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4年1月5日
標題:怒漢火燒地鐵列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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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點:地鐵尖沙嘴與金鐘站之間的海底隧道
人物:嚴金鐘
案情:嚴金鐘因不滿被檢控及被判刑,縱火燒地鐵列車。
備註:2006年1月25日,法官說鑑於案情嚴重,判嚴金鐘終身監禁,最低刑期為囚禁十年,成為香港因縱火罪名被判終身監禁的罕有案例。

  香港地下鐵路正式通車二十五年,一列擠滿近一千二百名乘客的列車上,發生首宗縱火事件。
  一名狂徒在上班繁忙時間,在列車上企圖引爆天拿水及小型石油氣,炸毀駕駛室令列車失控,列車結果在海底隧道內焚燒出軌。

  前面是仍未見到月台的密封隧道,背後是火光熊熊,濃煙密布的車廂,乘客生死繫於列車車長一個決定,是停車疏散?還是駕着「火車」繼續前進?

  2004年新年假後第一個工作天(1月5日,星期一),於1995年加入地下鐵路作為列車車長的張振斌,駕駛荃灣線T61號列車,徐徐滑進海底隧道。

  向香港島金鐘站進發,列車行駛了三百六十米後,張振斌感到駕駛室熱得有如焗爐,身後傳來陣陣燒焦味道,由於列車駛進隧道後的噪音十分大,他聽不到車廂內的驚呼聲,也不知道第一節車廂已被人縱火燃燒,乘客亂作一團。
  「火燭!快停車!救命!」,駕駛室內的緊急通話器傳來驚惶又雜亂的聲音。

  張振斌將列車交由自動操作,打開駕駛室的門觀看,門一打開,濃煙及火舌立刻竄進來,他連忙將門關上,拿起滅火器戒備,定一定神,向中央控制室的行車控制主任江廣成,報告列車發生火警,要求指示。

  「加速駛進月台,疏散乘客!」江廣成作出指示:「通知乘客遠離火源!」

  「地鐵列車發生火警,即將抵達月台,請各同事各就各位!這次不是演習,是真正事故!重複,是真正火警事故!」控制中心不停廣播,地鐵職員各司其職,嚴陣以待。

  金鐘站車站督導員柯如彬與金鐘站站務員張健恩,到達月台,準備協助乘客疏散。
  駕駛室愈來愈熱,還有六十秒才到站,張振斌手心冒汗,短短一分鐘,對列車上的人來說長如一年。
  列車終於在金鐘站四號月台停定,一千二百多名乘客在兩分鐘內全部疏散到安全地方。

  此時,被縱火的頭卡車廂(編號A167)傳來一下爆炸聲,隨即冒出濃煙,把在場各人嚇了一跳。
  張健恩站在列車的第三卡位置,他衝入車廂內拿起滅火筒,一直向前跑到起火車卡,他用滅火筒向仍在燃燒的一團火狂噴,將火撲熄。

  中區消防局收到火警報告後,第一批救援人員在三分鐘後到達現場,月台共有十四名傷者,年齡由兩歲到五十四歲,包括一名男子、一名女童、十二名女子。

  消防員進入車廂調查,發現被縱火車廂仍留有易燃物品,包括四支裝有天拿水膠樽、四支打邊爐用的石油氣罐,一支已炸開的石油氣罐、一個已燒熔的紅白藍尼龍袋,一架已燒毀的輕便手拖車。
  鐵路警區指揮官郭楚權到場指揮,港島總區重案組十多名探員隨即到達金鐘站月台。
  為免阻礙地鐵服務,肇事列車證實安全後駛離金鐘站,進入往中環方向的側線。
  政府化驗所現場勘查組人員進入列車搜證,收集大批「微量證物」,包括毛髮、纖維、紙屑,微塵、液體、空氣樣本等,帶返實驗室鑑證。
  其中一項重要證物,是懷疑縱火者戴過的一頂漁夫帽,內有一條頭髮。

