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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學賢1961年出生,1980年4月加入警隊,職號4325。
1984年3月20日下午四時四十五分,八名男子持刀,衝入油麻地彌敦道四六九號敦煌酒樓二樓,圍斬一枱茶客,油麻地刑事偵緝行動組探員蔡學賢、探員陳廣培(職號13641)、尖沙咀警署一名休班警員,在場茗茶。
陳廣培開一槍。蔡學賢開兩槍,其中一槍打中男子曾國基(25歲)頭部,送到廣華醫院後證實死亡。
6月21日,死因庭一男二女陪審團,一致裁定曾國基死於合法被殺。
1992年,蔡學賢晉升為偵緝警長。
林祖健1977年出生,父親林勤,家中排行第二,兄長林祖偉,一名妹妹,與母親及祖母,同住慈雲山慈安苑。
林祖健中學程度,做過搭棚、裝修、汽車維修。
花名「布甸」的林祖健,身上有紋身,包括蜘蛛及歷史人物狄青。
2001年,林祖健篤信佛教,往泰國寺廟,在背上紋上「觀音坐龍」,回港後表示已出家,從此吃素。
2001年6月16日,蔡學賢調任西九龍重案組3B隊,上司是偵緝高級督察游乃強。
6月26日,蔡學賢早上八時四十五分當值,下午五時半收工返家。
下午六時,蔡學賢致電游乃強,說收到與青衣汽車零件失竊案有關的輕型貨車線報,因現正休班返家湊女,無法跟蹤。
蔡學賢說,鸜報掌握目標輕型客貨車車牌號碼、顏色、賊人花名,目的地為九龍城道一家車房對面的避車處。
游乃強向上級報告,由於時間不足,無法跟蹤。
游乃強通知蔡學賢取消休班,返回警署,安排十名重案組探員分成五組,分別乘坐私家車在土瓜灣馬頭角道與九龍城道一帶埋伏,各人有佩槍,但沒有通訊儀器。
游乃強訓示下屬,遇上可疑車輛及人物出現,用手提電話通知其他隊員。
目標輕型客貨車抵達目的地時,若有人落車,便可採取拘捕行動。
晚上九時,游乃強通知九龍西、新界南、新界北衝鋒隊,找出可疑車輛位置。
晚上十時,林祖健原在家中睡覺,朋友打電話緃他,叫他駕車一齊遊車河。
游乃強蔡學賢與一名女警同坐一車,附近還有四輛車。
游乃強叫蔡學賢與女警下車,在馬頭角道與九龍城道交界的「興記麵店」,邊吃牛雜麵邊監視。
晚上十時半,天氣變得惡劣,天文台發出黃色暴雨警告。
林祖健駕一輛白色輕型貨車,載兩名朋友梁健燦、嚴景康,經過馬頭角道與九龍城道交界,當時紅燈亮起,林祖健於斑馬線前停車。
蔡學賢扮行人過馬路,與林祖健相距約三米四目交投。
蔡學賢其後開槍,子彈穿過司機位玻璃窗,貫穿林祖健右邊頸項,直入頸椎,斷開兩截。
輕型貨車駛前,撞向九龍城道左側鐵欄。
林祖健中槍後往伊利沙伯醫院搶救,情況十分危險,接受手術,取出部份彈頭。
當時正下大雨,游乃強立即用膠紙把車輛蓋住,避免失去證據,拘捕車上兩名男子,在車上搜出約值十萬元的汽車零件贓物。
蔡學賢向游乃強講述案發經過時表示,截停輕型客貨車時,林祖健俯身向下,他左手出示警察委任證,右手按腰間佩槍表露身份。
林祖健開車衝向蔡學賢,蔡學賢拔出槍,持槍的手可能被車輛或倒後鏡碰撞,意外扣扳發射子彈。
游乃強見到蔡學賢右手尾指紅腫,符合蔡學賢被車撞手的描述,察覺客貨車倒後鏡有新的刮花痕跡。
警方事後召開記者招待會,表示瓦解一個偷車集團,林祖健與當時同車的兩名朋友未被起訴。
