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1976年3月23日
標題:憎恨性器官的兇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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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點:蝴蝶谷呈祥道近衛民村第六區入口一百米
人物:余錦華 劉淦溪
案情:余錦華是劉淦溪妻子,被發現陳屍蝴蝶谷,死者丈夫劉淦溪曾被警方拘捕控以謀殺,後當庭省釋。
備註:懸案

  余國祥在呈祥道保華建築地盤做夜班看更,早上六時,地盤工人來開工時,他就下班。
  他住在地盤附近的衛民村,兩地間有一條山路相通,沿這條山路,穿過蝴蝶谷,就可回家。

  天空剛露出魚肚白色,阿祥(余國祥)一邊行,一邊深呼吸,清新的空氣,令他感到身心舒暢。
  到達呈祥道近衛民村第六區入口一百米的地方時,阿祥發覺今天的空氣與往日不同,好像有些血腥味,血腥味愈來愈濃,阿祥雙眼向四面探索。

  阿祥看到在不遠處的山坡草叢,有一隻人腳伸出來,那隻腳沒有穿上鞋襪。
  阿祥心想,可能是晨運客失足墮下山坡受了傷,他離開小路,急步走近,查明原因。
  「我撥開亂草時,看見一名二十多歲女子倒臥在山坡,頭下腳上,已經全無知覺。」阿祥對到場調查的探員說。
  「我學過急救,蹲下檢查她的情況,當時她已經沒有呼吸,全身冰冷。」
  「我抱萬一希望,打算為她施行『心肺復甦法』,我揭開她身上所穿的中褸時,看見她胸部有傷口,血液已經凝固。」
  「我知道她已沒有生還希望,於是折返地盤報警。」

  法醫奉召到場,初步檢驗屍體後對探員說:「屍體上共有五處傷口,兩處在胸部,三處在腹部,相信由三角銼造成,死者胸部首先中銼。」

  法醫說完,在場探員用查詢眼光望向他,一名探員忍不住問:「請問法醫,如何知道死者是胸部首先中銼呢?」
  「大家看一看,死者胸部的兩處傷口,兇器穿過死者所穿大褸、羊毛衫、內衣、直入體內。」

  「腹部三處傷口,兇器並沒有刺穿死者衣物,兇手扯開死者所穿的西褲及內褲,隔着玻璃絲襪襪褲,用三角銼直插死者身體。」
  「死者兩邊乳房都受傷,致命傷在左乳,三角銼刺穿心臟動脈,內出血過多致死。」
  「兇手存心奪命,三角銼刺入體內後,兇手還將銼扭動,擴大傷口令死者體內嚴重受傷。」

  「死者下體並無精液,身上亦無其他明顯傷痕,左臉下有兩處被香煙灼傷痕跡,相信是死後造成。」
  「死者衣物上遺下不少頭髮,髮質與死者相符,從斷口判斷,相信是被人大力扯下,可能是兇手扯着死者的頭髮,再用三角銼插她。」

  法醫驗屍後,屍體送殮房作進一步剖驗。
  屍體舁走後,探員在現場一帶搜尋證據,離屍體不遠處,有一隻K金戒指及一個女裝手錶,附近草叢有一隻水松木高跟鞋,與死者腳上所穿的另一隻鞋配成一對。

  為更快找出死者身份,警方向傳媒發放有關死者資料及照片。
  「死者年約二十二至二十五歲,五呎一吋高,身穿紅色有花紋羊毛衫、黑色褲,外穿一件中褸、腳穿三吋高水松木高跟鞋。」

  1976年3月25日,命案揭發後兩日,有人到牛頭角警署報案,說妻子失蹤,可能已遇害。
  坐堂幫懷疑案件與蝴蝶谷女屍有關,通知深水埗警署。
  探員安排他們到紅磡公眾殮房認屍,確定死者是余錦華(又名余秀華)。

  余錦華的母親目睹愛女慘死,即場暈倒,她醒轉後對探員說:「22日晚上十一時許,華女(余秀華)打電話給我,閒話家常,沒有說有甚麼事發生,我們談了一會就收線。」
  「我睡到半夜,夢見華女回家拍門,驚醒後,才知是發惡夢,估不到惡夢竟然成真。」

  余錦華,二十二歲,與比她大十三年的劉淦溪同居,兩人租住牛頭角聯安街303號,泰興大廈六樓B座騎樓房
上址共有六伙人家。
  劉淦溪有妻子及三名子女,仍未辦離婚手續,與余錦華是同居關係,兩人已育有一名歲半大女兒,交由旺角一家託兒所料理。

