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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赫桑(納瓦茲·阿赫桑,NAWAZ AHSAN)1992年出生,香港永久居民,單身,是一名建築工人。

莫辛(納瓦茲·莫辛,NAWAZ MOHSIN)是阿赫桑雙胞胎弟弟。

兩兄弟的哥哥汗(汗·阿薩夫·納瓦茲,Khan Asaf NAWAZ),與他們一起居住。

汗受僱佳衛保安服務有限公司(Guardway Security Guarding Service Limited),在天水圍橋旺街永森建築工程有限公司 (Wing Sum Construction & Engineering Co.)地盆做夜更保安,與歐志成是同事。

歐志成1954年出生,身高155厘米,體重僅四十七公斤。
歐志成做日更保安,汗經常遲到,被歐志成投訴。

2016年1月26日,主管將汗調到天水圍天秀道另一處地盆,汗拒絕調職,最終辭職。

2月9日下午六時三十六分,汗、阿赫桑、莫辛,同鄉阿爾巴茲(阿爾巴茲·穆罕默德,ARBAZ MUHAMMAD),塔薩瓦爾,相約到橋旺街地盆附近的坑尾村輕鐵站,「點相」歐志成。

下午六時五十分,汗在坑尾村輕鐵站,乘輕鐵前往天秀站,到達時已是晚上七時十三分,過了上班時間。

2月13日下午六時五十五分,阿赫桑與莫辛,到達坑尾村輕鐵站,跟蹤歐志成回家,尋找伏擊地點。

年2月14日下午六時二十分,阿赫桑、莫辛、阿爾巴茲、塔薩瓦爾到達坑尾村輕鐵站。

下午六時四十分,歐志成離開地盆,打算與前妻見面,共度情人節。

下午六時四十一分,歐志成行至距橋旺街地盆約七十米,橋發街與橋旺街之間一條昏暗人行道,阿赫桑與莫辛衝出來襲擊歐志成。

阿爾巴茲站在一旁,用阿赫桑的手機,拍攝攻擊過程。

晚上七時四十分,路人林先生(L)發現歐志成一動不動躺在人行道上,沒有呼吸沒有脈搏,L撥打九九九報警。

晚上七時四十九分,救護員到達現場。
歐志成蜷縮在地上,額頭上有擦傷和血跡,沒有任何反應,沒有呼吸沒有脈搏。

晚上八時二十九分,歐志成送到醫院搶救後,證實死亡。

探員到現場調查,在人行道、矮牆、報紙上發現血跡。

法醫莫嘉健驗屍時發現,歐志成臉部有一處六角形皮內瘀傷,由表面有凹槽物體造成。

死者在生前遭受鈍器撞擊,右側第七至十一根肋骨均已骨折,這些骨折進一步撕裂肝臟和腎臟,左側第四至七根肋骨也有骨折。

肋骨骨折可能影響呼吸,進一步加速死亡。

腹腔出血,肝臟、右腎撕裂。
肝臟一處長十一公分、深四公分撕裂傷,導致肩胛下血腫破裂,可能是腹腔出血原因,需要很大力量才可造成。
腎臟一處兩公分損傷,需要中等力量才可造成。

案件交由新界北區重案組2B隊調查。

歐志成身上的財物,包括兩部手機、一枚金戒指、一些現金,並未被拿走。
調查重點放在歐志成被尋仇方向,查到汗與歐志成有過節。

探員根據坑尾村輕鐵站及附近的閉路電視,八達通使用記錄,鎖定汗、阿赫桑、阿爾巴茲、莫辛。

2月22日,警方在元朗拘捕拘捕汗、阿赫桑、阿爾巴茲、莫辛。

汗在警誡錄影會面時,用粵語回答「我無打人。」

阿赫桑在警誡錄影會面時,僅回答「我明白」,之後保持沉默。

莫辛在警誡錄影會面時,說從未去過現場,之後拒絕回答問題。

電話記錄顯示,案發前後,阿赫桑、莫辛、阿爾巴茲,保持非常密切且頻繁聯繫。

阿爾巴茲在誡錄會面時稱,他只是負責睇水,目睹歐志成被毆打,並且用阿赫桑的手機拍攝影片。

阿赫桑的手機交到警務處網路安全及科技局檢驗,手機拍攝到的二十三秒影片,顯示歐志成被推倒在地,隨後遭阿赫桑踢踹和踩踏,阿赫桑用右腳踩踏歐志成頭部。
影片錄影中聽到歐志成遭受攻擊時發出尖叫聲。
錄影畫面不夠清晰,無法辨識參與攻擊的人,但可辨認出其中一人的踢踹和踩踏動作。