林祖健於深切治療部留醫時,警方一直不准家人探望,未將林祖健身上遺物交回家人,家人無法領取死亡證,當局也沒召開死因聆訊。
林勤去信李柱銘、涂謹申、余若薇、劉慧卿、劉江華、西貢及北區區議會尋求協助,獲幫忙跟進問題。
保安局、律政司、投訴警察科信件回覆,俱稱案件尚在調查。
2001年7月12日,林祖健留醫十六天後不治。
法醫黃漢民驗屍時,在頸部取出其餘部份彈頭。
警方的調查報告顯示,調查人員在槍擊後,沒即場做基因測試及「硝煙反應」,驗證蔡學賢右手曾否與倒後鏡接觸,鏡上有否他的皮膚組織,雙手是否沾上火藥粉。
牛棚書院女畫家徐佩環,從事藝術繪畫及多媒體工作,閱報後報案,聲稱案發當晚買消夜時目擊槍殺案。
徐佩環的證供不被重視,向警察投訴科投訴,不被理會,威脅要向名嘴鄭經翰「投訴」投訴科,最終轉介去九龍東總區重案組。
徐佩環堅稱,「看見有人雙手持類似槍的物體」,白色輕型客貨車停在慢線,與蔡學賢口供有出入。
蔡學賢協助警方重組案情時,解釋當晚上前調查可疑車輛時,發現司機左身伏下,覺得他正在拿取武器,於是左手拿取委任證,同時以右手按槍作好準備。
車輛向他衝過來,他舉起委任證及手槍叫對方停車,車身倒後鏡撞到他的右手,令手槍走火。
當日在輕型客貨車內的梁健燦、嚴景康,向警方錄取警誡口供。
梁健燦說上車後很快就睡着,被巨響吵醒。
嚴景康說,有人請他把一些東西送到修車廠。那人借了涉案的輕型貨車給他。
嚴景康與林祖健共晉晚餐後,感到困倦,讓林祖健駕駛涉案車輛,自己坐在中間座位上休息。
車輛關上車窗開冷氣,有開音樂但不大聲。
聽到「砰」一聲、覺得車有移動,沒說聽到「警察、不要動」這類說話。
林勤「白頭人送黑頭人」,傷心欲絕,為林祖健的事奔波勞碌日漸消瘦,一年間體重驟減三十多磅。
林勤妻子終日以淚洗面,午夜夢迴不住呼喊兒子的暱稱「阿健」,聞者心酸。
林祖健祖母得悉孫兒死訊後,刺激過度變得神志不清。
2002年7月,案發後十三個月,律政司第二次審批該案後,決定控告蔡學賢開槍謀殺林祖健。
立法會議員涂謹申表示,極少聽聞警員執警開槍被控,「今次起訴反映到死者家屬意願」。
林勤定期到柴灣永遠墳場拜祭林祖健,傷心地說:「我個個月都寫信畀特首、曾蔭培同啲議員,希望可以解釋我個仔嘅死因,次次都係話『案件調查中』,依家事情有少少進展,都算係有一啲安慰。」
2002年7月10日,蔡學賢上班後被傳召到東九龍總區重案組3B 隊,案件主管何鎮宗高級督察正式將他拘捕,落案檢控以謀殺罪名。
下午三時,蔡學賢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提堂,控以一項謀殺罪名。
西九龍總警區(行動)外籍警司高義德,東九龍總警區重案組第三隊總督察任超凡到庭旁聽。
蔡學賢朗聲回答明白控罪,暫毋須答辯。
代表蔡學賢的律師馮錦棠,為警務處福利基金會律師,本身是輔助警司,善於處理刑事案件,過去曾打過多宗謀殺案件。
馮錦棠稱蔡學賢無辜堅欲申請擔保,控方以案情嚴重反對,裁判官祁士偉表明,法庭無權力給予蔡學賢保釋,指示蔡學賢到高等法院申請。
蔡學賢還押監房至8月16日,於東區裁判法院提堂,再轉介高等法院原訟庭處理案件。
蔡學賢通過律師向法庭自稱清白,望法官記錄在案,隨即向包括一名孕婦的親友以飛吻道別,被庭警押進羈留室,還押懲教署看管。
蔡學賢被停職,在荔枝角羈留所羈留。