  余錦華的父親余發旺,開平人,他在茶樓工作,負擔一家八口開支。
  余錦華在家中排行第二,兩歲時隨父母由內地來港,與父母及姊弟妹一家人原住灣仔洛克道天台木屋。

  余錦華曾在北角培新中學讀中一,學業成績很好,十七歲時,為幫補家計,在銅鑼灣嘉頓酒樓任職收銀員,日間工作,夜間上學,由於應付不來,後來綴學,其後做過車衣女工。

  天台木屋清拆後,一家獲安置入住梨木樹邨第九座三樓三二九室,余發旺轉職做海員,案發前一年因健康問題,不再出海。

  遷居後,余錦華轉到荃灣和宜合道,梨木樹邨萬好酒樓做收銀員,認識了酒樓東主的兒子,已有妻兒的劉淦溪。
  劉淦溪當時是酒樓的購物總管,住在和宜合道二四一號二樓。
  劉淦溪對余錦華一見鍾情,展開猛烈追求,兩年後共賦同居,誕下女兒翠珊。

  劉淦溪與元配妻子及兩女一子(年齡由四歲至七歲),元配妻子掌管梨木樹邨萬好酒樓,發現丈夫有婚外情,搬到元朗居住,案發前申請分居,獲高院批准。
  劉淦溪拋妻棄子,被家人經濟封鎖,余錦華亦被辭退。
  「太子一向享受慣,過不了貧困生活,曾向老爺尋求經濟援助,老爺要他離開那個女人,回到髮妻身邊,令他感到為難。」劉淦溪的好友對探員說。

  「太子與那個女人的激情已經冷卻,離開她沒有問題,只是捨不得可愛的女兒。」
  「太子曾向那個女人開出條件,要求分手及取回女兒,對方反對,兩人經常爭吵,那個女人曾多次被打傷。」
  「他們是同居關係,法律上,女兒撫養權屬於那個女人,太子曾說可給一筆錢換撫養權,但被拒絕。」
  「最近,那個女人同意與太子分手,但仍堅持不會交出女兒的撫養權。」
  「這種轉變,是因為那個女人識了另一個男人,兩人已有肉體關係,經常在外度宿。」
  「太子知道這事後,十分不滿,兩人因這事經常爭吵,並大打出手。」
  1976年3月21日下午,余錦華帶女兒回娘家,傍晚六時,劉淦溪突然到外母家中,接走余錦華兩母女。
  余錦華的家人對探員說:「華女(余錦華)原打算我們一齊吃晚飯,阿淦(劉淦溪)要她立即回家,令她不高興。」
  「華女對我們說,她與阿淦的感情破裂,她亦已找到一個愛她的男人,打算嫁給他,對於她這個決定,我們沒有反對。」

  探員查到,案發前一晚,即3月22日,晚上七時,同屋見余錦華與劉淦溪回來,兩人一先一後進入房間。
  一名同屋對探員說:「晚上七時開始,廳中的電話不停響起,大約有七八次,余錦華經常由房內出來接聽電話。」
  「八時半,我在客廳看報紙,有電話打來找余錦華,由我接聽後,叫她前來接聽。」
  「十時左右,又有電話打來找余錦華。」
  「我在客廳繼續看報紙,余錦華愈說愈大聲,最後更說起粗口來。」

  「從她的說話中,似乎有人哀求她做些甚麽事。」我聽到她說:『你要自殺就自殺,唔好再打電話來煩住我。』之後,她重重放下電話,氣沖沖返回房間。」
  「大約十多分鐘後,當時大約十一時,我看見余錦華換了衣服出門。」

  探員問:「你有沒有看見劉淦溪外出?」
  同屋說:「這個我可不清楚,我在十一時許回房睡覺,不知道他有沒有外出。」

  探員相信,打電話來找余錦華的人,可能是兇手,從談話內容推測,兇手可能是余錦華的情夫,因為被余錦華拋棄,才說要自殺。
  當探員在腦海中整理線索時,那名同屋又想起一些事,「翌日(3月23日,屍體被發現)晚上,劉淦溪打電話回來找余錦華,問她在不在家。」

  「我到他們所住的房間拍門,房內沒人應,我對劉淦溪說,他的太太不在家。」
  「劉淦溪聽了我的說話後,對我說:『若你見到我太太時,麻煩你對她說,我今日打通宵麻雀,不回來睡覺。』。」

