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寨探案實錄:屯門色魔(三) 姦十殺三 配音:粵語 字幕:繁簡

在適當時間,王永基對林國偉說:「男人大丈夫,做得出就唔怕認,我認為愈多秘密放在心中就愈痛苦,你說是不是?」

聽了王永基的說話後,林國偉願意和警方合作,首先供出第一宗姦劫案經過。

1992年4月24日凌晨三時許,當時二十一歲,在屯門大興邨居住的林國偉,剛被女友騙去積蓄,在旺角一家酒吧喝了啤酒,駕車沿屯門公路返家,車旁一輛的士內一名長髮女乘客,容貌與他前度女友相似。

為追回被騙去的金錢,他開車尾隨的士,看見「前度女友」在屯門友愛邨愛明樓下車,他將車泊好,尾隨跟蹤,打算追回被騙金錢。

「前度女友」在升降大堂等候升降機時,林國偉藏在暗角,「前度女友」進入升降機時,他閃身進入升降機內,用手叉住「前度女友」的頸。
當升降機到達某層樓開門時,他把「前度女友」硬拉出升降機,在後樓梯將她強姦。

完事後,林國偉才知道那名少女,不是他的前度女友,為掩飾罪行,隨手搶走那名少女的手袋及金飾逃去。

這次強姦引發林國偉獸性,6月26日,三十二歲夜總會女侍應,凌晨四時半下班後,乘的士回到屯門建生邨,成為他第二個獵物。

8月22日凌晨時份,林國偉在屯門新和里,將一名三十九歲女子扼頸,拖入草叢強姦。

林國偉只承認及交代這三宗姦劫案,與及在紅磡導致他落網的姦劫案過程,對其餘案件都表示不知情。

王永基知道,要林國偉完全坦白交代,還要花些時間,但這已是好的開始。

數日後,林國偉再供認兩宗姦劫案,包括:12月3日凌晨零時許,在屯門大興邨興平樓,從後勒頸扼暈一名女子,將她強姦及洗劫。

12月28日,一名女子與丈夫唱卡拉OK,丈夫因上早班先行離去,她在凌晨四時許返回友愛邨愛德樓時,遇上林國偉,在梯間被強暴及劫走財物。

林國偉供出的五宗姦劫案,與專案小組接手查偵查此案時的推測相符。

警方有意將「午夜人狼案」列入警方教材,這案能否破偵破,將林國偉繩之於法,是王永基由總督察升級至警司的考試。

王永基試圖從林國偉口中,查證「犯案周期」理論。

王永基隨意地問:「十月發生那宗姦劫案,不是你做的嗎?」

林國偉冷不防王永基會這樣問,衝口而出說:「你怎會知道?報紙為甚麼沒有刊登?」

林國偉每次犯案後都留意報紙報導,確定受害人有否報案,與及警方偵查方向。

王永基撒了個謊說:「她在早幾天才報案,說說當時情況,印證一下是不是她?」

林國愇記得那天是10月25日,凌晨四時許,在田景邨田翠樓姦劫一名女子(那名女子沒有報案)。

連同這宗沒有報案的姦劫案,林國偉的「犯罪周期」獲得引證。
不過,王永基仍希望知道12月3日發生那一宗,為何與「犯罪周期」不同。

林國偉說這是一宗「突發」事件:「那天我沒有想過做,當日回家途中,那名女子遇到我時突然驚叫起來,我恐怕驚動其他人,把她扼暈,拖到樓梯將她強姦後再拿財物。」

林國偉雖然承認這七宗姦劫案,但否認與三宗姦殺案有關。

林國偉落網後,警方取得他的DNA,與遺在受害人身上精液樣本核對,證實他與李慶及劉小敏之死有關。

現時唯一難以確定的是麥少嫻,她是眾多受害人中,唯一沒被強姦的一個。

雖然DNA環境證據證實,林國偉與李慶及劉小敏之死有關。
王永基希望林國偉主動承認,同時希望能確定麥少嫻是否命喪林國偉之手。

為取得林國偉信任,王永基在自己辦公室內為林國偉錄取口供。

王永基辦公室約七十平方呎,是個長形房間,門口放置一部模擬飛行駕駛艙。
王永基有小型飛機駕駛執照,這部駕駛艙是他用作鬆馳精神緊張之用,每當他的思緒陷入困局,操作這部駕駛艙,往往會想到破案線索。

