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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清河1977年4月2日在內地台山出生,上下顎門牙位置天生沒有六隻牙齒。

1981年,胡清河隨父母由內地移居本港,一家在牛頭角上邨第四座八樓八X九室居住。
父親胡棣民(1938年出生),任職酒店房務員,母親陳金萍做清潔幫補家計。

胡清河(Whitman)六歲已識拆開鬧鐘,然後同父親,「唔使驚,我一陣整返。」
拆散一部航空母艦模型,半小時便能還原。

胡清河中三輟學後,以半工讀方式,在李惠利工業學院讀維修鐘錶課程,成績優異,每年均考獲第一名。

胡清河上午返學,下午於北角炮台山道恆利大廈三十八樓,奧米加代理維修公司任職學徒,又在九龍灣職業訓練中心,修讀鐘錶維修課程。

胡清河畢業後於奧米加任職學徒五年,家中珍藏二十多隻手錶。

胡清河由學徒晉升鐘錶維修技工後,Swatch手表連鎖店任職,月入九千元,給父母三千元家用。

Swatch創辦人老海耶克(Nicolas G. Hayek),生前極為熱愛自家手錶,不只同時戴兩隻,甚至經常在雙手手腕上同時戴六到八隻手錶。
老海耶克幽默地表示,這是因為集團旗下品牌眾多,需要親自測試與展示。

這種「雙腕戴錶(Double-Wristing)」文化,深深烙印在品牌血統中。
Swatch]創意總監 Carlo Giordanetti及許多集團高層,在公開場合依然維持一手各戴一隻手錶的傳統,笑稱純粹是為了「好玩與傳達創意」。

