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鄺善麒1995年8月17日出生,父母任職銀行,自幼由外祖母照顧,住在小西灣。
鄺善麒(ANSON)在國際學校讀至11年級(相當於高中二年級),由香港前往英國留學。
2013年11月,鄺善麒透過舊同學的facebook認識X(1995年出生)。
鄺善麒透過通訊軟件WhatsApp傳來錄音說:「想問你同之前嗰啲有無試過(性行為)?」
X回覆說,她的第一任男友雖然很花心,很想與她發生性行為,但她拒絕讓對方觸摸或撫摸她的身體,兩人亦無發生性行為。
X在WhatsApp短訊中,表明不接受婚前性行為,性交、撫摸、身體接觸都不可以,堅持將「初夜」留給丈夫。
X透露與前男友有「唔見得光嘅過去」,令她懊悔不已。
X解釋,曾應前男友要求看對方「手淫」,這令她感到十分後悔。
X透露自己沒有性經驗,處女膜完整無缺,答應將來與鄺善麒結婚後,會將處女膜交給他。
鄺善麒不斷聳恿X進行婚前性行為,向她求婚說,「做我嘅人,將初夜交畀我。」
2013年12月18日,鄺善麒由英國返回香港,X前往接機,當晚與鄺善麒家人共膳。
X與鄺善麒成為情侶,兩人拖手接吻及擁抱,在鄺善麒家中,遭鄺善麒撫摸私處。
2014年1月,兩人第二次見面時,X容許鄺善麒撫摸她的陰部。
鄺善麒家人為X批命看面相後,認為她會剋住他們一家,要求鄺善麒與X分手。
鄺善麒離開香港返回英國讀書,兩人曾進行CYBER SEX。
網路性愛(CYBER SEX)或稱網路性交,是利用網路從事牽涉二者或以上,不直接接觸對方的一種虛擬性交。
網路性愛以引起性興奮為目的,展示或描述人類身體或性行動的一種表現,是「色情視訊、網路色情」傳播形式之一。
網路性愛俗稱網交,起始於九十年代網路電子郵件(E-mail),手機出現後更為普遍。
X透過WhatsApp與skype與鄺善麒「裸聊」,兩人的WhatsApp對話中不乏色情話題,彼此會談男性陽具大小、X透露正處性興奮狀態、會傳裸照予鄺善麒並說「誘惑你」、鄺善麒要求看X的陰部經血等。
X對鄺善麒說,「睇我好過睇AV。」
2月1日,鄺善麒向X發短訊,說他暑假會回香港,想與X一同到台灣旅行。
鄺善麒說會帶避孕套,以「defence accident」 (以防意外發生),
好想make you warm,唔『咩』都OK」(想令你溫暖,不做也可以)。好想咩咩、好想舔你。」
X理解鄺善麒想與她發生性行為,一度以擔心經期來迴避。
X在短訊中,投訴鄺善麒經常提出性要求,指摘他,「你同我一齊第二日就掂我。」
鄺善麒應承尊重X,X明言,「你不如去睇醫生啦……一日到黑剩係識諗嗰啲嘢,我話你係為你好,唔想有一日你性沉溺。」
3月26日,鄺善麒要求與X裸聊,X說要溫書應付考試,斥責鄺善麒說:「你如果連控制自己都唔識,呢啲男人要唔要都罷。你去找一個可以滿足你性慾嘅人,若對我連最基本嘅尊重都無,要同我發生性行為,我一定唔會原諒你,會提出分手。」
X說不喜歡裸聊,警告鄺善麒若硬來必會分手,「因為你踩緊我嘅底線,如果你連控制自己都唔識,呢啲男仔我要唔要都罷……既然你desire(性慾)咁強,搵個滿足到你嘅人仲好啦。」
