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頭角道三十三號欣榮花園幸福樓海鮮酒家,2000年4月24日早上揭發劫殺案。

酒家女股東兼司庫鍾愛媛,被發現全身赤裸,頸部有明顯傷痕,伏屍「布草房」內。

法醫到場初步驗屍,相信死者於凌晨二時遇害。
頸部有瘀痕及擦傷,身體其他部份無致命傷痕,懷疑因頸部受壓致死,但仍待進一步驗屍確定,死者沒有受到性侵犯。

案件列為兇殺案處理,西九龍總區重案組第三隊接手調查。

死者身懷的夾萬鎖匙失去,酒家內四個夾萬被打開,夾萬內一萬九千元現金失去。
另一夾萬內近百萬營業款項幸保不失,這個夾萬要鎖匙配合密碼才可打開,密碼只有酒家大股東陳泰源及死者知道。

探員推測,鍾愛媛可能因拒絕說出夾萬密碼遭到毒手,亦有可能反抗時被殺死。

酒家大門沒被撬毀,現場無搜掠痕跡,兇徒熟悉酒家情況及夾萬所在,懷疑是熟人甚至酒家職工所為。

探員將酒家內的閉路電視錄影帶,帶返警署調查,希望能找到線索。

案中死者鍾愛媛(54歲)是台山四會人,原本姓陳,幼時送給鍾姓人家寄養後改姓,長大後,一直無改回原本姓氏。

鍾愛媛數年前由內地來港投靠胞弟陳泰源,陳泰源是幸福樓集團主要股東兼總經理。

兩年前,欣榮花園幸福樓開張,鍾愛媛投資三十萬元入股,開始在幸福樓工作,工作範圍包括會計,管帳及收銀,職工平日以「媛姐」稱呼。

鍾愛媛平日在酒樓內的帳房留宿,睡在夾萬旁邊,貼身保護財物。

探員逐一接見職工,第一個是揭發命案的楊經理(48歲),楊經理說,昨晚十一時,酒家打烊,職工先後離開﹐鍾愛媛如常在帳房工作。

今早七時五十分,楊經理到帳房通知鍾愛媛開會,發現她不在帳房,房內四個夾萬的門打開,他認為有可疑,四處尋找,未有發現。

此時有職工說要更換枱布,他到「布草房」拿起一張最近門口的白色枱布,發現鍾愛媛倒臥地上,己沒有知覺,楊經理立即報警。

警員接報到場,證實死者已明顯死亡,通知上峰增援,封鎖現場調查。

陳泰源對探員說,他的胞姊投資了三十多萬元,特別緊張酒樓運作,不時與員工爭執。

有職工說鍾愛媛十分好人,對下屬和善,亦有職工說,死者對職工十分劇薄,曾將已變壞飯餸給員工作福食。

有人說鍾愛媛十分節儉,衣着樸素,食住均在酒樓內,不肯易花費分毫。

酒家的熟客對鍾愛媛的風評也不佳,說她不肯給予免茶優惠,斤斤計較。

鍾愛媛的負評比正評多,探員不排除她的死可能與結怨有關,主力調查曾與她發生爭執的人。

除尋仇外,謀財也是另一個調查方向,過去連續四日是公眾假期,護衛公司沒有派人到酒樓解款到銀行,近百萬營業款項存放在夾萬內。

這筆錢對熟悉酒家運作的匪徒有很大吸引力,若知道酒家只有鍾愛媛一人留守,不排除會趁機下手。

探員調查酒家職工後,每人都有不在場證據,酒家職工犯案這條線索中斷。

犯罪行為專家分析案情時,仍堅信犯案的人是酒家職工,理據是若是外人犯案,不會將死者屍體藏在「布草房」。

「布草房」存放酒家使用的紡織品,包括枱布、毛巾等等,非酒家職工是不會知道「布草房」位置,這宗劫殺案中,兇手明顯知道「布草房」所在。

若是外人犯案,兇手無必要將死者屍體收藏,讓死者陳屍在帳房內便可,不用多此一舉。

兇手脫光死者衣物,是要羞辱她,用枱布覆蓋屍體,顯示兇手與死者相熟,殺人後心中有愧,才用枱布遮掩屍體。

探員將調查範圍擴至已離職的酒家職工,發現酒家經理何開盛(26歲)最有可疑,他因上班時擅自外出賭馬,常在假日請假,工作敷衍塞責,鍾愛媛接到投訴後,告知弟弟,案發前三天將他解僱。

何開盛在案發當日上午八時,經羅湖離開香港前往內地,探員要求內地公安協助追捕,但如石沉大海。
經深入調查,何開盛是最有可能的兇手,由於他行蹤不明,案件無法繼續追查。