胡清河按Swatch手表連鎖店習慣。平時會左右手各戴一隻手錶。

1998年,胡棣民一隻戴了三十多年的奧米加表突然「唔行」,胡清河替他修理好,成為他最喜歡的手錶。

1999年4月,胡清河與在公司任職接待員的趙雅詩,成為戀人。
胡清河備結婚開始儲錢,將每月收入分成三份,除家用及自己日常開支外,另一份存入銀行,約有四萬元。

胡清河熱衷修理手錶,除日常上班修表外,親友送來壞表,他均能修妥,不收人工,只收回零件費用,堪稱手錶維修發燒友。

胡清河隨身攜帶傳呼機及兩部手提電話,若其中一部手提電話無電時,也可用另一部手提電話來覆機。

陳文輝(輝仔)1978年出生,出生貧困家庭,與父母及一姊一妹,同住元朗大旗嶺村四百二十一號一間村屋。

陳文輝父親在元朗谷亭街黑幫尋仇事件中被斬死,母親事後離家出走。

陳文輝與與胞姊及胞妹,搬往屯門大興邨伯父家中居住。

陳文輝寄人籬下,生活不檢點,經常招朋引伴回來,通宵喧嘩,屢遭投訴。

陳文輝無心向學,游手好閒,與朋友為伍,兩名「死黨」為方耀良(阿虎)、陳瑋瑤(阿瑤)。

中三輟學做過搭棚工人。

1998年,陳文輝在尖沙咀寶勒巷一酒吧,經朋友介紹認識胡清河,陳文輝知道胡清河是鐘錶修理技師,在一家大公司工作。

1999年,陳文輝與伯父發生爭執,被伯父驅逐,他回到兒時居住的元朗大旗嶺村四百二十一號一間村屋暫住。

這間村屋面積約二百多呎,兩房一廳,屋主是陳文輝的祖母莫歡。

1999年9月,其中一個房間出租給戴子文(1929年出生)。

陳文輝女友李詠儀(1979年),在卡拉OK做伴唱,其後搬來與他同居。

陳文輝藉詞搬屋,向胡清河借了一千元,胡清河二話不說,借錢給他。

陳文輝想與女友結婚,但沒有錢,想起胡清河之前曾借錢給他,但沒向他追討,以為胡清河身家豐厚。

陳文輝與方耀良、陳瑋瑤,合謀要從胡清河身上取得金錢。

謀財計劃是,陳文輝藉詞維修手錶,誘騙胡清河到大旗嶺村村屋,三人用胡清河的信用卡提款,取錢後殺死胡清河。

1999年12月10日,陳文輝打電話給胡清河接到,相約翌早上十時,到元朗為他修理手錶。

胡清河說,已約了趙雅詩帶侄兒到西貢相思灣燒烤。

最終決定早上十時到元朗,下午才去燒烤。

12月11日(星期六)早上十時,胡清河進入大旗嶺村木屋後,陳文輝、方耀良、陳瑋瑤、李詠儀都在屋內。
陳文輝叫李詠儀在客廳等候,與方耀良、陳瑋瑤,帶胡清河入房間,

三人合力綑綁胡清河,逼他講出信用卡卡密碼。

陳瑋瑤與李詠儀,到荃灣一家銀行,在櫃員機從胡清河銀行戶口提取一萬元。

等候提款期間,陳文輝吩咐方耀良,外出購買魚蛋粉回來做午餐。

上午十一時,趙雅詩打電話給胡清河,胡清河的手提電話未能接通,接駁到落留言信箱。

一小時後。一名陌生男子致電趙雅詩,「我係胡清河嘅朋友,佢而家幫我整緊嘢,佢叫我話你知,佢遲啲先搵你。」

下午一時許,胡清河致電趙雅詩,說在沙田幫朋友修理東西,叫趙雅詩先去燒烤地點。

趙雅詩覺得奇怪,胡清河絕少個多小時後才覆電話,又叫一個陌生朋友回覆。

五分鐘後,趙雅詩再致電給胡清河,電話仍是接駁到留言信箱。

陳文輝為防胡清河逃走,替他鬆綁,脫去他身上的衣物,搜出四張信用卡,脅逼胡清河說出密碼。

胡清河說出密碼後,陳文輝用木塊打胡清河的頭,再用繩索將他勒死。

方耀良、陳瑋瑤回到木屋時,發現胡清河已經死亡。

下午五時許,陳文輝託戴子文,購買一個盛載化學物品的四呎高藍色企身有蓋膠桶。
李詠儀給戴子文五百元,戴子文買到膠桶後帶回村屋,將餘下的百餘元交回李詠儀。

陳文輝與方耀良到村內米舖及五金舖購買清潔劑、火水、四包英泥。

三人合力將屍體放入膠桶,將英泥開水成為水泥,注入膠桶內,將蓋封好。

12月12日,陳文輝吩咐方耀良買火水回來,燒毀自己染有血漬的衣服、胡清河的錢包、身份證、手表等物品。

中午,陳金萍不見胡清河回家,打電話給胡清河,電話駁去秘書台留言,『機主要幫朋友手,好難覆機』。」
陳金萍與家人商場後,到秀茂坪警署報案。

晚上,陳文輝想將膠桶掉入附近的錦田河,打電話叫陳瑋瑤到木屋,三人將藏屍膠桶以側滾方式,碌到大旗嶺村一條天橋底時,因膠桶太重,就地棄置。

三人一共從胡清河的銀行戶口,取後七萬三千元,同時出售胡清河兩部手機,得到三千元。

12月13日,趙雅詩拿胡清河的銀行存摺到銀行打簿,發現胡清河的銀行戶口,於12月11日至12月13日,在荃灣、旺角、屯門、元朗,被提取七萬三千萬元,認為事不尋常報警。

12月15日,案件交由東九龍總區重案組第三隊跟進。

探員追查胡清河手機通話記錄,發現失蹤當日接過多個電話,由陳文輝的手機及大旗嶺一間木屋內的固網電話撥出。

東九龍總區高級警司蔡健祥懷疑是綁架案,下令調查工作要在絕對機密之下進行,不可輕舉妄動。

探員在荃灣一家銀行提款機的閉路電視錄影段,鎖定用胡清河提款卡提款的李詠儀。

警方出動所屬警區,俗稱「蛇仔隊」幹探跟蹤目標人物。

12月22日凌晨,東九龍重案組探員謝劍雄,到佐敦渡船街一個單位,拘捕陳文輝、方耀良、李詠儀。

謝劍雄向陳文輝作出警誡。

陳文輝說,「我明白,阿SIR!我係殺咗胡清河,我唔想累其他人。」

警方根據銀行提款機的錄影記錄,在青衣拘捕陳瑋瑤。

陳瑋瑤說,胡清河死亡時,他與方耀良都不在現場,回到木屋時,胡清河已經死亡。
他們在陳文輝脅逼下,將屍體放入膠桶內,注入水泥,合力搬到大旗嶺村一條橋底置。

早上七時,重案組探員押解陳文輝到棄屍地點﹐在橋底垃圾堆附近發現一個藍色塑膠桶,以黑色桶蓋封頂,用尼龍繩綁實。

探員發現屍體遭英泥封住,未能即時取出。

召來消防員將膠桶拖上石屎橋面,整個膠桶送到沙田富山殮房。

東九龍重案組警司李伯樂稱,「警方調查顯示,死者於失蹤當日是應一位在公眾場所認識的女子藉詞修表而邀約,前往大旗嶺一間村屋。」

「未料到屋內已有三男一女守候,將他禁錮及毆打,逼他說出銀行提款卡密碼後,在自動提款機提款,然後將他殺害,藏屍在一個高四呎、直徑呎半的大膠桶。加進水泥填塞,用蓋冚實﹐以膠索串連鑽孔縛緊,抬到距離第一兇案現場約百米,近元朗公路一條明渠,該渠上面橫跨有石橋,被警方尋獲時已傳出陣陣屍臭。」

「藏屍大膠桶連同水泥重達五百磅,需由十多名探員合力才能搬動,警方相信疑兇是用鐵車仔移屍,運至上述石橋,再推落橋底。」

「警方同時在膠桶附近檢獲一個手錶和一個銀包,暫時未知是否屬於死者所有。」

「此宗謀殺案中被捕三男兩女,年齡介乎十八至二十三歲,其中兩名女子分別任職售貨員及卡拉OK伴唱,都是在昨晨被警方拘捕,警方其後根據疑犯口供,到大旗嶺找到死者屍體。」

