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3日上午九時三十分,鄧秀領打電話給丈夫與前妻所生的兒子阿勇,對他說丈夫張仁勤(72歲)在床上不省人事,阿勇與叔叔到達時,張仁勤已氣息全無。
鄧秀領(40歲)對阿勇(49歲)說,張仁勤昨天在馬會場外投注站被人打傷,晚上攀上碌架床上格時,失足跌到地下,頭部着地,但不肯求醫,自行上床睡覺,今朝叫他起床時,發現他已無反應。
阿勇打電話報警,救護員到場,發現張仁勤已出現屍班,毋需送院。
鄧秀領對警員說,丈夫受傷後拒絕求醫,只願服用朋友送贈的「神藥」,她又說「唔知呢啲事可以報警」。
張仁勤已七十二歲,身上傷勢符合鄧秀領所說,案件列為屍體發現案處理,仵工到場,將屍體舁送殮房,由法醫檢驗。
法醫驗屍時發現,死者頭部有五個撕裂傷口,由棒狀物體從多個方向撞擊,或撞擊硬物造成鈍力創傷。
其中一個傷口「全厚撕裂」,涉及頭皮所有層面,包括皮膚和底層軟組織撕裂。
這些傷口導致大量出血,緩慢導致死亡,是致命傷害。
除頭部傷口外,死者上肢有典型防禦性損傷,死者用前臂和手通過擋格或搶奪武器保護自己。
其中三處傷勢相當嚴重,包括大面積擦傷,左手第一個腕關節脫位,右內前臂骨骨折,表明上肢受到相當大力量襲擊。
法醫認為,若得到及時醫療照顧,有獲救機會,估計死亡時間是當天早上六時。
警方將案列為懷疑兇殺案處理,交由葵青警區重案組跟進。
探員到案發單位調查時,未發現大量血跡,鑑證科人員到場蒐集證據,死者所用的枕頭,亦只有少量血跡。
案中死者張仁勤在內地出生,1960年結婚,育有一名兒子(阿勇),張仁勤多年前與兒子移居香港,其後與在內地的妻子離婚。
1992年,張仁勤與廣東惠東人鄧秀領在內地結婚,其後在葵涌石籬邨石富樓一單位獨居,兩人在內地生了三名子女。
2003年,張仁勤退休。
2009年,鄧秀領以照顧年老丈夫為理由,獲批單程證攜三名子女來港。
張仁勤以居所擠迫為由,向房署申請調遷至石偉樓26樓一單位。
一家五口同住,三子女仍在學。
張仁勤當時已花光退休金,一貧如洗但嗜賭,一家人靠綜援維生。
探員根據鄧秀領的口供進行調查,翻看馬會場外投注站閉路電視,張仁勤雖然有在投注站出現,但沒有與人發生爭執,亦無受傷。
由於口供有可疑,探員為鄧秀領警誡作供。
她說,2月12日晚上,丈夫與兒子爭執,期間用手緊扼兒子的頸不放,她為救兒子,用擂茶棍打丈夫的頭。
丈夫放開兒子後,她替丈夫包紥傷口。
鄧秀領說,曾勸丈夫到急症室求醫,他的丈夫以急症室要收費,拒絕前往治療,之後上床睡覺,當時並無異樣。
探員為鄧秀領的十二歲兒子張國富錄取口供,他說曾被父親扼頸,其餘的都不知道,探員把張國富送交法醫檢驗。
法醫發現張國富頸部有幾處擦傷,有指尖擦傷和指甲痕跡,相信曾被扼頸一段短時間,但不足以致命。
2月15日下午二時,葵青警區重案組探員重返兇案現場單位,檢走證物化驗,包括擂茶棍及一批衣物。
葵青警區刑事總督察伍國強表示,警方於本周日早上十時許,接獲死者與前妻所生的四十九歲兒子報案,說案中死者昏迷上址。
警員到場,發現他已死去數小時,頭部有多處傷痕,疑被硬物襲擊造成。
政府化驗所人員證實,現場無被搜掠,但有打鬥痕跡,認為案件有可疑。
張國富晚上在兒童中心訪談室進行錄影會面,探員根據他所作的口供,尋求律政司意見。
律政司最終決定控告鄧秀領謀殺罪名,明日在荃灣法院提堂。
葵青區議員林紹輝對事件感到沉痛,鄧秀領曾向他求助,幫助改善子女功課問題,其後她待他如恩人,不時寫信鼓勵他及參加其舉辦的活動,印象中鄧秀領與丈夫感情不錯。
社署發言人表示,死者三名子女中,其中一人需留院,其餘已由警方接走,社署會提供輔助,接觸死者親屬商討福利事宜。
2012年2月28日,案件在高等法院開審,鄧秀領(41歲)被控以謀殺罪,辯方說她是自衛殺人,申請撤銷控罪。
控方基於法醫證據,認為被告並非出於自衛。
法醫證據表明,被告對死者的打擊次數,與處理危險作出不合理和不成比例反應,被告在兒子安全後,繼續以相當大力量攻擊死者。
