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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唔講政治立場,唔講邊個鍾意邊個政府,淨係講一條底線:一個初生BB有無人權,佢嘅命可唔可以成為他人謀取利益「工具」,或是成為他人的「玩偶」。
「非常父母」、Lily、同埋而家呢個無出世紙嘅BB,成為熱話,當事人外,各方利益都想藉呢個BB分一杯羮。
有人話,呢係宗教自由問題,有人話,呢係人權、私隱問題。
喺我眼中,問題好簡單嘅,一個啱啱出世嘅BB,究竟係唔係人?佢有無人權?無能力為自己發聲,有邊過可以幫到佢?佢得唔到「普世價值」照顧,係咪任由佢畀人當作玩偶,謀取利益?
當務之急,係將這名BB置於安全境地,每一秒延遲,都是侵害這名BB權益,甚至奪去他的生命。
這名BB不是「玩偶」,更不是藉宗教之名,成為獻祭品。
初生BB係連自己體溫都未識調節、免疫系統未開工嘅小生命。
大人發燒,頂多瞓幾日,BB發燒,可能幾個鐘就出事。
呢對父母沒有產前檢查,不在醫院分娩,改為在家中生產,在香港,是黑市居民常用手法。
黑市居民一般都是想為子女領取出世紙的,只是因為「黑市」才不敢去領,若當局可給BB出世紙,又不追究父母責任,相信不會有黑市居民不為子女領取。
這是人之情,「懷仔事件」就是這樣。
呢對父母拒絕為BB領出世紙,直接令BB成為「黑市居民」,我做咁耐傳媒,無法理解。
「黑市居民」因為無身份,只能困在家中,無法正常生活,這種痛苦,不須親身經歷也可想而知。
「懷仔事件」前,就有一名「黑市居民」少女,結束生命,這宗悲劇,反映「黑市居民」比死亡還可怕。
呢對父母點解要令BB成為「黑市居民」呢?
唯一合理解釋,就要當局立即介入調查,人命關天,必須要快。
呢對父母只係報稱係BB父母,無任何證明,也拒絕做最令人信服的基因測試。
呢對父母以宗教及私隱為藉口,這是他們的權利,但法律之前,BB也有人權,若強逼信奉父母信奉的宗教,是宗教逼害,而且還是施於無反抗能力的BB身上。
說到私隱,「滴血認親」(現在當然係基因配對),不是公開的,與私隱有甚麼關係?
唯一合理解釋,大家自己諗啦。
呢對父母對待這名BB的行為,嚴格來說係虐兒,甚至係危害BB生命。
佢哋點解要咁樣做呢,唯一合理解釋,大家自己諗啦。
BB出生超過四十二日,法律上已經係一個獨立生命個體,擁有自己個人權益,父母只係照顧者,而非主宰,可以憑個人喜惡施於BB身上。
這名BB被剝奪人生權利,包括生命安全、宗教自由、合法身份。
父母之愛?為子女好?這是一滴血就可解決的問題。
事情發展到今日,有關方面仍然在「拖」,沒作出快速反應。
這名BB可以說是「危在旦夕」,怎可以「拖」?