「案中死者家人從未接獲任何勒索電話,死者家境一般,目前尚未清楚五名疑犯行兇動機,亦不知道死者被何種兇器殺害。」

「有人指死者涉及一筆十萬元以下的款項,向他追討,警方於昨日傍晚將各疑犯帶回現場重組案情,同時檢走大批證物。」

陳文輝在警誡錄影會面時稱,「我犯咗大錯,會承擔後果,唔想連累無辜嘅人。」

「計謀係我一人諗出嚟嘅,我女友完全唔知情。」

「我自己好窮,住在人哋嘅地方,畀人睇小。」

「認識女友後,想有一間屋,兩個人一齊住,開開心心,所以諗辦法賺錢。」

「佢(胡清河)曾借千幾蚊畀我,我諗佢有啲積蓄,想打佢主意。」

「我同佢講,女朋友有隻手錶要佢幫手修理,呃佢去到案發現場。」

「我先綁起佢,喺佢身上攞走一張銀行卡,逼佢講出密碼密碼。」

「我叫女朋友去銀行攞錢,之後同另外兩人(方耀樑、陳偉耀),帶佢去另一房間,將佢重新捆綁。」

「我哋強逼佢講出其餘銀行卡嘅密碼,諗住再去銀行攞錢。」

「佢唔合作,我先用棍打佢頭部,後嚟用繩索捆綁佢條頸。」

「我只係想嚇吓佢,喺失控情況下,我拉實繩索,導致佢身亡。」

「我同另兩人多次去𨧹行提款機,喺佢嘅銀行戶口攞現金。」

「我哋將佢嘅屍體放入一大膠桶,之後加入水泥,第二日將藏有屍體嘅大膠桶棄置。」

「佢身上嘅其他財物,畀我哋燒毀或出售。」

方耀良在警誡錄影會時說,「1999年12月初,我同輝仔、阿瑤,喺尖沙咀一家酒吧傾偈,我問輝仔係咪認識得一啲有錢朋友。」

「輝仔話識得喺鐘表行業名叫Whitman(胡清河)嘅人,即係死者。」

「我哋計畫綁架同埋勒索死者,陳文輝話認識死者,驚會惹上麻煩,決定攞完錢再殺佢。」

「案發當日,輝仔夥同死者嚟到元朗大旗嶺村,我哋同死者話要『着草』,但係無錢。」

「我哋問死者攞錢,死者講出提款卡密碼,由阿瑤帶提款卡外出提款。」

「無幾耐,阿瑤攞咗一萬元返嚟,我哋商量後,認為只得一萬元唔夠,決定再逼死者講出其他提款卡嘅密碼。」

「我哋諗住等佢講出密碼之後,用尼龍繩勒死死者。」

「死者講出信用卡密碼後,我用枕頭套蒙住死者同埋踢打頭部,再用尼龍繩勒死佢,陳文輝喺側邊㩒住死者。」

「我哋三個將屍體倒置喺膠桶入面,再灌入水泥,棄置喺一條去水道嘅橋底。」

「我哋將得嚟嘅金錢,用喺酒吧消遣,購買手機及戒指畀自己同埋女友。」

陳瑋瑤在警誡錄影會時說,「無親眼見到殺人,我提款返回村屋嗰陣,發現屋內有血漬,先至知道死者死咗。我哋傾過勒索胡清河嘅屋企人。」

12月23日早上九時,六名消防員攜同氣壓鋸、鐵鎚、鑿等工具,到達沙田富山殮房,用鋸鋸開注滿水泥的藏屍膠桶。
屍體頭部至肩膊已與桶結合,消防員將膠桶鋸成三段,取出屍體。

膠桶內藏有外套、T恤、牛仔褲、運動鞋、毛巾、尼龍繩。

屍體被英泥封存達十一天,已變成一尊英泥像。

屍體全身赤裸,手腳扭曲倒豎䓤式藏於桶內,屍身開始腐爛,屍水與惡臭開始溢出。

十一時四十五分,六名重案組探員與法醫、鑑證科人員,再以鑿、鐵鎚、鉗、螺絲批等多種工具,逐小塊鑿開包裹屍體的水泥,歷時達三小時。
估計兇徒以四包水泥注入膠桶內,連同死者體重計算,總重逾五百磅。

法醫劉明輝驗屍時發現,死者缺了八隻牙齒,頭部喉嚨有傷,脊骨有裂痕。
皮膚表面和內臟已腐化,頭部有四處撕裂傷痕,腦部已變成半水狀,估計因頭部重創及遭人用手和繩勒斃。

死者可能被人用手或繩索勒死,又或者是遭他人使用手及繩兩種方式一同勒死,死者有可能是被多於一個人勒死。
估計於屍體發現前一至兩星期遇害。

下午一時許,胡棣民到沙田富山殮房認屍後,情緒十分激動。
胡棣民說,「屍體已開始腐爛,表面布滿泥灰,頭面無法辨認,頭髮似被燒過幾乎脫光,僅憑阿仔天生沒有六隻牙齒嘅特徵、面部輪廓、衣着同埋身形確定身份。」

下午二時,重案組探員,帶同一個類似藏屍用大型膠桶,再次押陳文輝返回大旗嶺現場重組案情,逗留三十分鐘後離去。

胡清河家人到場致祭,陳金萍痛哭高呼,「阿仔你死得好慘呀,你好返嚟啦,啲衰人實有報應等天收。」

12月23日,《成報》及《香港商報》刊登內容差不多的報導。

案中死者胡清河,二十二歲,為一家售賣時款手表連鎖店的鐘表修理技工,生前原與母親住在秀茂坪區。
據知他風流倜儻,雖有一名要好女友,但仍夜夜笙歌,流連酒吧,認識不少異性朋友。

而與案中其中一名兇徒認識經過,亦是在酒吧開始,由於二人均是「貓頭鷹一族」,且同是夜夜有新歡之輩,故雙方成為好友,結識兩年來,胡更多次向對方借錢,前後累計近十萬元之多。

警方調查發現,胡清河銀行戶口一筆約七萬三千元存款被盜去。
陳文輝、方耀良、陳瑋瑤,每人分得一萬八千元。

警方落案控告陳文輝、方耀良、陳瑋瑤、李詠儀,各一項謀殺罪名。

12月24日,四人在沙田裁判法院提堂,各被控一項謀殺罪。
案件編號:SPCC 8459/99

所有被告暫時毋須答辯,案件押後至明年1月14日再提訊,各被告還押看管。

2001年3月20日,代表李詠儀的大律師指出,「一名女警替被告錄取嘅口供,前後有出入。」

「被告聲稱被女警掌摑及威逼利誘,初時話只檢控佢偷錢罪,其後被控謀殺罪,警誡供詞唔可信,法庭唔應該接納為證供。」

法官裁定李詠儀謀殺罪名不成立,無罪釋放。

方耀良在候審期間,收押在西貢壁屋懲教所。

4月3日晚上七時,壁屋懲教所人員例行檢查期間,發現方耀良藏有打火機及香煙。
方耀良突然襲擊檢查的懲教員,其餘兩名職員上前制止,三名懲教員都被打傷。
其中一人須送往聯合醫院治理,翌日出院。
案件列作傷人案,交由將軍澳分區重案組調查。

5月23日,案件在高等法院開審。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刑事案件 2000年第144 號

