款單簽署日期超過十年,不能夠反映死者簽署該遺囑及提款單時的簽署習慣,專家意見亦不是單單建基於兩個口字是否相連。

法官小心考慮專家證人分析及解釋例子,認為他的證供中肯持平,用作說明的大量例子簡單易明,全部都支持他的結論,認為他是可信證人。

黃彩竹追隨死者多年,當然知道死者喜惡及習慣,怎會不知道死者可以用左手寫字。

黃彩竹說死者不喜歡粵曲,當她聽到辯方向她提出死者教被告人粵曲「客途秋恨」時,她的回應是「真的很想笑」,她當時的反應是自然直率、真情流露,看不到她有任何理由要在庭上說謊。

黃彩竹證供與被告有頗多不同。
首先,「纓紅宴」上沒有人反對海葬,因為這是死者生前意願,更加沒有激烈爭辯。
被告卻說黃家與其他徒弟因此事拗得面紅耳赤。
被告說張偉明打了六、七十次電話給黃彩竹,投訴黃彩竹隱瞞死者死訊,但黃彩竹說從來沒收過張偉明電話。

2010年4月7日,黃彩竹被警方邀請回警署落口供,之後有人連續三次、每次五千元存入死者戶口。
被告稍後把一萬五千元存入黃彩竹戶口。
黃彩竹在這方面的說法,與被告不同,被告的說法更加矛盾混亂。

黃彩竹在主問時的說法是,被告對她說死者吩咐她用來做善事,黃彩竹說沒有空做,收錢一段時間後,久不久去銀行提款,湊夠一萬五千元後才交給被告。

盤問時,黃彩竹的證供變得混亂含糊,她說被告對她說準備入錢給她,黃彩竹以為被告已存錢入她戶口,所以把錢交還被告,後來發覺被告之前未入錢給她,被告之後再入回一萬五千元給黃彩竹。

黃彩竹稍後改說,她把一萬五千元交給母親,囑咐母親把錢交回被告,被告錯誤收了一萬五千元,之後把一萬五千元交回黃彩竹。
黃彩竹的說法含糊矛盾,與被告說法不同,雙方都誤會之說完全違反常理。

「纓紅宴」上,黃彩竹說席上沒有人追問遺囑或要求陳國棟交出來,這說法與被告不同。

黃彩竹說在2010年4月7日,被警方邀請回警署,才第一次看到該遺囑,她一直不知道該遺囑內容,不知道自己是遺囑受益人。

法官認為這說法不合理,她視死者如家人,即使她相信死者沒有財產,死者沒告訴她立了遺囑,她也總會好奇為何死者要立遺囑、遺囑內容如何,她怎會不聞不問呢?
即使黃彩竹不主動問,被告亦不會不告訴她。
法官認為黃彩竹證供不合情理。

黃容芳是被告人妹妹,她說兒子唸幼稚園時,跟死者學左手寫字,每星期至少一次,學了幾年,死者每次教完後,還會用左手簽名給兒子,以作鼓勵,一年起碼有五十二次。

黃容芳見過死者的影迷及佛友要求死者簽名時,死者用右手握手,左手簽名,她認得出辯方大律師向她指出的一些簽名是死者簽名。
法官認為她的證供荒謬之極。

黃容芳1997年移民新加坡,死者教他兒子已是多年之前,她怎能夠在庭上看看一些簽名影印本,便能夠不假思考辨認出是死者用左手簽的名呢?
即使死者是要簽些名字給兒童以作鼓勵,他又何須一年幾十次、每次也用左手簽一次名?
這分明是誇大其詞,死者如曾經給她兒子簽名過百,何以她現在又不能出示死者的任何真跡呢?

黃容芳說,她曾經在茶樓見過死者取出一部手提電腦,告訴她這部電腦是陳國棟的,電腦中顯示一張遺囑文件。
被盤問黃彩竹當時是否在場時,她卻支吾以對,說可能行開買東西,再被追問之下,她說剛剛看電腦一刻,黃彩竹行開了。

奇怪的是,死者平常不用手提電腦,今次特意帶備手提電腦飲茶,當然是要出示內裏的遺囑,黃彩竹是受益人,為何死者要在黃彩竹不在場時才出示呢?
黃彩竹回來時,為何沒有人對她提及剛剛見過電腦中的遺囑事情,告訴黃彩竹她就是受益人?

黃容芳給法庭的印象是,要在證人台上背誦出所有已準備好的台詞,常常主動說出雙方律師沒問及的話題。
楊大律師要離開話題時,她仍堅持繼續要說的話。

舉例說,楊大律師只問她是否認識張偉明,她卻強調她的支票不獲兌現,樓宇未交吉,不能成交。
楊大律師剛指示她看有水漬的紙,問題未出,她已自動作出配合說西源里經常漏水,西源里物業內有這些紙。

楊大律師接近完成主問時,她還要主動提出對這些紙作出補充,說死者曾對她說,預先簽了一些名在這些紙上,用來出畫冊。
這些積極表現,顯示她極之希望去開脫一些控方針對被告的證據,常以死無對證的死者所說的話來作出支持。

黃容芳被盤問時,問及一份她就被告對張偉明提出的逆權侵佔案,2012年9月18日存檔的證人陳述書。
黃容芳在陳述書中說,1996年按照租約,與家人入住西源里物業,死者一直有定期收租。
1997年5月後,黃容芳再沒有見過死者,陳述書內容與她在庭上證供不符。

黃容芳解釋是字眼寫得不好,這是律師草擬,她自己沒有逐字去看及細心研究。
辯方反對這份文件呈堂,理由是控方沒有提早披露。

法官認為黃容芳的民事案證人陳述書,與本案無關,當她作供內容與之前供詞不同時,控方便有權將此文件呈堂,顯示她與之前所說不同,被告必然早已見過這份文件,不能算是被控方「突襲」。

法官認為黃容芳不是一個可靠證人。

被告人是執業大律師,沒有刑事記錄,是品格良好的人,在庭上說,九十年代經常去香港大學圖書館,探訪死者,聽他說娛樂圈趣事,2003年「沙士」時期,死者開始教授他國學、詩詞歌賦及粵曲。

這說法與他在錄影會面中所說不同,錄影會面中,他說與死者「無偈傾」,死者對他有偏見,他不會單獨與死者交談。
死者晚年,2006年至2008年才比較接受他。
錄影會面中,被告人不是說死者教他國學、佛學、粵曲、詩詞,而只是畫畫、書法。

根據錄影會面所說,被告與死者十多年來感情欠佳。
被告在庭上說因為大家同患失眠,變得投契之說實屬牽強。

被告聲稱,死者兩次用陳國棟手提電腦出示遺囑草稿。
被告和黃容芳都說,被告平時不喜歡亦不用手提電腦,死者有甚麼必要兩次向被告出示陳國棟的手提電腦內的遺囑版本呢?
如果有在茶樓用電腦出示遺囑,根據黃容芳說,黃彩竹也有去飲茶,為何黃彩竹沒有提及這事件?