鄺善麒由英國回到香港,向X提出性交要求,X責備鄺善麒經常提出性要求,強調希望結婚、至少在訂婚後才與他性交。
鄺善麒向X發短訊,說要在一間靚酒店訂房。
X以為鄺善麒是訂台灣的酒店,對於鄺善麒提出進行性行為要求,X發英文短訊並加入婚紗符號表示,要在二人婚後才可以。
4月17日,鄺善麒與X午餐後,藉口「好攰」,帶X到旺角恒隆大廈一家時鐘酒店。
甫入房,鄺善麒脫褲要求性交,X堅拒,說自己冰清玉潔。
鄺善麒說不信X跟前男友沒有做過,責罵X不愛他,直言不信她是處女。
X從沒見過鄺善麒發惡,感到十分驚慌,不知如何反應。
鄺善麒撫摸X胸部,脫下X的褲,用手指插了X的陰道一下,X即時大聲尖叫,懇求鄺善麒停止。
鄺善麒離開房間到大堂「加鐘」,X穿回褲子到大堂懇求職員不要「加鐘」,職員沒理會,X繼而遭鄺善麒拉回房間。
鄺善麒說自己有黑社會聯繫,恐嚇如X不聽話,就會將兩人拍拖一事告知X祖母,又會傳送X的裸照給她母親,逼X替他口交,拿出手機拍片。
4月18日,兩人見面,X有意分手,鄺善麒說,「你以為咁易分手呀?」
X感覺恐怖,鄺善麒手持她多項「唔見得光」的相片及影片,因而打消分手念頭。
4月19日,鄺善麒離開香港返回英國。
X透過短訊向鄺善麒表明,答允裸聊寄裸照已是讓步,重申堅拒婚前性行為,否則「我會好憎我自己,我驚我會自殺」。
鄺善麒承諾尊重她,又說「手指已取咗你嘅貞操」,承諾會負責,X雖感到受傷害,最終原諒鄺善麒。
6月2日,鄺善麒由英國返回香港。
6月3日,鄺善麒帶X到旺角恒隆大廈一家時鐘酒店,X想起上次被逼口交,表明不想上,鄺善麒說,「而家唔由得你選擇。」
X一入房,鄺善麒推她到牀上,除了兩人的褲子強姦X,X即尖叫及大喊「救命」。
女管房拍門,鄺善麒抽出陽具,開門對女管房說,「無事。」
X趁鄺善麒休息時,披上裙子赤腳衝出房求救,女管房問她是否要報警,X說不用,之後回到房間。
鄺善麒用凶狠眼神反問X為何喊救命,拿起自己的手機問X是否想報警,又說到時將會是警察知,還是她的家人先知道。
鄺善麒之後再強姦X,X用腳踢開鄺善麒,但不夠力,她再次喊救命,鄺善麒才停止,X在牀上哀求鄺善麒。
鄺善麒改用手指插入X下體,她見有血流出。
兩人在牀上休息,X穿上衣服走出房求救,在檯台女職員前不停地哭。
鄺善麒出房叫她回去,作勢要致電通知X家人。
X回房後,鄺善麒表明一定要與她性交,X不肯,為儘快離開,替鄺善麒口交,期間因作嘔停止,鄺善麒不高興,要X跪地道歉。
晚上六時,兩人離開酒店時,鄺善麒說「聽日會再嚟」。
X致電性侵熱線,獲回覆翌日才安排社工處理。
X折返酒店說被姦時,遭在場的冷氣技工譏諷:「乜呢個年代仲有被逼(性交)咩?」
X向年僅十五歲表姨甥女傾訴,鄺善麒不斷致電查探X行蹤,要挾她不要向人透露酒店的事。
X的表姨甥女將事件告知父母,商議後報警。
鄺善麒被警方拘捕後,落案控以兩項非禮,一項強姦罪。
鄺善麒被捕後患上抑鬱,有自殺傾向,治療後暫時康復,案件開審前需要再見心理醫生。
2016年8月1日,案件在高等法院開審,鄺善麒否認三項控罪。
刑事案件2015年第257號
