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後幾次警誡錄影會面,梁倩婷有不同說法,每個版本都自相矛盾。

最終,梁倩婷承認,「不小心用按摩機電線對她的頸項施加壓力」。

梁倩婷說,案發前一至兩周流產,心情抑鬱,阿玲一再要求她撫摸腹部,梁倩婷覺得「她在炫耀她的幸福」,出現不愉快情緒,才會傷害她。

梁倩婷說:「她擁有一個家和一個孩子是那麼容易,我來自一個不幸家庭,全心全意工作,也得不到應得的。」

「她拉着我的手,撫摸她的腹部,我的手心開始出汗,我的腿開始變得虛弱,我開始全身發抖,她繼續要求我摸自己的肚子感受一下。」

梁倩婷說,當時腦海一片空白,清醒時知道自己用按摩器的電線,勒在阿玲頸上,令她的臉色變得青綠,梁倩婷鬆手後,阿玲昏迷跌在地上。

梁倩婷盯着阿玲的腹部,想了又想,將她拖入廚房,放在櫥櫃爐頭下方。
「出於嫉妒」,取出一柄切餅刀,戴上手套,仿照在電視上看到過剖腹產子手術,割開阿玲肚臍以下的腹部,看看嬰兒長得甚麼模樣,「想讓他做我的孩子」。

梁倩婷用刀割到脂肪層,看不到胎兒,「我仔細想了想,拿到胎兒也沒有用,他不是我和丈夫的孩子。」

梁倩婷沒有繼續割,停下來思索,聽到阿玲的呼吸聲,知道她還活着。

梁倩婷的丈夫回到家中,她對丈夫說阿玲用刀自殘,梁倩婷的丈夫打電話報警。

法醫為阿玲檢查身體狀態,發現頸部勒痕足以將她勒死,腹部被割開,傷勢很嚴重,若未能得到及時救治,足以致命。

頸部勒痕導致窒息,腹部被割開,導致產前低血壓,胎兒遭受不可逆轉的腦損傷,對生存能力產生直接和最終影響,阿玲在重症監護室留醫四天後出院。

2008年9月20日,梁倩婷在粉嶺法院提堂,被控企圖謀殺罪。

男嬰因腦部缺氧,肌肉發展遲緩,出現併發症,不能自行吞咽及呼吸,成為植物人,出生後未曾吃過一口奶。

2009年3月16日,案發後六個月,男嬰感染肺炎,發高燒及呼吸困難,情況危殆,3月17日,男嬰家人決定「拔喉」讓男嬰離世。

法醫認為男嬰死亡原因雖是呼吸道肺炎,基本原因是母親懷孕時被勒及腹部切傷,令男嬰缺血氧引發腦損害,並非死於自然。

2008年12月至2009年9月,梁倩婷還押大欖婦女中心期間,臨床心理學家為她提供長達十個月心理治療,認為她適宜出庭受審。

律政司認為,梁倩婷目的是剖腹取出嬰兒,沒有企圖殺死嬰兒,所只控告她誤殺。

2009年9月10日,梁倩婷被控三項罪名:
(一)企圖謀殺(阿玲)
(二)故意造成嚴重身體傷害(第一項控罪交替控罪)
(三)誤殺(嬰兒)

梁倩婷承認故意造成嚴重身體傷害及誤殺,控方同意梁倩婷沒有殺死阿玲意圖,將企圖謀殺罪於法庭存擋。

控方和梁倩婷代表律師討論時,法官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45條,提出梁倩婷是否適合接受住院令。

法官下令將案押後至10月27日,要求控辯雙方準備精神科和心理學家報告,在10月21日或之前提交。

案件主管劉少南在庭外透露,阿玲的身體現已康復,事件沒有對她造成心理影響,與丈夫如往常一樣生活。

阿玲丈夫今年三月接受現實,「佢向醫院做咗拔喉決定」,阿玲透過警方表示,「希望傳媒唔好登佢個名出嚟,佢唔想諗番起件事。」

2009年9月17日,梁倩婷代表律師,提交一份日期為2009年7月27日的精神病報告,該報告由李教授編寫。

2009年7月8日,李教授在大欖婦女中心,探訪梁倩婷個半小時。

李教授認為梁倩婷有精神病特徵,案發時受到重度抑鬱症影響。

重度抑鬱症是可治療精神疾病,在不複雜情況下,三個月內可實現緩解,緩解後通常需要六個月鞏固治療,在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較在監獄接受治療對梁倩婷的健康有益。

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呂醫生的報告指出,梁倩婷說,案發前沒有計劃,問及她為何在互聯網搜索關鍵字時,她解釋說需要哥羅芳作為膠水,製作一個塑料盒送給丈夫做禮物,讓他在塑料盒內放入模型。

「剖腹產的方法」、「導致昏迷」等,只是出於好奇才去搜尋,她補充說,之前邀請過其他孕婦到她家中,把她所擁有的嬰兒物品送出去。

梁倩婷對醫生說,她是樂觀主義者,沒有自殺念頭,從未試圖自殺。

醫生認為,梁倩婷為得到想要的東西走極端,這種性格特徵通常很持久,對社區構成風險,但可能僅限於生孩子這件事,沒有跡象表明要精神治療或住院治療。

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蔡醫生指出,梁倩婷承認,曾考慮過不同方式來獲得孩子,包括從內地收養。
強烈否認犯罪行為是事先計劃好,強調當時她非常情緒化和困惑,察覺到受害人向她炫耀她的幸福。
當時最讓她難以忍受的是:「如果我的孩子還活着,應該是和她一樣的大小和成熟度。」

