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寨探案實錄 因為我嗰日跳咗掣

https://www.patreon.com/posts/107599047?pr=true

張文偉1978年出生,有十五項案底,當中十二項與搶劫、非禮、襲擊類同。

1996年,張文偉的妹妹,將十三歲女同學帶到大埔古洞一個貨櫃,張文偉與兩名男子淫辱女童,以硬物塞入女童下體。
張文偉被捕後,經審訊裁定企圖強姦罪名成立,判囚六年,上訴後減刑至四年半。

2012年11月,張文偉在喜靈洲懲教所服刑,12月獲釋。
張文偉出獄後,與一名女子同居,兒子不久出生。

2013年1月3日下午五時十五分,張文偉身穿黑白灰色間條上衣、藍色牛仔褲,戴黑白色及帽咀為紅色帽子,在大埔富亨商場美食廣場與人爭執,物業及租務部職員姚重瑜及曾楚明出面調解。

晚上七時十五分,十四歲八個月大,讀中三女童X,身穿校服,正步往祖母家晚膳。

X途經大埔翠怡街佛教大光慈航中學時,迎面看見頭戴紅色帽、身穿黑白灰間條外套、淺藍色牛仔褲、白色木拖鞋的張文偉。

兩人擦身而過後,張文偉從後用左手箍着X的頸,聲稱身上有刀和打劫,取去X一部手機、一個銀包、現金港幣一百六十元、一張香港身份證、一張學生證、一張醫療卡、一張個人八達通卡及一些照片,共值三千多元。

張文偉挾持X,恐嚇X若呼叫求救,會在X頸上割一刀。
張文偉箍着X,帶她經過一個公園,到達一個水池旁的涼亭。

張文偉一邊抽煙一邊與X交談長達二十分鐘,內容包括他育有一名兒子,因陷入財困才打劫。

張文偉把X帶到太平工業園附近山坡小路,要求X脫去衣服,X拒絕。
張文偉打X的頭和肩,用腳踢她的背,X一邊哭泣,一邊脫去衣服,感到非常驚怕,哀求張文偉不要殺她、強姦、非禮她。

張文偉命令X蹲下,張開雙腿,用手指在他面前作出自慰動作。
X拒絕,張文偉隨即打了她的頭兩、三下,踢她的背脊,打她的膊頭,X被打後,只好就範。

X做完自慰動作後,張文偉用X脫下的衣服包裹手指,插入X的陰道及肛門,觸摸X的胸部,問她胸部有多大,用X的胸圍摩擦自己膝蓋。

X哭泣,張文偉大罵「最憎女人喊」,叫X閉起雙眼,捉住她的頭髮將她撞向旁邊欄杆及石壆,踢她落坑渠。
X感到頭部非常痛楚,本想裝作暈倒,張文偉說如她不回應,便用泥土活埋她,X無奈起身。

張文偉突然向X道歉,說自己沒有食藥,X發覺張文偉身上有酒氣。

X穿回衣服後,張文偉向她展示兒子照片,說為奶粉錢才犯案,准許X離開,但須留下兩件衣物及不准報警。

X負傷跑回祖母家中,將受辱經過告訴母親後報警,送院檢驗,大埔重案組第一隊接手調查。

1月4日下午三時三十分,麥國成醫生在新界北總區警察總部法醫辦公室,在女偵緝高級警員56106面前,在X及X母親 Y同意下,替X檢查身體。檢查結果如下:
私處: 沒有新造成的外傷,處女膜呈環形,帶有多肉的處女膜組織及細薄平滑的邊緣。沒有發現異常或損傷。
沒有進行窺鏡檢查。
肛門及會陰部位:沒有發現損傷或異常。

《東方日報》記者,發現案發現場附近,大埔太和翠怡街翠怡花園B座 22-23地舖,猛士專業汽車美容護理公司,在門外設有閉路電視,拍到張文偉於案發前後行經中學門外片段。
記者向公司負責人陳先生,取得閉路電視片段。