控方指出,「雖然證供顯示,被告與X有做一啲『極端』行為,例如拍攝X身體嘅局部位置,喺兩人嘅WhatsApp通訊記錄,可見X一直表明『唔接受在婚前性交』。」
「控方會喺庭上播放警方喺被告手機搵到嘅影片,當中可見到X喺事發嗰陣,對被告要求嘅反應。」
「控方會傳召時鐘酒店職員作供,職員聽到房內傳出叫救命聲。」
「另外,職員亦供述第二次事件發生後,被告與X雖一同離開,X之後單獨折返,叫職員留住牀單唔好清洗。」
8月3日,X於高院庭上的屏風後作供。
X說,「事發嗰陣我仍在學,從一開始拍拖就表明唔接受婚前性行為,堅持將『初夜』留畀丈夫。」
「我承認曾傳自己嘅裸照畀被告,被告亦會直播佢自瀆嘅片段畀我。」
「我唔會進行婚前性行為,同被告交往期間,我哋會講色情影片,有次提到片中男主角嘅陽具嗰陣,被告教導我,男性陽具即使勃起,完事後就無問題。」
「試過月事來潮,我傳咗一啲自己嘅裸照同埋只穿胸圍嘅相片畀被告,同佢講:『誘惑你』,被告又叫我開電腦鏡頭畀佢睇,連衛生巾都要睇。」
2016年8月4日,X繼續於高院作供,庭上播放多段X替鄺善麒口交的片段。
控方播放口交片段時,旁聽席上的人不能看到畫面,但聽到聲音。
片段中聽到鄺善麒要X口交,更要她吞下精液,片中聽到鄺善麒說:「舒唔舒服」、「乖」。
X不斷哭泣說:「唔好,我會嘔,吞完係唔係可以走?」
X聲淚俱下要求停止,鄺善麒勒令要她繼續。
X在庭上哭着表示,不同意亦不知道鄺善麒將有關過程攝錄及存檔。
8月5日,X繼續於高院作供,「6月 3日喺旺角一間時鐘酒店房間遭被告強姦後,為盡快離開酒店,答應為被告口交。」
「被告話我未能令他射精,想打我一巴,最後將我嘅頭按在牀上,我應被告要求,跪地向被告講對不起!」
「我之後到房間浴室抺眼淚同埋洗面,被告入內扯起我嘅頭髮,大力將我嘅頭作勢撞向浴室玻璃門。」
「我好驚,佢叫我以後要醒醒定定,話聽日會再嚟,我理解到佢聽日會再同我性交。」
「當天送被告上巴士回家,折返酒店,要求職員保護證物,透露打算報警,我不斷同被告WhatsApp交談。」
「被告規定我要在指定時間上小巴返屋企,再用屋企嘅電話打電話畀佢,我當時喺旺角街頭徘徊,同其他人通短訊,希望報警。」
「我同被告不斷對話期間,被告知道我仲未依時返到屋企,即時發短訊「你想你home phone ring, How many time?(你想家中電話響多少次?)」,發出emoji嘅火符號表示極嬲。」
「我同女親友商討後,決定告知表姐,表姐揸車陪我一齊報警,被告知我無返屋企,打電話畀我。」
「表姐代我接被告電話,雙方相約喺被告小西灣住所見面,我同時將事件話畀舅父知,由舅父代為報警。」
控方傳召酒店員工作供。
酒店女管房證實事發時段,確有X與鄺善麒這對客人,女管房期間聽到房內屢傳出呼叫救命,多次拍門查探,房內男子回應「無事」。
女管房見X一度赤腳走出房間數秒,直接問X要否報警時,X搖一搖頭不作一聲,回房及關門。
兩人在房間超過二小時,已過了租房時間,女管房敲門催促,鄺善麒赤身開門說女友正「裝身」。
X離開酒店時情緒平靜,十多分鐘後,X獨自折返,說剛才遭男友強姦想要報警。
女管房問X是否夠十八歲,X回答已二十歲,女管房說她認為十八歲以下是未成年,若超過十八歲,可談戀愛交男朋友了。
