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1974年5月25日
標題:姦殺兇手三十年後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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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點:土瓜灣炮仗街明月大廈
人物:李文輝
案情:李文輝姦殺女學生龔憶靜,1975年10月8日,陪審團定無罪,後因承認浙江街姦劫案,判監七年。1980年出獄後犯多項姦劫,判處終身監禁。2004年4月,李文輝寫自首信給警務處處長,承認是明月大廈姦殺案真兇。
備註:李文輝其後通過長期監禁覆檢委員會的審查,獲得釋放,重返社會。

  一宗三十年前發生的姦殺案,因陪審團裁定真兇罪名不成立而成為懸案,逃出鬼門關的李文輝,沒有珍惜這次僥倖,出獄後不久即不斷犯案,結果被判終身監禁。

  犯下姦殺案三十年後,李文輝突然寫信給警務處處長李明逵,承認自己是該案真兇。
  遲來的認罪雖然令懸案得以偵破,但根據法律原則,同一疑犯若被法庭裁定無罪釋放,不可用同一罪名再次被起訴,除非是獲得新證據。

  李文輝雖已被判處最高刑罰的無期徒刑,但坐了二十三年監的他已到刑期覆檢的時候,如果他能通過審查,可望獲得釋放,他今次突然認罪,是為求心之所安還是另有原因……

  1975年10月8日,距跑馬地紙盒藏屍案主角歐陽炳強,被裁定謀殺罪名成立後五日,另一宗以科學鑑證指證兇手的姦殺案,將由陪審團作出裁決。
  案中被告李文輝(二十四歲)是行劫盜竊積犯,他一共被控十五項姦劫傷人等罪名,其中最嚴重一項,是於1974年5月25日晚上,在土瓜灣炮仗街明月大廈,姦殺十七歲女學生龔憶靜。

  法官奧干納引導六男一女陪審團判案時指出,「陪審團的職責是裁定被告控罪是否成立,依照法例規定,陪審團意見必須完全一致,才可裁定被告謀殺罪名成立。」

  法官奧干納說,案中死者是十七歲少女龔憶靜,她是一名乒乓球好手,被從坪洲返家的母親發現陳屍寓所,從現場種種跡象推測,死者是遭人施暴後用領帶勒斃。

  法官說:「警方在案發單位的騎樓,套取到幾個男裝鞋的鞋印,鞋印與被告所穿的一對鞋相符,在死者牀單上檢獲的一些衣物纖維,與被告一件衣物相符。」

  「陪審團要留意,單憑以上『環境證供』,是否能證明被告犯下姦殺罪行?其中有沒有巧合的地方?陪審團只能在被告有罪與無罪之間二選一。」

  法官提醒陪審團,雖然被告亦涉及於1974年7月3日,在土瓜灣浙江街發生的姦劫案,亦承認於1974年10月6日,在洗衣街一大廈內犯下行劫及強姦罪行,但陪審團在作出謀殺裁決時,不應受以上兩案影響。

  陪審團於下午一時半開始退庭商議,在歷時十二小時的商議中,打破當時最長時間紀錄。
  主要環繞案中三個疑點:
  (1)鞋印是否被告留下:雖然被告穿該牌子的鞋,但那種鞋十分普遍,在街上隨處可買到,難證明鞋印是被告留下。
  (黃Sir筆記:如果控方能夠向陪審團耐心解釋,每個人的體重、生活習慣,活動範圍、步行方式各不相同,就算同一牌子的鞋,鞋底的損耗情況,所黏附的物質都各不相同,就如指模一樣,相同機會很少,如果控方能令陪審團了解到這一點,就不會因這個疑點而判被告無罪。)
  (2)衣物纖維是否被告所有:情況與鞋印一樣,被告的衣服十分普遍,不能證明纖維由被告所穿的衣物留下
  (黃Sir筆記:只要控方能證明檢獲的纖維,是由被告的衣物中脫落,就是最有力證據,假如纖維是折斷掉下
沒有一條纖維的折斷面是相同的,用高倍顯微鏡核對,就可以證明纖維由哪件衣物而來。)

  (3)遺在死者體內的精液:控方無法證實遺在死者體內的精液屬被告所有,顯見被告與案無關。
  (黃Sir筆記:原因是李文輝屬「非分泌型」,以當年的科技無法由他的體液,或分泌物如精液中驗出血型進行鑑定,如以現今的DNA鑑證或精確的精液鑑證,他就法網難逃了。不過,如控方向陪審團解釋這種情況,陪審團相信亦會理解。)