為何死者要帶電腦去茶樓呢?
為何要在黃彩竹不在場時,才出示手提電腦呢?

被告解釋,因為死者問他意見,這遺囑版本是否適當。
被告早已告訴死者,他不懂這門法律專科,不便為死者草擬遺囑,為何死者還要兩次問他意見呢?

被告在庭上的說法,與錄影會面中所說不同,錄影會面中,警員問被告是幾時第一次見這份遺囑文件時,被告回覆之前已有初稿,是律師樓職員草擬。

被告在庭上講述見證遺囑經過含糊混亂,多次強調只是去見證簽署,不關心遺囑內容,說肯定另一見證人簽了名,但說得十分含糊。

被告說這個證人有兩個機會可以簽名,被問及為何他肯定另一見證人簽了名時,回答是因為死者告訴他,但不一會又說親眼見到,他的證供不斷改變。

被告在庭上說,2009年5月,死者對他說,陳國棟會安排同門師兄阿葉來做見證,指出阿葉的相片。
錄影會面中,被告說不認識另一個見證人,對他無印象,沒有提及這人是死者徒弟,沒有說過在相片見過這個姓葉的同門師兄。

被告在錄影會面說,本來應該由他和父親做見證人,但有人說兩個見證人也是姓黃的不太恰當,所以才只選父親做證人,法官認為他說法前後不符。

被告在庭上多次重複陳國棟本應出席,但打電話來通知因塞車遲到,父親後來告訴他陳國棟有來酒樓,錄影會面中,被告人沒有說陳國棟與此聚會有關連。

被告錄影會面時,對另一見證人如何簽署說得含含糊糊,在庭上講述自己如何確認死者身份及意願的經過,說得煞有介事,把自己說得像監誓人一般嚴謹,向死者發出五大問題。
他拿死者身份證問死者是否區樹湛,還要讀出他的身份證號碼,看見死者已簽名,仍要問他簽了名沒有、明不明白內容。

這清晰的、仔細的記憶,與他對另一見證人簽名的含糊情況互相矛盾。
這說法誇張之極,被告人認識死者十多年,何需要向死者讀出他的身份證號碼,問他是否本人呢?

被告在庭上說,在茶樓問了死者五個問題,核實遺囑上死者意願。
錄影會面中,被告說是由他父親說出死者意願,被告連遺囑內容也沒有看,他只見證死者簽名,這與被告庭上所說不符。

陳國棟在「纓紅宴」上,聲稱遺囑在他手上,被告父親對被告說在死者房中找到一張遺囑,被告人合理做法,應該是向陳國棟求證是否這份遺囑,或者會否有另一份。

陳國棟作供說,黃家沒有人對他說在死者房中找到遺囑。
辯方沒有反駁此點,被告作供時沒有說他查問或通知過陳國棟。
法官認為被告的反應不合常理。

被告向高等法院申請遺囑認證時間亦不正常。
被告說,遺囑在死者死後三個星期,入稟逆權侵佔時已經取得,為何他不同時申請遺囑認證,而只處理逆權侵佔呢?
為何要遲至三個多月後,才提出遺囑認證申請呢?
張偉明失蹤多年,被告毋須這麼急促行事奪取物業。

被告說死者生前指示,要從戶口提取張偉明每月五千元存款,避免遭張偉明取回,被告為何不爭取時間取得遺囑認證,盡快提取死者聯名戶口的存款呢?

被告在庭上說,六張提款單是父親拆死者牀時找到後交給他。
錄影會面中,被告說死者生前已指示被告,簽下一沓超過十張提款單,交給被告父親保管,兩個版本互相矛盾。

被告從死者戶口提取一萬五千四百元的原因及稍後處理方法,被告說得十分含糊混亂。

被告首先說是信託人,一元也不可以放入自己口袋,要把死者的錢分開,放在他新開的戶口。

銀行記錄顯示,被告從死者聯名戶口取錢,在2010年1月7日兩次,分別提取三百元、四千六百元,1月14日一次,提取五百元、2月4日兩次,提取一千八百元、三千二百元、3月4日一次,提取五千元。

被告把這些錢轉帳進自己戶口後,不是沒有動用。
2010年1月8日至1月12日,分別三次把自己戶口中的餘款五千四百元全部用櫃員機提走。
後來兩次存入的五千元,被告多次提款至戶口,2010年4月8日,死者聯名戶口只剩二十九元。

被告如果真的盡受託人責任,把死者的錢與自己的分開放,為何要從新開戶口提走所有的錢,甚至用來交自己去旅行的費用?

被告解釋,他把從死者戶口取出的錢整合後,分三次把每次五千元的現金,放在信封中交給他父親保管,囑咐父親要妥為保管,如果日後覺得適合,可以存入死者單名戶口,父親可以自行決定。
父親事後告訴他,已把錢全部存入死者中國銀行單名戶口,把存款收據交給他。

法官認為這解釋不合常理。
首先,被告父親不是遺產受益人,不是遺囑執行人,被告既然開一個新戶口用來保管死者的錢,把錢留在這戶口不是最直接簡單嗎?
何需從這個戶口取錢出來交給父親,父親既然不是遺囑執行人,而且年近八十,為甚麼被告要把保管這些錢的責任和處理工作交給老父呢?

被告沒有清楚說明,何時三次把共一五千元交給父親,令人費解的是2010年4月7日,黃彩竹被邀請回警署,初次就假遺囑及偷錢事件調查後,被告父親於同日稍後,在同一間中國銀行分行,連續但分三次存五千元入死者戶口。

被告在同日稍後時間,一次過把一萬五千元存進黃彩竹戶口,他作出的理由難以令人信服,說他記得死者曾對他囑咐,要由黃彩竹辦他的身後事,被告擔心黃彩竹不夠錢用,所以把死者戶口的錢存入黃彩竹戶口。
被告因為長期服食精神科藥物記憶真空,忘記之前已經把一萬五千元交給父親存入戶口。

法官認為,醫學證據不顯示被告在2009年至2010年期間患精神病,或長期服食精神科藥物,不支持被告當時受疾病或藥物影響記憶。
庭上觀察,被告表現不顯示出他有專注力不足或記憶問題,他反應靈敏,每當認為他的代表大律師遺漏處理某些證據時,他便即時提醒大律師。

被告作供時表達清晰,顯現出組織性,沒有遺漏處理案中任何證據。
邏輯上,被告如果分三次、每次五千元交給父親,黃彩竹又沒有催促被告,被告人又怎會忘記曾三次把死者戶口的錢交給父親呢?
他為何要分七次提款,卻一次過交給黃彩竹呢?