  「我聽了他的說話後感到奇怪,以為他轉了性,因為他從來不向太太報告行蹤的。」
  「二十四日早上,劉淦溪打電話找我,問他的太太回來了沒有?」

  「我再去拍門,房內沒有人應,於是告訴劉淦溪,說他的太太不在。」
  「劉淦溪聽了我的說話,大叫:『慘啦!我今日看報紙,那段蝴蝶谷女屍的新聞,刊登的死者照片,與阿華(余錦華)十分相似,她身上所穿衣服,亦與阿華差不多。』。」
  「聽了他的說話後,我呆住了,劉淦溪亦收了線。」
  「我立即落街買報紙,看見那張相,可以肯定死者就是余錦華。」

  「我記得,余錦華當晚外出時,穿一件啡色中褸,紅色羊毛衫,前面有白色圖案,腳穿水松高跟鞋,與死者衣飾一模一樣。」
  「下午二時左右,劉淦溪從外回來,入房一會後,出來對我說:『慘啦!那具屍體可能就是阿華,阿華的啡色中褸不見了。』。」
  「我叫他報警,但他說等一會才決定,到了下午五時,他才與余錦華的父母一齊報警。」

  同屋的說話,令探員對劉淦溪的行為感到奇怪
  首先,在屍體被發現後,他反常地打電話給余錦華「交代行蹤」。
  翌日早上,若牌局已散,他為何不回家?
  為何再次打電話問同屋余錦華在不在家?
  如果牌局未散,他又怎會看到報紙有關這案的報導?
  他看報後懷疑太太遇害,為何不立即回家或報警?
  他在下午二時回家,知道妻子不在,為何要拖至五時才報警呢?
  同屋看報後,認為死者是余錦華,為何身為丈夫的他反而不能肯定呢?

  以上疑點,令探員覺得劉淦溪可疑。
  探員向負責調查此案的九龍警察總部兇殺組主管匯報,主管認為劉淦溪嫌疑最大,他亦有殺人動機,就是取得女兒的撫養權。

  專案小組將手頭證據及推測進行「案情重組」。
  「3月22日晚上十時許,死者接到一個電話後外出。」
  「打電話給死者的人叫阿甲,他說要自殺,要求見死者一面。」
  「死者最初拒絕,其後改變主意去見阿甲。」

  「根法醫驗屍報告,死者於3月23日,凌晨一至三時遇害。」
  「法醫根據屍斑分布,相信發現屍體的並非第一現場,兇手將死者殺害後,移屍到蝴蝶谷。」
  「從時間推斷,死者離家至遇害,約三至五小時。」

  「據調查所得,死者丈夫報稱於3月23日,在梨木樹邨與酒樓伙計打通宵麻雀。」
  「死者在牛頭角居住,屍體被棄於蝴蝶谷,如果案件與死者丈夫有關,兇案第一現場,可能在梨木樹邨。」

  4月5日,探員扣查梨木樹邨一家酒樓的客貨車,車廂內有幾滴乾涸血跡,經化驗後,證實與余錦華的血型相符。
  稍後,探員拘捕劉淦溪,要求他提出不在現場證據。

  劉淦溪說,案發時他一個人留在牛頭角家中,由於無不在現場證據,雖然獲准以五千元保釋,但要隨傳隨到。

  稍後,警方拘捕三名男子,他們報稱在死者遇害翌日,與劉淦溪一起打麻雀,經調查後獲釋。
  7月12日下午一時,探員到牛頭角萬好酒樓,拘捕劉淦溪。
  翌日,劉淦溪被解上北九龍裁判署提堂,控罪指他謀殺女子余錦華。

  案件開審時,主控官透露控方有四十名證人,其中九人會出庭作證,另外三十一人則提出書面證供。
  經過一連六日初級偵訊,控方證人全部作供完畢。

  1976年10月10日,裁判官奧地研究案情後,裁定被告謀殺罪名表面證供不成立,當庭省釋。
  法律界人士認為,裁判官的決定,主要因為控方無直接證據證明被告是兇手。

  法律界人士說:「被告不在現證據雖然有疑點,但緃使當時他的確不在家,也不表示他就是兇手。」

  「另一對被告有利的地方,死者接電話時,被告仍屋內,即打電話給死者的不是他,除非他與人串謀,或死者向他報告行蹤,否則他是找不到死者然後加以殺害的。」

  「至於在客貨車車廂找到的血跡,由於數量太少,加上只是血型相符,不排除是其他人遺下,所以未為法庭接納作證據。」
  「若血跡證物仍在,以現今科技,可檢驗DNA,從而確定血跡是否死者遺下。」

  犯罪行為分析專家認為,兇手扯着死者的頭髮行兇,三角銼插入後再扭動以擴大傷口,死者身上傷口都集中在性器官上面,包括左右乳房及腹部,有理由相信,憎恨性器官的兇手可能是一名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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