林勤與林祖偉均有到庭,林祖偉在庭外強調,警方一直沒有交代弟弟死因,僅從醫生口中才得知弟弟被子彈打碎頸椎骨,致腦幹死亡,至今仍未獲發死亡證。
投訴警察科稱須待案件審結,方可取得證據處理事件。
傍晚,警方發出新聞稿,披露部份案情。
去年六月二十六日晚上約十時三十分,西九龍總區重案組人員於九龍城進行一項反偷車行動時,期間截停一輛輕型貨車。
一名刑事偵緝警長向該輛輕型貨車的車窗開一槍,轟中車內男司機,其頸部受槍傷,男司機送院搶救十六天後,延至去年七月十二日不治。
警方發言人稱,案件事後交由東九龍總區重案組跟進,經徵詢法律意見後,昨正式落案起訴控告該名偵緝警長謀殺罪。
2003年3月12日,案件在高等法院開審,辯方傳召兩名心理醫生、前政府法醫葉志鵬,透過警察員佐級協會找來紐約武器訓練專家。
主控官沈仲平指出,案中沒有任何證人目擊「開槍」經過,控辯雙方對槍擊經過沒有任何爭議,陪審員唯一要考慮的,是蔡學賢是否「有意圖」殺死或嚴重傷害林祖健。
游乃強接受辯方大律師麥高義盤問游時表示,案發後見到蔡學賢右手尾指紅腫。
隨後陪同蔡學賢到醫院診治的警員,留意到蔡學賢的手指已呈紫色,可見受傷是剛剛發生。
麥高義說警務人員執勤時承受甚大壓力,游乃強同意,警務人員每日冒生命危險執勤,心跳緊張直至行動完畢始會平復過來。
案發日下雨,蔡學賢不知道對方有否武器,壓力比平日更大。
游乃強說蔡學賢平時滴酒不沾,是頭腦冷靜、絕不衝動的人。
事件發生是林祖健駕車逃走,車廂外的倒後鏡碰到蔡學賢擎着手槍的左手,意外地扳下左輪手槍保險掣,意外地射出一顆子彈,從林祖健頸項右側射入。
上述證據支持蔡學賢所說,林祖健駕駛輕型貨車向他衝過來,車身撞到他右手導致意外扣動扳機。
警員及後在貨車上,搜出價值約十萬元偷竊得來的汽車零件,車上兩名乘客遭逮捕,均有黑社會和勝和背景,最終沒有被落案起訴。
根據控辯雙方同意案情,林祖健有干擾車輛案底。
蔡學賢在高院提堂後,獲准以現金五萬元,兩個二十萬元人事擔保候審。
3月13日,案中唯一目擊證人徐佩環出作供。
當晚在公司工作,肚餓到附近食飯,行至九龍城道與馬頭圍道交界斑馬線時,聽到一聲巨響,最初以為是汽車爆胎。
看見一名身穿便裝男子,雙手持槍指向一部輕型貨車,隨即看見一個女子手持佩槍,冷靜地從她身邊擦過。
徐佩環說:「我以為是拍攝電影,唔覺得佢係警察,發生事故時又唔係好嘈,一般途人都唔發現有開槍事件。」
一部輕型貨車原先沒有移動,巨響出現後,慢慢向左流動,撞到馬路轉角位停下。
「仔細察看周遭環境時,看見輕型貨車司機不在司機位上,一名男子站在輕型貨車車頭。」
辯方律師麥高義盤問徐佩環時指出,事發時正懸掛黃雨警告,天雨路滑下,她須特別小心過馬路,綠燈正在閃動,須趕緊過馬路,根本未十分注意到當時附近環境。
徐佩環數星期後才向警方提供資料,期間與街坊及朋友談及事件,從報章上得到消息,已受到一定影響。
徐佩環否認在事發後閱讀過報章包括《蘋果日報》,與附近街坊傾談過,令思想受到影響。
徐佩環堅稱,從沒與人詳細談過開槍事件,只是說出事件,減輕心理壓力。
麥高義質疑控方沒傳召輕型客貨車車上其餘兩名乘客,反而倚賴當時路過女途人徐佩環證供。
麥高義譏笑徐佩環,是「自我欣賞」的怪人。
「女證人因身在現場給她很大刺激,想像自己好像張曼玉,是電影明星,享受這事件為她沉悶生活帶來的光彩。」