首被告陳文輝、次被告方耀良﹙19歲﹚、第三被告陳瑋瑤﹙19歲﹚,同被控一項謀殺罪,一項阻礙合法埋葬屍體罪。

三名被告承認非法處理屍體,否認謀殺罪,陳文輝承認誤殺罪,控方不接納。

案件預計審訊六星期,控辯雙方將共傳召三十八名證人。

主控官魏富達開案陳辭指出,「首被告為籌錢與女友李詠儀同居,以為任職維修手表的死者略有積蓄,夥同第二及第三被告劫殺死者。」

「事發當日,首被告誘死者往大旗嶺村屋,三名被告之後制服及綁起死者,劫去信用卡,對死者拳打腳踢一番索取密碼。」

「第三被告與首被告女友出外提款時,首、次被告繼續索取死者其他信用卡的密碼,兩人以尼龍繩及枕頭套勒死者,死者一度鼻中噴血。」

「死者死亡後,首、次被告購買水泥及大水桶埋屍,三被告翌日燒掉死者衣物後,將藏屍膠桶棄置在天橋底。」

「政府化驗師證實,膠桶總重量達二百五十四公斤。」

5月24日,胡清河女友趙雅詩出庭作供,辯方大律師盤問她時。質疑胡清河生前有賭博習慣。

趙雅詩回應說,「佢唔鍾意賭錢,曾有同事因賭錢犯偷竊罪,佢只會勸人唔好賭錢,自己絕對唔會參與。」

6月19日,陳文輝出庭自辯時指出,「警誡錄影會面記錄嘅內容並唔真確,我係喺警員威逼利誘下,作出虛假招認。」

「我做售貨員,月入三、四萬元,絕無財政困難。」

「1998年,我喺尖沙嘴一家酒吧,認識死者,佢話自己係外圍波嘅『艇仔』。」

外圍波「艇仔」是非法外圍賭波集團中介人或代理,主要負責幫大莊家(幕後主腦)拉客、收受賭注(俗稱收「波纜」),同時向賭客追債。

「艇仔」主要職責係游說親友、熟人或者網民,去特定非法外圍賭博網站開戶、充值或落注。

以賒帳(信用額)、輸錢打折、充值回贈或送美金等手法吸引賭客。

「艇仔」通常在酒吧、波經檔口或熟人圈子裏面接觸賭客,根據賭客下注金額或者輸贏抽取百分比佣金(例如2%至5%不等)。

「1999年6月,我用一萬蚊向死者落注兩場英國超級聯賽,獲利三萬九千元,但一直聯絡唔到死者收錢。」

「透過朋友黃佩枝聯絡死者,佢回覆話:我無錢﹐遲啲先還。」

「案發前一日,佢主動聯絡我,相約喺第二日見面。」

「案發嗰日,我同佢喺旺角見面,佢話可以分期攤還欠款。」

「我話可以,諗起女友朋雙手錶壞咗,叫佢整,佢話可以。」

「我同佢返到大旗嶺,佢話整錶要收錢,可以喺欠債度扣,我唔肯,因為咁發生發生爭執。」

「我同另外兩人將佢捆綁,攞走佢嘅銀行卡,強逼佢講出密碼,叫我女朋友同另一個朋友,去荃灣喺佢嘅銀行戶口攞一萬蚊。」

「由元朗去荃灣要一段時間,我叫另一個朋友出去買魚蛋粉返嚟畀我哋食。」

「我同佢鬆綁,一齊『打機』,佢突然推開我,用一木塊襲擊我令我受傷,之後想開門逃走。」

「我好嬲,搶走木塊,多次用木塊打死者頭部。」

「死者流血,呼叫同埋想跑向門口。我突然失控,用手臂緊扣死者頸部,制止佢繼續呼叫,導致死者死亡。」

「當時好驚,因為一心諗住追返啲錢,點知殺咗人。」

「我到五金舖購買英泥,燒咗死者同自己嘅衫。」

「我同朋友將屍體放入膠桶,注入水泥掩蓋一天後,將藏有屍體溉膠桶棄置喺一條天橋下面。」

方耀良、陳瑋瑤作供時稱,胡清河死亡時,方耀良外出替胡清河購買魚蛋,陳瑋瑤從胡清河銀行戶口提取金錢。

方耀良、陳瑋瑤聲稱,被捕後遭警方毆打及利誘。

第二被告方耀良在警誡錄影會面時,承認勒死胡清河。

代表方耀良的大律師在庭上說,「第二被告投訴警方以唔恰當方式錄取口供,如令他赤膊受涼同埋喺後面踢佢。」

「藉詞我年輕同埋英俊,游說我同警方合作以換得減刑。」

負責本案的探員否認,法官在正式開審前裁定有關口供出於自願,但陪審團似乎有不同看法。

7月13日,法官阮雲道引導陪審團時表示,「陪審團若裁定首被告謀殺罪名成立,他們須再衡量第二及第三被告,是否『合謀』殺死受害人。」

「三名被告中,只有首被告承認錯手殺死受害人,其餘兩人辯稱案發時不在場。」

「首被告若只是誤殺罪名成立,第二及第三被告應無罪釋放。」

7月14日,四男三女陪審團自昨日上午退庭後,經過整整兩日商議,晚上仍未能達成裁決。

7月15日,三名被告等候裁決時,不時與代表律師談笑甚歡,神情十分輕鬆。

四男三女陪審團退庭商議三日兩夜,共四十五小時後,以五比二裁定陳文輝謀殺罪名不成立,誤殺罪名成立,理由是他沒有「謀殺或嚴重傷害他人身體的意圖」。

方耀良、陳瑋瑤謀殺及誤殺罪名都不成立。

法官正式裁定首被告誤殺罪名成立時,胡棣民夫婦突然闖入庭內,指罵三名被告有主謀,沒有悔意。

陳金萍說,「我哋絕子絕孫呀,一無所有呀,有晒預謀無理由判誤殺,罪名咁輕,佢哋好着數!」

「阿仔,你畀人咁殺死天理何在,我好痛苦啊,啲犯人重喺度笑笑口呀,個天(正下雨)而家流緊眼淚呀!我寧願死嗰個係我!」

「你哋陪審團係咪人嚟,咁判法,你哋有無仔女,我真係好痛心,我唔服呀!嗚嗚!」

「你哋(被告)喺度笑,佢(死者)二十二歲咋,只不過係一個手無寸鐵嘅細路,你哋有晒預謀攞佢啲錢,法律咁唔公平?!」

法官決定暫時休庭,由庭警勸喻兩人離開。

由於案件審期長,法官准予陪審員豁免五年任期。

代表首被告陳文輝的法援署大律師Peter lavac坦言很開心,「案中事實上有唔少疑點,可以證明首被告只係一時衡動犯錯。」

次被告方耀良的辯護律師Duncan Percy表示,「次被告接受警誡嗰陣承認殺人,係當時被警方毒打兼威逼利誘下,先至自願認罪。案件開審後,佢已鄭重提醒陪審員注意呢一點。」

