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巴基斯坦籍囚犯,因販毒罪判監五年的賽義德,賽義德的同黨「Tiger」,事發時與陳竹男同在收押所候診室,兩人被傳召作供,
他們一度拒絕合作,擔心發生在陳竹男身上的事件重演。

裁判官說香港為法治社會,若無合理辯解不作供,可被判囚或罰款,他們擔心的事可循其他途徑解決,說服他們作供。

賽義德(36歲)將於11月出獄,10月9日,出庭作供時說,2009年8月15日早上約十時半,約四十名囚犯在收押所醫院候診室輪候見醫生。

突然聽見陳竹男大叫,見到陳竹男被懲教員按住頭,身形健碩,制服膊頭有「兩劃」的懲教員,不發一言打向陳竹男左肺下方,其餘兩名懲教員隨即加入,對陳竹男拳打腳踢,「膊頭有花」的長官在旁觀看。

陳竹男被打至倒地,約十五秒後,另外三名懲教員將陳竹男拖入房間關上門,房內不時傳出陳竹男慘叫聲,似是被打,約一至兩分鐘後,懲教員要求所有囚犯離開,當時眾人還未見醫生。

代表三名被告的大律師指出,賽義德與陳竹男相隔三排坐了囚犯的長椅,質疑他沒有站起來不可能見到事發經過。

10月10日,「Tiger」作供時稱,當日早上近十一時,制服膊頭有「一粒花」的懲教員,用廣東話說「個個縮返隻腳」,陳竹男聽不懂沒有跟從,懲教員隨即踢陳竹男的椅再說「縮埋隻腳」,陳竹男站起大聲用普通話說話。

一名「三柴」懲教員(一級懲教助理),衝前用胡椒噴霧噴向陳竹男,陳竹男揮舞雙手遮擋。
一名「兩粒一瓣」(高級懲教主任),從辦公室趕來,陳竹男反抗,與懲教員碰撞,隨即被拉入房。

懲教署代表律師引用閉路電視片段,質疑「Tiger」當日身處位置不可能目擊事件。

「Tiger」堅稱,確見陳竹男被懲教員抓住衣領拉入房,另一名懲教員用左膝頂頂着陳竹男從後推進。

「Tiger」說,2009年10月29日錄取首份警方口供後,即有懲教員稱在他牀底搜出地拖棍,將他關入「水飯房」(獨立囚監)。

翌日,「Tiger」向監督投訴,押返囚室途中,被懲教員以胡椒噴霧偷襲狂毆,送院期間不替他沖洗。

懲教署律師反駁稱,懲教員無法知道警方供詞,並非針對他,「Tiger」回應說,為何不遲不早,落完口供後即被插贓。

10月18日,梁盛志出庭作供,當日由他負責帶陳竹男到監獄醫院檢查,陳竹男一度走上樓梯欲逃走,突然大叫「我要見醫生」衝入診症室,陳竹男因失衡趴在診症室醫生桌上,梁盛志與蘇嘉瑋入內制服陳竹男。

梁盛志與蘇嘉瑋分別從左右兩邊,從後捉住陳竹男的手,陳竹男反應激烈,不斷衝前衝後,大力揮動雙手。
梁盛志用手「好大力」捉住陳竹男前臂及上臂,趁陳竹男失平衡時將他按倒地上,用膝頭從後壓住陳竹男右大腿,因陳竹男掙扎得太厲害而不成功。

梁盛志身高1.78米,重92公斤,陳竹男高1.68米、重65公斤,死因裁判官黃偉權質疑:「死者比你細粒,你哋兩個人都控制唔到?」
梁盛志回應說:「他情緒激動,反抗激烈。」

隨後進入醫生房的高級懲教主任鄧旭波說,因警告無效,三度向陳竹男噴胡椒噴霧,蘇嘉瑋在鄧旭波要求下,在陳竹男臀部打了鎮定劑。

10月19日,蘇嘉瑋出庭繼續作供,當日制服陳竹男後,按既定程序拍照,拍下兩張上半身赤裸正面及背面照片,當時無留意陳竹男身上是否有傷痕。

死因裁判官黃偉權質疑:「拍照作記錄,為何只照上半身不照下半身?這是指引還是你們的選擇?」
蘇嘉瑋稱,懲教署對於拍照做記錄無指引,當時因為陳竹男面部有紅印,所以只拍上半身照片為證。

鄧旭波作供時稱,當日入到診症室時,梁盛志及蘇嘉瑋正嘗試制服陳竹男,陳竹男不斷掙扎,用普通話大叫:「你們綁架我,我要回家。」

鄧旭波即以普通話相勸:「不要動,我們是幫你的。」,陳竹男仍繼續反抗。

鄧旭波說診症室空間狹窄,又多雜物,當時情況混亂,無叫外間職員增援,只得三人與陳竹男在內「困獸鬥」。

2012年11月1日,負責檢查和記錄陳竹男傷勢的警員陳晉熙供稱。
2009年8月16日,拍下陳竹男傷勢後,折返加護囚室繼續調查,見過重案組探員,當時未在相片上標示傷勢,未即時向重案組探員交出照片。

陳晉熙說,當日回到長沙灣警署,把寶麗萊照片及菲林相一併放入公文袋,置於「寄出文件架」上送到三樓重案組,袋面寫「DSC3 深水埗」(深水埗重案組三隊)。

陳晉熙沒有在記錄冊上記錄已寄出照片一事,無填寫證物表格,無追問重案組是否收到照片。

陳晉熙說,案發翌日與重案組探員,同到殮房檢查屍體,雙方均沒談及相片的事,他認為對方已收到。
「因為三年來無人追過,我假設他們收到」,陳晉熙在作供前三日才獲悉照片失蹤。