  目擊者描述縱火狂徒形貌:
  年齡:約五十歲
  身高:一點六五米(五呎五吋)
  身形:肥胖
  衣着:杏色漁夫帽、杏色外套,紅藍色冷衫、藍色襯衫、藍色長褲。
  其他:紅色背囊、黑色手提袋,放有紅白藍尼龍袋的輕便手拖車。
  攜帶易燃液體:五支小型石油氣、六支天拿。
  地鐵公司行政總裁周松崗表示,縱火事件發生前無收過恐嚇,事件發生後亦無人或組織承認犯案。
  重案組探員除檢視地鐵閉路電視錄影帶外,同時搜集所有「無出閘紀錄」的八達通卡,持卡人相信曾在金鐘地鐵站疏散時沒拍卡就出站,這些「有入無出」八達通卡,共有一千一百三十六張,相信其中一張由縱火狂徒持有。

  探員用「超級電腦」篩選,最終鎖定兩個人,一個在大埔居位,另一個住屯門,兩人都非地鐵常客。
  翌日早上,探員查出其中一人的身份,他是在大埔居住的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助理秘書長季詩傑,他在縱火案發生時曾喝止狂徒,是警方重要證人之一。

  另一人雖然身份未明,但相信他在屯門安定邨居住,透過房署協助,鎖定六十五歲男子嚴金鐘。
  一月七日零時,探員在安定邨定泰樓六樓一單位外埋伏,趁嚴金鐘回家時將他拘捕,他當時沒有反抗。
  在探員警誡下直認縱火燒地鐵,「我叫嚴金鐘,不燒金鐘還燒甚麼?」嚴金鐘回答為何燒地鐵列車時說。
  探員翻查資料得知,嚴金鐘原為一家水電公司東主,後因交通意外引致行動不便,導致不能繼續經營生意,他又未得到任何賠償,經濟陷入困境。

  他的妻子帶同子女離去,至今雙方未再見面,嚴金鐘自1970年開始失業,至今一直靠每月三千元綜援金過活。
  嚴金鐘右腳傷殘,曾有非禮案底,兩次因違反道路交通條例被捕。
  2000年3月3日及2002年6月7日,以自行車改裝的小童電動車在街上行走時,被食環署及警方檢控。

  嚴金鐘曾提出上訴,經法庭裁決敗訴,他對法官說被針對,對被判有罪十分不滿。
  2003年10月,嚴金鐘在守行為期間再犯同類案件,被判入獄二十一日,獲緩刑。
  探員在嚴金鐘家中,搜到一批懷疑在縱火時穿的衣服,一些天拿水、九截單車內胎。
  政府化驗師鑑證後,證實與縱火現場捆綁三樽天拿水的單車內胎相符。
  凌晨一時半,港島總區重案組探員與軍裝警員,在屯門大會堂公園草叢,檢獲一件杏色乾濕褸,與案發當日縱火狂徒所穿衣服相若。

  嚴金鐘被扣押在西區高街港島刑事偵緝總部,接受盤問,鑑證人員抽取他身上少量皮膚組織、毛髮化驗,以確定是否含有當日的易燃物品成份。
  探員拿嚴金鐘的相片,到屯門區五金店查詢,有店員認出他在事發前曾購買天拿水及小型石油氣,每支小型石油氣都有編號,在縱火現場及嚴金鐘家中檢到的石油氣罐,編號幾乎相連。

  警務處處長李明逵,到刑事偵緝總部,嘉許拘捕地鐵縱火案疑犯的下屬。
  1月7日傍晚六時許,多名男女先後到刑事偵緝總部,其中兩人認出嚴金鐘。

  除人證物證外,警方手上有一封長達十一頁紙的信,這信由嚴金鐘寄給在獄中服刑的好友,信上有他的簽名。
  這封信在案發前一日寄出,懲教署在案發翌日收到這信,截查拆閱後發現有問題,透過警懲聯絡辦公室,將信件轉交給警方調查。

  嚴金鐘在信中向朋友訴苦,信中充滿怨恨之辭,大罵判他有罪的「狗官」及控訴社會對他無理逼害,他說因在守行為期間無牌駕駛電動單車,被判入獄,因而要做出一件「轟天動地」的事,引起社會人士注意,令他有機會表白自己如何被逼害。