房內除這部駕駛艙外,還貼了不少性感海報,此外就是王永基的辦公枱及文件櫃。

林國偉進入辦公室後,對那部駕駛艙感到好奇,言談間很羡慕王永基,可以駕駛小型飛機在天際翱翔。

為了解犯案心態,王永基沒有盤問案情,只是與林國偉談人生道理,日常生活。

林國偉於1971年在屯門出世,他的親生母親是父親的第二任妻子,父親酗酒殘暴,經常對妻子拳打腳踢。

在他三歲時,兩人離婚,林國偉母親離家出走後不知所終,林國偉與兄長、姊姊、妹妹及父親同住。

林國偉父親是一名生果小販,性格暴躁,終日沉迷賭博,嗜酒如命,經常醉醺醺,回家時打罵子女,子女各自在街頭流連,一家人感情很淺薄。

缺乏母愛的林國偉形成孤僻性格,朋友極少,喜歡欺負小動物,在家時只顧睇電視及砌模型。

中一輟學後,林國偉做過工廠,餅店及裝修等,大多是粗重工作,他練得身材健碩及一身好氣力。

1985年,林國偉父親欠下大耳窿錢,逃到內地,娶了賴秀容為妻子,申請她來港。
賴秀容將林國偉的一隻小狗丟出街,林國偉對她只有憎惡,沒有感情。

林國偉在十六、七歲時,因打架傷人被判入男童院,離開男童院後,林國偉開始濫交及飛車。

林國偉性慾很強,一星期召妓兩三次,他在卡拉OK及酒吧等場合認識女子,他與這些女子的關係都不長久。
案發前一年,更到了濫交地步,試過一個月內和五名女友有性關係。

除濫交外,林國偉喜歡飲酒,吸食大麻,他亦好賭,每月至少輸三四千元,被捕前欠下萬多元債項。

林國偉說:「人人都說我是垃圾,看不起我,我要做一件轟天動地的事,我不是垃圾。」

林國偉難得有王永基這名知音人,將心中埋藏多年的怨氣一吐而清,說完後如釋重負,伏在王永基辦公枱上睡着了。

王永基沒有騷擾林國偉,趁對方睡着時將整件案從頭整理一次。
這時,他感到放置駕駛艙位置,溫度突然下降,這種情況並非第一次出現,通常在即將偵破案件前,都有這種現象,王永基也無法解釋。

