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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於1988年出生,1994年在華惠神召會受洗信主。

1997年開始,潘文信在華惠神召會擔任牧師。

2004年4月某日,X自覺被鬼附身,向潘文信求助,兩人獨處華惠神召會會堂內,潘文信藉詞祈禱驅鬼,叫X閉上眼一同祈禱。
X感到潘文信的手,由腹部一直摸至胸部,揭開她的胸圍,撫弄乳房約十五分鐘。
X以為是驅鬼程序,沒有出聲。

一星期後,潘文信再在華惠神召會會堂內,藉替X祈禱驅鬼,伸手入X衣服內摸她腹部、雙乳、頸部,維時約十五分鐘。

兩次事件發生後,X都沒有向人提起。

Y於1988年出生,1995年信主,求學時開始返華惠神召會。

2009年8月,潘文信在辦公室內,叫Y閉目祈禱,隔衣服觸摸Y的胸部「雞心」位置約五分鐘。
(Y在多年後始意識到是非禮行為。)

2010年,Y正式獲潘文信聘任為傳道幹事,由信徒身份變成同工,尊敬並仰慕潘文信,二人常獨處傾談。

2011年,華惠神召會由觀塘道,遷至觀塘成業街七號寧晉中心一單位。

2012年4月,華懋集團 「千億爭產案」主角陳振聰,出席由潘文信作嘉賓的布道會,深受感動決志信主,接受潘文信為他祈禱。

2013年3月,陳振聰由林以諾牧師主持,受洗成為基督徒。

2012年至2013年3月期間,潘文信先後三次在辦公室內,熊抱及將Y推倒梳化,再以身體壓着Y、想除Y的褲非禮。
Y每次均成功「扯番好條褲」自行離開,因驚恐及羞恥不敢向人投訴,事後如常聽潘文信教授神學。

2013年3月16日,華惠神召會召開特別會議,接受潘文信涉非禮辭職。

Y發現X也是受害者,二人在任職社工的教友鼓勵下報警求助,揭發事件。

3月27日,警方拘捕潘文信,潘文信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調查後發現,案中另一名受害人X,遭潘文信兩度非禮,落案控以潘文信六項非禮罪名,兩項涉及X,四項涉及Y。

4月21日,《時代論壇》刊登啟事,指華惠神召會主任潘文信,於2013年3月16日正式離職,今後他在外的一切言論及事務,均與華惠神召會無關。
華惠神召會在網頁,刊出潘文信離職消息,敬請眾教友為教會代禱。

潘文信被控於2009年8月,至2013年3月期間,四度在華惠神召會內,非禮二十五歲女教友Y。
潘文信辯稱,二人是婚外情關係,堅拒承認非禮罪名,選擇不自辯,不傳召證人。

5月23日,潘文信在觀塘裁判法院提堂時,否認六項非禮罪名。
潘文信准以現金及人事,各一萬元保釋外出,不得再回到華惠神召會及接觸兩名女事主。案件押後至7月2日再訊,以等候法律意見。

華惠神召會以書面回應傳媒,前監督潘文信牧師已辭去教會職務,由於檢控已進入司法程序,目前不能提供任何有關資料。

9月6日,潘文信在觀塘法院,承認非禮X,否認侵犯Y。

潘文信稱,一直與Y關係曖昧,由於已婚,兩人未能正式發展,Y的指控沒有發生過。

身型高瘦的Y出庭作供時稱,2009年開始,最少四次遭潘文信熊抱及推倒「玩除褲」非禮。
潘文信不下二十次,對Y「又攬又抱又玩除褲」,甚至指插Y下體。

辯方盤問Y時爆出另一版本,Y仰慕潘文信,2009年與潘文信關係曖昧。

Y否認辯方所指,說是尊敬及仰慕潘文信,並無愛意。

辯方指出,2010年6月至2012年8月期間,兩人四度隨教會外遊,每次均獨處酒店房。

在印尼住酒店時,潘文信將Y整個抱起。
河南之旅時,潘文信將手指插入Y下體,想除Y的褲,當時另一女教友在場,Y無求助。

Y解釋,潘文信在被子下做上述動作,她有極力掙扎,但不肯定潘文信是否惡意侵犯。

辯方直指,Y與潘文信在酒店房,「又攬又抱又玩除褲」不下二十次,兩人在教會內,被另一牧師「撞破」親暱擁抱。
控罪所涉行為是在Y同意下進行,Y恐怕潘文信辭職後,會爆出婚外情關係,先發制人誣告。

Y否認對潘文信有愛意,以為他只是「貪玩」。
裁判官不禁問:「有咩咁好玩?」
Y頓一頓後輕聲說:「無!」

裁判官裁決時指出,過去四年,Y均無對潘文信的行為,作任何明顯投訴或反抗,不排除潘文信誤以為Y同意他的行為。
Y事發時已中七畢業,並非無知,應懂分辨何謂非禮。

對於兩人的上司下屬關係,裁判官稱:「如果個女子因前途甘心畀上司糟蹋,最起碼上司會有錯覺以為對方係同意。」

裁判官認為,Y多年來無對潘文信的行為,作過明顯抗拒或投訴,侵犯地點在教會,有第三者在場,Y沒有呼救,令人懷疑她是否同意潘文信所為,或根本沒有指稱的非禮事件發生。

裁判官認為,兩人關係絕不單純,裁定該四項非禮均脫罪。

女事主X,因為潘文信認罪,毋須出庭作證。
辯方替潘文信求情時透露,原來X早已原諒潘文信,X與潘文信一直保持友好關係,X今年結婚時,原已邀請潘文信在婚禮中,為她及丈夫祈禱祝福,因裁判官下令,潘文信不得騷擾屬於控方證人的X,祈禱一事才作罷。

辯方呈上由X親撰求情信,內容是:「個個都以為佢(潘文信)係衰人,但我覺得佢唔係。」

X希望裁判官輕判,裁判官表明極可能判監,下令替潘文信索取社會服務令及背景報告,准繼續保釋,強調「正常嚟講都一定要判監」,直指潘文信與X的年紀相距甚大,涉違反誠信,着潘文信作好心理準備,將案押後至10月4日判刑,潘文信准保釋外出。

10月4日,代表潘文信(46歲)的律師求情時稱,潘文信與妻子在法律上仍屬夫妻關係,潘文信妻子事後帶女兒搬離住處,未知二人往後關係如何。
潘文信只是一時軟弱,現已身敗名裂遭受沉重教訓,重犯機會微,望獲輕判社會服務令。

裁判官判刑時指,潘文信九七年開始。在華惠神召會任牧師,事發時兩度藉驅鬼,非禮當時未足十七歲的女教友X,明顯是濫用X對他的信任,令自己有機會下手。
裁判官接納驅鬼建議是由X提出,潘文信非處心積慮犯案,雖有揭起X胸圍撫胸,但無脫去全身衣服,作出指插下體或企圖強姦行為,罪行情節非同類罪行中最嚴重。

案發九年後才揭發,X撰求情信表明原諒潘文信,邀潘文信出任婚禮見證人,可見非禮事件,對X的打擊及影響不算嚴重,此是強大求情理由。

裁判官接納潘文信認罪有悔意,考慮已獲X原諒兼代撰求情信,判入獄四個月。
案件編號:KTCC 2746/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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