  嚴金鐘提及在上午繁忙時間,於列車駛入海底隧道後,用自製的天拿水燃燒彈及小型石油氣,炸燬地鐵駕駛室及頭卡車廂,令列車出軌,困在隧道內燃燒。

  嚴金鐘說,最少會有數百人陪他死,他寫信給好友,目的是為這件事作證,讓人人都知道是他的「傑作」。

  除這宗驚天大陰謀外,嚴金鐘在信中還揚言可徒手捉在山貝河出沒的小灣鱷,他大肆批評捉鱷專家無能。
  政府化驗所在這封信上找到多個與嚴金鐘相符的指模,顯示他曾與信件有接觸。
  嚴金鐘否認寫過那封信,說是警方偽造假禍他。

  嚴金鐘說:「那封信的字跡與我完全不同,我一向寫繁體字,但那封信是用簡體字寫的。」
  筆跡專家發現,嚴金鐘寄給獄中友人的信,字跡與2003年6月18日,他寫給「沙士專家委員會」的一封信相符。
  嚴金鐘平時簽名用繁體字,但寫信時則用簡體字,字形亦不相同,但他寫給「沙士專家委員會」的信,同時出現兩種字體,其中一種與寫給獄中友人的信相同。

  2004年1月8日,嚴金鐘被控一項縱火罪,下午解往東區裁判法院提堂。
  控罪指他於1月5日,在金鐘地鐵站內一輛沿荃灣線駛向中環編號T61列車內,無合理辯解而用火損毀第一卡車廂A167,被告暫時無需答辯。
  控方反對嚴金鐘保釋,獲裁判官接納,將案押後至3月8日再訊,其間被告還押監房看管。
  2005年11月24日,地鐵縱火案在高等法院正式開審,法官湯寶臣安排法庭書記以抽籤形式抽出七位陪審員時,嚴金鐘突然大呼反對,並怒罵法官。

  被譽為「地鐵英雄」的季詩傑,11月25日出庭作供,他已離開政府,成為見習大律師。
  季詩傑說:「2004年1月5日上午八時許,我乘地鐵往中環上班,留意到一名身穿藍衫藍褲、戴帽的男子,背對別人面向車頭角落,身邊有背包及手推車,當列車駛離尖沙嘴站,我見藍衣人燃點一個包着白布巾的圓柱形物體,於是即時喝止對方。」

  季詩傑說,那個已着火圓柱形物體跌落地上及流出液體,火勢順液體蔓延,霎時間車廂起火,場面混亂。

  季詩傑說:「我嘗試踩熄火燄,鞋底更被燒焦,由於濃煙愈來愈大,我跟隨其他乘客逃生,我曾與其他乘客試圖截住藍衣人,但因車頭發生小型爆炸,我被車站職員趕上大堂,未能捉住對方。」
  季詩傑說,藍衣人點火後曾經轉身,他有機會望其正面八至十秒,後來在認人手續中認出被告就是藍衣人。
  被告嚴金鐘盤證人時說:「人有相似,物有相同,美軍捉到侯賽因都要驗基因啦!」

  12月5日,政府化驗師出庭時表示,在現場檢獲的一頂漁夫帽內的一根頭髮,屬嚴金鐘所有。
  2006年1月4日,嚴金鐘自辯時稱:「我是斷腳老人不能跑,案發時在家中,從新聞報導知道金鐘地鐵站發生縱火事故,於是施『苦肉計』,蓄意讓警方拘捕成為新聞人物,藉此告發警方及法官等人貪污搶劫罪行。」

  1月10日,陪審團經一個半小時退庭商議,一致裁定嚴金鐘縱火罪名成立。
  主審法官湯寶臣表示,被告在庭上的反應並不易處理,將案押後至1月25日判刑,以待被告的精神報告。

  1月25日,此案原定早上宣判,但嚴金鐘大鬧法庭,表示沒有縱火,要求無罪釋放。
  他又大罵法官及陪審團,擾亂法庭秩序,法官將案押後至下午宣判。

  法官說鑑於案情嚴重,判嚴金鐘終身監禁,最低刑期為囚禁十年,成為香港因縱火罪名被判終身監禁的罕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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