1月5日,《東方日報》刊登張文偉的閉路電視相片。

警方聯絡汽車美容公司負責人陳先生,觀看閉路電視錄影片段時,發現張文偉挾着X經過店前,清晰拍下兩人容貌。

富亨邨街巿租務部職員姚重瑜及曾楚明,在邨內茶餐廳用膳時,見到對座食客「咁熟口面嘅」,拿出報紙一對,張文偉竟然就在眼前,暗中報警。

1月7日,警方提供一張閉路電視照片給X辨認,X認出張文偉。

5月31日晚上七時十分,警方在葵涌邨拘捕張文偉。
張文偉在警誡後說:「我果日係有笠(劫)佢部電話同銀包,之後夾咗佢上山,做過乜我唔知,因為我嗰日跳咗掣。」

警方帶張文偉返警署調查,落案控以非禮、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搶劫共三項罪名。

6月4日,X在大埔警署的認人手續中,認出張文偉。

2014年2月24日,張文偉解上高等法院受審,否認所有控罪。說X認錯他是犯案者,選擇不作供。

張文偉說被補當晚的口頭招認,是當時因酒醉神志不清,在警員揑造警誡下招認,被逼在警員記事冊上簽名。

黃淑筠醫生在2013年5 月31日替張文偉驗傷,張文偉傳召黃醫生作證。
黃淑筠醫生作供時指出,張文偉沒有表面傷痕、心肺腹和肚檢查正常、酒精濃度為18.7。
根據指標,當血液酒精濃度達10.9至21.7時,會影響人的反動作用。
黃醫生指出,張文偉當時清醒,對答清晰,沒有明顯酒氣。

2月26日,X在高等法院繼續接受辯方盤問。
X稱案發時大部分時間,張文偉均站在她右邊,認得張文偉左側面,認人手續時特意叫張文偉側身望向她以作辨認。

辯方指X認人時叫張文偉向左轉,其實只會見到張文偉右側面而非左側面,質疑她認錯張文偉是犯人。
X承認叫錯張文偉向左轉,不過認人時有看到張文偉整張臉,憑樣貌及身形認出,張文偉是當日侵犯她的人。

辯方指出,X是先看過《東方日報》刊登的疑犯相片或警方提供的相片後,才於錄影會面中聲稱認出相中人是張文偉,她單憑相中人衣着與張文偉相似,便誤以為是同一人。

X否認預先看過張文偉相片,強調相中人與張文偉衣着一樣,並非單憑衣着便確認是同一人,重申是憑張文偉樣貌及身形,確認他是相中人及當日侵犯她的人。

3月5日,六男一女陪審團退庭商議近四小時後,以五比二裁定張文偉搶劫罪名成立,一致裁定非禮及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名成立。

辯方申請押後求情,法官陳慶偉下令張文偉還押,待索取X創傷評估報告始判刑。

法官直斥張文偉在本案的非禮行為非常嚴重,「基本上比強姦更加嚴重」,加上有前科,明言會考慮重判。

4月1日,辯方大律師引用心理評估報告內容,指出X不需接受任何心理輔導治療。

4月8日,法官陳慶偉判刑時表示,張文偉有十五次刑事定罪記錄,是極為暴力及危險人物,X沒受嚴重傷害或被殺害,是因為X機警、勇敢。

本案各項情節都非常嚴重,X被逼在寒冬中脫衣,做出嚴重損害自尊行為。
張文偉用手指進出X陰部及臀部,與強姦及非法肛交無太大分別,只是插入的器官不同,X稍有不服從,張文偉便以暴力對待。

法官不禁說︰「諗唔到有更嚴重嘅非禮案。」,判張文偉非禮罪最高的十年刑期。
張文偉搶劫時沒用武器,無令X永久傷殘,搶劫罪囚四年,襲擊罪囚兩年半,總刑期共十五年。

法官鳴謝包括案發附近大埔富亨邨商場員工、猛士專業汽車美容護理公司提供閉路電視片段、東方報業集團刊登閉路電視片段,有關人士就破案的努力,應記一功。

負責調查本案的大埔重案組第一隊警署警長黃國全在庭外表示,X在案發後一度要尋求駐校社工協助,有一段時間沒有上學,幸她現時已生活如常及能上學。

張文偉被押離庭時說:「砌生豬肉死差佬。」

4月23日,張文偉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申請。

2015年2月13日上訴聆訊時,張文偉呈上一份長五頁的書面陳詞,其中列出十八個上訴理由,包括原審時代表他人的大律師失職、原審法官處理案件手法不公等指控。

上訴庭三名法官,袁家寧、潘兆初、彭偉昌,認為其中一項非禮罪的罪責,張文偉沒有較近期的同類前科,干犯本案時沒有其他不當行為如拍照或錄影,未至於要判處法例最高的十年監禁,批准張文偉減刑一年,總刑期降至十四年。

上訴庭強調,張文偉犯案手法十分卑劣,毫無悔意,需予以嚴厲譴責。

發表迴響

About the Podcast

Welcome to The Houseplant Podcast, your ultimate guide to houseplants! Join us as we explore the wonders and importance of plants in our lives.

Explore the episodes

Latest posts

探索更多來自 山寨廣播 的內容

立即訂閱即可持續閱讀,還能取得所有封存文章。

Continue re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