當時在場的維修冷氣男技工陳振邦聽到後,見管房女職員不知如何處理,勸說:「而家呢個係咩年代,邊有得威脅,你而家報警可大可小,不如你返去問下朋友、家人先報警。」
陳振邦之後見到房內牀上有血漬及兩個用過的安全套,他建議女管房,暫不要執拾該房間,一旦有警方上門亦容易調查。
女管房按職責入房清潔,見到牀單上有血,警員後來到場查,女管房說牀單已洗。
8月8日,代表鄺善麒的大律師盤問X,引來不少公眾人士到庭聽審,法庭逼得水洩不通。
X在盤問下承認,她的家人很擔心她的學業,之前兩次拍拖都沒有向家人透露,她與兩名前男友,都沒有發生包括口交等性行為,極其量只是目睹第二名男友手淫。
X承認於2014年1月2日、4月8日、4月10日在鄺善麒家中、時鐘酒店為鄺善麒口交,且都是自願。
同年4月3日,與鄺善麒到過涉案的時鐘酒店。
庭上播放兩人「虛擬性愛」(CYBER SEX)片段。
X接受盤問時強調,「我抗拒所有婚前性行為,同前男友亦只限於在牀上接吻及摸下體。」
辯方律師讀出兩人WhatsApp對話,X說:「我已經盡力滿足你好多,我畀到的都畀晒你、at least你係我第 一次」等。
X說,「認識被告後,底線一再退後,即使被告要求我傳送裸照、裸聊、虛擬性愛,我都應允。」
「我同被告係異地戀,希望藉此同被告保持聯繫同埋令佢開心。」
「每當被告由英國返香港,我同被告多次到酒店或被告屋企作親密行為。我哋『約法三章』,唔作插入式性行為,我同被告多次口交,被告叫我喊,我亦會喊。」
「我知道被告有我很多相、片(片段),我好擔心佢會報復,將呢啲相、片段發放出去,佢隨時可以找到我屋企人出來打,我真係好驚,我可以點樣做?」
辯方律師指出,「X於首次非禮後翌日,即2014年4月18日,發短訊給被告說:『我真的無所求,我只要我愛你,你今日和我分手,我先發現幾欣賞你,所以我食飯時不斷的望着你。』」
「X向警方錄取的兩份供詞均表示係佢提出分手,因在被告威脅才沒有分手。」
X突情緒激動地說:「我和ANSON(鄺善麒)喺12月一齊,我哋真是經歷好多,雖然4月17日發生呢件嚴重事情,但我真係唔想放棄佢。」
「我內心好唔捨得,我相信佢都係,我唔想放棄,我相信佢當時係一時衝動,唔係存心積慮,我希望畀佢多一次機會。我希望佢返英國後,雙方可冷靜一下。」
辯方指出,X於2014年5月,上傳她的性感照給鄺善麒。
X說,「我是按被告要求而傳嘅,包括我嘅衛生巾照片,我唔想再同被告裸聊,為敷衍被告傳咗性感照。」
「我哋之前一天二十四小時都保持上線及對話,首次非禮事件後,通話就減少咗。」
律師問,「瞓覺都對話?」
X說,「被告要求我直播我瞓覺嘅情況,被告睡覺都會直播畀我睇。」
律師不禁問,「瞓覺都好睇?」
X回應,「是。」
8月9日,辯方於高院繼續盤問女事主X。
X作供時強調,被姦當天雖一度逃出房外,最終都屈服回房,原因是鄺善麒威脅會告知她家人兩人拍拖的事。
辯方質疑,「我唔明,你寧願口交寧願畀人強姦,都唔寧願畀家人知道(拍拖)後鬧你?」
X解釋,「家人明言我必須完成學業後先至可以拍拖,一直都唔知道我拍拖,我擔心年老多病嘅外祖父母,接到被告電話後會承受唔住。」