負責本案的東九龍重案組第三隊總督察任超凡,對裁決感到意外及驚訝。

陳金萍在庭外說,「阿仔,你喺邊度呀,你喺唔喺度呀,你死得好冤枉呀,佢哋(被告)殺咗人仲笑笑口,好光榮咁,笑得好開心呀,真係天無眼呀,殺人唔使賠命,嗚嗚嗚……」

胡清河女友趙雅詩對判決感到失望和無奈,「三名被告聞判嗰陣,竟然『得戚陰笑』嘅表現,感到恐怖。
根本好清楚邊個係好人,邊個係壞人,法庭無理由放過佢哋。」

「佢真係好乖仔,好孝順,會主動畀父母家用,連鄉間嘅祖母都照顧,就算自己『死慳死抵』都會儲錢畀屋企人。」

胡棣民說,「人生無常,點會諗到將來發生乜事,會遇到乜人呢!」

「我個仔第一日失蹤,已經被佢哋殺殺,仲攞埋信用卡啲錢,根本三個被告喺成件事早有預謀,咁都唔判謀殺罪,咪盞佢哋第日再害人,我個仔已經死咗,我唔知邊個再會受害,影響社會!除非法官判佢哋終身監禁,否則點都唔會服氣!」

胡清河家屬引用《罪行受害者約章》,要求提交陳述書,希望法官考慮事件對受害人家屬帶來的傷痛,增加量刑。

胡棣民夫婦為胡清河在慈雲閣安設一靈位,差不多每隔四天便前來拜祭,每次都帶同兒子喜愛食物前來。
打理靈位一番後,呆在靈前良久不語,望着亡兒遺照時,忍不住痛哭,經常逗留個多小時始願離去。

胡棣民說,「佢阿媽一見個仔張相就好傷心,唔想再刺激佢,所以只係喺一間佛堂幫佢買咗靈位。」

「阿仔遺物包括音響器材同埋幾對波鞋,我都唔敢郁,怕睹物思人。」

「佢阿媽成日諗住個仔,每次上街也希望撞到佢,帶佢返屋企,有次我見到個男仔好似我個仔,我返轉頭望咗佢幾次。」

陳金萍說,「禮拜六阿仔唔使返工,我一放工就打電話問佢今晚想食乜嘢,點知電話駁去秘書台留言,話『機主要幫朋友手,好難覆機』。」

「我個仔得廿幾歲,就畀佢哋殺死,而家判誤殺,最多坐十幾年監,放監嗰陣先至三十幾歲,重有很多時間殺人,對社會造成極大危險﹗」

「我唔識英文,唔能夠同佢哋﹙律師﹚直接溝通,亦都唔識聽,好想法官可以畀我同佢表達我對裁決嘅感受。」

7月16日,法官原定聽取辯方求情後判刑,控方特別引用《罪行受害人約章》,要求讓死者父母在庭上發表意見,以便法官判刑時作參考之用。

代表首被告陳文輝的代表律師隨即提出反對,「案件經過六十幾日審訊,首被告在預審嗰陣已承認誤殺罪,遭控方拒絕,最後經陪審團裁定誤殺罪名成立,反對案件繼續押後。」

陳金萍在庭上向法官澄清,「我個仔並唔係好似三名被告所講有參與賭波,唔明白點唔相信警方調查結果。」

「我唔識英文,但都想喺法庭上向法官表達感覺,就算只有幾分鐘都好!」

「如果判謀殺,我無嘢好講,但咁樣判法,佢哋出番嚟仲好年輕,係會危害市民安全!」

法官阮雲道表示,「從未試過有受害人家人,在案件判刑前上庭作供,考慮後決定接納控方要求。」

法官將案押後至本周五(二十日)宣判,強調這項安排對於判刑結果不會有影響。

胡清河父母都認為有此安排是好事,胡棣民在庭外揮淚說:「有得畀我講感受梗係好啦!等我可以趁法庭未判刑期之前提出不滿,我好希望判罰犯人的刑期重啲!」

7月20日,主控官魏富達表示,胡清河母親已錄取一份供詞,準備呈交法庭,內容主要是要求法庭給兒子一個公道。

主控官引用《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二十七條,主要是針對首被告的誤殺罪,要求法官加刑,並將死者母親供詞呈堂,作為加刑參考。

首被告代表大律師反對控方申請,「由於未曾詳閱死者母親供詞,需時研究條例及尋找案例,申請將案押後至下周一判刑。」

法官阮雲道表示,「呢種做法唔尋常,本案只有首被告誤殺罪名,屬非有組織罪行,質疑該條例是否適用。」

控方認同法官意見,但相信死者母親供詞,對法官考慮加刑時有幫助。

法官押後致7月23日宣判。

負責本案的探員,歡迎主控提出的做法,他們帶胡清河父母返警署,先行錄取對本案感受的供詞,安排兩老與主控官會面。

律師郭棟明表示,「控方以《約章》申請將判刑押後以聽取家屬意見,做法十分罕見。」

「《約章》並唔係法律,只係律政司為所有調查同埋檢控人員發出嘅指引。」

「法官判刑嗰陣,死者父母嘅意見,一般唔會成為考慮因素,《約章》唔能夠當作證供呈堂。」

陳金萍在庭外說,「我話對裁決千萬個唔滿意,希望畀番個仔一個公道,判佢終身監禁!」

「咁嘅判決係唔啱,擺明係謀殺,啲垃圾陪審團點判?!咁咪畀信心啲殺人犯。」

「我以為法律係公正!有機會畀我講就最好,我一直想爭取機會向法官表達意見,我強調我個仔唔係咩『艇仔』!」

胡清河父母向傳媒派發控訴書。

1.我們是死者的父母親,希望趁此機會表達我們對判決的不滿,我們認為判定是一千個不合情理及不公道。

2.我們與兒子關係一直非常密切,猶如同出一條生命。我們的兒子生性純良,平日樂於助人,不會惹事生非,也不賭錢,連麻省(雀)也不懂。

3.我們的兒子是家中的心干(肝)寶貝,自爸爸退休後,便成為家庭經濟支柱。
本來一家人可以很開心過日子,我們倆(兩)老無什(甚)麼奢望,只求一家三口平淡渡(度)過餘生,兒子是我們唯一的記托(寄託),但現在我們一無所有,胡家唯一香爐(燈)也絕後,餘下我們倆(兩)老孤苦無靠,一家開支也靠我一人微薄收入。

