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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浩基1976年出生,讀書不成,工作懶散。
1994年,陳浩基開始吸食海洛英及冰,有極深毒癮。
陳浩基有九次案底,八次與毒品案有關,一次涉及行劫。
1998年2月27日晚上,陳浩基與女友羅嘉慧(1977年出生),三個「道友」在元朗木橋頭村,羅嘉慧租住的村屋內吸毒。
2月28日凌晨,羅嘉慧投訴其中一名「道友」陳卓倫(1975年出生)偷她的錢,還私下約她出街。
陳卓倫極力否認,陳浩基相信羅嘉慧,與另兩名「道友」,圍毆陳卓倫。
陳卓倫身受重傷,陳浩基沒將他送到醫院治療,禁錮在木屋內。
3月3日,陳浩基同另一「道友」鍾永清,將陳卓倫車去元朗白沙村一個垃圾站,企圖燒死陳卓倫再毀屍滅跡。
期間,一對情侶經過見到報警,警方拘捕陳浩基與鍾永清,陳卓倫送院後不治死亡。
法醫驗屍時發現,陳卓倫頭、頸、胸均有瘀傷,頭骨有傷痕,內有瘀血,身體98%燒傷,因燒傷致死。
陳浩基與鍾永清各被控以一項謀殺罪名,解上高等法院受審。
1998年11月,鍾永清在羈留期間因癌病去世,無法接受審判。
1999年6月23日,六男一女陪審團退庭商議四小時,一致裁定陳浩基謀殺罪名成立,法官依例判處終身監禁。
2000年,陳浩基不服判刑提上訴,最終被駁回。
2016年6月21日,淘大工業村時昌迷你倉四級火警,坍塌搜救專隊高級消防隊長張耀升,剛晉升為消防隊目的許志傑,先後殉職。
陳浩基在赤柱及石壁監獄服刑十九年,看到火災新聞,向消防處處長寄出悼念信及慰問卡,慰問張耀升遺孀陳美樺。
陳浩基企圖將自己營造成極具同理心、痛改前非犯人,影響「長期監禁刑罰覆核小組」評估。
7月31日,陳浩基寫信指示羅嘉慧,冒充陳美樺,以「Cheung Lydia太太」名義,撰寫一封於8月8日回覆的感謝信,「感謝在囚人士陳浩基的誠懇慰問」,要求懲教署署長轉達謝意,意圖影響長期監禁刑罰覆核小組,將終身監禁改為有期徒刑。
懲教署收到感謝信後進行內部核實,主動陳美樺,陳美樺證實從未寫過這封信。
懲教署調出羅嘉慧探監時的錄音,證實與陳浩基合謀偽造文書。
懲教署報警要求調查,政府化驗師在感謝信上,檢獲羅嘉慧指紋。
羅嘉慧被捕後承認一切由陳浩基教唆。
探員在羅嘉慧家中,搜出陳浩基指示她犯案的信件。
2018年8月1日,羅嘉慧與陳浩基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
案件編號:WKCC 3406/2018
控方表示已準備讓兩名被告答辯,辯方要求暫時毋須答辯,以向控方索取文件及提供法律意見予兩名被告。
兩人暫時毋須答辯,裁判官將案押後至9月27日再訊,下令羅嘉慧期間不可到監獄探望陳浩基。
9月27日,羅嘉慧(第一被告)承認一項偽造,一項使用虛假文書罪名。
陳浩基(第二被告)承認一項協助、教唆,慫使及促致偽造罪,一項協助、教唆,慫使及促致使用虛假文書罪。
律師求情時,呈上羅嘉慧父親及僱主撰寫的求情信,說她合作、有反省及有悔意,承諾不會再犯。
律師表示,「第一被告喺十六、十七歲嗰陣,就同第二被告拍拖,即使第二被告坐監二十年,仍然對佢不離不棄,因一時愚蠢聽人指示行事。」
「第一被告係孝順女,平時需要照顧七十二歲父親。」
「第一被告過往雖有數次案底,近年已經守法,有穩定工作及積極生活。」
「第一被告任職侍應工作表現良好,僱主表示會繼續聘用她。」
「她親自撰寫感謝信與心意卡給張耀升遺孀,一念之差下,偽造張耀升遺孀名義嘅求情信。」
「第二被告擔心年老雙親,想提早出獄照顧佢哋,先會愚蠢犯案。第二被告坦白認罪,經反省後悔,承諾不會再犯。」
裁判官下令為兩人索取背景報告,將案件押後至2018年10月11日判刑。羅嘉慧獲准以五百元保釋,陳浩基因原本的謀殺罪需繼續還柙。
10月11日,裁判官黃雅茵判刑時指出,「雖然兩人嘅動機涉及家庭同埋感情,但控罪性質非常嚴重,因為這直接干擾長遠監禁覆核委員會嘅公正運作,判刑必須反映罪行嚴重性。」
「第二被告行為極度自私,利用社會對殉職消防員的同情心及家屬的傷痛達到個人目的,手法卑劣,必須加刑以示懲戒。」
「第二被告在案中屬主要角色,策劃整個犯案過程,若非事件被揭發,最終得益者只有他。」
「該虛構信件未必能對其刑期覆核起確實作用,第二被告亦有悔意,判加監八個月,與終身刑期同期執行。」
「第一被告與第二被告,角色分別大。第一被告在第二被告入獄前認識多年,且是情侶,受第二被告教唆犯案。」
「第一被告是成年人,責無旁貸,但她近年守法,工作穩定,與家人積極生活,就兩控罪各判四個月,緩刑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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