被告人聲稱,2009年11月為死者做功德,捐了三千元,這些錢不是從聯名戶口中提取,被告給錢黃彩竹或父親時理應扣除,難道他當時又失憶忘記嗎?

被告說,他把紙放在公用會議室,讓六名大律師共用。
2012年春節用這些紙自製賀年卡時,同時用一張做「歡迎取用」。
被告說不出警方搜查時,這張通告是否仍在。
法官認為這張通告說法極其誇張,難以置信。

放在公用會議室的紙張,可被公用十分平常,被告已口頭通知同事,何需要有礙觀瞻地貼出一張通告呢?
2009年8月放這些紙在會議室,何須在2012年春節時才去「歡迎使用」呢?
死者何故要無端端對他說,曾用這些紙簽了三個名,授權陳國棟追回物業或樓價尾數呢?

被告人證供前後不符,充滿矛盾及不合常理邏輯,每每把難以解釋的事,都由已經死去的死者及父親所說的話來作支持。

結案陳詞前,被告人堅持親自發言,說主控官對他承諾,不會對其民事案作出盤問,卻突然抽出一份民事案文件盤問他的證人,極不公平。
主控官黎律師否認指控,楊大律師則說,他和事務律師對此事沒有記憶。

被告確認仍然由楊大律師代表他之後,楊大律師申請重開辯方案情,讓被告作供,就黃容芳的證人陳述書作出補充,控方反對。

法官認為,楊大律師在覆問黃容芳時,已經處理這部份證據,他不是因為遺忘而未處理,而且這份文件作用不大。
黃容芳部份供詞與之前的口供有差異,但不符之處並非本案爭議所在,法官拒絕辯方申請。

書面結案陳詞中,楊大律師指事物內在或然率才是決定性的第一參考點。
法官同意必須考慮事物固有的可能性或不可能性。(inherent probabilities&inherent improbabilities)。

楊大律師說,被告在遺囑認證申請填報死者沒有物業,反映他認為死者無物業,但是為甚麼一份草擬良好的遺囑,會把一項死者沒有的財產加在遺囑內呢?

楊大律師認為這是因為死者去世時,張偉明仍然欠死者樓款二十五萬元以上,死者對西源里物業擁有未經清付債權人的扣押權。(unpaid creditor’s lien on the property)

西源里物業從未交吉,張偉明不再付款時,死者可行使扣押權,取回業權,這便解釋為甚麼死者遺囑會有西源里物業。
陳國棟對張偉明還款資料一清二楚,誰人參與製作這份遺囑呼之欲出。

法官毋需決定楊大律師提出的民事法律觀點,業權誰屬或者張偉明仍欠死者多少錢,並非本案重點所在,毋須在此處理。
楊大律師對張偉明的指控純屬猜測,法庭對張偉明的看法在此不再重複。

法官認為,更加值得考慮的問題是:被告人不是受益人,死者財產不多,西源里物業已經轉讓給張偉明,這份遺囑有甚麼用處呢?
有甚麼理由有人要做一份虛假遺囑而毫無好處呢?
借用楊大律師的說話,被告不是白作嫁衣裳嗎?

法官認為,犯罪者犯罪原因或動機各有不同,有時並不明顯,這並不是犯罪元素,毋須猜測。

法官不同意楊大律師所言,被告人不是受益人,不代表他不可以從中得益,他如果參與製造假遺囑,因與死者關係惡劣,不會把自己寫成受益人,因為必惹人懷疑,增加被揭發風險。

把已轉讓的物業加在遺囑上,非毫無意義,被告的證供顯示他對西源里物業的業權看法。
他說西源里物業從未交吉,樓款未付清,用他的用語,還未「貨銀兩訖」,張偉明仍未取得業權,至少要償還死者未付樓價餘額,以一百萬元樓價計算,不少過二十五萬元。

被告這心態在作供時十分清晰,他在盤問時說:「其實公道啲講,我要張偉明去盧偉強律師樓嗰度對番嗰條尾數嘅啫,你畀晒錢就收貨囉,中國人叫做貨銀兩訖。」
這可見該遺囑的重要價值。

被告說警方調查不公平,投訴如果警方一早調查,或向他的父親取口供,他父親可以為他作證酒樓簽遺囑的事情。
被告父親已在2011年過身,現在不能作供,這是控方造成。

法官說,看不到此投訴有何法律理據或基礎,辯方沒申請終止聆訊,審訊時沒有警方調查不公平的證據。

考慮雙方所有證據及陳詞後,法官認為被告及他的兩名證人都不是可信證人,張偉明亦非完全可信,不相信他在死者生前與死者保持密切聯絡。
張偉明與死者買賣西源里物業的協議內容與本案無關宏旨,毋須作出認定。
法官相信陳國棟、李美華、筆跡專家證人是誠實可信證人。

法官認定死者不是一個用左手的人。
陳國棟沒有協助死者草擬遺囑,沒有說過死者遺囑在他手上,沒有聽過死者立了遺囑。
不相信死者曾向被告人,出示陳國棟的手提電腦及遺囑稿件,不相信死者在酒樓在被告人面前簽了一份遺囑,不相信被告父親找到該遺囑及提款單交給被告的說法,不相信有人偷龍轉鳳。

法官不接納被告人證供,不代表他有罪,他沒有責任證明自己無辜,舉證責任一直在控方。

控罪一,控方要證明:
(一)該遺囑是虛假文書。
(二)被告知道或相信是虛假而使用這遺囑。
(三)被告有雙重意圖,即意圖誘使別人接受此為真遺囑,及意圖令該人因接受為真遺囑而作出對該人或其他人不利的作為或不作為。

控罪二,控方要證明:
(一)被告人宣誓後故意作出具關鍵性陳述。
(二)被告知道這陳述是虛假,或不相信屬真實。

控罪三,控方要證明:
(一)被告知道或相信遺囑是虛假。
(二)使用這遺囑副本。
(三)並有上述的雙重意圖。

控罪四至九,控方要證明的重點元素是,被告存心不誠實地取去死者與張偉明的聯名戶口內的錢。

案中關鍵性爭議只是:
(一)遺囑及提款單的真偽。
(二)被告是否知道或相信其為虛假。

法官相信葉朝鴻的證供,他不認識死者、陳國棟、被告,他沒有在2009年6月16日見證死者在遺囑簽署,該遺囑上的見證人簽署不是他的。

法官相信李美華,死者不是用左手寫字的人。
銀行櫃員見不到死者用哪隻手簽名,唯一合理推論是所有樣本簽名都是死者用同一隻手簽署,一個主要用右手簽字的人去銀行提款,當然是用右手簽署。
不論死者是否可以用左及右手寫字,當他簽名在遺囑及提款單這類文件時,尤其是與簽名款式一樣,唯一合理推論是,這些簽名一定是他用同一隻手寫。

筆跡專家說,該遺囑上不是死者簽名,他的意見中肯持平,法官接納他的意見。

邏輯上,死者如果真的簽了這張遺囑,他有甚麼理由要找一個假證人去見證?
見證人冒其他人身份去簽名,更加是不可思議。

死者死之前已病了一個月,久病期間立下遺囑,為何會不告訴他親近信任的陳國棟,甚至不告訴常常見到的受益人黃彩竹?