4.我們的兒子為人孝順,每月二十六日,一出糧便拿家用回家,中三畢業後,隨自己意願到李惠理(利)工業學院讀書,一年後被一大公司賞識,挑選進入該公司工作.
由最初四千八百元的月薪,經過五、六年工作及多次加薪,至現時近一萬元月薪,由於勤奮好學,樂於助人,深得同事及上司愛戴。

5.當日兒子曾致電他的女朋友,說要到元朗替朋友修理鐘錶,所以要遲些才陪她與家人燒烤,誰知一去不返,證明犯人有心利用兒子善良的心,全心欺騙他,並有計畫地謀財害命。

6.犯人還用很兇賤(殘)的手法對付手無寸鐵的好人,是應該受到應有的懲罰,我已痛失愛子,我也怕其他人士會像我一樣不幸,成為下一個受害者。

7.警方一直對我說,香港的法律是公正,殺人一定得到制裁,但結果判決未能裁定犯人謀殺罪成,令我們好失望,我一直認為殺人要填命,香港沒有死刑,我們期望法官明察秋毫,重判犯人終身監禁。

案件主控魏富達透露,「盤問各被告嗰陣,喺佢哋眼中看出『冷酷和殘忍』,絕唔會因犯案而憂心難眠。」

7月23日,代表陳文輝的大律師黎偉力求情時指出,「本案唔單只係對死者同佢嘅家屬係可怕同埋悲劇,對首被告亦都係一樣。「

「首被告喺案發後知道做錯,對死者嘅死亡深感悲傷同埋後悔,佢嘅下半生將留下陰影。」

「首被告喺本案預審嗰陣,已承認誤殺罪,只係控方不接納,令佢需要喺六十九天漫長聆訊入面,為謀殺控罪辯護,心理同埋情緒飽受傷害。」

「首被告唔係存心殺害死者,佢嘅祖母年老體弱,法官若判處重刑,首被告或許唔可以同祖母再見面。」

次被告方耀良代表律師指出,「次被告只係協助首被告用混凝土處理屍體,事後深感後悔,較本案嚴重嘅Hello Kitty肢解案,該案面對相同控罪嘅被告,只判處入獄三年。」

第三被告陳瑋瑤代表律師求情稱,「第三被告過往無案底,他只是幫助另兩名被告搬運藏有屍體嘅膠桶,其他細節一概不知。」

高等法院法官阮雲道判刑時指出,「陪審團作出裁決當日,見到死者父母情緒波動,理解呢個自然反應,正如其他人痛失子女嗰陣,都會表現傷痛。」

「首被告聲稱一時衝動殺害死者,雖然獲陪審員接納,但首被告自辯嘅版本矛盾重重。」

「首被告係有意圖隱瞞殺人事件,將屍體藏入膠桶棄置,目的令別人永遠無法搵到屍體。」

「控方唔肯接納首被告承認誤殺罪,係恰當做法。」

「首被告辯稱死者找他投注外圍波,欠他三萬九千元『波纜數』,事發當日,首被告找死者還錢。」

「根據死者女朋友口供,死者對足球沒有興趣,佢嘅女友對足球興趣更為濃厚。」

「死者上一次看足球,係1998年世界杯賽,死者唔會參與賭波,唔構成首被告話死者欠佢賭債而動殺機嘅理由。」

「本席認為死者唔會參與賭波活動﹐亦唔相信死者拖欠他人賭波贏取嘅三萬八千元彩金。」

「死者屍體發現嗰陣無着衫,首被告既然決定藏屍,無需要剝咗死者嘅衫。」

「首被告自辯時稱,死者衣服沾有血漬,他們將死者屍體放入膠桶前,替他脫去衣服。」

「死者屍體放入膠桶後,灌上水泥,係咪剝咗有血漬嘅衣服,又有何相干?」

法官強烈批評陳文輝殺害胡清河的行為「離譜」。

「陪審團裁定首被告誤殺罪名成立,係基於相信首被告唔係存心殺害死者,或令佢身體嚴重受傷,但唔不代表陪審團完全拒絕接納控方案情。」

「屍體喺案發後十一日先至被發現,顯示被告有意圖毀屍滅跡。」

控方早前首度引用《罪行受害者約章》,要求法庭以死者父母苦況作為判刑參考,準備將死者母親供詞呈堂。
其後引用《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要求法官就首被告的誤殺罪加刑。

該份陳詞內容主要提及胡清河父親胡棣民對兒子的評價,強調胡清河並非辯方所指是外圍賭波集團「艇仔」,胡清河去世後對胡家造成極大衝擊。

法官說,「死者任職鐘表維修,每月給二千元家用。佢係獨子,父母已屆退休年齡,期望兒子照顧他們的晚年。本席深切體會死者父母痛失獨子嘅心情。」

「本案係一宗最惡劣嘅誤殺同埋非法殮葬案件。」

「死者係孝順仔,如今遇害,法庭對死者父母甚表同情,然而法庭不會考慮引用《罪行受害者約章》陳詞,作為判刑考慮。」

陪審團裁定陳文輝誤殺罪名成立,判入獄十四年。
妨礙合法埋屍罪入獄三年四個月,其中兩年刑期與誤殺罪分期執行,共入獄十六年。

「非法處理屍體罪」不存在於香港的成文法例,而是由歷史案例累積下來的普通法罪名,常被控為「阻止屍體合法埋葬」(Preventing the lawful burial of a body)。