辯方出示X與鄺善麒在2104年3月的一段短訊對話,X向鄺善麒談及一宗男子強姦女友的報導,說:「個女仔唔忿氣畀佢X,但應該係插咗入去衰咗。」
鄺善麒當時說不明為何男子會被指強姦,X解釋女方願意與否是關鍵。
鄺善麒回應說,難以知道女方是否願意,X說:「所以呢啲case(案件)只聽一邊,非禮都係,唔需要第三證人。」
X承認有此段對話,強調只是與鄺善麒平常地談論時事。
另一段對話顯示,X在首項控罪發生後,對鄺善麒說:「女人唔姣點得,所以我要迷惑你,冧到你,迷到你癲癲哋。」
X反駁,「一睇就知我講緊笑啦,當時只係同被告討論社會時事。」
8月10日,鄺善麒在高等法院出庭自辯。
鄺善麒說,「2013年12月18日,我由英國返港渡假,與X以老公老婆相稱,互相視為結婚對象。」
「2014年1月5日返回英國前,我哋幾乎每日見面,在已故外祖父屋企進行愛撫、口交等行為。」
「返回英國前一晚,我哋首次性交,當時X下體流血,牀單同牀墊沾血,我保留嗰啲血漬牀墊作記念。」
「同年3月尾,我由英國返港,X喺我屋企房間仕面嘈吵同埋逗留咗好耐,被外婆投訴,我哋改到時鐘酒店相聚。」
「同年4月17日,X唔想同我性交,只肯同我口交,我用手指插入佢下體,刮傷咗佢,我哋又吵鬧。」
「翌日再相見,我忍受唔到X嘅脾氣,加上兩地分隔嗰陣,X經常要我開電腦鏡頭直播生活情況,又要我叫醒佢返學,看佢化妝梳頭。」
「我覺無時間休息,提出分手,X拒絕,以自殺要脅,最後無分手。」
「之後我回英國繼續學業,X主動傳性感照畀我,我當時與朋友逛街,急忙『洗版』,以免被朋友睇到。」
「我哋相約喺暑假到台灣旅行,X要求我同佢找買衫嘅卡數。」
「6月2日我返回香港,翌日下午
相約X喺時鐘酒店性交同口交,我晚上要返屋企過中做節,唔可以陪X晚飯同帶佢返屋企做節,我哋又嗌交。」
「我發脾氣話唔去台灣,之後上巴士離開。」
說到此時,鄺善麒飲泣起來,「當時外面落緊雨,她又有月事,我好擔心她,我不知佢夠不夠M巾用。」
「6月3日晚上接到電話,X表姐要我『畀交代』,相約在我喺家樓下見面,我唔知發生乜嘢事,直到被帶上警車才知X指控我非禮強姦。」
8月11日,鄺善麒接受控方盤問。
控方播放2014年4月17日事發時,鄺善麒在酒店所拍的兩段片,除口交片段,還有鄺善麒觸摸X胸部的片段。
公眾未能看到畫面,兩片都聽到X哭着說「唔想呀」、「走未呀」等。
控方質疑鄺善麒在X情緒不穩下,仍有心情拍片。
鄺善麒對此不以為然,回應指X是「大喊十」,「要我呵番氹番佢。」
「當日X喺酒店鬧情緒,我先至摸佢胸部『氹番佢』,X『都好識氹我』,同我口交就係『氹』。」
片段中聽到鄺善麒呼喝正替他口交的X,鄺善麒解釋,「當時只係向X,提出要求而唔係命令,我當時語氣係重咗,性行為嗰陣我認有時係粗魯咗!」
「X一方面話曾與幾個人『上牀』,一方面又一直話要保住處女膜。我尊重X意願,每次性交嗰陣,只「插入吋半」,故此無從得知X係咪仍係完璧。」
鄺善麒強調沒威逼X做任何事。控辯舉證完畢,聆訊押後下周一繼續。
8月15日,控辯於高院結案陳詞。
控方結案陳詞指出,「就算女方『着得少衫』亦唔等於發出邀請強姦訊息,任何時候女方都可要求停止性行為,妻子亦可告丈夫性侵。」