辯方呈交一張看來是死者在1994年10月14日簽署的文件影印本,被告說,他和父親當時拒絕做見證人去完成這份遺囑文件,死者說,會正式找一日做一份遺囑。

法官認為,假設這張文件是真的,也不能夠幫助提高該遺囑是真實的可能性,死者如果真的想去補做一張正式遺囑給黃彩竹,無需要等十五年,及在賣了西源里物業之後。

法官肯定該遺囑不是死者簽署,是虛假文書,不相信六張提款單是從死者房中找到。

筆跡專家說,這六張提款單是冒簽的,法官接納他的意見。

楊大律師說,專家受誤導,沒證據顯示這六張提款單是何時簽署,不適宜與死者在2009年所寫的樣本簽名比對。
法官不同意,提款單上簽名就是用來提款,不會簽後保留長時期不用,如果是死者簽的,一定是他死前不遠所簽,用2009年所簽的樣本簽名比對,作出結論是恰當的。

邏輯上看,死者自己去提款便毋須預先簽名,如果他想別人替他提款而預簽,必然早已交託給該人。

考慮案中所有環境證據及專家證據後,法官肯定六張提款單上簽署都不是死者所簽。

三張有簽名的紙張,看來有污水漬,紙上並無日期。
筆跡專家意見是,這三個簽名應該不是由死者簽署,雖然不能夠確實肯定,但肯定性比較高。

筆跡專家的意見是持平的,公道地假設問題簽名與樣本簽名,可能是不同時期所寫。
陳國棟說,這類紙是他在2008年才放在西源里物業,沒有證據顯示有其他人放這些紙。

法官相信陳國棟,合理推論是這三張紙上簽名,應該是2008年或之後才寫上去。

一個人簽名必有其目的,包括寫信、授權、確認、練字,甚至觀賞等等。
這些問題簽名是單獨寫在紙的右手面下半頁,死者是書法家,簽了名幾十年,不會在這種紙上練習簽名或留作觀賞。
如果不是這些用途,而是例如寫信、確認或授權,一般應該先寫內容,即使是預先簽名,再後補內容,亦必然會盡快補上,不會擱置不理,合理推論是:假如這三個簽名是死者所簽的話,簽的時候不會是死前很久。

邏輯上去看,根據陳國棟所說作出推論,三個簽名填寫時間與樣本簽名應該相距時間不遠,筆跡專家毋須假設這三個簽名是很久以前已寫下。
這些問題簽名特性與樣本簽名相去甚遠,本身存在模仿他人的矛盾寫法,從整體環境看,是死者所寫的可能性是微乎其微。

被告人是否知道或相信該遺囑及提款單是虛假,案中沒有直接證據,法官認為被告人不是可信證人,拒絕接納他的證供,不相信該遺囑及提款單是他父親從死者房中找到之後交給他。
被告人沒有作出可被法庭接納的證供,解釋從何得到及何以使用虛假的遺囑及提款單。

被告人使用假遺囑,可以令黃彩竹得到遺產,被告相信這遺產至少會包括張偉明未付的樓價最少二十五萬元。
被告使用假提款單,從死者戶口取得一萬五千元,已經是強而有力證據,推論被告人是知道或相信該遺囑及提款單是虛假的。

案中還是其他環境證據:
(一)死者死後一個月,被告人在2009年8月7日火速行動,以逆權侵佔為由,入稟法院,卻沒有同時就聲稱已發現的遺囑辦理認證,
遲至2009年10月13日才辦理認證,這加強被告對假遺囑知情推論。
(二)被告從死者戶口提款時,不告訴銀行職員提款人已過身。
(三)被告人用死者的錢支付自己的旅行費用,把聯名戶口轉到自己戶口的錢不久便全部提清。
(四)2010年4月7日,黃彩竹被警方調查遺囑事情後,有人把一萬五千元存進死者戶口,這是作賊心虛證據。
(五)同日稍後時間,被告把一萬五千元轉入黃彩竹戶口,被告對此的解釋荒謬絕倫,這些情況都加強被告對假提款單知情的推論。
(六)警方在被告人的大律師辦事處找到三張紙,每張載有一個與死者簽署極之相似,但應該不是死者所寫的簽名。
(七)被告是使用該遺囑及六次使用提款單的同一個人,這些證據都支持被告對假遺囑及假提款單知情。

這些環境證據環環相扣,各種情況單獨考慮,可能沒有一種足以作為定罪依據,然而把各情況綜合考慮,便大大加強成為無可抗拒證據,肯定地指向被告人的罪責,排除被告人是無辜的可能性。

考慮辯方提出的醫學證據,法官不相信被告人在相關時間的精神狀態,受病情或藥物影響,導致他的記憶或道德上的對錯認知。

唯一合理推論,是被告知道或相信該遺囑及提款單是虛假。

控罪一及二,可以同時在此處理。該遺囑不是死者簽署,葉朝鴻亦沒有簽署,該遺囑是虛假文書。
法官肯定被告知道是虛假,唯一合理推論是被告人故意用假遺囑,欺騙高等法院遺產承辦處職員,意圖使職員接受為真遺囑,令法院向他發出遺產認證。
這是對法院職員不利作為,法院被誤導發出認證書,死者的合法遺產承繼人利益可能受損。
控罪一罪名成立。

被告故意發假誓,遺囑是否真確當然具關鍵性陳述,控罪二罪名成立。

楊大律師認為,被告在警署沒有使用遺囑副本獲得死者遺物,被告取得遺物是由於簽訂彌償契約。

彌償契約是法律文件,其中一方(彌償人)承諾對另一方(或第三方)的債務或損失進行補償。
常見例子是擔保人為借款人提供彌償,借款人若未能償還款項,彌償人將作為主要債務人承擔償還責任。
這種契約也用於保險領域,特別是專業彌償保險,保障在執行專業服務時可能面臨的法律責任。