法醫觀看錄像後,認為死者的肝腎撕裂傷,可能由踢踹造成。

警方將阿爾巴茲關押在小欖監獄,阿赫桑、莫辛關押在荔枝角監獄。

2月23日晚間,阿爾巴茲接受第二次錄影會面,改口稱與汗、阿赫桑、莫辛一同前往事發現場。
「我同汗企喺一邊,眼睜睜睇住阿赫桑同埋莫辛毆打死者。」

「毆打過程好快,佢哋打死者打耳光、拳打腳踢,然後逃走,佢哋無諗過殺人。」

「阿赫桑畀佢個手機我,叫我錄低毆打過程,話係『開玩笑』,我錄晒整個襲擊過程,聽到一啲尖叫聲。」

「之後,我同莫辛去咗元朗,阿赫桑同汗一齊離開。」

錄影會面結朿後,探員帶阿爾巴茲重演案情。

2月26日。另一名嫌疑人塔薩瓦爾,經香港國際機場逃往巴基斯坦。

塔薩瓦爾女友對探員說,2月14日下午一時左右,她在旺角與塔薩瓦爾碰面,然後一起去元朗。

之後,阿赫桑、莫辛、阿爾巴茲,在元朗廣場與他們會合。
阿赫桑與莫辛告訴她,他們的哥哥被「老頭」告發,非常生氣,因此去毆打「老頭」,塔薩瓦爾與阿爾巴茲出於忠誠,陪同他們一起去。