梁倩婷長期存在人格問題,存在再次犯罪風險,尤其是她對孩子的渴望無法解決。

懲教署臨床心理學家指出,2009年9月22日至23日,為梁倩婷進行「一系列心理測試」,評估她的智力與性格。

梁倩婷敏感且依賴他人,渴望愛和外界認可,害怕被遺棄,性格特徵似乎源於她不幸的童年。

目前很難確定梁倩婷犯罪行為背後動機,人們認為她對流產的悲痛、對受害者的嫉妒,強烈的自憐感和她糟糕的應對能力是犯案因素。

梁倩婷現時沒有患任何活動性精神疾病,她不反社會,一般暴力行為傾向也不高。
她是一個敏感和依賴的人,渴望愛和外部認可,害怕被遺棄,一直以來,她的性格問題根深蒂固,在她的一生中,她對自己的不幸充滿怨恨。

2009年10月26日,法官考慮專家報告後,認為在判決前,需要進一步信息。
在被告律師同意且檢方不反對情況下,法官將聆訊押後至11月25日。

法官說,毫無疑問會判監禁,最高刑罰可能是終身監禁,精神及心理報告未能指出被告在哪方面出問題,要多等數份相關報告,才可判斷她重犯的機會及對社會的影響。

法官指示專家準備進一步報告,具體說明梁倩婷再犯罪的風險,以及可能的治療方式。

這宗香港開埠以來首宗剖腹奪嬰案件,梁倩婷雖然認罪,但因過程匪夷所思,法官五度押後宣判,以便尋找更多判案理據。

2010年3月4日,陳國棟精神科醫生提交報告,認為梁倩婷有適應障礙,來自反復流產的病態悲痛反應,呈現出持續抑鬱情緒和一些行為障礙。

2004年第一次流產,患有輕微適應障礙,三四年後再次流產,適應得更糟,她唯一的希望是重獲丈夫和父母認可及接受。

梁倩婷無法應對流產,起初強烈否認,認為只要不被發現,就可掩飾流產的事實。

她知道最終會被發現,但不知道如何應對,處於極度悲傷中的人會經歷短暫幻覺,尤其是在情緒激烈的時候。

5月10日下午二時三十一分,法官邵德煒就這宗罕見又恐怖案件判刑。

梁倩婷(27歲),被裁定兩項控罪成立,梁倩婷透過律師,向阿玲及她的家人致歉,明白事件為他們帶來的傷痛。

梁倩婷的丈夫為她撰寫求情信,到庭旁聽支持,梁倩婷的父親寫求情信,說應為事件負責任。

代表梁倩婷的律師求情時表示,梁倩婷已有悔意,犯案時只刺了阿玲一刀,之後沒有再傷害對方。

一般人看過報導,可能會覺得梁倩婷失常,梁倩婷在壓力下犯案,情況可以理解,她沒有預謀犯案。

法官邵德煒指出,梁倩婷在案發前曾在互聯網搜尋,哥羅芳、令人昏迷、如何在屍體中取嬰等資料,反映案發前已有犯案動機。

梁倩婷用電線勒阿玲的頸,沒可能是無心襲擊,雖沒意圖謀殺阿玲及嬰孩,卻有意令她們受傷,若非梁倩婷丈夫及時回家,可能釀成一屍兩命。

法官審閱八份精神報告及兩份心理報告,認為梁倩婷無精神病,其中九份報告認為梁倩婷患抑鬱及性格障礙。

梁倩婷童年不快及敏感個性,三度懷孕卻因墮胎及小產未能成為人母,妒忌心強下作出怪異及極端行為,雖並非存心傷害阿玲母子,但確想奪取胎兒。

心理專家指梁倩婷有心理問題,生性敏感,個性依賴,很介意別人看法,有自憐傾向,自尊心低,雖無反社會人格,但有人格障礙及自殺念頭,若不能解開心結,仍會易妒忌他人,對社會存有危險性,須長期接受心理治療。

多名醫生都不能確定梁倩婷將來的重犯機會,法官考慮過判梁倩婷酌情性終身監禁,最終判刑如下:
故意造成嚴重身體傷害(阿玲),量刑起點為十二年,梁倩婷受審時認罪,給予三份一折扣,判處八年有期徒刑。
誤殺(嬰兒),判監五年,兩項控罪,部份刑期同期執行,共入獄十年。

案件主管劉少南稱,他們從未在一宗罪行中,找到這樣強力證據,證明被告犯罪動機。
梁倩婷無精神病記錄,惟自稱有抑鬱症,警方從而推定,梁倩婷是為奪取事主肚中男嬰行兇。
劉少南呼籲孕婦進行網上交易時,如懷疑對方身份,應加倍小心。

中大精神科教授李誠認為,梁倩婷剖肚取走他人嬰兒,流產並非主要原因。
醫學界對於流產引起長期抑鬱,證據薄弱,流產後哀傷反應短暫,幾個星期過後,適應了便沒事。

李誠分析,梁倩婷有人格障礙,與小時候成長環境有關,基本處理問題、面對世界,反應偏向負面,若性格無偏差,羨慕他人也不會做出偏激反應。

香港精神科醫學院李永堅醫生指出,被告小時候沒有完整家庭,長大後亟欲向下一代補償,不想子女步其後塵,「期望和願景,因流產落空,未能傳宗接代,承受極大壓力下變得抑鬱。」

李永堅解釋,孕婦流產感覺如同失去親人,「往往有人未能接受事實,『當佢無死』」,除藥物控制情緒,輔以心理輔導可助抒發愁懷,「令她接受現實,重燃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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