「不斷與人討論事件,看了傳媒大幅報道,對事件的回憶已不再客觀,更有誇張失實成分。」
「女證人把自己與警方會面記錄錄影,加工製成鐳射光碟,行徑可證明她有自戀心理,佐證其證供並不可信。」
麥高義指山,徐佩環描述的持槍男子,是發生開槍事故後衝抵客貨車的警員,徐佩環表示不知道。
麥高義揭露徐佩環年少時有一宗店鋪盜竊紀錄,倫敦有不小心駕駛記錄。
徐佩環強調:「我無指明蔡sir雙手揸槍,也沒有做過任何認人手續。」
說到激動處,眼淚奪眶而出。
警方槍械訓練科警司李揚志供稱,假設蔡學賢所說的版本屬實,蔡學賢持槍的手遭客貨車倒後鏡碰撞,確有可能導致意外開槍。
政府化驗師張耀明供稱,沒有證據顯示蔡學賢的佩槍,與客貨車的倒後鏡發生過接觸,沒有人提出要求驗證警員手指,是否與倒後鏡接觸過。
事發時下滂沱大雨,化驗結果不會因而受影響。
經過兩天審訊後,控方舉證完畢。
3月14日,法官高嘉樂聽取雙方律師結案陳辭。
控方缺乏其他現場證據,當日與林祖健同車的兩名朋友,沒被傳召上庭,只有路人徐佩環作供,欠缺最有力證據及證供。
主控官沈仲平反駁辯方律師,雖無直接證據證明蔡學賢意圖,但可透過客觀環境,推定蔡學賢是有意圖殺害或對林祖健造成嚴重傷害。
3月16日,辯方待控方提出所有證據後,認為控方證據不足,向法官申請蔡學賢毋須答辯。
主審法官高嘉樂表示,總結控方五點證據,雖可引起陪審團懷疑或雙方爭論,但不足以證明蔡學賢蓄意殺害或嚴重傷害林祖健,蔡學賢毋須為謀殺罪答辯。
法官說,曾考慮是否要蔡學賢為誤殺罪答辯。
控方向法官指出,蔡學賢使用槍械時如果違反《警察通例》,屬於疏忽,嚴重程度應由陪審團決定。
蔡學賢若因驚慌或反射動作開槍,便不屬意外,可能構成誤殺。
不過,控方承認蔡學賢拔槍不是非法行為,沒打算以非法殺人控誤殺。
3月17日,法官總結控方證據時指出,控方的證據,主要是林祖健遭槍擊致死、蔡學賢在槍擊後雙手握着手槍,指向客貨車司機窗口位,蔡學賢事發後手指出現紅腫。
蔡學賢與林祖健互不認識,不構成蔡學賢是受挑釁下殺人,控方證供,均不足以證實蔡學賢有意圖謀殺林祖健,或令林祖健身體嚴重受傷。
法官引導陪審團判處無罪,蔡學賢當庭釋放。
法官頒令控方,須支付蔡學賢於去年八月獲得法援前所支付的堂費。
蔡學賢獲釋後說:「我是一個好警察,我知道自己在做甚麼。我不會怕!我為何要怕?我會繼續做重案組,站在最前線!他想當談判專家,以自己經歷當教材。」
「被檢控真的好震驚。我沒想過會為執行職務被指謀殺。第一晚被羈押時,簡直不能入睡,我沒有哭……」
「第二天心理醫生問我:『為何會弄到這地步?』我立時想,我也不知道呀。眼淚便流了下來。」
「羈留期間,最擔心的不是自己,而是已懷孕五個月的太太。謀殺疑犯一般不獲保釋,若我不獲豁免,便不能陪伴太太分娩,甚至連親生兒子也觸摸不到,這是最可怕的!幸好最終罕有地獲法官批准保釋,可親睹小兒子出生。」
「從被起訴後,我都過着沒有明天的日子。甚麼事情都與你無關。不能去旅行,不能買車買家具。就算是逛公司,我的腦袋都是一片空白,沒有焦點。」
「警隊沒有我,仍舊運作如常。家人才是最支持、最關心自己的。」
「今次案件告一段落,希望市民明白警員承受很大壓力,希望能盡快復職做個好警員,強調接受過心理輔導,將來再提警槍執勤時,不會有心理障礙。」
