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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鑫1990年在內地山東出生。
2013年在山東省農業大學畢業,於北京工作及居住,於上海隆越影視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任職,是內地演員吳樾的私人助理及演員副導演。

2015年,上海隆越準備開拍網絡劇《仙班校園》,陳鑫在微博上招募非主要角色。
在微博留下聯絡電話,讓有興趣的人可找他。

2015年11月23日,吳樾到香港拍攝《寒戰II》,陳鑫隨行到香港。

X於1990年在內地出生,到香港讀書。
讀大學時擔任一些模特兒兼職工作,大學碩士畢業後做保險工作。
X在微博專頁留下訊息,表示想當演員。

X透過微博聯絡陳鑫,表示有興趣出演《仙班校園》。

陳鑫在微博對X說,「我們自己快要拍的那部戲,需找年輕漂亮美女,顏值身材都出眾。」

X說過往曾兼職拍攝一些節目,對陳鑫說有興趣拍攝網絡電影。

陳鑫約X在中環文華東方酒店大堂見面。

X認為是面試,答允赴約。

晚上十一時,兩人在中環文華東方酒店大堂與陳鑫見面,先外出晚膳,陳鑫向X介紹網絡電影內容,說X適合演劇中的學生或老師角色。

陳鑫說X並非表演專業藝術出身,沒有拍戲經驗,在選角上沒有優勢。

X說明白自己的況,因很愛演戲,想有機會爭取。

陳鑫說,「想演戲的人有很多,要人選擇你的話,你自然要付出更多,讓別人得到好處。『好處』是『你只有陪人瞓先會有呢個機會,大家各取所需,呢個就是所講的潛規則』,『瞓都要瞓啱人』,否則都是沒用。」

「『潛規則』在國內電影圈非常普遍,我以前曾向兩名女生講解及發展。其中一名女士仍在電影圈發展,另一人轉行成為網絡主播。」

X同意接受潛規則,表示已有心理準備,但不會做越軌的事,即跟人睡覺。
陳鑫其後要X跟他回酒店看資料。

2015年11月24日凌晨,X與陳鑫回到中環文華東方酒店423室房間。

X進房後,陳鑫要X坐在梳化,意圖搭X膊頭,X退開。

陳鑫表示對X有好感,X稱對陳鑫無感覺,要求離開。

陳鑫要求X多聊十分鐘,雙方拉鋸逾半小時。
陳鑫說,「都進來了,不要談工作的事。」

X心裏感氣憤及害怕,嘗試拉開門,遭陳鑫推近牀邊。

X想起電視播放相同情況時,女方會打男方幾拳及咬他作反抗。
X咬陳鑫的前臂、打胸口,以膝頭踢陳鑫下體,陳鑫無反應並推她到牀上,壓着X,抓着X雙手。

X掙扎想打陳鑫,陳鑫自稱「受軟不受硬」,要X「今晚必須留下陪我」。
X欲藉如廁趁機致電報警,陳鑫要她打開門小解。

之後,X再被推到牀上,陳鑫先脫掉衣服及摸X,X不情願地自行脫光身上衣服後發抖,因怕遭扯破衣服「無得再穿」,放棄反抗。

X為自保,順從陳鑫要求,包括替陳鑫口交三分鐘及性交。
期間,X提出要陳鑫戴上安全套。
完事後,X不敢離開。

凌晨三時半,X待陳鑫入睡,悄悄取回衣服,為怕吵醒陳鑫,如廁後也不敢沖水。

X離開房間時只穿回上衣、胸圍和內褲,直至行到電梯大堂才穿回褲子和鞋子。

X離開酒店後立即報警,警方到酒店房間拘捕陳鑫,調查後獲准保釋。

2016年1月某日,X在北角書局街一家糖水店內遇到陳鑫。

陳鑫問X,「有甚麼對不起你,你為甚麼要這樣(告強姦)對我?」

X回答說:「房內的事情沒有人知,但我怎樣離開,其他人都會看得很清楚。」

陳鑫說,「你的確是個好演員。我被控告強姦後很慘,在香港人生路不熟,言語不通,在北京打拼兩年才得到的工作亦已失去,更不知何時才能回內地。父母得知此案後,大病了一場。」

陳鑫問X,「可否想辦法不作證」,「例如在庭上說『唔記得』或『唔想講』。
陳鑫表示感抱歉及會補償,X不答允。

3月9日,X在北角英皇道街頭遇上陳鑫,陳鑫再提相類要求,X反駁:「我壓力都很大,你說家人擔心你,說得好像是我錯。」

X問陳鑫是否跟蹤她,陳鑫說不是。

X說,「不是每個女人都輕易哄騙,玩女人要付出代價。」
X隨後將陳鑫的要求告知警方。

陳鑫被落案控以三項罪名,包括2015年11月24日,在中環文華東方酒店房內,強姦女事主X(現年廿六歲),另外被控2016年1月及3月9日,慫恿X在法律程序中隱瞞證據,涉及兩項妨礙司法公正罪名。
刑事案件2016年第166號。

