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奪命哥羅芳(下)公理何在

日期:1993年7月24日
標題:奪命哥羅芳(下)公理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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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點:沙田帝都酒店一房間
人物:韓亮方 黃艷萍 陸綺玲
案情:韓亮方與黃艷萍合謀用哥羅芳迷暈陸綺玲,結果將她殺死。
備註:兩人承認誤殺獲接納。1994年8月16日,韓亮方判監八年半,黃艷萍判監七年。1994年11月9日,審理這宗司法覆核上訴的三名大法官,決定增加兩名被告刑期,韓亮方加刑至十五年,黃艷萍求減得加,被加刑至十二年。
1994年8月16日,這日相信是香港開埠以來,司法公正最受市民質疑的一天。
這一天,是「迷姦致死案」宣判的日子,相信主審法官李安霖事前絕對沒有想到,他的判刑會引起社會這麼大的迴響。

主審案件的大法官李安霖在判案時強調,這是駭人及有預謀的案件,屬誤殺中最壞的一種,案中二十一歲受害人陸綺玲的死亡,是兩名被告精心策畫所致。

女被告首先佯稱生日,欺騙死者到酒店,繼而將滴酒不沾唇的死者灌醉,再施以哥羅芳將她迷暈,令到男被告有機可乘。
男被告除非禮死者外,更拍下錄影帶,藉此滿足其不正常的性需要。
男被告身敗名裂,女被告與稚子分離,是他們咎由自取。
李安霖認為,雖然控辯雙方律師都援引不少誤殺案例的判刑以供參考,但控辯雙方都不能列出與此案近似案例。
李安霖說:「因此,本席考慮刑期時以一般誤殺案的十四年作判刑起點。」
「不過,由於兩人很早已認誤殺罪,表示悔意,在案發後有召喚醫護人員到場,送受害人到醫院及通知死者家人,這些都是減刑因素。」

「不過,策畫整個計劃的男被告雖然沒有強姦死者,卻不可以此理由得到輕判,因此判其入獄八年半。」
李安霖首先對男被告判刑。
李安霖說:「至於女被告,她不單首先吐露案件始末,更願意做證人作供,她是在男被告影響下才進行這個計劃
並非為了滿足自己。」
「可是,女被告這事上扮演重要角色,判其入獄七年。」

當日到庭聽審的死者父親,對於兩名被告判刑過輕大表不滿,他認為兩名被告應該最少判監二十年,最好判終身監禁。
死者的父親激憤地說;「如果殺人,求情就可以輕判,咁分分鐘殺死人都唔駛坐監啦!」
死者的姊姊對判刑過輕亦表示不滿,她說:「八年半、七年(刑期)點可以補償到對我哋嘅打擊?點可以賠番條命畀我個妹!」

陸綺玲的母親對法官輕判兩名被告同樣感到極不滿,陸綺玲的母親說:「法官認為佢判得公平,我就覺得完全唔公道!」
「判得咁輕,會放虎歸山,等佢哋再害人!」
陸太認為,判兩名被告入獄二十年才對得起死者。

想到女兒遇害時,陸太激動說:「個衰人害死我個女,好似挖我個心咁,簡直害我全家,依家判得咁輕,過多幾年,佢又會出來害人!」

律政署認為刑期過短及判刑起點過低,不足反映案情嚴重性,要求覆核兩人刑期。
另方面,女被告黃艷萍以判刑過重,上訴要求減刑。
沙田區議員劉江華及陳漢英指出,今次法官判刑實在太輕,應判被告終身監禁。
他們指出,用哥羅芳迷姦女死者,是嚴重罪行,應予重罰。
另外,女被告只是幫兇,但刑期只較男被告少一年半,這個量刑方法亦不合理。

法律界人士黃國桐認為,男被告的變態行為對社會構成威脅,他個人認為法官在判案時應考慮上述因素,判男被告入獄十年比較合理。
香港婦女中心協會及關注性侵犯聯委會發言人王秀容認為,男被告是處心積慮去迷姦死者,如此輕判,實在難收阻嚇作用。

「大埔燒屍案」死者鍾彩娟的父親表示:「呢啲人都係等天收佢!」
已經停刑的《現代日報》在1994年8月17日的頭版頭條,用「法律公義何在?」直指主審法官輕判殺人犯,令死者家人深感憤慨,使人不禁要問公理何在。
1994年11月9日,審理這宗司法覆核上訴的三名大法官,決定增加兩名被告刑期,韓亮方加刑至十五年,黃艷萍求減得加,被加刑至十二年。
律政署代表大律師在上訴庭指出,原審法官在判案時沒有犯錯,此宗案件的確十分分駭人及在小心計劃下進行。
不過,兩名被告判刑八年半及七年,不能反映這宗案件的嚴重,十四年的起刑點亦不恰當。

