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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俊肇1984年4月出生,是家中獨子,父親盧國威(1953年出生)在元朗景苑擔任保安主管,母親郭玉娟(1963年出生),一家三口居住在屯門山景邨景華樓B座1906室。
1993年,盧俊肇讀小學三年級時,診斷出患有注意力不足過動症(ADHD),開始服用藥物。
藥物使盧俊肇變得遲鈍,導致他難以理解老師講的內容。
盧俊肇一直服藥到小學六年級,為幫助他升上中學,他的父母讓他停止
服藥。
停藥後,盧俊肇開始像確診前那樣容易發怒。
1999年12月,盧俊肇讀到中二,與同學發生爭執輟學。
2001年底,盧俊肇認識女友鍾詠詩,郭玉娟以盧俊肇難與人相處,要求盧俊肇有固定工作,才同意兩人交往。
2002年,盧俊肇投身社會,第一份工作在一家麵包店,因工作態度差,與同事相處不融洽被辭退。
盧俊肇參加政府培訓項目,盧國威任職的保安公司工作。
盧俊肇因工作態度不佳被保安公司解僱,到大家樂快餐店工作,不久被辭退,去做臨時工。
之後回到大家樂快餐店工作,之後又再做保安員,與主管發生爭執被解僱。
盧俊肇之後做過快遞員,有線電視推銷員,都是短期工作。
郭玉娟控制家中財政大權,盧國威每月發薪全部上繳給她。
盧俊肇出糧當日,郭玉娟會一早起牀,與盧俊肇一同到銀行櫃員機取得薪金。
2008年9月,郭玉娟警告盧俊肇,如果他失去工作,就必須搬走。
盧俊肇再度被解僱,郭玉娟強逼盧俊肇搬離住所。
郭玉娟雖然後悔,但最終沒接盧俊肇回家。
盧俊肇每逢星期六,都會回家過夜,探望母親,郭玉娟會為他做飯,不時給他一二百元,讓他充值八達通卡。
盧俊肇女友鍾詠詩,患有中度早期精神病,需要盧俊肇照顧,盧俊肇用每月三千三百元的社保補助金(CSSA),為她購買藥物。
盧俊肇居無定所,月頭有錢時租住時鐘酒店,無錢時瞓麥當勞餐廳,與乞兒一齊執垃圾食。
2008年聖誕節前,郭玉娟打電話給盧俊肇,盧俊肇沒有接聽。
郭玉娟打電話給鍾詠詩,兩人發生爭吵,盧俊肇搶過手機,斥責郭玉娟母親不應責罵鍾詠詩,若要罵就只能罵他。
2009年1月,盧俊肇說鍾詠詩懷孕,經濟拮据,向朋友借錢,郭玉娟五、六次借錢給他,他從未償還。
郭玉娟批評盧俊肇沒有錢供養女友,如何有能力養孩子,兩人關係進一步惡化。
盧俊肇向郭玉娟借錢,遭盧國威拒絕,回家偷走郭玉娟的手機和一部電腦。
郭玉娟買了一部價值三千四百八十元,金色索尼愛立信W910i型手機。
6月15日,鍾詠詩打電話給盧國威,說盧俊肇情緒有問題,想借五百元,帶盧俊肇去看醫生。
郭玉娟發現鍾詠詩講大話,打電話罵她。
6月16日凌晨十二時四十七分,收到盧俊肇發來的短訊,「我以後唔會再搵你哋,以後唔好再打畀我哋。」
晚上十一時五十四分,盧俊肇再發短訊給盧國威,「你哋試過三日食垃圾未?當初唔係無計,阿詩(盧俊肇女友鍾詠詩) 叫我問你借錢,我都唔會打畀你。你罵過阿詩,就算將來我兒女要殺我,我都留佢喺我屋企。」
盧國威打電話盧俊肇,查詢短訊意思,盧俊肇說:「你有無試過同乞兒執垃圾食沒有?」說完就收線。
6月17日上午九時四十一分,盧俊肇以鍾詠詩的手機,再發短訊給盧國威,「我以後唔會再畀任何麻煩你哋,一切已經完結,就當我今世欠你哋,我下世還返畀你哋。」
6月22日,盧俊肇打電話給郭玉娟,說自己身上只有四元,沒錢返工,問她借二百元。
6月24日早上五時二十分,盧國威外出上班,家中只有郭玉娟一個人。
中午一時三十分,盧國威打電話給郭玉娟,兩人閒話家常。