只要被告意圖隱藏屍體、毀屍滅跡、妨礙或延誤屍體獲得合法殮葬,例如丟棄嬰屍、支解死者、焚燒或藏匿屍體,不論被告是否直接導致該人死亡,均已觸犯此罪。

根據香港普通法原則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這項可公訴罪行最高刑期為監禁 七年及罰款。
法官通常會根據是否有支解、對屍體的破壞程度,決定是否判處最高刑罰。

法官說,「1996年一宗上訴案件中﹐非法處理屍體罪名刑期起點為五年,考慮到被告認罪,減刑至三年零四個月。」

方耀良、陳瑋瑤,裁定阻止合法埋葬屍體罪罪名成立,判入獄三年四個月。

法官稱讚負責調查的東九龍重案組第三隊表現出色,「從調查一宗失蹤人口案,喺死者嘅手機上尋獲線索,追蹤到被告喺事發後搬遷往另一處地址,最終拘捕疑兇。」

東九龍重案組總督察任超凡說,「能夠喺案發兩日後迅速破案拘捕三人,係隊中集體努力成果。」

「破案關鍵之一,係成功透過死者家屬同疑犯電話嘅對話,鎖定目標人物。」

「整宗案件共出動三四十名探員,破案後均十分振奮,看到涉案兇徒手法殘暴,且無悔意,案發後仲有心情慶祝生日,時下年輕人道德觀念真係薄弱。」

「本案裁決令人意外,控方及警方會作出檢討吸取經驗。」

「尊重法官判刑及陪審團裁決,死者父母如有任何需要協助及申訴,警方一定會繼續幫忙跟進。」

「代表首被告嘅大律師認為,是次審訊冗長係浪費公帑,我感到好荒謬。」

「警方嘅舉證已做足一百分,無論如何,今次審訊同埋判決,都令控辯雙方、警方以至法官吸收到唔少經驗。」

一名參與偵查案件的探員,坦言對判決失望,「警方手上嘅證據,足以令三人入罪,奈何始終說服唔到陪審團。如果可以做多一次,一定可以判入謀殺罪!」

律政司發言人表示,「會先研究判詞,再決定有否需要研究上訴問題。」

胡清河母親陳金萍認為判刑太輕,「我一直相信法律係公正,點解等咗三年,畀個咁樣嘅結果我……」

「簡直係慘無人道,天理何在呀?我個仔畀人打死,有人判得兩三年,香港市民點樣有公平?」

「其中兩被告判刑三年幾,很快就可以出獄逍遙法外。殺人只係坐三年監,呢個係乜嘢社會,我都去殺人……」

「佢(被告)無得到應有懲罰,佢好開心,三年後佢哋放出嚟,市民就無好日子過。天理何在呀?好人死咗無好報,咁嘅結果,我點同個仔交代!」

「2005年迪士尼樂園將來喺香港建成後,我曾經叫仔仔到時帶我去,佢話好,但係而家我連呢啲小小嘅願望都無埋!嗚嗚,我真係一千一萬個唔滿意,」

「我返去點同個仔講?阿仔﹐你知唔知你阿媽阿爸點樣……我而家叫天不應叫地不聞。你阿媽求助無門呀﹗」

「我而家真想死,清河你喺邊呀?殺人犯無應得嘅懲罰,佢哋三個殺人後有律師幫佢哋,你死咗,有邊個幫到我呀!我而家乜希望都無晒!」

「陪審團係垃圾,日日食屎大,如果日後佢哋嘅仔女有事,就明白我嘅心情。」

胡棣民稱,「殺人唔使填命都要判終身監禁,而家只坐幾年就無事,我一世都無咗個仔!」

「裁決好殘忍,都荒謬㗎,垃圾陪審團咁判法簡直係幫兇喇,慘無人道!一定會上訴。」

法律界人士涂謹申指出,「沿用嘅陪審團制度係刑事案嘅最後『把關人』,被告有上訴權但原告沒有,看似唔公平,但陪審團係依事實而唔係法理作出裁決,法官唔能夠更改判罪,只能喺規定下判刑期。」

「假若沒有陪審團制度,不由市民作邏輯判決,單由法官裁定,可能出現唔理性或誤判情況。」

陳文輝代表律師認為判刑太重,陳文輝決定提出上訴,要求減刑。

7月24日,胡棣民夫婦以大字報在尖沙咀碼頭抗議。

8月10日,陳文輝不服判刑,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要求減刑。

12月18日,陳文輝通知法庭放棄申請,上訴許可申請在同日被撤銷。

2003年2月,陳文輝提出申請,要求法庭裁定較早前放棄申請決定無效,要求法庭重新處理要求減刑的上訴許可申請。

陳文輝的理據是,法援署於2001年底通知撤銷他的法援。
事出突然,他不知如何面對及處理上訴事宜,加上沒有大律師協助,無可奈何下,決定暫時停止上訴。

8月14日,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楊振權聆訊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01年第283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刑事案件2000年第144號。

楊振權法官宣讀上訴法庭判案書時出,「 申請人承認殺死死者,亦承認阻礙合法埋葬屍體罪,但否認謀殺罪。」

「申請人說殺死死者嗰陣,無意圖殺死佢或導致佢身體受嚴重傷害。」

「申請人承認誤殺罪,換取控方放棄謀殺罪指控,控方唔接納。」

「案件交由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阮雲道,會同陪審團審理。」

2001年7月15日,經審訊後,陪審團以五比二大比數,裁定申請人謀殺罪罪名唔成立。」

「陪審團一致裁定申請人,誤殺罪罪名成立,原因係申請人殺死死者或導致佢身體受嚴重傷害嘅意圖未能確立。」

「其餘兩名被告人,被裁定謀殺罪同埋誤殺罪罪名都唔成立。」

「申請人指原審法官話佢並唔係喺一時衝動情況下殺人,而係有計劃之下劫取死者金錢,呢個講法同陪審團嘅裁定唔一致。」

「申請人指陪審團裁定佢謀殺罪罪名唔成立,只係誤殺罪名成立,這一點顯示,陪審團唔信納錄影會面記錄,而係接納申請人喺法庭嘅答辯理由,並以此作為定罪基礎。」

「原審法官須以申請人答辯理由作為量刑基礎。」

「喺呢個情況下,申請人認為自己嘅判刑,遠較同類案件為重。」

「申請人指原審法官,受報紙報導同埋死者父母喺法庭嘅激動表現影響,判刑嗰陣有所偏差。」

「申請人指原審法官,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行使酌情權,加重判刑,做法唔妥當。」