林祖健家人形容判決「無天理」,不公平,林祖健母親得知判決後,刺激過度病臥家中。
林勤表示不排除要求律政司提出上訴,誓要為兒子討回公道。
林祖偉說:「整件案疑點重重,警方隻手遮天,政府部門馬虎了事,檢控官未有盡力。幾名目擊證人,最後未有出庭作證。」
警方發言人表示,蔡學賢所屬單位的主管會盡快檢討案件,決定蔡學賢是否要接受內部紀律聆訊或可直接復職。
警察員佐級協會主席劉錦華,得悉蔡學賢脫罪感到高興,認為案件反映前線人員要承受很大壓力。
本地督察協會主席廖潔明,呼籲前線人員執勤時,應對市民忍讓,但為維護社會安寧,有需要時應堅定不移地行使警權。
2004年6月24日,林勤入稟高院,控告蔡學賢及警務處疏忽,要求賠償逾一百萬元。
入稟狀指出,蔡學賢在2001年6月26日,在九龍城道及馬頭角道交界,執行職務時非法及疏忽開槍,導致林祖健死亡。
林勤以林祖健父親及林祖健遺產代表身分,向蔡學賢及代表警務處的律政司司長索償。
執業律師謝連忠解指出,蔡學賢在案中曾開槍是不爭事實,蔡學賢若在特定環境下不當地開槍,即構成疏忽責任。
2006年3月20日,索償案在高等法院開審。
原訴一方認為,蔡學賢案發時違反上司指示,在現場埋伏及跟蹤期間突然現身,在林祖健駕駛的客貨車數呎前截停,當時天雨路黑,車上的人看不見蔡學賢,聽不到他的說話,蔡學賢是自找風險。
代表蔡學賢的大律師指出,警方紀律聆訊裁定蔡學賢沒有違反上司指示,蔡學賢開槍前已警告林祖健不要駛走,槍指林祖健以作自衛。
林祖健仍朝警長方向開車,倒後鏡撞到蔡學賢持槍的右手,致警槍失火,蔡學賢無意開火傷害林祖健。
林祖健有偷竊汽車案底,數次遭警方調查,案發時與林祖健同行的兩名朋友,有刑事紀錄。
林勤接受大律師盤問時,承認不知道兒子在外的所作所為,不知兒子與甚麼人交往,不清楚兒子案發時為何駕駛一輛滿載贓物的客貨車。
2006年6月6日,法官鍾安德在判詞指出,林勤完全沒有可靠證據證明林祖健的工作、收入、儲蓄,基本文件也欠奉,以遺產為基礎的索償站不住腳。
林勤說林祖健虔誠佛教、打算出家終身當和尚,如果真是如此,對林勤的經濟供養反而不會增加,對「依賴損失」的索償也不利。
一些喪葬費等開支沒有單據,即使要計算賠償,法官也不會就這些項目作出賠償。
法官指出,沒有足夠證據證明蔡學賢有意圖開槍,違反警隊通令。
警員執勤時,在千鈞一髮間要作出決定,他們就算犯錯,也只屬判斷錯誤,並非疏忽。
法官不同意蔡學賢右手被車門後視鏡擊中後,左輪手槍必然會偏離嫌疑車輛的說法。只有當左輪手槍,被諸如桿狀物之類的硬物握持時,這種說法才成立。
人的手有很多關節,感到疼痛時,疼痛引起的肌肉收縮,會導致手部不自主地、不可預測地彎曲。
蔡學賢在事發後不久的醫療檢查結果顯,右手小指有瘀傷,這些都支持關於右手被車門後視鏡撞擊,導致意外走火說法。
林勤未能在任何一個訴因上,證明蔡學賢需要負民事責任,案件整體「敗訴」。
訟費按「敗訴者付費」一般原則,下令由林勤支付兩名被告的訟費(可協議,否則由法院評定)。
林勤的律師準備的審訊文件夾過多且無篩選,法官認為約九份一的準備費用,是「合理可收取」,其餘部份不應向當事人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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