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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家祺1992年在香港出生,爸爸擔任建設公司監工經理,每月薪水約一萬五千港元,媽媽是家庭主婦,有一個姐姐,家境並不富裕,一家住天水圍。

麥家祺在觀塘和康徑九號高雷中學就讀,考不上大學,在家人同意下到台灣讀兩年僑生先修班,再考進台灣文化大學市政暨環境規劃學系。

2009年9月,麥家祺到台灣讀先修班,每月有多元新台幣(下同)生活費。

2011年,麥家祺入讀台北市陽明山中國文化大學市政暨環境規劃學系。

2012年年底,麥家祺出現情緒低落、自殺意念,對生日活動或與家人互動興趣減退等情形。

2013年3月,大學二年級下學期,麥家祺沒到學校交五萬八千元註冊,經校方通知後依校規退學。

林正義將文化大學正門旁光華路商圈,光華路26巷二樓,隔成十間套房分租,依房型每學期租金四萬至六萬元。

2013年5月底,麥家祺以每年十萬元,向林正義承租位於臺北市光華路26巷二樓205室套房,與女友林慧雯同居。

2014年1月,麥家祺返回香港時,隱瞞家人退學這件事。

2014年6月,租約期滿後,改以每學期五萬元繼續承租。

麥家祺平日愛在網吧打電玩,也有投資港股股票,買了一輛電單車改裝,花了不少。

麥家祺無法全數給付租金,要求改為每月28日給付一萬元租金,林正義同意。

2014年7月開始,麥家祺憂鬱情緒加重,出現失去動力、對本來有興趣事物失去興趣、不出門、不打電動、有罪惡感、雖無自殺念頭但仍持續有死亡意念,出現失眠等情形。

麥家祺藉口課業繁忙,沒回香港過暑假,家人邀他到高雄旅遊,他也拒絕同行。

2014年9月,麥家祺出現幻聽,「聽到」兩個男性互相說話討論的聲音,常覺得行走時容易被他人注視,可能別人認為自己很奇怪。

麥家祺慣性欠繳房租,林正義每次都得三催四請才收到。

2014年11月28日,麥家祺花光父母的匯款,積欠房租。
林慧雯牙齒出現問題,要花二千元看牙醫。

2014年12月2日,上午九時三十六分,麥家祺到附近7-11便利商店購買清潔袋。

上午九時四十分,麥家祺用手機打電話給林正義(70歲),說套房內冷氣窗臺有裂縫,要求林正義到來修理冷氣和插座。

上午十時零四分,林正義到達套房,麥家祺走出套房倒水,與林正義聊天,隨後兩人進到套房內。
麥家祺在套房內,以拳頭猛力毆擊林正義臉部及太陽穴等處約兩至亖拳。

林正義逃入廁所躲避,麥家祺拿起牀邊一個啞鈴,朝林正義後腦及頭頂等處猛力揮擊數次,林正義倒地不起。

麥家祺拿起廁所門口矮櫃上一把水果刀,往林正義右臉及右頸部等處橫劃五刀,再由上往下猛刺林正義左胸,林正義傷重死亡。

麥家祺隨即清洗屋內血跡,更換衣物,以牀墊(一面為草蓆)包裹林正義身體,

上午十一時十六分,麥家祺到7-11便利商店買咖啡喝,找友人聊天向友人誇耀家人剛在香港購買價值新台幣上億元的豪宅。

麥家祺喝完咖啡,購買透明膠帶,用透明膠帶捆綁包裹林正義的牀墊。
用一個黑色塑膠袋套住林正義頭部,另一個黑色塑膠袋套住林正義下半身。

麥家祺走出套房,鎖上套房外公共走道公用鐵門,確認無人可進入二樓後,將已包裹屍體拖至套房外走道放置,

麥家祺將林正義遺落在屋內的鞋子及皮夾,裝入另一個黑色塑膠袋內,丟棄於二至三樓樓梯間。

將噴濺到血跡的筆記本、膠帶、鈕扣等物,裝入紙箱內丟棄於三至四樓梯間。

麥家祺再到7-11便利商店,向附近鹹酥雞攤老闆借手推車,打算將屍體運到山邊棄屍,最後因附近太熱鬧,屍體他也搬不動,才打消這念頭。

下午二時零三分,麥家祺用手機報警,對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勤務指揮中心人員說,在光華路26巷12號2樓發現屍體,不確定是否認識。