這契約文件頂部標題是「處置未留遺囑死者的財物」,假使被告行使遺囑,這文件的頂部標題必會被修改為「處置有遺囑死者的財物」。

法官不同意這說法。
警員8446先收到被告來電,說已取得高等法院遺囑認證,約好時間處理領取死者遺物手續。

2009年11月25日,被告向警員出示遺囑認證及遺囑影印本,警員沒有即時把遺物交給被告,而是通知他稍後到證物室,職員會交還遺物,被告沒有處理彌償契約。

這文件的日期是2010年1月4日,法官認為被告在2009年11月25日,已使用假遺囑副本,他當時的意圖是要令警員相信,遺囑認證及假遺囑副本是真確的,從而令警方將死者遺物發還給他。

2009年11月25日,被告已觸犯控罪三。
彌償契約的文件標題可能有些不貼切,法官肯定警方是相信遺囑副本是真確的,才會發還死者遺物,否則警方不會不要求被告宣誓或提出其他證據,輕易信納被告有權取回死者遺物。
控罪三罪名成立。

六張提款單上的簽署不是死者寫,所以是虛假文書,法官肯定被告知道或相信如此。
楊大律師書面陳詞說,張偉明仍然欠死者至少二十五萬元樓價餘款,被告人有權以代理人身份或代表遺產最終得主,從聯名戶口提去這些屬於死者的錢,按《盜竊罪條例》第3條,不存在不誠實。

法官指出,提款單上記錄被告的身份證及姓名,被告沒有隱藏自己的身份,但不意味他可能無辜。

被告人提款後,把這些錢當作是自己一般去處理,不單從被告戶口中把錢全數提走,甚至用來支付自己的旅行費用,他為死者保管這一萬五千元之說便不攻自破。
被告明知地用冒簽提款單,在客觀或主觀測試上,被告都是不誠實。

楊大律師說,即使被告明知是冒簽,也只是犯了行使虛假文書罪,不是盜竊,這是法律上錯誤。

《盜竊罪條例》第3條的辯護理由,沒有事實基礎可作支持,即使假設被告不知道提款單是虛假,他知道死者已過身,應該知道聯名戶口的錢已不屬死者,他不告訴銀行的櫃員提款人已死,必然知道自己所做的事,主觀及客觀上都不誠實,張偉明亦不會同意。
控罪四至九全部罪名成立。

黃桂生還柙監房至12月12日,以候精神醫生檢驗報告始宣判。

聆訊結束後,張偉明在法庭外遇見黃彩竹,黃彩竹突然衝前,向張偉明臉頰打了一拳。
張偉明感到胸口疼痛,失去重心倒地,黃彩竹再踢張偉明右腳一次。

黃彩竹與妹妹黃容芳從樓梯離去。

張偉明報警,送到醫院接受治療,診斷結果為胸口疼痛與發紅,都是新的傷患。

2013年12月12日,代表黃桂生的楊若全大律師呈交總共十二封求情信,說黃桂生一向品格良好,這案件的行為與黃桂生性格不符。
黃桂生對社會一直有回饋之心,2013年11月26日,仍然捐贈東華三院六千元。

黃桂生將會失去大律師資格,庭上有兩名大律師出庭支持,要求法庭考慮緩刑或以罰款作懲處。

區域法院法官彭中屏判刑時指出,經審訊後,被告人被裁定九項罪名成立,分別是控罪一使用虛假文書、控罪二宣誓後作出虛假陳述、控罪三使用虛假文書副本、控罪四至九盜竊。

控罪一最高刑罰是監禁十四年,足見這罪行嚴重。
楊大律師說,被告人取得的遺產不足現金五百元,法官認為必須考慮的是,這張假遺囑可得到的潛在利益。
假遺囑中,遺贈的財產包括西源里物業,雙方都沒有提出這物業的估值,這物業的價值不得而知。

這物業的業權,1997年已轉讓給張偉明,被告或黃彩竹能夠以此假遺囑,取得西源里物業業權可能性不大,被告有機會得到的利益,包括張偉明未付清的西源里物業樓價,根據辯方大律師計算,即使以一百萬元樓價計算,不會少於二十五萬元,另有區樹湛聯名戶口中,張偉明每月付的五千元。

被告人確實從戶口中提取一萬五千四百元。
使用假遺囑可能得到的金錢利益,
只是判刑考慮因素其中之一。

法官認為,被告卑劣之處,是身為大律師,利用專業知識犯案。
他不是一時貪婪,早在區樹湛死後一個月,以逆權侵佔為由入稟法院,顯示早已垂涎西源里物業,他沒有在西源里物業居住十二年,訴訟沒有任何基礎。

被告人繼而使用假遺囑,成為區樹湛遺囑執行人,取得區樹湛存摺,從區樹湛聯名戶口,用假提款單偷取金錢。
被告人開戶口接收這些贓款時,只向銀行報稱自己從事印刷,這些舉動顯示被告人不是一時貪念,而是經過思量後依計而行。

被告人利用司法程序,欺騙司法機構人員,取得遺囑認證,進行奪產計劃。

被告要求緩刑或罰款,在此嚴重罪行中,這些刑罰都不能反映控罪嚴重性,唯一合適判刑方法是即時監禁。

控罪一量刑起點定為三年半監禁,控罪二最高刑罰是七年監禁。
被告人發假誓,是用假遺囑奪產步驟之一,以一年監禁為量刑起點。

控罪三最高刑罰是十四年監禁。
被告人取得區樹湛財物,包括現金四百三十元,一些不知價值的個人財物,包括手錶及手機,更重要的是,他從而取得區樹湛聯名戶口存摺簿,用作進行他稍後的盜竊,判刑起點定為十八個月監禁。

控罪四至九,每項控罪所偷金額不多,但嚴重性在於使用有假簽名的提款單,每項控罪判刑起點定為十二個月。

被告經過審訊後定罪,審訊時,他的抗辯手法不切實際,延誤審訊。
他以找筆跡專家證人為由,導致案件多次押後,最終沒有提出專家證據,在沒有合理基礎下,對控方專家證人的意見作出無理盤問,甚至搬出區樹湛可能用左手簽署的荒謬說法。

辯方爭議一些只是技術性的銀行職員證人,控方因而傳召三十三個證人,其中二十一名是銀行職員,實質上受爭議的證人只是四人,審訊用了二十天時間。

辯方呈交十二封求情信,明知累贅,法官亦無法不作出一些討論。被告親筆書寫的求情信中,所寫的不外是自己毫無得益,一切只是按照區樹湛委託做善事,一直是真誠處理區樹湛遺產,一言蔽之,他仍然在抵賴罪責,顯示毫無悔意。