大律師表示,誤殺沒有嚴格判刑準則,此類案件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即使此案不致於判終身監禁,但十四年起刑點實在太低,對於原審法官的減刑理由,大律師表示有問題。
代表黃艷萍要求減刑的大律師向上訴庭法官表示,被告是一個容易受人影響的人,在這件案中,她在男被告唆擺下協助犯案,所以請求減刑。
代表男被告的大律師則反駁,男被告沒有用武力逼女被告做任何事,男被告被判監八年半的裁定是恰當的。
經過商議後,上訴庭接維律政署要求,將兩被告的刑期增加。
1994年8月30日,韓亮方因一宗非禮男童案被解上高院審訊。
大法官李安霖應被告要求,將案件押至同年10月中再提訊答辯。

韓亮方被控於1987年9月12日至1992年7月24日期間,在葵涌新葵芳花園,非禮一名不知名男童。
他同時被控一條交替性罪名,指他於同時同地和一名未足十六歲少年進行粗獷性行為。

1994年11月14日,韓亮方在高院承認和一名年僅周歲的男童發生粗獷性行為,另一項非禮男童罪則記錄在案。

案情透露,1993年7月24日,陸綺玲命案發生後,警方在被告寓所搜到一盒錄影帶,內容顯示被告和一名不知名女子,及一名年約一歲大的不知名男嬰進行不同的性行為。

被告將男嬰放在赤裸的女子下身,然後按壓男嬰臀部,被告與該名女子在男嬰面前性交,被告亦不斷慫恿女子和那名男嬰口交,被告後來將男嬰的褲子脫下,讓該女子替男嬰口交。

這盒錄影帶是在兇案發生前,在被告的寓所內拍攝的,代表被告的御用大律師包樂文在求情時強調,此案是在被告誤殺女大學生之前所犯,換言之,他犯案時並無案底。

大律師說:「案中女子自願參與,並無強逼成分。此外,該名男嬰年紀尚小,相信今次事件對男嬰不會造成重大影響。」

包樂文說,上訴庭較早前將被告的誤殺刑期增至十五年,對被告已是一個十分沉重打擊。
大律師說:「十五年是非常重的刑期,現在被告所面對的刑期較為輕微,最高刑罰只是五年監禁,希望法官考慮總刑期的判刑指引,勿再加重被告目前所受的刑罰,判以同期執行。」
大律師透露,被告在獄中度日如年,在監房內遭到其他囚犯毆打恐嚇,被告在獄中所受苦較其他人為多。
大律師說:「雖然大法官對獄中情況愛莫能助,但希望大法官在判刑期時加以考慮。」
大法官李安霖表示,需要研究上訴庭的加刑理由,才對這案作出裁決,押後至1994年12月14日宣判。

1994年11月25日,上訴庭首席大法官楊鐵樑發表「迷姦致死案」加刑理由。
楊鐵樑在書面判詞中指出,兩名被告在事件中的行為等同謀殺,有必要將判刑起點由原審法庭所定的十四年增至二十年。

判詞指出,女被告向被灌醉的死者施用哥羅芳,將整樽哥羅芳倒在毛巾上,加上香水,覆蓋死者的臉。
發覺死者沒有失去知覺,將整條毛巾壓在死者臉上,導致死者嘔吐。
男被告為此駕車去購買另一樽哥羅芳,指示女被告再向死者施用,結果哥羅芳愈用愈多。
男被告開動錄影機拍攝非禮死者過程,事後即自行往淋浴,完全不理死者死活。
判詞指兩被告發現死者全身冰凍及沒有反應時,沒有即時將死者送到醫院救治,只是企圖施救,發現不成功,便商量如何善後,男被告指使女被告代為承擔罪責,答允給予五十萬作酬勞。

兩人商量妥當後,才通知酒店職員傳召救護車,將一切罪證包括錄影帶、哥羅芳空樽等證物拋棄。
抵達醫院,男被告未向醫生講出實情,只透露死者曾吸入哥羅芳及喝酒,兩名被告在醫院,仍對醫生隱瞞真相,顯示並非有心悔過。

根據刑事罪案條例,施用藥物以致和他人發生性行為,最高刑罰可判監十四年,以此案情況,即使未導致受害人死亡,將被告等判處最高刑罰亦不為過。

兩被告的極端不理他人死活行為,令受害人不治,罪行應判囚十四年以上。
故此,應以二十年刑罰起點,考慮求情因素,男女被告應分別入獄十八年及十五年。
鑑於這次是覆判大幅度加刑,需給予被告額外折扣,因此,將男女被告分別改囚十五年及十二年。

1994年12月14日,大法官李安霖對韓亮方涉及的「狎童案」作出判刑。
李安霖指被告明顯受到他人信任而把男童交由他照顧,但被告竟狎玩該名男童並且拍下錄影帶。

大法官說:「雖然該錄影帶不是用作商業用途,但被告沒有將那名男童視為人類看待。」
「這種罪行的判刑起點應為四年,被告認罪,加上其他因素,恰當刑期應為兩年九個月,與被告現時所服刑期分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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