她留在元朗等塔薩瓦爾,不知道阿赫桑與汗係咪參與毆打。

晚上七時左右,塔薩瓦爾回來後告訴她,阿赫桑與莫辛用拳頭毆打「老頭」,阿爾巴茲為取樂拍攝整個過程。

政府化驗師檢查阿赫桑一雙棕色鞋,發現其中一隻鞋的右側鞋面與鞋跟,沾有死者血跡。
死者臉上的六角形瘀傷,與阿赫桑鞋底紋路和大小相符。

警方落案控以汗、阿赫桑、阿爾巴茲、莫辛,一項謀殺罪。

2月25日,四人在屯門法院提堂,汗正住院未能出庭,另外三名被告被押解出庭應訊。
案件編號:TMCC 545/2016

四名被告包括:
汗(32歲)、阿赫桑(24歲)、阿爾巴茲(21歲)、莫辛(24歲)。

控方申請案件押後以待警方調查,包括等待驗屍報告結果、指模對比、法證化驗、電話通話記錄、翻查閉路電視片段等。

汗暫押後於3月2日提訊,若他提早出院則會盡快被帶上庭應訊。

三名被告無提保釋申請,法庭下令將各人還押至5月6日再訊,以待警方進一步調查。

汗、阿赫桑、莫辛,還押荔枝角拘留中心,期間有權會見訪客。
荔枝角拘留中心在牆上張貼警告,所有會面和談話均會被錄音。

2月26日,莫辛在荔枝角監獄,告訴探訪者,「呢次係意外,我哋唔係有意殺人。」

3月1日,阿赫桑在荔枝角監獄,告訴探訪者,他們沒有殺人意圖,只是踢打死者。
「塔薩瓦爾己經逃往巴基斯坦,係阿爾巴茲供出我哋。」

3月4日,阿赫桑對探訪者說,「佢(死者)畀我打飛,就係咁樣,我打咗佢兩三拳,他就死咗。」

探訪者問阿赫桑為何要用空手道時,阿赫桑回答說,「唔係空手道,我只係打咗三拳,踢咗唔超過三腳。」

3月7日,汗對一名探訪者說,「係呀,佢(阿爾巴茲)被單獨拘留。我唔不知道佢喺警局講咗啲乜,我叫律師去見佢,叫佢更改證詞。」

「我已經透過訪客畀佢(阿爾巴茲)口信,佢同意無論我哋想佢見邊個,佢都會做筆錄,證明是係佢哋(警方)逼佢做嘅,他從來無說過嗰啲口供。」

5月6日,四名巴基斯坦裔被告,在屯門法院再提堂。

各被告透過律師向法庭投訴被羈押太久,控方解釋法證化驗等工作需時處理。
裁判官說無權下令化驗師加快檢驗,下令各被告繼續收押至6月16日再訊。

8月1日,控方在庭上表示,上月中取得鑑證報告等資料後,於十九日將案件資料交給律政司諮詢法律意見,現申請將案件押後兩星期再訊,以待完成索取法律意見的程序。

裁判官批准控方申請,辯方沒有提出保釋申請。

被告暫毋須答辯,裁判官將案押後至本月十五日再訊,以待控方索取法律意見,期間各被告還押看管。

8月11日,控方經諮詢法律意見後,認為繼續檢控汗並不穩妥,撤銷汗的控罪。

8月13日,汗解往荃灣法院應訊。

控方在庭上指出,經考慮後,認為繼續檢控汗並不穩妥,申請撤銷控罪,獲裁判官批准。

辯方隨即替汗申請訟費,「有資料顯示,案發時首被告不在現場,控方的證據不足以檢控首被告,他由今年二月被捕至今一直收押。」

控方表示,「首被告係唯一認識死者嘅人,死者曾投訴首被告,首被告係案中源頭,有一定嫌疑。」

裁判官認為汗在案中有嫌疑,否決訟費申請。

案中其餘三名被告,8月15日再提訊。

8月15日,三名被告在屯門法院再度提訊,控方申請將案件轉介高等法院審訊。
三名被告繼續還押至9月23日,在東區法院進行交付審訊程序。

2018年4月,三名被告在高等法院受審,三人都否認謀殺罪。
CRIMINAL CASE NO 191 OF 2017

控方指出,阿赫桑與另外三人,有預謀攻擊歐志成。

阿赫桑直接參與歐志成,拳打腳踢導致歐志成死亡的施暴者之一。
他們的意圖並非殺死歐志成,而是毆打他,但其中一次或多次拳打腳踢過於嚴重,導致歐志成死亡。

阿赫桑與阿爾巴茲認誤殺罪名,獲方接納。莫辛仍不認罪。

4月16日,莫辛表示會承認誤殺罪,獲控方接納,案件明日判刑。

4月17日,代表阿赫桑的律師求情時指出,「請法官注意預審卷宗入面一份證人證詞,證人路過嗰陣,見到死者雙膝跪地。由於呢個姿勢,證人誤以為死者係乞丐。」

「基於呢個事實,對死者施加嘅暴力程度,唔足令佢完全失去知覺,儘管呢啲暴力係致命傷,最終導致死亡。」

「被告一嘅口供同第二被告(阿爾巴茲)嘅講法相反,堅稱雖然將手機交咗畀第二被告,但從未要求第二被告錄低攻擊過程,用嚟開玩笑。」

「過失殺人罪,刑罰取決於每個案件具體事實情況。」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孔耀錦及另一人案,上訴法院嘅判決,判處九年監禁係適當刑期,被告一所犯罪行較這個案例輕,應判處更輕刑罰。」