  陪審團退庭商議至至凌晨一時才獲得一致意見,裁定被告謀殺罪名不成立,浙江街姦劫案,則未能作出裁定。
  法官宣布撤銷被告謀殺罪名,浙江街姦劫案則定期重審。
  陪審團的裁決,大出到庭聽審的探員意料之外,他們以為有歐陽炳強一案開了先例,這案也可單憑環境證供將被告定罪,結果由於陪審團認為案中有疑點,令到真兇脫罪,這宗姦殺案成了懸案。

  1975年12月21日,浙江街姦劫案在高等法院開審,主審法官是副按察司費柏,當法庭書記宣讀控罪,循例問被告是否認罪時,李文輝以該案人證物證俱在,為免節外生枝爽快認罪,法官因他認罪,輕判他入獄七年。

  雖然僥倖逃出生天,但李文輝於1980年出獄後,仍然干犯姦劫罪行,結果於1981年因涉及七項強姦,搶劫及入屋打劫罪名,於1982年4月被裁定兩項強姦,四項爆竊、兩項搶劫罪名成立,兩項強姦罪判處終身監禁,行劫等罪行則入獄十年。

  法官在判刑時指出:「案發於1981年1月至6月,被告是一名連環姦劫色魔,經常在油麻地一帶視察,專門選擇只有單身女子在內的住宅,在晚上爬水渠潛入行劫,他又強姦了兩名女子,其中一名受害人,僅十七歲,且是處女。」
  「本席認為被告所犯罪行十分嚴重,心理醫生報告指被告是慣性犯案,對社會構成危險,應將他與社會隔離,本席判處被告無期徒刑。」

  1995年,「影子計劃」的其中一名「影子」,曾與李文輝在赤柱監獄同倉,李文輝向該名「影子」說:「1974年那宗姦殺案是我做的,雖然那單案我被判無罪,但現在還不是被判無期徒刑嗎?」
  「影子」翻查檔案,知道李文輝所說的,就是明月大廈姦殺案,由於陪審團已裁定李文輝謀殺罪名不成立,警方亦無法對他進行起訴。

  2004年4月,李文輝寫了一封自首信給警務處處長李明逵,承認是明月大廈姦殺案真兇,他在信中表達了對犯案的悔意,同時希望能向死者及她的家人說聲:對不起。
  由於他主動認罪,警方循例進行調查,將塵封了三十年的檔案重開。
  警方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探員,到監獄為李文輝錄取口供,他對所犯罪行直認不諱。
  2004年7月12日下午三時許,李文輝在懲教署人員配合下,由探員押解重返明月大廈案發現場,重組三十年前的案情。

  轉眼半年,2005年1月10日,李文輝透過律師要求法官定下最低監禁刑期。
  代表他的大律師指出,李文輝在獄中表現良好,希望法官就終身監禁刑期定下最低服刑期限,法官將案押後至1月28日宣判。

  2005年1月28日,高院主審法官彭鍵基在裁定刑期時指出:「申請人是一名積犯,現年五十二歲,他在1980年放監後,在翌年的一段短時間內再多次犯案,用刀指嚇女事主,令她們不能夠抵抗,再用武力制服她們,把她們強姦,案情十分嚴重。」

  法官彭鍵基稱,1998年特區行政長官,曾根據當時之《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為李文輝訂下二十年最低刑期。
  後來有關法例被高院原訟庭裁定違反《基本法》行政與司法各自獨立原則,立法會於2004年修例,將為終身監禁犯人訂立最低刑期權力,交予原訟庭處理。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於2004年修訂後,高等法院原訟庭,首次為被判終身監禁的成年囚犯,訂下最低服刑期限,新例涉及十名在1993年前被判刑的重犯,李文輝是其中之一。

  代表李文輝的大律師表示,被告的最低刑期應定在十六年左右。
  不過,法官彭鍵基質疑,被告接受心理或精神專家檢驗的態度反覆,懷疑他未完全跟覆核委員會合作。

  主審法官彭鍵基稱:「雖然心理及精神專家檢驗申請人後,認為他的表現反覆,未能確定他不再危害公眾,本席決定維持最低刑期二十年不變。」
  「當年的醫生報告指申請人目無法紀,具反社會人格,對所犯罪行毫無悔意,他在獄中服刑十三年後,因行為良好被列為甲級犯人,但並無讀書進修。」

  「懲教署報告指他已有悔意,但如果獲釋仍需密切監察,申請人所犯罪行危害社會,縱使已服刑二十三年,已超逾最低刑期,但申請人何時可獲得釋放,仍然要由長期監禁覆檢委員會決定。」

  李文輝其後通過長期監禁覆檢委員會的審查,獲得釋放,重返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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