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方爭議廉署監聽被告及被告手機,擷取訊息等證物,並非機密,不應作為呈堂證據。

法官葉佐文裁決時指出,相信廉署人員仔細觀察被告相片及跟蹤他們,接納以上證物。
李潤福、葉國良收取報酬,向洪偉明披露在公共領域未能獲取的資料,若然資料並非機密,洪偉明大可向記者查詢。

2017年10月31日,高級督察鍾志強出庭作供,2014年10月8日至2015年6月7日期間,擔任西九總區重案組。

鍾志強稱,黃子健案發三個月後接手案件,按平常做法,向警隊其他管理層發放「罪案資訊」(Crime Message),內容包括案情及疑犯資訊等資料。

被問到會否向李潤福當時所屬的天水圍分區,葉國良所屬的九龍城區情報組發放,鍾志強稱「應該沒有此需要」。

問到警務人員之間會否談論案件,鍾志強表示知道同袍之間,不可以亦無需要討論機密資料。
他提到該宗謀殺案檔案是白色封套,即屬普通而非機密檔案,惟仍不可向非警員的人透露案情。

時任油尖反黑組第一隊高級督察唐嘉麟出庭作供稱,黃子健案發生後,是首名接手的案件主管。
疑犯的基因測試結果、閉路電視片段及認人程序與結果等,均屬案件「敏感資料」。

唐嘉麟在辯方盤問下,承認警方不能控制或阻止知情者,向外透露敏感資料。
當時每天都會看各警察分區的「罪案資訊」,將相關內容與隊員分享,或將重要資料匯報上司,但不會與同一警局其他案件主管交換情報。

辯方主要爭議,是被廉署竊聽錄音的人不是三名被告。

控方僅憑廉署人員從竊聽私家車外觀察,確定李潤福、葉國良、洪偉明,分別共處車上,他們就是被錄音的人。

控方就案中關鍵竊聽錄音舉證,傳召廉政公署助理調查主任顧美芸作供,她稱,行動前獲派三張黑白相片,分別是三名被告身份證相片。

顧美芸看過照片後留在廉政公署辦公室內,行動期間沒有攜帶該三張照片在身。
顧美芸在辯方盤問下說,當時每張相大概花了二十分鐘時間查看,花了約一小時查看三張照片。
辯方向她指出,她當日花一小時查看照片,以每分鐘看一張照片作一個循環是不可靠,在緊張情況下查看照片,混淆了三個影像,顧美芸全盤否認。

有別於一般跟蹤行動,廉署人員沒有用相機偷拍三人上車時情況,呈堂三張相片只是其後從入境處資料庫補印出來。

法官問及黑白相下落時,顧美芸稱已銷毀。
法官得悉黑白相被銷毀後,直言情況奇怪,指正常而言應將相片封好預備呈堂,現時做法難免令人猜測背後有原因。

葉國良代表律師投訴,顧美芸口供完全無提及2014年11月5日竊聽當天,葉國良與甚麼人同行,從甚麼地方開始出現。法官要求主控須一併交代。

2017年11月2日,廉署高級調查主任潘康盈出庭作供時表示,2014年11月5日進行監視及監聽行動。
接報得悉李潤福、葉國良登上一輛私家車後,隨即用遙控器開啟早前放於車內的監聽裝置,開始錄音。

潘康盈沒親眼看到兩人上車,她乘坐另一輛私家車尾隨目標車輛時,看不清楚車內人容貌。

法官表示,潘康盈有兩分鐘時間,沒看到泊在停車場的目標車輛,質疑或有可能其他人上落該私家車。

潘康盈看到目標車輛,駛入一間酒樓停車場後,她透過監聽裝置聽到有泊車聲,停止當日的監聽行動,未有再尾隨目標。
辯方質疑,潘康盈不能辨認出目標即為李潤福、葉國良。

11月8日,控方傳召廉署高級調查主任龍浩恩作供,他加入廉署十六年,是參與本案監聽行動調查人員之一。

龍浩恩稱,署方做法是在行動前,向調查人員派發案中目標人物相片,即案中三名被告相片,同事會熟記他們的相貌和姓名。

廉署人員可隨身攜帶相片出任務,但要非常小心,部份監視行動要跟蹤黑社會,或有暴力案底人士,若不慎可能會被發現。
部份目標人物可能是警務人員,可以隨時要求搜身,遇到這類情況,可以立即當場銷毀相片。