第一個風險:帶同BB離港。
呢對父母已經有跨境、跨國經驗。
只要BB仲喺佢哋手上,隨時可以帶佢出境,去一個香港完全管唔到嘅地方。
一旦離港,無論係拐賣、宗教教派、地下群體,香港再無能力保護呢個BB。
第二個風險:健康隨時出事。
由出世開始到幾個月,係BB最脆弱時期,發燒、感染、脫水,幾個鐘就可以致命。
如果父母嘅信念係「唔睇醫生、唔打針」,出事時會拖延求醫,甚至根本唔報告。
第三個風險:輿論愈拖愈失控。
愈拖,故事愈多「悲情版本」,
愈多國際媒體、愈多宗教話語、愈多「逼害」字眼。
到最後,政府一出手,就被扣上「打壓宗教」「侵害人權」嘅帽。
郭亞女事件教咗我哋一樣嘢:1986年,陳方安生下令社署破門救人,畀人鬧咗幾十年。
如果當時佢哋驚鬧聲而唔破門,後果可能係一具小小嘅屍體。
呢單嘢都一樣,有啲傷害可以事後道歉,但一個BB如果因為感染、因為延誤、因為拒醫而死,任何道歉、任何宗教解釋,都只係為一具屍體補上一張「信仰證書」。
呢種荒謬,我哋唔應該接受。
香港有幾條現成嘅法律路線,可以同時行,目的只係一個,盡快將BB放喺一個安全嘅地方。
路線一係警方:懷疑拐賣、虐兒切入。
BB來歷不明、無醫療記錄、父母拒交任何認親證明。
喺呢個前提之下,警方完全有合理懷疑,以「懷疑拐帶、懷疑人口販運、懷疑虐兒」立案調查。
調查期間,可以聯同社署向法庭申請保護令,將BB送院做全面檢查,再交由兒童院或合資格監護人暫時照顧。
重點唔係即刻定佢哋拐賣,重點係喺真相未查清前,先把BB拉離高風險環境。
警方有權、有責任。
唔等於要即刻判呢對父母有罪,但起碼要做一件事,唔好等BB出事咗,先嚟開記者會。
路線二係入境處:黑市居民、防止「第二個懷仔」,
呢個現在無合法身份,父母協助佢留港,就可能涉及違反《入境條例》。
入境處可以處理父母嘅居留問題,
包括拘捕、檢控、甚至遣返,同時配合社署為BB安排安置。
懷仔事件講咩?
一名無證童喺香港逾期居留九年,
有人用「可憐」「悲情」包裝佢,
要求政府破例畀佢留低。
最後,入境處堅持按法例處理,安排「自願遣返」,避免造成一個「黑市居民洗白」嘅先例。
今日呢個無證BB,就係懷仔問題+郭亞女問題嘅結合版。
如果而家因為怕罵,唔敢按法例行事,遲啲就會有第二個、第三個「無證嬰兒」用同一套劇本。
香港頂唔順多少個「懷仔風波」,亦頂唔順多少個「獻祭式嬰兒」。
路線三係國安:防止外力利用個案攻擊香港。
我知道,一講國安,啲人會話:「你又上綱上線。」
要承認一個現實,香港而家喺國際輿論入面,好容易變成靶心。
如果有證據顯示,背後有外國組織、媒體、一條龍輿論操作,用「無證嬰兒」「宗教逼害」「黑市居民」,去描繪香港係一個「不人道」「反宗教」嘅地方,
咁呢件事,就唔再係單純家庭悲劇,而係一場針對香港法治同邊境管控嘅輿論戰。
喺呢個層次上,國安部門至少應該「保持高度關注」,睇清楚有無外力介入,有無人利用BB做政治工具。
我再講多次:係「關注」同「調查」,唔係即刻下定論。
如果連關注都唔敢,就等於承認
只要有人肯用BB做政治道具,香港就要自動縮沙。
社署、警方、入境處、甚至國安,
願唔願意承擔「被罵」嘅代價,
去換一個BB活落去嘅機會?
講到尾,只係三條問題。
第一,一個初生BB,係咪一個獨立嘅人,定只係父母嘅私人財產?
第二,宗教自由、人權、私隱,
係咪可以去到一個地步,係容許大人用BB嘅生命嚟證明自己幾虔誠?
第三,香港嘅制度係咪仲有勇氣,
喺面對輿論壓力、國際壓力嘅時候,為一個講唔出聲嘅BB做一個「硬」嘅決定?