過了大約十五分鐘,林國偉醒轉過來,第一句問:「你教我玩那部機,好嗎?」

王永基教林國偉使用那部駕駛艙,林國偉玩了大約十分鐘後,用手指向王永基背後說:「她們三個都是我殺的!」
王永基轉過身,他的背後只有一道門。

林國偉在警誡作供時,承認姦殺李慶、劉小敏、麥少嫻。

一直以為沒有遭強姦的麥少嫻,原來不能倖免,林國偉在強姦麥少嫻後,叫麥少嫻穿回衣物才將她殺害。

麥少嫻剛巧月經來潮,加上被發現時衣物完整,警方一直以為她未被姦污。

8月7日晚上六時,林國偉由警方押送至屯門友愛邨愛信樓,重組於1993年2月24日凌晨四時,發生的一宗姦殺案(案中死者李慶)。

之後,探員將林國偉,押到大興邨興盛樓五至六樓梯間,重組於1993年4月14日凌晨五時,發生的一宗姦殺案(案中死者麥少嫻)。

8月8日晚上十時十分,林國偉由探員押至紅磡益豐大廈,重組1993年5月24日凌晨四時,發生的一宗姦殺案(案中死者劉小敏)。

8月9日,林國偉在屯門法院提堂,法官應控方要求,將案押至8月12日,以待警方作進一步調查。
被告不准保釋,交由警方看管。

被告林國偉(22歲),報稱裝修工人,被控於1993年8月5日,在紅磡美景街及美光街一條後巷強姦一名女子。

林國偉的控罪在紅磡發生,卻在屯門提堂,顯示他與屯門區多宗風化案有關。

8月12日,林國偉再度在屯門法院提堂時,被加控十六項罪名,包括:三項謀殺,十三項行劫及強姦。

控方在庭上指出,由於需更長時間繼續調查,要求將案押後至9月3日,以便控方安排案中有關人等,接受遺傳因子(DNA)化驗。

控方說,被告患上反社會人格,並非精神病,要求裁判官下令被告接受精神檢查。

這案原有一百二十七名證人,聆訊本需兩個月,基於被告承認八項強姦罪及七項行劫罪,否認三項謀殺罪,聆訊縮減至五天。

裁判官問林國偉是否有話要說時,林國偉說:「無。」

1994年9月22日,案件在高等法院開審,被告林國偉承認十五項姦劫罪,否認三項謀殺,但承認誤殺。

控方不接納被告承認誤殺罪名,向陪審團指出,聆聽精神科醫生證供後,認為被告犯案時精神失常,可判誤殺,認為被告沒有任何精神問題,則應裁定謀殺罪名成立。

林國偉在庭上表現鎮定,聽取控罪時,都以清晰聲線及肯定語氣回答。

問及他是否承認謀殺時,他冷靜地說:「我唔認,我認誤殺!」

9月23日,林國偉沒上證人台自辯,法庭傳召兩名精神科醫生上庭作供。

執業八年的外籍精神科醫生康白威,在庭上表示,他在1993年12月22日,到小欖精神病院,先後接見被告兩次,綜合所有資料及觀察所得,斷定被告患上性格精神變態病。

被告無法與他人建立正常人際關係,有反社會行為及厭惡社交,無法控制自己脾氣及行為,這種性格對被告及社會都有害。

康白威說,被告在前度女友引導下染上酒癮,酒癮一直加深至無法控制地步,被告飲酒後更加不可以控制脾氣及行為,容易發怒及有暴力傾向。

康白威說:「被告有濫用藥物及喜歡開快車,案發前,被告遭多方打擊,包括工作不如意,女友拋棄他,令他精神抑鬱需飲酒解悶,使到他更加無法控制自己。」

康白威指出,被告的病況在殺人時達最高點,無法控制自己行為表現,病況己符合法例上精神失常定義,足以減輕他的刑責。

9月26日,青山醫院精神科顧問醫生阮長亨,代表控方出庭作供。

阮長亨在庭上表示,被告雖然是精神變態,但不是神經失常,犯案時神志清醒。

他指出,被告有足夠意志力控制自己,非辯方律師所言,被告在精神失常及不能自我控制情況下殺人。

阮長亨說,被告在警誡作供時,多次表示在無法控制性衝動下犯案,這些都是被告為了脫罪的藉口。

阮長亨特別強調這一點:「被告的情況未至於不能控制自己,衹是他沒有去嘗試控制。」

阮長亨說:「被告在證供中,一再說知道自己做錯事,可是又一錯再錯,一個人如果真的不能控制自己而犯罪,事後都會有強烈焦慮及感到不安,非常後悔,被告衹在殺害最後一名受害人時,才感到一點後悔,被告犯案前都有喝酒,份量不足令被告不清醒。」

阮長亨說:「被告有能力口述案發經過,可見他犯案時神志清醒,被告曾表示,犯案動機衹是打劫,後來才演變成強姦,但實際上,被告容易性衝動才是最主要導火線。」

陸貽信於1985年起擔任主控官,他向陪審團作結案陳詞時表示,陪審團唯一要決定的,是被告三次殺人時是否嚴重精神失常。

陸貽信稱控方不同意辯方,指被告嚴重精神失常的說法,強調醫生不能代替陪審團作出裁決。

陸貽信對陪審團說:「如果陪審團相信被告殺人時精神嚴重失常,便不能裁定被告謀殺罪名成立,應判誤殺,否則便應裁定被告謀殺罪成立。」

代表被告的大律師王熙曜,提醒陪審團勿感情用事,不要因這件悲慘案件而左右為難。

王熙曜說,陪審團應摒除一切偏見,根據法庭上證供去作真實裁決,不要受傳媒報導影響。

9月27日,法官在引導陪審團裁決時強調,除非有足夠證據證明被告殺人時神志不清,才可減輕刑責,可以判誤殺,否則應裁定被告謀殺罪名成立。

法官提醒陪審團,要根據事實及理智去判決,不要感情用事對被告存有偏見。

六男一女陪審團退庭商議一小時,一致裁定被告三項謀殺及傷害他人身體罪成。

大法官貝禮隨即宣布,林國偉三項謀殺罪判處終身監禁,十五項姦劫罪押後明日宣判。

9月28日,辯方大律師王熙曜求情時指出,被告所犯罪行每宗都是悲劇,無法挽回。
被告犯案之多亦難免被判處長刑期,被告除謀殺罪外,全部承認其他控罪,充份與警方合作,請求法官不要判終身監禁。

大律師說,被告患上性格紊亂及心理失常症狀,精神病專家認為他並非不能治療,衹是需要較長時間,判被告長期監禁己經足夠。

大法官貝禮在判刑時指出,被告在一段長時間下犯下一串罪行,向受害人使用暴力,案情至為惡劣。

被告的往績顯示他的性格不穩定,有可能再度犯案,這對香港所有婦女構成難以容忍威脅,因此需處以最高刑罰。

被告犯案時非常暴戾,對社會危害性巨大。
三項謀殺罪各判一次終身監禁,八項強姦罪判終身監禁,以顯示案件嚴重程度,另七項行劫罪入獄七年,全部刑罰同期執行。

林國偉因三項謀罪被判三次終身監禁,八項強姦罪判終身監禁,共被判四次終身監禁,開創香港司法史判刑最重一頁。

在香港,強姦罪一般入獄五至十五年,只有最嚴重的強姦罪會判處終身監禁。

1974年,土瓜灣明月大廈姦殺案兇手李文輝,是香港首宗以環境證供起訴案件,受審時被陪審團裁定罪名不成立。

李文輝其後因多宗連環姦劫,被判終身監禁,2004年,李文輝在獄中承認明月大廈姦殺案,警方調查後未起訴李文輝,案件不了了之。

林國偉定罪後在赤柱監獄單人囚室服刑,他是甲級犯人,在監獄內負責做信封的工作。

1995年,林國偉不服判刑,提出上訴申請,要求推翻三項謀殺罪,八項強姦罪判處無期徒刑。

1995年8月16日,上訴庭聆訊及作出判決,駁回林國偉上訴申請。

林國偉上訴失敗後一直自暴自棄,1998年某一天,他突然大叫:「我唔想死喺監獄入面。」
之後努力學習,持續進修,考獲英國倫敦工商會考試(LCCI),2002年5月17日,獲懲教署頒發證書。

「午夜人狼」這宗案件,被拍成電影《屯門色魔》,1994年12月30日在香港上映。

警務處和香港電台聯合製作的《執法群英》,其中一集《半獸人》以「午夜人狼」作為藍本,於2003年2月14日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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