被告呈交的存款單,顯示存了六千元入東華三院戶口,即使是他的捐款,不足支持聲稱要回饋社會或是悔疚之心。

其中兩封求情信,是被告人的姊姊及妹妹所寫,他的姊姊在信中質疑法官對遺囑的裁定,他的妹妹說被告為人誠實。
這兩個人在審訊中都是辯方證人,被法官認定為不可信證人,她們所言毋須理會。

盧女士在求情信中說,區樹湛立遺囑時曾要求被告做證人,區樹湛透露遺囑交給陳國棟,陳國棟與被告結怨,說被告做事大意、思想混亂、作供不準,這名盧女士說的,只不過是要在信中做證人。

另一求情者廖醫生,是被告中學同學,說被告在中學時謙虛有禮,是虔誠基督徒。
明顯地,廖醫生不知道被告作供時說,他跟隨區樹湛學佛多年。

被告中學、小學、母校校長撰文求情,說被告人當年品行良好。

今天早上判刑前,辯方再呈交第十二封求情信,是被告人小學時的一名教師,他說被告人小學時操行良好。
法官認為,這些師長所寫的求情信,只限於對被告童年或少年時所知印象而已,幫助不大。

法官不再逐一評論其他求情信件,但要說明已逐封細閱,這些求情信都沒有說出,可以讓法庭對被告減刑理由。

楊大律師聲稱有兩名大律師,在庭上出席支持被告人,法宫相信這兩名大律師在支持之餘,作為大律師對同業行使虛假文件犯法行為應感蒙羞。

楊大律師強調,被告人患精神分裂病。
根據日期為2013年12月6日的精神科醫生報告,被告人患精神分裂症(schizophrenia),自2013年年初接受門診治療後已有好轉,建議他繼續門診治療。

法官認為,被告人犯案手法出於貪婪,並且有計劃,與他的精神病患無關。
如果有治療必要,在獄中亦可接受治療,他的精神狀況不足以作為減刑理由。

被告人過往確是品格良好的人,多年寒窗苦讀才得到大律師資格,以往經歷顯示,他是有上進心的人,因犯本案斷送前程,令人惋惜。

被告人很有可能會失去大律師資格,這是他貪婪所致,與人無尤,至今他毫無悔意,看不到有任何減刑理由。

法庭要考慮量刑總體原則,四年半監禁應足以反映所有控罪的嚴重性。
判刑如下:控罪一判監三年半;控罪二判監一年,刑期與控罪一同期執行。
控罪三判監十八個月,其中六個月與控罪一及二刑期分開執行。
控罪四至九,每項控罪判監一年,全部同期執行,其中六個月與控罪一至三總刑期分開執行。
總刑期是四年半監禁。

新世界發展(00017),2010年開始收購西源里1至17號舊樓,擬統一業權後興建一幢三十二層高住宅。
2014年,西源里1號3樓,因業權問題,成為最後一伙未獲收購單位。

在獄中服刑的黃桂生,聲稱與家人「逆權侵佔」區樹湛西環西源里故居逾十二年,興訟法庭要求取得業權。

2014年1月21日,案件在高院開審。
原告包括黃桂生、他的母親鄭禮春、姊姊黃彩竹,被告是區樹湛「契仔」張偉明。

黃桂生聲稱1996年開始,向區樹湛租用西環西源里1號3樓唐樓單位,經營裝修公司及與家人同住。

1997年,區樹湛契仔張偉明購入單位,一直沒有收樓,沒盡業主責任維修及支付差餉,任由黃桂生與家人在上址居住,逆權侵佔該單位超過十二年,要求取得單位業權。

張偉明透過律師指出,單位雜費一直由區樹湛負責,黃桂生從未在上址住過一日,反向黃桂生追討區樹湛被盜的萬餘元。

黃桂生接受盤問時聲稱,在小額錢債審裁處,張偉明同意中止向黃桂生追討有關款項。

2014年1月29日,高院法官指黃桂生的申索書與庭上證供有多處出入,不相信黃桂生與其家人逆權侵佔涉案西環西源里一號單位逾十二年,判黃桂生與其家人敗訴。

法官接納張偉明,向黃桂生提出的反申索,裁定黃桂生擅自由區樹湛、張偉明聯名戶口,取去一萬五千四百元,下令黃桂生把款項還給張偉明。

區樹湛故居業權解決後,新世界發展以八百五十萬元收購,經四年時間,累積以逾三億二千元統一業權。

(2018年5月,西源里1號重建重成瑧蓺,位於西環德輔道西321號,提供二百五十個單位,實用面積由一百九十一呎至四百六十三呎,平均呎價二萬七千元,被稱為「全港最貴劏房」。2025年4月,瑧蓺呎價跌至一萬八千元。)

黃彩竹因襲擊張偉明被捕,2014年10月21日在裁判署審訊。
代表張偉明進行民事訴訟的執業律師徐沛雄作供時稱,當日步出法庭時,看見黃彩竹先拳打張偉明左胸一次,接着用手袋及手肘打向張偉明胸口。
張偉明倒地後,黃彩竹踢張偉明右腳一次。

徐沛雄表示,與張偉明只是律師與客戶關係。
張偉明其後更換律師,徐沛雄沒有參與張偉明與黃桂生的訴訟,沒有與張偉明有非專業性質交往。

黃彩竹選擇作供,傳召妹妹黃容芳為辯方證人。
當日聆訊完畢後,黃彩竹與黃容芳在法庭外遇到張偉明,張偉明以手機拍攝她。
她於是推開張偉明的手機,張偉明突然出拳打向她右邊腰部,以致她倒地。

黃容芳立即扶起她,由樓梯離開,由於傷勢輕微,黃彩竹事後沒有求醫或報警。

辯方陳詞請求輕判時說,被告現年五十四歲,完成中六教育,現在沒有工作,倚靠綜援生活,與八十多歲母親、一位弟弟及一位妹妹同住。
被告患有羊癎症,身體有時會不太靈活。
被告過往沒有任何涉及暴力的刑事記錄,事發時被告未有任何定罪記錄,希望法庭輕判被告。

裁判官認為,本案的嚴重性在於被告在法院大樓內襲擊證人,雖然被告並非在證人作供前襲擊,意圖阻礙證人作供,但襲擊作供完畢的證人,依然是非常嚴重罪行。
刑事司法制度能夠有效運作,有賴證人能夠無畏無懼來到法庭,將事實說出,法庭才能作出公正判決。