「被告一雖然係眾多被告入面,行為最惡劣嗰個,但呢單案係因攻擊失控導致死亡,無必要判處具有威懾力刑罰,改造被告較刑罰更加重要。」

高等法院法官判刑時指出,「被告趁夜色掩護攻擊死者,殘忍且極其懦弱,死者被踢、拳擊,最後被踩踏致死。」

「被告雖然無殺人,甚至造成嚴重身體傷害意圖,死者因身體虛弱,受到襲擊後死亡。」

「呢個案件嘅嚴重特點,係襲擊經過精心策劃,襲擊發生前幾日同埋前一天,都進行偵察。」

「被告非常清楚死者情況,並且知道不是他們的對手。」

「攻擊地點位於兩條道路之間嘅一條小路,位置十分偏僻。」

「襲擊發生喺春節期間,附近人煙稀少。」

「錄影帶本身足以說明,呢次攻擊係幾咁冷酷無情,明顯係針對一位無助老人嘅殘忍襲擊,佢當時係結束十二個鐘頭輪班後,步行返家企。」

「被告一及被告三(莫辛)攻擊死者嘅動機,係死者投訴佢哋嘅哥哥,導致哥哥辭職,攻擊死者嘅動機,可以適當地定性為報復性攻擊。」

「驗屍報告指出,死者左右兩側肋骨後側的骨折,由鈍器撞擊造成,死者當時還活着,內出血導致腹腔內積血約一公升。」

「法醫認為,肝臟撕裂需要很大力氣,腎臟撕裂需要中等力氣。」

「本席接受所有被告都未預料到死者會死亡,對死者造成嘅嚴重傷害,亦唔係有意咁樣做。」

「被告一同埋被告三,喺還押中心嘅錄音入面,可以明顯看出,佢哋同探視者嘅談話,對自己所作所為幾乎沒有絲毫悔意,只是為自己被捕感到難過。」

「喺還押中心同探視者嘅談話入面,被告一承認襲擊死者,但否認有任何殺人意圖。」

「喺一次談話入面,被告一承認踢死者,但為淡化自己嘅罪行,佢聲稱只打咗死者兩三次,踢嘅次數唔超過三次。」

「呢啲攻擊已經唔止係拳打腳踢,而係升級到踩踏同埋踢踹。」

「被告一同埋被告三,行為如同懦弱嘅暴徒,手段殘忍,奪走一個勤勞嘅人嘅生命,無疑為佢嘅家人帶嚟巨大悲痛。」

「大多數巴基斯坦人都努力過和平守法生活,就係你哋呢啲人,畀巴基斯坦社群帶嚟蒙羞。」

「試想一下,如果有人好似你哋這樣毆打你嘅家人,你會點諗?」

「更令人髮指嘅係,為博君一笑,你哋竟然搵人把成個過程拍成影片,咁做係為咗乜?只因為死者抱怨你哋嘅哥哥上班遲到?」

「死者嘅抱怨亦無可厚非,佢必須等有人嚟接班先至可以放工,結果就因為咁樣付出生的代價。社會必須對呢啲行為表示強烈譴責。」

「被告一嘅過失殺人罪已接近謀殺罪,唯一值得減刑嘅理由係認罪,帣入獄十年。」

「雖然無證據表明被告三踢過或踩過死者,在還押中心與探視者嘅談話,被告三明確表示只係『打咗耳光同埋拳打腳踢』。」

「被告三喺案入面扮演嘅角色,無被告一咁嚴重,判處七年監禁。」

「被告二在警誡錄影會面嗰陣,喺詳細供述入面表現出悔意。。」

「被告二以為被告一同埋被告三,只會掌摑同埋毆打死者。但實際發生嘅唔單止係拳打腳踢。」

「被告二蓙係共同犯罪,但有充分減刑理由,足以證明佢同被告一同被告三有所區別,判處五年有期徒刑。」

4月27日,阿赫桑就判決提交上訴許可申請通知書。

上訴理據係阿赫桑與莫辛,所犯罪行差別不大,兩人刑期卻相差三年。
此外,這類案件,判刑十年實在過重,判刑八年較為適當。

2019年4月4日,上訴庭詅訊申請,作出裁決。
CRIMINAL APPEAL NO 121 OF 2018

4月17日,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麥偉德(McWalters JA)頒布判辭。

