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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6日,法官李瀚良在《導詞》中向陪審團指出:「 本案最主要嘅爭議係咩呢?本案最主要嘅爭議,第一,就係當被告人進入交通銀行嘅時候,佢係咪有搶劫嘅意圖;另外,佢當時係咪被逼去搶劫。呢兩樣嘢係本案最重要㗎喇,有無意圖,有無搶劫嘅意圖,係咪被逼去搶劫。」

法官向陪審團發出六大重點指引。
「 …… 如果你哋考慮晒之後,你哋肯定被告人有搶劫意圖,有搶劫意圖,點做呢?你哋仲要考慮一樣嘢,被告人係咪被逼搶劫。」

「好喇,呢個有少少複雜性嘅,我慢慢講,大家慢慢聽。被告人就話佢因為畀債主追債,逼得佢好緊,威脅傷害佢老婆同埋個仔,佢擔心佢哋安全,所以佢先至去打劫啫,係比較間接嘅,即係話先追債,然後逼得太緊,佢無辦法,所以佢壓力好大,所以佢去打劫。」

「被告人係咪被逼呢咁,一個人如果被強逼犯罪係可以係一個辯護理由嘅,可以係一個辯護理由,責任就係喺控方嗰度去證實嗰位被告人唔係被逼,由控方去證實,被告人無責任去證明佢被逼,被告人只需要提出一啲證據就得喇,本案有證據,即係有一啲證據,咁就由控方去證實被告人不是被逼,大家記住。」

「好喇,首先要考慮嘅係咩嘢呢?首先要考慮被告人係咪真誠同埋合理咁樣相信,如果佢唔去犯罪,佢個妻子同埋佢個仔就會畀人傷害,再講多次,第一樣嘢要考慮嘅,就係被告人係咪真誠同合理相信,如果佢唔去犯罪,即係話如果佢唔去搶劫,佢老婆同埋佢個仔就會畀嗰啲債主、嗰啲人傷害。如果你哋肯定呢樣嘢唔係實情嚟嘅,即係被告人根本唔係真實相信–真誠相信嘅,呢個辯護理由就唔成立。」

「如果你哋覺得或者你哋認為可能係真嘅,即係佢可能係信嘅,如果佢唔去打劫,佢老婆、仔女就會畀人哋傷害,你哋就要進一步考慮,一個做事合理嘅人,喺被告人嘅處境同埋佢相信被告人相信咗嘅嘢,會唔會同樣畀人強逼去犯罪呢咁。」

「再講多次,如果你哋認為被告人可能真誠相信佢唔去搶劫,就會老婆、仔畀人傷害,你哋要進一步考慮就係一個做事合理嘅人,喺被告人嘅處境同埋佢知道嘅前因後果,而呢個做事合理嘅人,同樣都會畀人逼到去搶劫嘅,明白未?」

「咩嘢叫做做事合理嘅人或者合理嘅人呢?個意思即係話嗰個人,即係常人,神志係清醒嘅,佢有合理嘅、堅強嘅意志嘅,佢嘅性別、佢嘅年齡同被告人係相若嘅,大家記得被告人四十七歲,有社會經驗,做過嘢,讀到中二,即係嗰啲,呢個做事合理嘅人就係同被告人相若嘅,如果呢個人喺被告人嘅處境,佢都會被強逼犯罪嘅話,或者可能被強逼犯罪嘅話,呢一個『被逼』嘅辯護理由就可能成立,不過仲要問多一個問題。」

「如果你哋肯定一個普通合理嘅人,佢唔會畀人強逼到嘅,呢個『被逼』嘅辯護理由就唔成立,但係你哋要肯定,肯定先得,明白未?即係如果一個普通做事合理嘅人,喺被告人嘅處境,佢知道被告人啲前因後果咁嘅情況之下,即係代入咗去被告人嗰度,而佢都唔會被強逼到嘅,咁嘅話,就呢個『被逼』嘅辯護理由就唔成立,不過你哋要肯定。」

「如果你哋可能–你哋覺得可能一個合理嘅人都會被逼到,你哋要考慮最後一個問題,呢個問題就係被告人係咪有機會可以擺脫到案中所謂嘅威脅,個威脅係咩嘢?就係傷害佢嘅妻子同埋個仔,好喇,被告人係咪有機會擺脫到呢個威脅呢,而唔會令到佢個仔或者個老婆受傷害嘅?」

「大家記得,案中曾經問過被告人嘅『點解你唔去報警?點解你唔去接你個仔放學呢?點解你唔傍住佢去雞地呢?』呢啲都係大家要考慮嘅。如果你哋肯定呢啲機會係有喺度嘅,但係被告人又唔做,而一個合理嘅人喺被告人嘅處境,一定會把握呢個機會嘅,咁嘅時候,『被強逼』呢個辯護理由就唔成立,就應該判被告人有罪。」

「再講多次,被告人有無機會可以擺脫嗰個威脅?如果佢係有機會嘅,即係話佢可以去報警,佢可以去湊個仔,佢可以陪住佢老婆、仔女咁樣,有呢啲機會嘅,而喺嗰個時間,一個合理嘅人都會把握呢個機會嘅,而被告人偏偏唔把握呢個機會,佢『被逼』呢個辯護理由就唔成立,但係你哋要肯定先得,明白未?」