若有證人擔心作供後可能會受到暴力威嚇,因而不願出庭,制度便完全不能運作,公義亦不能得到彰顯。
法庭必須非常嚴肅處理本案,絕對不能向社會發放錯誤訊息,令公眾以為法庭輕視證人的人身安全。

法庭有考慮被告在事發時沒有刑事記錄,同意張偉明傷勢屬輕微,接納被告可能是一時衝動下犯案。
雖然如此,法庭認為案情嚴重,罰款並不合適,有考慮社會服務令是否合適,考慮到被告是審訊後被定罪,從沒向法庭表達任何悔意,社會服務令並不合適。

小心考慮後,法庭認為監禁是唯一合適判刑選擇。
考慮本案所有案情、被告個人背景、刑事記錄及辯方陳詞,以九星期監禁為判刑起點,被告經審訊後定罪,沒有判刑折扣,判處被告九星期監禁。
法庭進一步考慮,本案沒有任何特殊情況令法庭須考慮暫緩執行判期,被告即時入獄。

黃彩竹不服襲擊偉明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

2014年10月21日,案件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聆訊。

黃彩竹沒有律師代表,定罪上訴理由如下:
(一) 黃彩竹有腦癎症,精神病與手腕綜合症,身材細小,沒可能襲擊一個健碩男子漢。
(二) 有證人指張偉明胸口的紅印及傷勢是自己弄出來的。
(三) 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她觸犯有關控罪。

就判刑上訴,黃彩竹由法律援助署延聘的劉起麟大律師代表。上訴理由如下:
(一) 裁判官錯誤地將無關及不存在因素,置於考慮判刑之列。
(二) 裁判官錯誤地認為黃彩竹是襲擊一個作證完畢的證人。
(三) 裁判官錯誤地判處黃彩竹即時監禁。
(四) 裁判官判刑時所道出的理據,存在犯駁情況。
(五) 判刑明顯過重。

2014年12月2日,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邱智立裁決時指出,從日常生活經驗與普通常識可以知道,有腦癎症的人不發作時,與常人無異。

黃彩竹的醫學報告顯示,她的腦癎症在藥物治療下,上一次發作時間是2010年8月。
報告指出,這些藥物會令人頭暈及渴睡,其他副作用包括頭痛及疲倦。
報告同時指出,黃彩竹從來沒有投訴右手無力。
在這情況下,黃彩竹明顯地並非沒有能力襲擊張偉明。

黃彩竹出其不意進犯張偉明,能夠把他擊倒地上,不足為奇。
黃彩竹所提出的,不構成內在的不可能。

黃彩竹所指,她局限於身體與健康狀況,不可能襲擊及打倒張偉明,法官認為不能幫助黃彩竹上訴。

黃彩竹的理據,基本上涉及裁判官的事實裁定。

不少的案例都指出,上訴法庭須確認不享有裁判官直接聽取證供優勢,不應輕易干預裁判官的事實裁定,除非裁決不合情理、不合邏輯、存在固有不可能性或處理證供時出現錯漏。

法官認為,裁判官沒有犯上任何這些錯誤,沒有任何理據,要就裁判官的事實裁定作出干預,定罪上訴(一)理由不成立。

黃彩竹遞交誓章,要求法庭准許在上訴中加入新的證據。
這個證據是指張偉明的傷勢是自我造成。
根據誓章及黃彩竹在庭上所指,這證據來自一位叫李慨俠的人。

李慨俠在誓章說,他是從一位姓雷的律師事務所職員得知,這職員全名及李慨俠如何知道張偉明是自己弄傷,完全沒有這方面資料。

李慨俠的證供是不折不扣傳聞性質,不是可被接納證供。
法官拒絕批准黃彩竹,將這個證供納入上訴新證據,裁定定罪上訴(二)理由不成立。

案中有足夠證據,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黃彩竹觸犯控罪,裁定上訴理由(三)不成立。

刑罰的上訴,上訴理由(一)及(二)可一併處理。

黃彩竹認為,案中不存在意圖襲擊作證完畢證人,令證人不敢作供情況,裁判官判刑時,不應考慮這個因素。

法官指出,黃彩竹這個上訴理據令人摸不着頭腦。

張偉明是在黃桂生裁定有罪後,被黃彩竹襲擊。
黃彩竹的動機,毫無疑問是要報復張偉明。

法官說,一個將要作供的證人,知道有其他證人作供後被襲擊,毫無疑問一定會有所恐懼和擔心,因而可能會裹足不前不肯作證。

法官裁定,上訴理由(一)、(二)、(四)不成立。

裁判官錯誤判處即時監禁及刑罰明顯過重,上訴理由(三)及(五)可以一併處理。

黃彩竹指判刑時,她沒有刑事記錄,裁判官接受她是一時衝動犯案,判處即時監禁,不是唯一合適選擇,入獄九星期明顯過重。

法官指出,裁判官已考慮所有因素才作出判刑,普通襲擊罪沒有判刑指引。
理由很簡單,這罪行犯罪情節及嚴重程度可以有很大分別,判刑也會相應地有所不同。
本案的情節毫無疑問是非常嚴重一種,九星期監禁絕對不是明顯過重,沒有犯上任何原則上錯誤,裁定上訴理由(三)及(五)不成立。

黃彩竹定罪及刑罰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黃桂生不服定罪,提出上訴申請。

2015年4月21日,上訴庭頒下判詞維持黃桂生定罪,考慮到黃桂生或受到某種精神病影響犯案,將刑期下調至三年半。

黃桂生出獄後,居於上水天平邨天美樓3223室。

黃桂生與母親鄭禮春,爭奪上水天平邨天祥樓3017室管有權,單位木門被鄭禮春鎖上,鐵閘黃桂生鎖上,雙方均不能進入該單位。
鄭禮春在女兒黃彩竹西環住所居住。

2018年4月13日,黃桂生申請臨時禁制令,入禀控告母親鄭禮春及姊姊黃彩竹,要求法庭命令由現在直至上訴/翻案結束,天祥樓單位管有權歸他。

申索陳述書、誓章、口述陳詞說法如下:
(一)鄭禮春自2008年起,一直與黃彩竹居住於西環,不是居於天祥樓單位。
(二)2015年4月左右,黃桂生借了港幣三萬二千元給鄭禮春及/或黃彩竹,雙方同意一年後連利息歸還港幣三萬五千元。
(二)約2016年3月,黃桂生說考慮豁免償還港幣三萬五千元,條件是鄭禮春准許黃桂生租用天祥樓單位。
(四)黃桂生與鄭禮春達成租用天祥樓單位租約,條款是每月租金不少於港幣三千元,租賃期沒有確切期限,直至之前被裁定罪名成立,上訴/翻案結束。
(五)黃桂生申索要求鄭禮春履行租約,以執行租約為由,索取該單位管有權。