陳晉熙上司警署警長馮貴揚已退休,任職警員逾三十年,「執屍」長達十四年,在庭上始獲悉照片遺失,承認傷勢照片是「鐵證」,應要存檔,但已忘記當年有無追問陳晉熙,是否已將照片交予重案組,亦無追問如何交收。

巴茲倫敦醫學院教授Peter Vanezis,任職法醫三十八年,進行過逾二千次屍體檢驗,曾獲邀參與戴安娜王妃死因調查,現職威廉哈維研究所金馬倫法醫中心。

2012年11月15日,英國法證專家Peter Vanezis出庭作供,他同意法醫分析陳竹男身上多處瘀傷,大部分由類似毆打的鈍擊所致。

專家認為瘀傷可能是掙扎或被制服時造成,傷痕雖然範圍大,但屬淺層軟組織受傷,無內出血情況,不足致死。

陳竹男死前接連出現異常行徑,是酒精脫癮引發瞻妄精神病,影響心臟而死。

陳竹男進入收押所當天已出現症狀,若不及時送院,死亡率高達三成半,收押所醫生為陳竹男注射的鎮定劑,無對症下藥,可能加重病情。

陳竹男因酒精脫癮帶來凝血問題,軟組織出血後,需長時間流入體腔,造成皮層形狀不一的傷,單靠瘀傷,不能衡量所受力度,難以斷定瘀傷為致死主因。

死因庭召開死因研訊逾一個月後,11月20日,陪審團退庭商議前,死因裁判官黃偉權引導陪審團時說,警方遺失陳竹男傷勢照片,死因庭賴以為證的是鑑證組,案發兩天後驗屍時拍下的照片。

早前作供的救護員、馮貴揚、陳晉熙均指出,鑑證組的照片傷勢較當日親身接觸的多,傷痕顏色亦較深,有不同的地方。

陳竹男身上有內傷及多處瘀傷,法醫認為並非因為意外撞到硬物,無足夠證據顯示死於意外或不幸。

死因裁判官認為,三名懲教人員並非因為陳竹男襲擊而作出自衛,因此可以剔除陳竹男是合法被殺。

四男一女陪審團退庭商議兩個多小時,作出一致裁決時指出,案件只得三名被定罪懲教人員講述版本,陳竹男被打經過一直成謎。

呈堂的三份醫療報告結果不一致,未能決定陳竹男是死於「酒精戒斷症」,或是「廣泛性皮下軟組織創傷」,基於未能確定致死成因,裁定死因不明。

陪審團建議在不侵犯私隱情況下,加強懲教署閉路電視覆蓋範圍,畫面質素及改為彩色顯示。
在囚犯醫療記錄內增加進食及飲水資料。
懲教員向囚犯使用武力後,拍照時需拍攝囚犯全身及前後身體。

死因裁判官黃偉權向陳竹男家屬致以慰問,提到警方遺失相片,提醒死因研究主任向警方反映,警務人員要注意傳遞文件時,不要馬虎。

懲教事務職員協會初級組主席趙志強,對警隊遺失重要證物表示關注,認為可能令懲教員得不到公平審訊。

死因聆訊有專家證人提出陳竹男或因酗酒而死,是次事件有三名同事因工作被囚十六個月,懲教員工作時戰戰兢兢,士氣受影響。

身在台灣的陳玉松,由代表律師文浩正轉告結果,對兒子的死因裁決,感到憤怒又無奈,擔心有關結果可能令三名懲教員改判無罪,陳玉松向香港傳媒致謝,說若非傳媒追訪,事件將石沉大海。

三名被定罪懲教員,不服判刑提出上訴申請,資深大律師郭兆銘代表他們陳辭,指出死因研訊後出現新證供,有助填補原審案情「空隙」,包括與陳竹男一同被捕的男同黨陳瑞瑩,陳竹男父親陳玉松的證供,精神科醫生曾繁光專家報告等。

郭兆銘又說,原審時代表被告的大律師,未有建議他們出庭自辯,令他們失去公平審訊機會。

12月4日,上訴庭法官朱芬齡未評論上訴理據,說三名上訴人於明年7月底放監,上訴聆訊定於明年5月開庭,三人屆時已完成大部分刑期,批准他們各以五萬元現金保釋外出,不得離港及定時向警方報到,等候案件排期在上訴庭處理。

2014年1月15日,上訴庭在判詞中指出,根據大律師與三名被告人的會面筆記,是否出庭自辯最終由三名被告自行決定,他們沒有被剝奪自辯機會,駁回上訴。

三人於2012年9月被判入獄後,申請保釋獲准,斷續服刑約八個月,駁回上訴後即時收監,繼續服餘下刑期。

在陳竹男案做控方證人的懲教員管建燁,被區院暫委法官練錦鴻批評作供時不情不願。

管建燁於1993年4月加入懲教署,獲指派到九龍醫院修讀登記護士課程兩年,升職為一級懲教助理,駐守赤柱監獄。

管建燁與妻子離婚後,妻子帶同孩子搬離宿舍,管建燁獨居東頭灣道五十五號,赤柱已婚職員宿舍第一座二樓一單位。

2014年1月25日,管建燁曠工失聯,同事上門找他沒有發現。

1月28日早上九時許,管建燁父親(63歲)登門,找開鎖匠開門,發現管建燁(42歲)倒臥睡房內昏迷不醒,身旁有一盆燒過的炭,立即報警,警方及救護員到場調查,管建燁證實當場死亡。

警方在屋內檢獲遺書,得悉管建燁因錢債及感情問題感到不開心,初步相信事件無可疑,下午約一時,仵工抵達宿舍,舁送遺體到殮房,死因有待驗屍後確定。

2016年9月12日,高院內庭聆訊陳玉松向懲教署索償案,雙方達成和解,但無透露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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