「確定過失殺人罪嘅適當刑罰,對司法官員嚟講係極為困難嘅量刑任務。」

「量刑者必須充分認識到犯罪嘅嚴重性,需要考慮犯罪動機、犯罪策劃、犯罪情況同埋受害者與施暴者之間嘅相對地位。」

「呢單案,施暴者同受害者之間嘅差異懸殊。」

「施暴者係兩個二十五歲健康男子,受害者係體弱多病、年長體弱嘅六十二歲老人。」

「申請人必然知道,佢面對嘅係一個『軟柿子』,佢同佢嘅兄弟,可以輕易制服受害者。」

「襲擊者精心挑選喺昏暗僻靜地點發動襲擊,佔據出其不意優勢,呢場較量注定係一邊倒戰鬥。」

「審法官使用嘅所有譴責性詞語,例如冷酷無情、懦弱無能和殘暴,完全合情合理。」

「受害者體弱多病、年老體弱,無力自衛,令到犯罪嘅嚴重程度顯著提升,無疑係加重罪行嘅因素。」

「另一個犯罪嚴重程度相關因素,係攻擊嘅周密規劃。」

「襲擊者進行多次偵察,精心挑選襲擊地點。」

「冷酷無情、精心策劃嘅復仇動機,解釋咗點解要花費咁多精力,嚟策劃呢次襲擊。」

「申請人用手機錄低攻擊過程,以此炫耀攻擊嘅殘暴同埋死者痛苦哀嚎,呢個事實暴露申請人冷酷無情程度。」

「事實上,錄製攻擊影片行為,強烈暗示申請人日後會喺睇影片,同埋向他人展示自己所作所為入面,獲得某種虐待狂式快感。」

「呢種類型嘅攻擊,唔能夠同通常只涉及年輕人嘅黑幫毆打相提並論。兩者唯一嘅共同點,係喺攻擊過程入面,一名攻擊者往往會失去理智,做出其他攻擊者可能無預料到、導致受害者死亡嘅後果。」

「原審法官將申請人喺呢次攻擊入面嘅角色,定性為近乎謀殺,申請人應該慶幸檢方接受過失殺人罪嘅認罪。」

「原審法官判十年監禁,已是最低刑罰。」

「三名攻擊者嘅共同點,在於共同實施攻擊,意圖透過掌摑同埋拳擊傷害死者。」

「實施共同犯罪過程嗰陣,死者遭到踢打和踩踏。「

「根據簡單邏輯,如果踢打同埋踩踏並唔係共同犯罪嘅意圖,參與嘅其他人無預料到有呢啲攻擊。」

「根據簡單的邏輯,如果只有兩人參與襲擊,視頻錄像顯示只有一人喺度踢踹,並且只有申請人承認自己踢踹,那麼實施踢踹嘅人,必然只有申請人一人。」

「就死因而言,踢臉呢個證據只係無關緊要細節,但證明咗兩件事。」

「首先,死者臉上留低嘅鞋印,屬申請人所有,證明踢人嘅係申請人,踢人頭部係高風險行為,極有可能造成嚴重傷害,顯示申請人意圖造成比拳擊同埋掌摑更大嘅傷害。」

「申請人透過踢踹同埋踩踏死者,違背共同犯罪嘅共同意圖,呢啲行為係申請人單獨實施。」

「踢踹同埋踩踏係更嚴重攻擊行為,極有可能係導致死者死亡嘅多處傷勢直接原因。 」

「申請人嘅單獨行動,導致犯下與第三被告更嚴重罪行,刑期相差三年,並無不妥。」

「基於上述理由,駁回申請人就判決提出嘅上訴許可申請,駁回申請人嘅上訴。」

2023年,汗向警務處處長提出損害賠償請求,包括懲罰性賠償,理由是惡意起訴。
DCCJ 5282/2018

汗認為,警方「錯誤、非法且惡意地指控他犯有謀殺罪,無合理理由起訴,直到2016年8月13日,被拘留約一百七十三天(從2016年2月22日至2016年8月13日),才撤銷該罪行。」

汗要求賠償六十萬元,包括:人身自由損失、精神損害賠償、懲罰性賠償。

收入損失十三萬二千元,包括:全職保安和兼職廚師,每月收入為二萬二千元。
案件被廣泛報道,他獲釋後很難找到保安工作。

後來撤銷指控相關刑事訴訟費用 十八萬七千五百元。

一百七十三天拘留,應賠償十萬元。

2023年7月7日,法庭頒布判辭,「原告被捕時嘅情況,足以讓一個普通且謹慎嘅人,相信指控屬實。」

「共同犯罪責任嘅本質,在於每位被告都具有實施犯罪嘅共同意圖,各自參與其中,無論程度大小,都係想達到嗰個目的。」

「原告參與2016年2月9日嘅偵察活動,證明佢同他人共同意圖犯罪,並參與咗犯罪過程。」

「控方決定係咪起訴嫌疑人嗰陣,有權依賴間接證據。」

「根據法律,原告無需在死者遇襲時身處現場,即可被追究謀殺責任。」

「2016年7月,高等法院法官指出,若非原告參與,其他攻擊者不可能知曉死者的工作場所和工作安排,原告嘅保釋申請被駁回。」

「2016年8月,法官駁回原告的訴訟費用申請時指出,原告有傷害死者動機,並且已經引起懷疑。」

「原告無視所有這些司法意見,執意提出這項毫無根據訴訟請求。」

「唔合理嘅行為導致公共資金在本訴訟中被不必要地浪費,命令原告按賠償性基準支付被告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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