「從被告與X嘅通訊記錄所見,X一直堅守唔畀被告陽具插入佢嘅私處,佢無理由會喺案發時突然放棄呢個原則,加上涉案片段可見到X曾有喊同埋叫救命,可見佢係唔同意性交。」
辯方反駁指出,「妻子告丈夫性侵嘅案件過往好少檢控,因需要有好特別同埋唔尋常原因支持。」
「X有喊,但可能只是佢『不願意』,而唔係『不同意』性行為,控方必須確認X係『不同意』才能裁定被告罪成。」
8月16日中午,高等法院法官彭寶琴判在隌審團退庭商議前,對陪審團作出指引。
「本案最重要嘅爭議,係決定X嚂供詞係咪可信可靠,同埋佢所講嘅係咪事實。」
「X喺第二次遭侵犯(2014年6月3日)後,有向酒店冷氣工人、管房、表姨甥女投訴曾被姦,呢啲投訴並唔係強姦證據,只可作為佢係咪講真話嘅輔助。」
「庭上播放嘅牀上片段,陪審團應考慮片段係咪記錄X當時嘅真實情緒反應,抑或只係偽裝。」
「陪審團仲要確定,X嘅困擾反應,係因受被告侵犯,而唔係其他如下體疼痛、事後後悔等所致,先至可裁定非禮罪成。」
「至於強姦罪,陪審團須肯定被告係明知X唔同意性交、或意識到X可能不同意,仍罔顧X意願下性交,先至可以定罪。」
「陪審團如認為被告或真係相信X並非唔願意,便應裁定脫罪。」
陪審團在高院退庭商議逾七小時後,仍未能就鄺善麒三項控罪作出裁決,法官指示他們在高院大樓內留宿,明天早上始繼續商議。
8月17日晚上,五女二男陪審團在高院經過近十七小時退庭商議,終達成裁決。
陪審團一致裁定鄺善麒一項強姦及一項非禮罪名不成立,另一項非禮以六對一大比數裁定罪名成立。
一直獲准保釋的鄺善麒,需即時收押看管,法官將案押後至8月31日始聽取辯方求情。
鄺善麒與家人聞判後情緒激動,鄺善麒外婆不停喊冤,指摘X說謊,說鄺善麒受到X引誘。
鄺善麒父親忿忿不平表示:「年輕男女嘅事可以搞成咁樣。」
即時與律師商討上訴事宜。
8月22日,法庭提早聽取辯方求情。
辯方資深大律師王正宇,1975年獲認許為大律師,1997年獲委任資深大律師,在本港資深大律師名冊中排第二十二名。
王正宇亦是業餘作曲家,張國榮經典金曲《為你鍾情》由他作曲,黃霑填詞。
除《為你鍾情》外,他替拔萃男書院舊同學林子祥,梅艷芳、陳百強等巨星作曲,但產量不多。
王正宇求情時透露,「被告喺去年因嚴重憂鬱頹喪同埋有自殺傾向,需要求醫。」
「被告一直喺英國讀書,兩年前事發後,本應返英繼續學業,因涉及本案一直未能離港。」
「被告打算今年十月升讀大學,若因判刑沒法成行實屬可惜。」
「本案案情十分特殊,被告與X案發前已有八次性接觸,今次雖被裁定非禮罪成,但情況可比擬為夫妻之間,妻子突然唔畀丈夫觸摸一樣。」
「根據上訴庭判刑指引,初犯非禮者可判監二至四星期,但有關案件主要係針對喺公共交通工具非禮陌生女子之類案件,與本案情況唔相同。」
「懇請法庭考慮被告背景良好、沒有案底、而且已還押數天等,呢啲對被告已是小懲大誡,希望法庭破例判罰款。」
辯方向法庭呈交二十三封求情信,庭上並無宣讀該些信件內容。
法官彭寶琴說,「本案涉及被告攝錄犯案過程,據陪審團判決,可知陪審團係認為X唔同意被拍攝,呢點屬加刑因素。」
法官將鄺善麒繼續收押至本周四判刑。