晚上七時,盧俊肇與鍾詠詩在麥當勞餐廳會合後,一同進入屯門新墟啓民徑一號金麗樓C2舖,出售一部金色索尼愛立信W910i型手機。
女店員黃銀彩注意到手機鍵盤和導航鍵上有污漬,詢問是甚麼。
盧俊肇說是血漬,黃銀彩看見盧俊肇右臉頰上沾有少量血跡,不以為意,出價五十五十元購入。
盧俊肇賣出手機後,與鍾詠詩到藥房買藥,然後買了些衣服給自己,之後去旺角朗豪坊。
晚上六時五十分,盧國威放工,打電話給郭玉娟,電話無人接聽。
晚上七時三十分,盧國威回到住所,發鐵閘上的掛鎖不見了。
盧國威打開門進入單位後,發現電視機同冷氣機都開着,郭玉娟躺在客廳沙發附近的地板上,昏迷不省,渾身是血。
盧國威撥打九九九報警,之後打電話給小姨。
盧國威檢查郭玉娟的手提包,發現價值三千元的金色索尼愛立信W910i型手機不見了。
晚上七時四十二分,警員及救護員到場。
救護員確認郭玉娟臉部和頸部,有多處撕裂傷及割傷,已無生命跡象
郭玉娟送到屯門醫院急診科,確認已經死亡。
案件列為兇殺案,交由重案組調查。
探員搜查案發單位,在一間房內發現一件染有血跡粉紅色橫條紋背心。
在房間桌子上發現兩個泰國佛像吊飾同埋一包剃鬚刀片。
探員在景華樓B座後樓梯一樓,檢獲一件沾有血跡,有藍色滾邊灰色背心。
經辨認後,證實屬於盧國威。
(背心上的血跡,經化驗後,證實來自盧俊肇。)
盧國威兩度致電盧俊肇:「返嚟,你阿媽出咗事。」
盧俊肇說不信,現正在上班不會回來。
警員致電盧俊肇,盧俊肇說會在晚上九時回來。
晚上十時,盧俊肇仍未回家,盧國威打電話給盧俊肇,無人接聽。
時上十一時三十五分,盧俊肇與鍾詠詩,在荃灣街市街三十一號一樓B室,麗浩別墅(Lai Ho Villa)過夜。
6月25日早上七時,盧俊肇與鍾詠詩離開麗浩別墅。
盧國威打電話給盧俊肇,叫他到葵涌殮房認屍。
盧俊肇拒絕,說盧國威騙他。
盧俊肇的叔叔打電話給他,他才同意到殮房。
早上九時三十分,法醫高永富在葵涌殮房為郭玉娟驗屍。
屍體臉部和頸部共有十五處單獨或成組傷口。
死者雙臂和雙手均有多處傷口,這些傷口可能是遭受致命傷前試圖自衛造成。
法醫無法確定這場搏鬥持續多久,死者手臂上一些瘀傷,可能是先前碰撞造成。
這些切割傷是在一次很短時間上內造成的,但無法估計具體時間間隔。
下顎骨上兩處切割傷傷口很深,已達骨面。
傷口由相當大力量造成,其中一處傷及死者臉部,導致門牙、犬齒、臼齒受損。
喉嚨處一道長傷口內,包含另一處穿透性傷口,一處是向下移動造成,另一處是向上移動造成。
刀傷主要集中頸部,除有斷續傷痕由右頸伸延至左頸外,左頸被多番刺傷,造成十七厘米乘十三厘米傷勢,其中一個傷口長達七厘米,傷及頸部四條主要靜脈及動脈。
死者身中四十四刀,死於大量且迅速失血。
盧俊肇到場時,探員發現他的右手和手指上貼有藥水膠布。
探員詢問盧俊肇為何受傷,盧俊肇說剃鬚時,與女友(鍾詠詩)互相搶剃刀,導致受傷。
上午十時,探員拘捕盧俊肇,向他作出警誡。
探員翻看景華樓閉路電視錄影。
下午四時零七分十五秒,盧俊肇穿粉紅色橫條紋背心到達景華樓正門。
四時零八分四十二秒,在十九樓離開升降。
六時時二十四分零五秒,盧俊肇出現在後樓梯,沒有穿上衣。
下午五時十六分,盧俊肇屯門警署,自願接受錄影警誡會面。
「嗰日我係想返屋企,送兩個泰國佛像吊墜畀佢哋(父母),作為遲到嘅父親節和母親節禮物。」
「下晝三點半左右,我同阿詩喺附近嘅麥當勞餐廳食嘢,到阿媽開車將我趕出家門嗰件事。」
「之後,我一個人返屋企。阿媽話我信女友都唔信屋企人,我開始頭痛。」
「我攞起把銀色多用途刀,指住威脅佢叫佢唔好再講,佢同我講:你試吓。」
「我個頭仍然好痛,我無緣無故發火,腳下一滑,把刀就拮中佢。」
「佢試圖推開我,我唔知點解,好似顛咗咁,用刀猛咁拮佢條頸。」