鄭禮春與黃彩竹在抗辯書、誓章、口述陳詞說法如下:
(一)鄭禮春三十年來,一直居住於天祥樓單位,偶爾到黃彩竹西環住所小住,方便女兒照顧。
(二)黃桂生未借過任何款項給鄭禮春及/或黃彩竹。多年來,家人之間有金錢來往,2015年前都是由家人付錢供養黃桂生,黃桂生從未付過任何款項給鄭禮春及/或黃彩竹。
(三)近年,黃桂生不定期支付小量金錢給鄭禮春,孝順母親,這些不定期小量付款,不是借款或租金。
(四)天祥樓單位租約不存在,黃桂生的說法純屬虛構。該單位是未補地價公屋單位,法例不允許出租。
(五)鄭禮春在這訴訟中的反申索,是以業主身份索取該單位管有權。

2018年6月21日,鄭禮春反申請剔除黃桂生的申索陳述書。

根據《區域法院規則》第18號命令第19條,若申索陳述書無披露合理訴訟因由,法院可命令剔除該申索陳述書。

2018年7月4日,案件在區域法院內庭公開聆訊。

8月1日,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錢孝良指出,一份有效租約,其中一個條件是租約期限必須清楚肯定,根據案例,「直至戰爭結束」、「直至政府收地」等,都不符合要求,「上訴翻案過程圓滿為止」也是同一道理,因此剔除黃桂生的訴訟。

法官表示,不會頒發臨時禁制令,將天祥樓單位管有權歸黃桂生,原因如下:
黃桂生未能透露任何合理訴訟因由,不能證明案件存有嚴正審理問題。
根據黃桂生說法,他欲取回該單位主要是作為休息,為上訴/翻案過程備案用途。
黃桂生解釋,自己的居所要與關係惡劣、已離婚的伴侶及兒子同住,居住環境不夠空間,不夠寧靜,對備案不理想。

鄭禮春取回該單位主要是自住。黃彩竹西環住所居住環境極度狹窄,年事已高的鄭禮春需要與黃彩竹及黃彩竹女兒三人同睡一張牀。
黃彩竹西環住所是租用的,今年年尾即將約滿,鄭禮春若不能住在業權屬於她的單位,有可能無家可歸。

衡量臨時禁制令對雙方造成的相對影響,法官認為,若需要行使酌情權頒發任何臨時禁制令,條款應該是把該單位由現在直至審訊期間的管有權歸於鄭禮春,不是黃桂生。

基於上述原因,引用《區域法院規則》第1B號命令第1條第(2)(k) 段的案件管理權力,法官作出以下命令:
原告人黃桂生的禁制令申請傳票駁回,剔除申索陳述書。

鄭禮春以業主身份,索取該單位管有權反申索成功,黃桂生須於七天內,把該單位的空置管有權,交予鄭禮春,包括(但不限於)交予鐵閘鎖匙。

2018年7月5日聆訊當天,鄭禮春與黃彩竹曾向法庭承諾,若取回該單位管有權,會給黃桂生合理機會取回他存放在該單位內的文件。
若不遵守此承諾,可被裁定藐視法庭。

訟費的問題,考慮到被告方無律師代表,法官以暫准命令形式,頒下「本案不作任何訟費命令」命令。
除非某一方向法庭申請要求更改訟費的暫准命令,訟費暫准命令在十四天後即成為絕對命令。

2013年6月11日上午,黃桂生的八達通卡未得到頭等核准情況下,進入一列由沙田站開往大圍站列車頭等車廂。
港鐵根據《港鐵附例》相關條文與車票發出條件,向黃桂生發出《徵收附加費通知書》,黃桂生在該通知書上簽名,承認觸犯《港鐵附例》,承諾於十四天內,向港鐵繳交附加費港幣五百元。

黃桂生沒有繳交罰款,在裁判署受審時稱,當天在上水站登上列車普通車廂,由於車廂有惡臭,他與其他乘客都轉去頭等車廂,他是有拍卡才進入。
港鐵職員查票時,職員跟他說車票無效,黃桂生即時回應是已經拍卡,向職員查詢是否有機件故障問題。

黃桂生說,他多年來有服用精神科藥物,認知能力受到影響,他是在未能注意到八達通卡損壞情況下,才沒有得到頭等核准。

黃桂生說,他是在其他乘客注視,極不好意思情況下,才在該通知書上簽名,他同時在簽名旁邊寫上「已拍卡」三字。

暫委審裁官魏龍傑就以下爭議點作出裁決:
(一)黃桂生的八達通卡,沒有得到頭等核准,他所提供的證據,不足以成功舉證八達通卡在有關時間失靈或失效。
(二)黃桂生未能證明,他因疾病緣故,未能察覺沒有得到頭等核准。
(三)黃桂生觸犯《港鐵附例》 相關條文和車票的發出條件,港鐵不須證明黃桂生承認責任。
(四)黃桂生就算真的有拍卡,也要得到頭等核准,才可進入頭等車廂,不是只做出拍卡動作。

裁判官裁定黃桂生敗訴,須支付申索人香港鐵路有限公司(「港鐵」)越等乘車附加費港幣五百元及訟費港幣三十元連利息。

黃桂生不服被判敗訴,根據香港法例第338章《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28條,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申請上訴許可。

2018年12月31日,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黃國瑛頒下判䅁書,黃桂生的上訴理由,沒有提出任何具有可爭辯性法律問題,撤銷上訴許可申請,不作訟費命令。

黃桂生不服天祥樓單位管有權裁決,提出上訴申請。

2018年10月22日,案件在區域法院內庭公開聆訊,黃桂生作出口述要求,申請押後聆訊,以便他更改申索陳述書。

2019年3月12日,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錢孝良作出裁決,黃桂生不相稱地浪費法庭資源,對年事已高、行動不便、需要親自應訊的鄭禮春不公平,即時行使酌情權駁回口述要求。

黃桂生提出三項上訴理由,均沒有合理得直機會,法庭駁回上訴許可申請。

2019年8月,大律師紀律審裁組裁定,黃桂生兩項行為失當投訴成立。
2019年12月12日起,黃桂生執業資格正式取消。

2024年10月2日,位於西營盤西源里1號的一新美術館新館開幕。
新館佔地兩層,總面積約六千平方呎,一樓展覽廳面積約三千六百平方呎,設有右左兩翼,樓底3.5米,可靈活展示約六十件藝術品,包括大型作品,展覽廳同時可作演講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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