麥家祺隨即到隔壁幢五樓,朋友林清茂家中暫避。

指揮中心將情況轉知士林分局山仔后派出所處理。

山仔后派出所由副所長許正宏及巡邏警員林聖輝到場勘查。

下午二時十二分,許正宏到場,在205號套房對開走廊,發現牀墊內的屍體。

許正宏敲205號套房的門沒有人應,撥打報案人手機三 、三十次,電話都沒有接聽。

台北市警局士林分局偵查隊長陳烈誠到場,發現公寓長廊兩側都是出租套房,承租學生大多出門上課,沒人目擊,公寓內只有樓梯轉角設有監視器。

分局偵查隊鑑識人員陸續到場勘察,調閱現場監視錄影光碟,初步查看結果,僅見林正義進入大樓二樓,沒有再出來。

當天中午有一名可疑男子,提一袋小型黑色塑膠袋上樓,礙於監視器角度,無法確認身份。

警方根據監視器畫面上樓查看,在三樓樓梯間發現小型黑色塑膠袋,袋內裝有沾血衣褲、皮夾和鞋子。

警方得知林正義是包租公,打電話給他,沒有接聽。

林正義兒子林朝松聽到消息到場,對警員說,林正義早上接到麥家祺電話,說冷氣有問題,催促過去修理。
林正義出門後很久沒有回來,他到麥家祺的套房門口敲門,麥家祺說「今天沒空」,拒絕開門。

後來隱約聽見房內傳出幾聲「砰砰」敲擊聲,還有微弱呻吟聲,他以為麥家祺跟女友親熱,不好意思打擾,於是離開。

下午三時零四分,麥家祺致電林慧雯,說「不要上來,我們那幢樓出事了」。

下午四時三十分,林慧雯從外回來,許正宏攔住她,問她住幾號房。

林慧雯回答說,與男友一起住在205 號房。

許正宏對林慧雯說,有些事要與麥家祺釐清,要求林慧雯打電話給麥家祺。

林慧雯打電話給麥家祺,對他說警察有事情找他,請他回來,麥家祺說好。

過了一段時間,麥家祺還未回來,許正宏問林慧雯,是否知道麥家祺下落。

麥家祺說,麥家祺在隔壁幢五樓林清茂家中。

麥家祺帶許正宏到隔壁幢五樓,拘捕麥家祺,由分局偵查隊偵查佐許炳煌,帶往停放於附近路旁的偵防車上等候。

下午五時二十五分,經麥家祺同意後,在「自願搜索同意書」及「勘察採證同意書」上簽名捺指印。
現場員警及鑑識人員,進入套房搜索採證,檢獲一個十磅重啞鈴,一把水果刀,黑色衣褲各一件、包裹林正義屍體未用完的同捆黑色塑膠袋及透明膠帶。

在套房外二至三樓梯間,查獲一個黑色塑膠袋,內裝有林正義鞋子及皮夾。
套房外三至四樓梯間,檢獲一個紙箱,內裝有筆記本、膠帶、鈕扣等物。

晚上七時,鑑證人員在多處蒐集到血跡,包括啞鈴、生果刀、套房外側、套房門把、套房內粉紅色籃子外側。

(鑑驗結果均與林正義DNA-STR 型別相同。)

許炳煌在偵防車上問:「麥家祺,鑑識人員都在現場採證,你房間205號為何屋內有血跡,你要不要解釋一下?」

麥家祺答稱:「我的確有跟房東稍微的爭吵。這幢樓住這麼多人,怎麼說是我做的?」

麥家祺之後再斷斷續續供出與房東發生衝突,以拳頭毆打房東鼻子二、三拳致流血。
出去再返家時,在走廊發現房東屍體,才用牀墊包裹屍體。

麥家祺承認,是監視器中拿黑色塑膠袋男子,辯稱不知黑色塑膠袋內裝何物,只是順手把放在房門口的塑膠袋拿去丟棄,否認有打電話報案。

警員卓育峰問:「我們查出報案的電話,由你的手機打出。」

麥家祺說:「我沒有把房東弄成這樣,他的東西沒有在我房間裏面。房東離去,我到陽台抽煙,之後發生甚麼事,我也不清楚。」

警員卓育峰問:「你有室友嗎?」

麥家祺含糊其詞稱:「我沒有室友、我女朋友今天早上我已經載她上學….」

晚上九時,麥家祺承認殺人。

2014年12月3日,麥家祺父母得知兒子犯下重罪,急忙乘最早一班飛機飛抵台灣。
他們告訴警方,兒子因考不上香港的大學,才到台灣求學,家中經濟狀況還行,每個月都會匯房租及生活費給他,沒想到兒子將錢花在泡夜店、網咖、改裝機車,連大學學費都沒錢付。

麥家祺遭移送士林地檢署複訊,訊後遭檢方聲押。

晚上九時許,法院召開羈押庭,委任律師林傳源表示,麥家祺在報警時就感到很後悔,
法官開庭時詢問他有沒有話要對死者的家人說講,麥家祺直說「很對不起死者的家人」,最後還掉下眼淚。
麥家祺父母對此事也感到很遺憾。

晚上十時三十分,經個多小時庭訊,法官認為麥家祺涉犯殺人重罪,有逃亡之虞,裁定收押,但沒有禁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督同法醫師驗屍,林正義頭部左側枕部,有三公分撕裂傷合併腫脹出血。
右側枕部3X3公分星狀撕裂傷合併腫脹出血、顱骨移位凹陷、左側額部兩處兩公分撕裂傷,合併額骨開放性凹陷性顱骨骨折,併周圍挫傷範圍約2X2公分、頸部右側至前側切割創傷五處約六至八公分。