2016年7月4日,案件在高等法院開審,陳鑫在否認三項罪名。

控方開案陳詞稱,被告在微博向X自稱是電影《寒戰II》副導演。

控方傳召X作供,X以普通話在屏風後作供。
庭上播放兩人從酒店大堂進房的閉路電視片段,片中見不到X樣貌,但見到她身形高挑,身穿黃色上衣、白色長褲,兩人全程無身體接觸。

2016年7月5日,X繼續作供。
庭上播放有關閉路電視片段,見到X只穿上衣及短褲型內褲赤腳出房,手持手袋及長褲,急步行至電梯大堂才穿回褲子。

2016年7月6日,辯方盤問X時質疑,「被告早已發送該些電影資料給你,當時亦無叫你上酒店房,你根本毋須跟隨。」

「你肯自願上房,是因她要遵循『潛規則』及對被告有好感。」

X回應說:「不可能,早前收到的電影資料是《七星靈童》而非《仙班校園》,所以決定上房查看資料。」

「我堅信自己可在『保持原則』下,仍有機會靠實力取得角色。」

「因為見到被告一本正經,加上文華東方是五星級酒店,有很多遊客,不覺得有危險才上房。」

辯方指出,「入房後,被告從無阻止你離開,且先傾談逾半小時,同坐牀邊看維港夜景,被告期間吻你,你說『太快啦,需適應一下』,但沒有離開。」

X說:「你講得挺浪漫,她當我一直想走,只是被告在拖延。」

辯方說,「你曾稱用腳踢被告下體,但他沒反應,你的鞋頭很硬,被告不可能無反應。」

X反駁稱,「我係用膝蓋踢被告,而且並非大力。」

2016年7月7日,X繼續接受辯方盤問。

辯方說,「2015年11月24日,於酒店房內,你主動替被告口交,且替他戴上安全套。」

X否認主動,但同意當時分別在牀及書枱等多個位置進行性行為。

辯方說,完事後X問被告:「你答應我的事,何時可兌現?」
被告說回北京幫她辦,X因此不滿:「你不是想幫我,而是玩我。」

X在庭上否認。

辯方說,X曾叫被告刪除手機拍到的東西,因怕若流出不知怎辦,被告稱是用作收藏不肯刪掉。

X在庭上表示,不記得有否說過。

辯方再指出,X報警時用英語稱遭被告「force me to have sex」而不說「rape」(強姦),是因為無發生過強姦事件。

X解釋,日前在法庭外看到rape字,才知等於強姦。

辯方質疑X有碩士程度,不可能不懂此英文字。

X解釋該字並非常用,所以忘記,強調女警當時問她是否遭強姦,她確認。

2016年7月11日,陳鑫出庭自辯。

陳鑫供稱,「當晚談過『潛規則』後,X便隨我回酒店。」

「我們先談天『熱身』,接着是接吻擁抱。X主動脫衣、替我口交及戴避孕套,最終坐到我身上。」

「我們不斷改變體位,由牀上到桌上到窗邊再返到牀上。」

「完事後,X即要我兌現承諾,我說要點時間安排,X說:點解我感覺你做完之後態度就咁冷淡,你唔係只係玩玩我嘛?」

「X之後要求我刪除在性交期間拍下的照片片段,我拒絕,我們因此起爭拗。」

「X最後向我要錢搭車,我說身上只有數百元,X就說:太少啩,你住咁好酒店就畀咁少我。」

「我們為此不歡而散分別入睡,半夜三時多,我醒來發現X已離開,以微信問她為何不辭而別又不拿錢。」

「未幾有人敲門,我以為X看到訊息後折返,全裸開門,怎知門外是一班警察。」

至於兩項妨礙司法公正罪,陳鑫解釋兩次跟X偶遇,都只向她說求她說真話,否認要求她別作證和說會補償她等。

「反而是X跟我說:唔係個個女人都咁易被哄騙,玩女人係要付出代價的。」

控方盤問陳鑫時,問他是否對《仙班校園》一片面試的其他人都提及「潛規則」?