鄺善麒經過五天關押,上庭時臉容憔悴,押返囚室時一度情緒激動,當庭向代表他的資深大律師王正宇喊叫:「師傅,救我呀!」
8月25日,高等法院法官彭寶琴判刑時指出,「本案被告人原被控於2014年4月17日猥褻侵犯(俗稱「非禮」)女事主X,另被控於同年6月3日強姦及非禮女事主共三項罪名。」
「陪審團一致裁定被告人就4月17日嘅非禮控罪同埋6月3日嘅強姦控罪罪名唔成立,但以六比一比數裁定被告人就6月3日嘅非禮罪罪名成立。」
「本席先在此指出,不論係4月17日或6月3日涉及嘅非禮控罪,控方嘅案情均指有關控罪包括摸胸、吻胸、摸陰、手指插陰、口交五個行為。」
「雖然本席喺審前覆核聆訊,同埋喺審訊初段嗰陣,已向控方查詢係咪會以一連串行為作為控方檢控基礎,又或只會依賴其中一個行為作為檢控基礎,而將其他涉及當日被告人嘅行為作為背景資料。」
「然而,代表控方嘅外聘大律師周凱靈向法庭表示,經索取律政司指示後,控方會以涉案任何一個行為,作為控方檢控基礎。」
「當時,本席已提醒周大律師,若然據此處理方法,由於涉及控罪嘅行為有所不同,相關嘅嚴重程度亦唔一致,陪審團若最終裁定被告人就非禮罪罪名成立的話,判刑時所須採納嘅事實基礎,或會出現唔清晰情況。」
「講番本案,案中不爭議事實,係案發嗰陣,被告人與X係情侶。」
「X喺審訊嗰陣指出,2014年6月3日喺酒店房間內,被告對佢作出嘅摸胸、吻胸、摸陰、手指插陰、口交等行為,都係喺佢唔同意情況下進行。」
「然而,基於控方採取嘅立場同埋本席就呢方面畀陪審團嘅指引,本席認為處理判刑嗰陣,必須以最有利被告人嘅角度作出考慮。」
「換言之,本席會以五個涉案行為嘅最輕微者,作為相關判刑基礎,亦即涉案嘅摸胸行為。」
「代表被告嘅王資深大律師,對呢一點無任何爭議。」
「被告係一名學生,被定罪嗰陣剛好滿二十一歲,犯案嗰陣則接近十九歲。」
「被告人過往從無任何刑事定罪記錄。」
「王資深大律師向法庭表示,呢單案係非常特別案件,原因係被告同X,喺案發嗰陣係情侶,兩人之前亦有親密性接觸,案件好比妻子突然指控丈夫非禮。」
「王資深大律師又指出,就同一日嘅控罪而言,陪審團一致裁定被告強姦罪名不成立,卻裁定被告人非禮罪名成立,這似乎有令人費解嘅地方。」
「首先,任何一方均唔應該猜測陪審團,係點樣達致有關裁決。」
「況且,就當日嘅非禮同埋強姦控罪而言,X被摸胸、吻胸,為被告口交等涉及非禮嘅行為,均被攝錄落嚟喺陪審團席前播出,強姦行為沒被攝錄落嚟,呢個係涉及兩項控罪證據上,其中一個差別。」
「另外,陪審團喺本案要處理嘅事項,係先要考慮X係咪唔同意有關行為,如能肯定,陪審團仲須考慮被告有無可能真實但錯誤咁相信X作出同意。」
「故此,本席並唔認為強姦罪名不成立,非禮罪名成立嘅裁決,令致本案有任何獨特性。」
「無論如何,呢個唔可能係被告嘅求情因素。」
「王資深大律師為被告求情嗰陣指出,被告因要出庭應訊,過往兩年已荒廢學業,今年剛獲英國一所大學通知接納入學申請,可於10月1日開始上課。」
「因此,王資深大律師希望法庭考慮以罰款方式處理本案,以便被告可如期出國留學。」
「本席相信,呢個亦係王資深大律師,無向法庭提出為被告索取任何報告嘅原因。」
「另外,王資深大律師補充指出,被告因呢次事件,精神上受到極大困擾。」