如果「保護嬰兒」呢四個字,都要同宗教、私隱、人權計數,咁真係要諗清楚,香港仲係唔係一個願意為孩子落決心嘅城市。
今日講呢啲,唔係為咗鬧人,而係為咗保護一條命。
拖一日,多一日風險;快一步,少一個遺憾。
呢度係香港,唔係獻祭台。
starlord_78910已向香港警方及社署通報事件背景,內容如下。
敬啟者:
本人緊急舉報一宗涉及跨國刑事通緝的嚴重兒童安全個案,促請 貴署立刻介入。
涉案香港夫婦為(Tsang Wai Bong)及(Kwan Pui Sin)。根據英國高等法院2024年5月的公開判決(由法官 Mr Justice MacDonald 主審),此二人有極嚴重的虐兒及通緝黑歷史:
- 芬蘭命案通緝:二人在芬蘭波里(Pori)居住期間,其一名親生嬰兒因涉嫌遭到嚴重疏忽照顧死亡。二人隨即被芬蘭警方以刑事罪名通緝,至今仍是逃犯。
- 瑞典嚴重虐兒:二人隨後帶着另一女兒 Lily 逃往瑞典林雪平(Linköping)。
2023年12月被警方截獲,當時2歲的女兒長期住車廂流浪,全身髒亂、寒冬中僅穿睡衣、滿嘴爛牙且濕疹嚴重。瑞典社署已強制接管該女嬰。 - 英國訴訟失敗:二人隨後潛逃至英國倫敦(London)企圖隱瞞真相索回撫養權,被英國法官怒斥說謊並駁回申請。
最新消息指出,該對夫婦目前已返回香港,並在港誕下一名初生嬰兒。鑑於二人曾涉嫌疏忽照顧致死及嚴重虐兒,該名在港出生的初生嬰兒現正面臨極高的生命安全風險。
以下係法庭判詞中,對呢對父母嘅兩項核心指控:
指控一:涉嫌「疏忽照顧致死」大仔,畏罪潛逃。
北歐官方報告踢爆,呢對父母在芬蘭居住期間,佢哋嘅第一個 BB(即係 Lily 嘅親手足)因為遭到極其嚴重的「疏忽照顧」而悲慘死亡!芬蘭地方當局已經正式決定對佢哋提出刑事起訴。
呢對父母根本係刑事通緝犯,佢哋自己亦喺瑞典同英國法庭上承認,佢哋帶住 Lily 逃亡去瑞典,純粹係為了「逃避芬蘭警方嘅逮捕同審判」。
指控二:對英國政府滿口大話、違反坦白義務。
呢對父母逃到倫敦之後,走去搵倫敦卡姆登區(Camden)社署求助,試圖隱瞞自己係通緝犯嘅真相:
佢哋嘅大話: 佢哋同英國社工講,大仔係死於「先天性感染」,仲話芬蘭當局驗屍後,證實個仔絕對冇受到父母任何身體虐待或疏忽。
法官直接喺判詞入面指出,佢哋講嘅嘢同芬蘭官方通緝令「完全不符」。法官嚴厲批評佢哋作為訴訟人,蓄意隱瞞涉嫌虐死嬰兒同被通緝嘅大話,嚴重違反了法庭嘅坦白義務(Duty of Candour)。
香港作為《海牙公約》適用地區,且根據香港法例第213章《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 貴署有責任保護境內兒童。本人強烈要求 貴署:
- 聯同警方立刻調查該對夫婦及新生嬰兒在港的下落。
- 透過國際司法協助,向芬蘭及瑞典當局索取通緝令與虐兒報告。
- 立即評估嬰兒安全,並向法庭申請「保護兒童令」,將嬰兒交由社署監護,防止芬蘭的嬰兒死亡悲劇在香港重演。
事態危急,懇請即時採取行動。
一名關心兒童福利的香港市民 謹啟
2026年5月28日
收件人: swdenq@swd.gov.hk(社署)
副本抄送: crimeinfo@police.gov.hk(警方)
郵件標題: 【緊急舉報】涉嫌跨國虐兒通緝犯返港,要求社署立刻保護其新生嬰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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