行動結束後,廉署人員要將相片還給上級,上級會鎖入櫃中保管,嫌犯被捕後便會用碎紙機銷毀相片。

廉署就監聽行動定下守則,只可監聽獲授權的目標人物。
以車上秘密監聽為例,車上若有一名目標人物與不牽涉本案人士,不可以開始監聽。
車上若有兩名目標人物,即使有外人在車上,仍可照常行動。

廉署訓練時,有教調查人員怎樣用、何時用記事冊,由調查人員自己決定何事重要需特別記下。

法官問,廉署這種做法似乎與警方不同,這種做法是否可「減少工作量」。
龍浩恩回應:「呢個角度睇,係!」

辯方律師質疑,若有調查人員在行動中有發現,卻不特別記下,上級會有何反應?
龍浩恩回答:「見到證據就會叫佢落返,好靠同事嘅judgement(判斷)。」

2017年11月17日,葉國良上司高級督察蘇家輝表示,自己沒有負責黃子健謀殺案,預計下屬會將所有案件相關資訊向他匯報。
葉國良沒有向他匯報謀殺案資料及自己與天水圍尖鼻咀軍裝同事曾討論的相關事項。

2018年1月31日,法官裁定三名被告罪名成立,直言案件「前所未見」,判刑料以年計算.

三名被告一度以「希望在農曆新年陪家人」為由申請保釋,法官聞言後表示驚訝,指公職人員犯罪且案情嚴重、必須判監,只有極特殊情況才可能容許保釋,待索閱有關背景報告,押至下月14日判刑,拒絕三人保釋。

2018年2月14日,法官葉佐文判刑時指出,李潤福、葉國良以披露警方機密文件作交易,從而從洪偉明處獲報酬,犯案時間由2014年10月持續至2015年5月。

本案為一宗串謀買賣警方謀殺機密資料案件,計劃橫跨約八個月。
李潤福、葉國良打擊警方發放資訊系統,雖然他們不打算影響調查過程,但卻確切地違反職責。

法官引用高級警司冼錦華,2003年「免費召妓案」為例,指出本案案情更嚴重。
冼錦華三次接受夜店東主安排免費性服務,被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罪成,判監兩年。

冼錦華職級較兩名被告高,但他們為前線警員,負責拘捕疑犯及調查,嚴重違反職責 。

本案涉及一宗謀殺案調查,涉及謀殺案兩名潛逃疑犯返港時間,各被告之間對話及訊息往來,可見被告所洩露的資料,經分析及使用。

證據顯示潛逃疑犯,分析三名被告泄露資料,包括血液證據化驗結果、閉路電視資料等,才決定到警署投案。

案件是一宗串謀買賣調查資料交易,李潤福、葉國良向洪偉明收取可觀報酬,持續地進行泄密行為,以保護案中兩名疑犯。

從監聽錄音中,可知李潤福及洪偉明談及六十萬元可觀報酬,李潤福最少已收取十一萬元,葉國良分得兩萬港元,洪偉明則獲利最多,得十三萬元。

李潤福是案中情報及金錢核心,刑責最重,與葉國良持續向洪偉明洩漏調查資料,洪偉明即使收取最多利益,兩名警員的刑責卻最重。

法官不接納三人的求情理由,李潤福判監三年,葉國良兩年六個月,洪偉明兩年三個月。

警方表示,仍繼續跟進調查兩警泄密的謀殺案、即2014年10月5日尖沙嘴黑幫打鬥中,黃文健被殺案。

三人不服裁決,提出上訴申請。
2019年12月9日,葉國良與洪偉明已服刑完畢放監,上訴庭認為三名上訴人提出的理據,包括:挑戰上訴人身份、聲音辨認問題、是否知道有關資料屬機密、有關通訊是否能夠呈堂等,均沒可作爭辯之處等。
唯一可作爭辯理據,只有原審法官裁決時,是否足夠地及恰當地解釋,每名被告定罪原因。

是否恰當地作出事實裁斷,關乎原審法官,是否已恰當考慮各上訴人的行為,是否符合控罪元素,只就此理據批出上訴許可。

2020年6月11日,上訴庭聆訊理據,2022年3月18日頒布判辭,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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