陳鑫說,部份圈中人都已經知道。

控方又問,X想找一個小角色就要跟他睡,那之後是否還要跟其他人睡?
陳鑫表示要視乎X自己需求。

2016年7月12日,陳鑫繼續接受控方盤問。

陳鑫說,「我們最初在床牀性交,但突然轉換在書枱繼續,是因當時:有想射(精)的感覺,想調整一下,至於為何選擇書枱,當時沒有多想。」

「我之後隨手拿起枱上手機拍下片段,當時沒有徵詢X的見,X亦沒有作聲,只是在呻吟,整個性交過程,X一直都是願意。」

「完事後,X問我電影角色的事,及後轉為叫我刪除拍攝的片段,我無答應後,X突然又轉問我拿車錢。」

控方問陳鑫,當時是否覺得X像妓女般問他拿肉金或想敲詐他。

陳鑫回答,「沒有這樣覺得」。

控方再問陳鑫雙手的傷勢如何造成。
陳鑫說,來港前打籃球擦傷外,案發前在拍攝現場遭送飯手推車撞到同一傷口。

控方指陳鑫一派胡言,指傷勢是因X反抗造成。
陳鑫否認。

控方又指陳鑫被捕後獲准保釋,條件列明不得接觸X,但他卻於2016年1至3月間,於北角一帶兩度接觸X。

陳鑫解釋,該兩次只是均碰巧見到X。

控方指出,陳鑫在該兩次均企圖左右X在法庭作供,提過會給她報酬等。

陳鑫否認。
陳鑫作供完畢。

2016年7月15日,暫委法官胡國興引導陪審團時指出,「事主作證時承認因怕衣服被撕破,又覺得被告受軟不受硬,故無作很大反抗,甚至作出配合性交的行為,包括為被告口交及戴避孕套。」

「她甚至與被告從牀上性交至書桌,再到窗口,擺出配合被告的姿勢,被告當時是否能知道事主當時不願意呢?」

「事主聲稱她曾掙扎及曾咬被告,被告接受醫生檢查,身上並無事主所述傷勢。」

「證據顯示,兩人未回酒店前,被告已向事主提及『陪睡換取角色』的潛規則。」

「兩人當晚才相識,沒有深厚感情,入房前甚至沒有身體接觸,在這情況下,事主是否預計到房間後會有性交發生?」

「法庭不是作道德判斷,而是考慮證供是否足以令被告定罪。」

六男一女陪審團退庭商議四小時,一致裁定陳鑫一項強姦及第三項妨礙司法公正罪不成立,但以大比數裁定第二項妨礙司法公正罪罪成。

辯方大律師蕭國辰求情時說,被告一直努力工作,因強姦罪被捕心情低落,並失去工作,只因碰巧遇見X時深深不忿,才說了不應說的話,並非有預謀犯案。

「被告父母因為被告涉案,奔走兩地及花錢花時間,對父母造成很大負擔,被告留港後期遭到羈押,已是最大懲罰。」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胡國興判刑時指出,「陪審團對呢三個控罪,有兩個控罪話你罪名不成立。」

「第一項控罪係強姦罪,呢個係一個好嚴重嘅罪行嚟,如果你係罪成,最少嗰個起點係判刑5年。」

「如果有其他加刑嘅因素,譬如好似打個受害人等等嘅嘢,或者恐嚇佢,或者攞把刀出嚟嗰啲嘢,判刑就會加重啲添。」

「第二項控罪同埋第三項控罪,都係妨礙司法公正嘅罪,但係第三項控罪,陪審團一致贊成你無罪。第二條控罪,佢哋係五比二贊成你有罪。」

「本席判你嘅刑,係要好忠誠咁樣反映陪審團嘅意思,即係當你係,而亦都係真,就係你強姦罪唔成立。」

「第二項控罪,即是話你喺2016年1月某日,你同X傾咗偈,根據證據嚟講,大約個半鐘頭,喺對話期間以誘因,想誘使佢對你強姦罪個控罪個法律程序唔畀證據。」

「當時因為你嘅強姦罪唔成立,你嗰個心理最緊要就係希望上庭無事,但係亦都有多少喺心裏係被冤枉嘅情緒,所以你大吐苦水,但又驚怕要經過法庭審訊你件案件。」

「你係喺國內嘅人,你留喺香港又要租屋住、又要無咗工作,係比較其他人係辛苦,又要離開你嘅家人,咁你父母都向我寫咗啲求情嘅信,都係有好多辛酸。」

「呢啲咁嘅罪行係無判刑指引,我睇嗰啲法律嚟講,大約普通係判刑一年。但係最重要,就係本身你係妨礙嗰個司法公正嗰個程序,喺本案嚟講係因為強姦嘅法律程序,咁應該係一年左右監禁嘅判刑係合適。」

「本席考慮到你自2015年11月24日之後開始就被拘捕,雖然畀咗保釋你,但係你都要被逼留喺香港,失去你嘅工作,喺香港係人生路不熟,留咗喺香港,咁都係一個相當嘅懲罰嚟嘅。」

「你以往係未犯過罪,本席都可以網開一面,判你八個月監禁。」

法官在處理證物時「有感而發」:「嗰幾段嘢(性交片段)害死佢(被告)啦,(否則)應該就無事,我覺得!」

控方表示會先刪除被告手機上與X的性交片段,才交手機予他。
辯方提出取回二十萬元保釋金,獲法官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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