「我清醒之後,想過撥打九九九求助,甚至按咗三次「九」鍵,最終無撥打出去,我都唔知點解。」
「之後,我清洗身上血跡,見到阿重郁緊。」
「我發現拇指同小指割傷咗,用身上着嘅背心擦血,然後喺廁所窗戶扔咗件背心出去。」
「換咗條新褲,將舊褲從廁所窗戶扔出去。」
「我攞咗阿媽部手機,諗咗賣錢。離開單位嗰陣,我上身無着衫。」
晚上七時四十二分,盧俊肇帶領探員到遺棄刀具地點。
探員在麗浩別墅後方樓梯,一個包包中發現一盒藥水膠布。
盧俊肇說,殺人後因手指受傷,購買了這盒藥水膠布。
香港政府化驗所法證事務部,刑事科學及品質管理組,DNA資料庫及親子檢定組化驗師徐鴻騰,透過分析血跡形態確定攻擊地點。
根據血跡分布情況判斷,郭玉娟遇襲時站在梳化前面,傷口由外力造成,至少有兩處擊打。
6月26日警方落案控告盧俊肇一項謀殺罪名,明日在屯門法院提堂。
6月27日,盧俊肇在屯門法院提堂。
案件編號:TMCC 2360/2009
控方申請將案押後,以待警方進行認人手續。
裁判官表明沒有權力讓涉嫌謀殺的被告保釋,辯方沒有保釋申請,將案押後七月初再訊,盧俊肇期間收押警方看管。
盧俊肇候審期間,扣押在荔枝角羈押所。
盧國威探望盧俊肇,遇上鍾詠詩,見她腹部平坦,不似有六個月身孕。
2010年9月28日,盧俊肇被控一項謀殺罪名,解到高等法院受審,他承認誤殺罪名,控方不接納。
10月4日,盧俊肇出庭作證,「案發當日。阿媽叫我先沖涼,佢煮飯畀我食。」
「我之前問人借錢嗰陣,得罪咗黑社會,我買咗把刀仔嚟自衛,日常用嚟開泡麵包裝。」
「沖涼嗰陣,我將把刀放喺客廳張枱上面。」
「食完飯後,我坐喺電腦枱旁邊,一張有轆嘅椅嗰度,同阿媽傾偈。」
(盧俊肇與警方警誡錄影會面時,說與郭玉娟排坐在沙發上。)
「我哋傾到阿詩懷孕嘅事,阿媽話我自己都養唔起,點養得起老婆仔女,要阿詩墮胎。」
「我話阿詩已經有咗三個月,唔可腑墮胎。」
「阿媽話我相信阿詩都唔相信屋企人,我開始頭痛,攞起枱上把刀,指住阿媽。」
「我隻腳踩到地板上一隻襪,滑咗一下,刀好似劃破咗佢嘅嘴,我只記得呢一點,之後就乜都唔記得,我從無諗過殺佢。」
「唔知過咗幾耐,我離開單位嗰陣,無注意到地板上面有血跡。」
「阿爸同阿叔打電話畀我,話阿媽出咗事,叫我去殮房認屍,之後被拘捕。」
「被拘留之後,我一直有服用藥物,令到我可以平靜落嚟。」
「我喺庭上嘅證供,同錄影會面嗰陣唔同,係因為錄影嗰陣,我重喺迷糊狀態。」
盧俊肇接受控方盤問時說,「我到而家都唔知道手上嘅傷係點嚟嘅。」
控方問,「案發後,你離開嗰陣,點解唔搭升降機,行十八層樓梯落樓?」
盧俊肇說,「我唔記得有件咁嘅事。」
「我同阿詩會合後,先至記得自己傷咗阿媽,但無諗過會咁嚴重,甚至令到佢死亡。」
盧俊肇傳喚三位精神科醫生,支持他基於注意力不足過動症(ADHD),提出責任能力減弱辯護。
第一位是張鴻堅醫生,他說,「弒母係一種唔常見嘅謀殺類型,通常由精神病患者實施。」
「被告與死者之間,長期嘅不良關係,可能喺犯罪過程中扮演一定的角色。」
「注意力不足過動症(ADHD)會影響社交功能、人際關係和工作關係,係被告與死者之間衝突嘅長期誘因之一。」
第二位證人是蔡永傑醫生,他是盧俊肇實際主治醫生,撰寫五份關於盧俊肇的報告。
「注意力不足過動症(ADHD),唔係死者與被告之間衝突嘅直接原因。」
第三位證人是雷聲響醫生表示,「注意力不足過動症(ADHD),症狀本身唔會驅使一個人犯罪,但確實會令串心者更容易犯罪。被告當天與母親嘅爭吵,可能引發被告嘅情緒反應。」
10月7日,法官引導陪審團時表示,「如果同意盧俊肇有意圖殺害或嚴重傷害郭玉娟,始可作出謀殺裁決。」
「若認為案發時盧俊肇受到郭玉娟挑釁,應裁定誤殺罪名成立。」