顏面兩側眼眶周圍瘀斑合併多處撕裂傷、顏面骨明顯粉碎性骨折變形。
左側顴部四處撕裂傷(各約0.5X0.5 公分) 合併周圍瘀斑約3X3公分、兩側耳後瘀斑合併耳道出血。

左胸刺創寬與垂直面約夾六十度角,穿過左側第二肋間肌肉軟組織,刺入左上肺葉內,肺內創徑長度約5.5公分,造成左側血胸約一百二十毫升積血,左肺輕微塌陷。

頭部遭鈍物多次重擊,顱骨多處粉碎性骨折,顏面骨有多處明顯粉碎性骨折及撕裂傷,導致神經性及低血容性休克,當場死亡。

麥家祺錄取口供時表示,林正義到套房後,他抱怨林正義不定時以電話或到套房敲門催討房租,令他無法休憩、生活品質不佳。

林正義聞言後斥責麥家祺,「我把房子租給你,你為甚麼這樣不尊重我,說話態度這樣差」。

麥家祺受林正義斥責而惱怒,爭執期間錯手將他殺死。

案件經林正義兒子林明賢,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相驗後偵查起訴。

2015年8月31日,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法官楊峻宇、莊明達審理此案。

麥家祺在庭上痛哭認錯,堅稱殺人是意外,不是預謀,願意向死者家屬道歉,遭到拒絕。

檢察官郭季青指出,心理鑑定顯示,麥家祺全量表智商、語文智商、作業智商,均在中下智能範圍,對社會情境理解及問題解決的表現為其弱項,思考及問題解決較表淺、侷限。

全量表智商(Full Scale IQ, FSIQ)是標準化智力測驗(如魏氏智力測驗)綜合評估受試者整體認知能力的總體得分。
涵蓋語文理解、知覺推理/視覺空間、工作記憶和處理速度等多個維度,常態分布平均值設為100,標準差為15。

2015年4月21日,麥家祺在臺北榮民總醫院,接受精神鑑定,認為麥家祺罹患重度憂鬱症合併精神症狀(major depressive
disorder with psychotic feature)。

醫生認為,2012年年底或2013年年初,麥家祺逐漸發病。

2015年6月10日,臺北榮民總醫院的精神狀況鑑定書指出,2014年7月至12月,案件發生前,麥家祺處於重度憂鬱期(major depressiveepisode)發作狀態,但無「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其辨識行為之能力」。

法官認為,綜上所述,麥家祺於案發時無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無顯著減低之情形,應負完全刑事責任,無刑法第19條第一項不罰或第二項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餘地。

麥家祺代表律師主張,麥家祺智力屬於中下範圍,犯案後主動打電話報案,算是自首,希望獲得減刑。

法官指出,案發當日下午二時零三分,被告用手機報案,僅向勤務指揮中心接聽電話員警稱:「在臺北市光華路26巷205號二樓處發現屍體」,全然未提及該屍體係遭人殺害或被告就是兇手,

警員電話中詢問:「對方(即被害人)你認識嗎?」
麥家祺回稱:「啊,我沒有去確定」

上述情況,不構成自首情節。

解剖報告書證明,麥家祺所持攻擊林正義的器械,不論是質地堅硬無比的啞鈴或刀鋒銳利之水果刀,麥家祺明知持之攻擊人體,將造成身體立刻受有顯著傷害。

麥家祺攻擊林正義頭部、臉頸部及左胸等處,均是維繫人體生存的中樞神經系統。
麥家祺攻擊林正義之力道及攻擊次數,均可見是基於必致死亡的攻擊。

麥家祺多次以揮拳、持啞鈴毆擊頭部、持水果刀刺入左胸處等手段,猛烈攻擊林正義,致林正義受到嚴重傷勢,可見手段之激烈。

由此可見,麥家祺堅決殺害林正義,至為明確。

麥家祺所為,犯刑法第271條第一項之殺人罪。

麥家祺迄今未能與林正義家屬達成和解,綜觀全案情節,實不宜輕縱,有長期與外界隔離必要。

麥家祺自2009年來臺至今,無前科,無不良素行,事後於偵、審中均能坦承犯行,訴訟中透過父母與林正義家屬洽談和解,僅雙方尚未能達成共識等情。

按麥家祺年齡智識、社會經驗與其他一切情狀,量處無期徒刑,依刑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併予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案中一個啞鈴、一把水果刀,均係麥家祺所有且為殺人所用之物,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

麥家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2016年2月18日,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法官周明鴻、林惠霞,作出裁決時指出,麥家祺不符自首要件,審酌麥家祺透過父母與林正義家屬,達成以五百萬元和解賠償,現僅剩
十八萬五千元未給付。

林正義家屬不堅持原判的無期徒
刑,公訴檢察官求處十五年徒刑。

麥家祺犯罪情節重大,審酌他來台至今,沒有前科,素行尚稱良好,精神鑑定結果有憂鬱情形,予以改判十五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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