轉眼過了五年,何開盛在內地犯案被捕,揭發他被香港警方通緝,2005年7月28日在內地服刑期滿後,廣東省公安廳將他交回香港警方。

8月10日,西九龍總區重案組第3B隊探員,在皇崗口岸從內地公安手上接收何開盛,他在探員警誡下,否認殺人。

何開盛原籍廣東省南海市。
1991年由內地來香港定居。
1997年,因蓄意傷人罪名成立,判囚九個月。
1998年起在幸福樓海鮮酒家任職部長。
1999年12月升為副經理。
2000年2月擢升為經理,升職後兩個月,案發前三天被解僱。

錄影會面時,何開盛對探員說,他在酒樓工作多年,「無功都有勞」,認為老闆陳泰源不應因小事將他解僱。
當晚他返回酒樓,打算請求鍾愛媛,代他向陳泰源說幾句,讓他收回成命,「佢(死者)講一句好過我講十句」,死者拒絕並叫他立即離開,否則報警。

他出於一時之氣,用雙手扼殺鍾愛媛,將她拖入「布草房」內除掉衣物,用枱布將她的屍體蓋住,取走帳房一萬九千元,逃回內地。

幸福樓已於2005年年初結業,6月改名為富臨漁港。

8月11日下午三時,十多名探員押何開盛到富臨漁港重組案情。

探員問何開盛:「你是怎樣殺死她的?」
探員將一個人偶遞給何開盛,要他重演當時情況,何開盛將人偶推跌落地上,雙手緊握人偶的頸。

探員問:「你為何要脫光她的衣物?」
何開盛說:「她貼身收藏兩柄鎖匙,一柄是辦公室鎖匙,一柄是帳房鎖匙,脫光她的衣服才可以拿到。」

探員問:「為何將屍體藏在『布草房』?」
何開盛說:「我不知道。」

西九龍總區重案組第3B隊,主管鍾詠敏高級督察說,疑犯報稱被女死者打小報告,令他被解僱而起殺機。

警方稍後落案控告何開盛一項謀殺罪,2005年8月13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提堂。

2006年6月6日,案件在高等法院審訊,何開盛否認謀殺罪名,他承認誤殺,未為控方接納。

他說案發當日與死者激烈爭吵,死者對他說:「係我搞到你畀人炒,咁又點?」
他聽到這句說話後,情緒失控錯手殺人。

6月14日,四男三女陪審團經六小時商議,以四比三未能作出裁決。
法官對陪審團作出進一步指示,陪審團退庭二十分鐘,以六比一裁定謀殺罪名成立。
何開盛聞判表現冷靜。

法官倫明高判案時斥責何開盛,案發當晚預早返回酒樓辦公室匿藏,等待酒樓打烊,死者返回帳房休息時,向她施襲,將她拖落地面。
在她身上亂跳及亂坐,箍頸將她扼殺,脫掉她的衣物,剝奪死者最後尊嚴。
謀殺罪名成立只有一種判決,就是終身監禁。

何開盛對判罪不服,提出上訴申請,以他被激怒為理由,提出願意承認誤殺罪,卻不為控方接納。

受害人推撞他,警告他說,不會在同一集團經營的酒樓聘用,令他感到憤怒,不能控制自己,腦海一片空白,把受害人推倒在地,抓住她的頸項,開始扼住她的咽喉,直至她全無反應為止。

申請人的代表大律師說,陪審團曾向原審法官提出,考慮作出違法及危險行為引致誤殺的裁決,原審法官認為按照該案證據,誤殺的裁決並不符合公正原則,拒絕請求。

2007年7月10日,上訴法院展開聆訊,8月24日作出裁決。
上訴法院認為,如有證據令陪審團可裁定交替控罪罪名成立,應由陪審團決定是否以交替控罪作出裁決,原審法官未有引導陪審團考慮誤殺的裁決,是「重大錯誤指引,嚴重損害司法公正」,判上訴得直,命令案件發還重審。

2008年10月16日,案件發還重審,陪審團仍裁定何開盛謀殺罪名成立,法庭判處他終身監禁。

何開盛對裁決不服,提出上訴申請,他承認殺死鍾愛媛,但當時心態既不打算殺死她,也不會對她造成嚴重傷害,沒有犯謀殺罪,只是犯了過失殺人罪。

即使陪審團確定他有謀殺意圖,他也是在被鍾愛媛激怒後才殺人,屬於過失殺人罪。

2009年8月19日,上訴法院聆訊及裁決上訴申請,認為何開盛理據不足,駁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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