「現時沒有醫學證據證明,盧俊肇患有過度活躍症,陪審團裁決時不用考慮過度活躍症這個問題。」
退庭商議六小時後,以六比一大比數,裁定盧俊肇謀殺罪名成立,法官依例判處終身監禁,在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接受治療。
2012年,盧俊肇就定罪提出上訴,以精神病發為理由,認為應該裁定誤殺罪名成立而非謀殺。
7月26日,上訴法院聆訊上訴。
CRIMINAL APPEAL NO. 368 OF 2010
8月3日,上訴法院頒布判辭,根據《刑事訴訟條例》(第221章)第83V條收到的新證據,得知盧俊肇可能享有精神責任能力減弱的部分辯護,撤銷原判,以謀殺罪名重審案件。
重審前,盧俊肇提出根據《兇殺條例》(第339章)第31條,就精神責任能力減弱而犯下過失殺人罪認罪。
控方不接納。
2013年2月19日,案件重審。
重審爭議焦點是,盧俊肇是否意圖殺害母親或致其重傷?
如果證實有意圖,他的母親是否有挑釁導致他實施犯罪行為?
被告當時是否患有注意力不足過動症(ADHD),導致精神責任能力減弱?
控方未否認ADHD是一種由精神發育缺陷引起的精神異常,也未否認盧俊肇在殺人時患有ADHD。
控方質疑的是,盧俊肇攻擊母親時,是否受到ADHD影響,以及ADHD是否嚴重損害他的行為精神責任能力。
2月27日,陪審團裁定謀殺罪名成立。
盧俊肇提出上訴申請,上訴理據共有三項。
第一項是法官裁定精神科醫生,不能就ADHD是否「嚴重損害其對殺人行為和不作為的精神責任」作證是錯誤的。
第二項是法官「未能就謊言問題作出指示,警告陪審團不要將任何謊言視為有罪的當然證據」,因此犯了錯誤。
第三項是法官未能指示陪審團,「應根據申請人的特徵,來評估挑釁的嚴重程度,即申請人患有注意力不足過動症(ADHD)導致注意力缺陷,進而無法維持一份足以養活自己的工作。」
2013年11月8日,上訴庭聆訊申請。
CRIMINAL APPEAL NO. 90 OF 2013
2014年6月6日,上訴庭頒布判辭。
「就第一項上訴理由,我們認為,從整體上看總結陳詞,毫無疑問,陪審團不僅被提醒精神科醫生的證據和意見,他們自己也清楚地知道,在判斷責任能力減弱辯護的三個要素時,可以利用這些證據和意見。」
「第二項上訴理由,申請人承認殺害死者,但否認謀殺。」
「陪審團需要確定的唯一問題,是申請人對死者造成割傷和刺傷嘅意圖,陪審團不太可能採用不正當推理。」
上訴庭裁定,第一及第二項理據不成立。
「第三項上訴理由,上訴庭准許上訴,撤銷原判,命令對申請人重新提起公訴,重新審理期間,申請人還押候審。」
2016年7月21日,案件在高等法院開審。
CRIMINAL CASE NO 248 OF 2016
7月26日,案件踏入第四天聆訊,盧俊肇突然承認謀殺罪。
法官杜麗冰判刑時指出,「我哋聽咗你父親嘅證詞,佢對你展現咗極大嘅耐心同埋愛。你母親遇害嗰日,發生嘅悲劇令人痛心。」
「正如你唱辯護律師所講,你嘅注意力不足過動症,確實影響咗你嘅學業,導致你因無法同人相處而輟學。」
「正因如此,你要留喺屋企,無法搵嘢做,你同母親嘅關係因此惡化。」
「呢啲都係令人悲痛嘅情況,我聽取咗你父親嘅證詞後,毫不懷疑佢同你嘅母親,喺你成長過程入面,一直努力為你營造一個良好家庭環境。」
「事情發展到咁嘅地步,實在令人痛心。」
「對於你犯下嘅謀殺罪,法律上我只能判你終身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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