「記錄顯示,控方雖然曾向法庭申請,要求法庭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加重判刑,原審法官事實上無接納控方申請。」

「法官喺判刑嗰陣,清楚表明唔會受死者父母行為影響。」

「申請人呢兩點上訴理由,完全唔能夠成立。」

「申請人被裁定誤殺罪名成立,唔代表原審法官必需用佢嘅答辯理由作為判刑基礎。只要判刑基礎同陪審團嘅裁定無衝突,原審法官有權根據整體案情,就事實作出裁決,並以嗰個事實裁決作為判刑基礎。」

「陪審團只係對申請人,係咪有殺死死者或導致佢身體嚴重傷害嘅意圖有疑點,裁定申請人謀殺罪罪名唔成立,但唔表示陪審團必然係唔信納錄影會面記錄嘅任何部份。」

「原審法官有權唔接納申請人,有關死者爭佢錢嘅指控。」

「原審法官有權認為。死者被殺嘅確實經過,並唔係全部清楚。」

「法官有權認定申請人並唔係一時衝動殺人,而係誘使死者到案發地點,目的係劫取金錢。」

「誤殺案件一般無有量刑指引,原因係唔同嘅誤殺案件,被告人嘅罪責可能分別甚大,判刑亦因此有所不同。」

「本案性質實屬極端嚴重,即使根據申請人嘅答辯理由,佢同其他同謀,將死者捆綁、毆打、禁錮,目的係要死者透露銀行卡密碼,以便申請人同佢嘅同黨,可以喺短時間內,從死者唔同嘅同銀行戶口提出巨額金錢。」

「即使只係一般禁錮同埋搶劫案件,以上述案情,量刑基準亦會超過十年。」

「更為嚴重嘅一點,係案件涉及人命。不論死者被殺經過嘅真相如何,死者死前曾受毆打係事實。」

「申請人同佢嘅同謀,處理屍體嘅方法更屬麻木不仁,令人髮指。」

「呢單係一宗謀財害命、毀屍滅跡嘅案件。」

「以案情嚴重性,即使以申請人承認嘅控罪為基礎,整體判刑十六年,並唔係過重,亦無違反判刑原則。」

「申請人要求減刑嘅申請,完全無論據支持。」

「申請人早已放棄要求減刑嘅申請,而家要求法庭裁定放棄申請為無效,申請人須提出足夠理據,顯示較早前放棄申請嘅決定,並唔係故意或者喺了解情況下作出。」

「申請人就放棄申請所作嘅解釋,既唔合理亦唔構成令放棄申請無效嘅足夠理據,更重要的是,申請人提出嘅減刑上訴,無足夠理據支持。」

「申請人要求本庭視其在2001年12月18日,作出嘅放棄申請決定無效嘅申請,必需駁回。」

陳文輝出獄後,改名換姓,在天水圍天瑞路88號俊宏軒L18號地舖,開設一家名為四川涼拌食店。

2021年,四川涼拌搬到天水圍天瑞路88號俊宏軒地下L25號舖。

2022年6月,有網民在FB留言問:「其實網上傳聞,你好多年前喺村屋犯過誤殺罪,仲send律師信比相關YouTube頻道叫人收聲,係咪真嘅呢?」

陳文輝回答:「我有過謀殺呀,但我出來十幾年,早有家室,早已改過自新。所以有人講我堂(當)年事,吹到天花龍鳳,我都抱住平常心去過,不理亦不會留言回應,更加不會嘥鈯去發律師信,因為我心態係(數已找,不用封別人嘴巴)」

「最後打擾回應多一句,我從不會做任何事去唔比人佑我嘅過去,因為識我嘅人都知,也不是什麼秘密」

6月4日中午十二時十一分,陳文輝在臉書發帖,

「各位辛苦了,打了一整天字,麻請去別的討論區去繼續,本專業(頁)目的不是用於討論,為免影響我的客人,我要刪除之前的留言了,最後多言一句,客人支持的,是本店的食物及服務態度,人云亦云,嘴巴互罵,唔代表成熟,多說無用,感謝」

從東方傳統古籍觀點來看,殺人犯在人間坐牢,僅僅是償還世俗法律的「國法罪」,不能直接折抵或償還精神與宇宙律法上的「因果罪業」。

聖嚴法師引述律宗古德觀點指出,殺人屬於「性罪」(本質上就是罪惡,不論佛陀是否制戒、人間是否判刑都一樣存在)。
在人間坐牢、受刑,只是了結世間法。
如果沒有發自內心的深切懺悔與功德迴向,殺人所產生的命債(性罪)與因果反彈,在因緣成熟時依然必須償還。

古籍記載,因果的成立在於「冤冤相報」。
兇手坐牢是國家關押他,被害者的魂魄並沒有因為兇手坐牢而得到補償或釋懷。

道家核心因果古籍指出:「禍福無門,唯人自召;善惡之報,如影隨形。」
「報」指的是天道承負。

書中記載「以惡蓄兵而殺人」等罪,天道會奪其紀算(減少壽命),甚至報應在子孫身上(承負說)。
人間的監獄並不能替天道收回這筆「惡帳」。

古代儒家雖強調法律「殺人償命」,但也同樣相信冥冥之中的天理。
殺人的惡劣心念(意樂究竟)已經在宇宙中留下極深負面能量,不會因換取了幾年的牢獄自由而自動煙消雲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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