「如果你哋肯定呢個『被逼』嘅辯護理由唔成立嘅話,而被告人又有搶劫嘅意圖嘅話,被告人咪罪名成立囉,個諗法就係咁樣樣嘅,我唔係一定叫你判佢罪名成立,我即係話嗰個邏輯係咁樣樣嘅,因為你哋要肯定被告人有搶劫意圖,你哋先會諗有無被逼,係咪?如果『被逼』呢個辯護理由唔成立嘅話,即係話被告人有搶劫意圖,而睇下你哋覺唔覺得佢所做嘅嘢係企圖,如果足夠嘅話,佢咪罪名成立囉。」

「好喇,如果你哋唔肯定,即係唔肯定一個普通嘅、合理嘅人都會把握呢個機會嘅,呢個『強逼』嘅理由就成立,如果『強逼』嘅理由成立,你就應該判被告人無罪,因為『強逼』係一個辯護理由嚟嘅。」

早上十一時四十分,四女三男陪審團開始退庭商議,經過約八小時商議後,以五比二裁定劉偉強企圖搶劫罪成。
法官將案件押後至五月三十一日,聽取辯方求情後判刑,劉偉強期間需繼續還押懲教署。

5月31日,劉偉強透過大律師求情時,呈上四封求情信,其中兩封給銀行職員吳燕芬及胡家雯,向她們道歉,強調自己當日無意令她們受驚,感謝兩人當日安撫他,令他免再犯更大錯誤,向她們致謝,最後祝願兩人生活愉快及身體健康。

劉偉強說,不是存心搶劫銀行,只希望吸引社會關注。
案發前債主的一句說話令他情緒失控而犯案,現在向兩女職員道歉。
他十分後悔自己衝動,令家人受苦,會在獄中學廚藝,希望將來重新做人。

劉偉強女朋友來信,證實劉偉強因欠貴利被債主緊逼,審訊期間仍受他們滋擾,希望法庭接受這些背景,盡量輕判。

高等法院法官李瀚良判刑時指出,陪審團裁決顯示,他們不接受劉偉強被逼或失控犯案,判刑必須以此為依歸。
無論任何經濟及個人理由,均不是干犯嚴重罪行藉口,搶劫銀行是非常嚴重罪行,劉偉強帶備兩樽天拿水行事,要脅兩女職員,令她們懼怕及處於極危險情況,加重案件嚴重性。

考慮案情和劉偉強處境,以監禁十年為量刑起點,沒有再值得減刑理由,判入獄十年。

劉偉強不服定罪,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劉偉強由法律援助署,委派陳崔律師事務所,轉聘謝英權大律師代表。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黎劍華代表。

2018年7月18日及2019年1月9日,高等法院署理首席法官楊振權、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聆訊上訴申請。

2019年2月22日,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本案屬「因所處環境而被逼(犯法)」典型,上訴庭認為這些問題,只與申請人是否真誠和合理地相信妻兒會被傷害,及/或合理的人是否會同樣被逼至搶劫銀行的議題有關。

申請人聲稱已被債主威脅會禍及妻兒一段日子,原審法官暗示,申請人如果報警,及一家人整天聚在一起,就會得到保障,這無疑是過猶不及,以上做法根本不切實際。
陪審團卻極有可能因為原審法官的話,認定申請人不報警和不整天陪伴家人不合理。

被逼犯案這個重要議題,可分為兩類,即「受到威脅」犯案及「因所處環境而被逼(犯法)」,兩者有《樣本指引》。

原審時外聘主控官和辯方大律師,皆未能向法庭提供應有協助,令人費解和遺憾。

「受到威脅」犯案是被告人受人威脅、被指令干犯某個特定罪行。
「因所處環境而被逼(犯法)」,是被告人受他人或環境所逼,自行犯上某個罪行。
上訴庭認為本案情況,明顯屬於「因所處環境而被逼(犯法)」。

審訊由法官把關,是毋庸置疑的。
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時,錯用「受到威脅」才會採用的指示,誤導陪審團,令本案定罪變得有欠穩妥。

上訴庭准許申請人就他的定罪提出上訴,裁定上訴得直,定罪與判刑一併撤銷。

2月27日,控方(答辯人)以書面形式向上訴庭申請,將案件發還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重審。

3月13日,辯方(申請人)按上訴庭指示,就相關事宜提交書面陳詞:辯方反對重審。

3月19日,控方(答辯人)對辯方(申請人)陳辭作出最後書面回應。

上訴庭小心考慮雙方書面陳辭及案中各項細節後有以下觀察:
(一) 申請人上訴得直,固然是因為原審法官指引,亦即法律技術上錯誤,但案中證據卻遠不如控方(答辯人)所聲稱的強。

申請人除大叫「打劫」和利用天拿水來嚇唬銀行職員外,他從來「無要過錢」,也沒有拿出例如是袋子等物件來接收金錢。
相反,他從一開始就叫銀行職員報警,聲稱「我都唔想嘅、(只係)畀大耳窿逼」。
申請人在警方抵達現場前沒有逃走,在警方到達後只是要求警方保障他妻兒安全。
以上種種行為,都不是劫匪會一般作出的行為。

(二) 在原審法官錯誤地作出對申請人不利指引下,陪審團僅以五對二比數裁定申請人有罪,申請人在重審中被定罪可能性不大。

(三) 申請人已服刑約三年八個月,扣除因獄中行為良好,正常可得的三份一扣減,服過的刑期已等同五年六個月,即略多於十年徒刑的一半。

「企圖搶劫」屬嚴重罪行,由於上述因素,公眾利益,包括控辯雙方及其他方面公眾利益,實在不能體現於把案件發還重審。
上訴庭拒絕控方(答辯人)重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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