「本席席前有多封由被告親友撰寫嘅求情信件,簡而言之,各人均指被告人為善良、好學、乖巧、孝順嘅年輕人,今次犯案只係年幼無知,一時衝動。」
「上訴法庭無有為呢類非禮案件定下任何判刑指引,然而,王資深大律師呈交予法庭的案例顯示,就發生喺地鐵內嘅非禮控罪嚟講,初犯者一般應被判處十四至二十八天監禁。」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見城俊二(HCMA 411/2008)(2008年7月16日,未經彙編)一案,原訟法庭法官潘敏琦處理一宗涉及上訴人伸手入女事主內褲撫摸臀部的上訴案件時,認為以有關案情考慮,在上訴人承認控罪及在相關情況下,判處十四天監禁是合適的。」
「顯然,法庭喺作出判罰嗰陣須顧及案件背景、相關情節嘅嚴重性、對事主嘅影響、被告求情因素等等。」
「以本案嚟講,雖然王資深大律師指被告及X先前已有親密性接觸,呢個係有利於被告嘅求情因素,但呢個講法未免與陪審團現時嘅裁決有衝突。」
「原因係陪審團既然裁定被告呢項非禮罪罪名成立,佢哋必然係肯定X當時並唔同意有關行為,被告喺明知X唔同意,或起碼係罔顧X係咪同意情況下繼續佢嘅行為。」
「因此,被告同X先前嘅親密行為,反而可被視為係被告人破壞X對佢嘅信任,對X作出侵犯。」
「事實上,喺有關片段可見,X遭被告不斷搓弄胸部一段時間內,佢正在不停啜泣。」
「被告自顧自地拍攝兩人當時嘅情況,除將焦點放喺X嘅胸部外,又把自己嘅頭部貼近X嘅頭部攝錄。」
「片段顯示當X將衣帶掛回肩膊上面嗰陣,被告卻將衣帶除下。」
「控辯雙方唔爭議喺攝錄之後,X赤腳及仍未着上任何內衣褲情況下,突然離開房間,走到房門外。」
「換言之,以相關案情考慮,儘管本席唔以二人先前嘅親密關係作為加重罪責因素,呢一點亦唔係減刑因素。」
「另外,本席亦唔能夠忽略,由於摸胸行為被攝錄,由於被告否認控罪,X作供嗰陣,除須要憶述當日不快事件外,亦須面對自己赤裸上身嘅片段,於男女陪審員面前播出,所引起嘅尷尬及難堪。」
「呢個無疑係要X喺人前重複經歷被侵犯過程,X所承受嘅精神困擾及壓力,並唔難想像。」
「故此,縱使本席接納王資深大律師陳詞,不以被告人攝錄摸胸過程為加重罪責因素,本席亦不能無視X須要出庭作供,觀看有關片段同埋憶述當中痛苦經歷這一點。」
「經整體考慮上述所有相關事項,包括本案案情、被告背景同埋求情因素等,本席認為判處被告即時監禁二十八天,已是對被告最寬鬆量刑基準。」
「被告是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不能獲得相關刑期扣減。」
「因此,就公訴書上嘅第三項控罪,本席判處被告二十八天監禁。」
鄺善麒聞判刑後即時雙手掩面哭起來,散庭時在犯人檻走路時步履維艱。
鄺善麒媽媽與外婆情緒激動,婆婆禁不住拍法庭木欄大罵起來,媽媽隔着犯人檻捧着鄺善麒面頰吻別,叫「阿仔,忍耐,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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