法官認為,法醫證據不能證明,被告是否知道兒子有沒有生命危險,無法證明被告使用過度暴力。
3月2日,法官經聆訊後頒下判詞,裁定被告為保護兒子才襲擊死者,下令毋須審訊,被告獲准釋放。
律政司就法庭判決提出上訴。
12月4日,上訴庭三名法官休庭商議,鄧秀領因擔憂判決在庭上痛哭,由親友和律師安慰始冷靜下來。
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犯錯,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撤銷被告謀殺和誤殺罪名不成立的判決,下令案件盡快發還重審。
上訴庭的理據主要是法醫報告,張仁勤頭部有五處傷口,因腦出血死亡,與鄧秀領聲稱只打了三次有出入。
被告兒子事後被證實案發時沒有窒息現象,被告有使用過度武力自衛嫌疑,被告有可能因疏忽照顧受傷丈夫被控誤殺。
上訴庭下令將案發還原訟庭開審,被告獲准自簽五千元保釋,即不用支付分毫,理據是被告失業,做兼職清潔和領取社會福利。
她只須每周六到警署報到一次,交出旅遊證件和不得離港等。
這宗殺夫案於2013年5月重審,案情透露,2011年2月13日,死者被發現倒斃家中,被告鄧秀領起初聲稱,死者之前在投注站被人襲擊和搶錢,暈倒受傷,死前一日再因貼揮春跌倒撞傷頭。
被告後來改口,說死者死前一晚與幼子爭執,雙手扼住兒子的頸,她為保護兒子,用擂茶的木棒拍打死者的頭。
被告去年3月曾被控謀殺,法官以證據不足為由撤銷控罪,律政司上訴得直,案件發還重審。
2013年3月13日,鄧秀領殺夫案在高等法院續審。
案中關鍵人物張國富(14歲)出庭作供,他是鄧秀領的兒子,案發時十二歲。
張國富說,事發前一段日子,父親張仁勤(72歲)行為變得古怪,突然說有人敲門,又指責家人偷竊。
2011年2月12日晚上,張國富剛上床睡覺,突然被張仁勤用一枝幼棍打醒,張仁勤說他偷了兩件玉石變賣,向他索錢。
張國富知道父親賭馬輸了錢發窮惡,勸父親不要再賭錢,若被社署知道可能停發綜援。
張仁勤被擊中要害,怒極用手扼住兒子的頸,張國富被扼頸大約二十秒。
鄧秀領見丈夫扼着兒子的頸不放,企圖拉開他的手但不成功,眼見兒子危在旦夕,她拾起擂茶的木棒,打了張仁勤的額頭三下,直至他放手為止。
當鄧秀領停手時,張仁勤已頭破血流。
張國富坐下抖氣時,鄧秀領為丈夫止血,之後三人分開,各人各自做自己的事。
約一小時後,張仁勤拾起地上一張揮春,喃喃自語說:「唔怪得賭親都輸,原來係張狗馬亨通揮春跌咗落地。」
張仁勤一手拿揮春,一手攀着碌架床,到碌架床上格,打算將那張揮春貼回原位。
不久,張國富聽到有重物跌落地發出巨響,看到父親跌在地上,後腦受傷流血。
張國富扶起父親,見他傷得不輕,叫他到醫院求醫。
張仁勤說看急症要花錢,有錢不如用來買馬,拒絕求醫。
張國富為父親止血後,上床睡覺,當晚,張仁勤可自行起床去廁所,到了翌日上午,突然猝死在住所內。
陪審團一致裁定鄧秀領謀殺罪不成立,但因疏忽照顧丈夫,裁定誤殺罪名成立。
4月15日,鄧秀領被解到高院聽取判決,三名現年十四至十八歲子女,由年逾五十歲同父異母兄長陪同到庭。
辯方律師向法官求情時說,被告已還柙一年,去年獲高院另一法官撤銷控罪,其後被上訴庭推翻發還重審,案件一再拖延令被告精神受盡煎熬。
被告若被判入獄,將無法照顧三名十四歲至十八歲子女。
社福報告說被告是個很簡單的婦人,沒有照顧好丈夫的傷勢,只能說是天真。
被告子女寫的求情信,說她對外面的世界認識很少,從內地來港定居四年,仍不知怎樣乘搭港鐵。
法官韋毅志判刑時指出,被告生了三名子女,是個成熟的人,事發後謊稱丈夫在投注站被打及在家貼揮春跌傷。
任何理性的人都知失血過多非常危險,她對丈夫的傷坐視不理,作為一名成年人,理應幫他找醫生。
被告不認罪,子女要到庭作供再一次面對事件,雖然子女為她求情,但社署報告指出,被告的十八歲長女可擔當照顧弟妹責任,加上獲得社署經濟協助及心理輔導,子女生活應不成問題。
法官指斥被告知道丈夫身受重傷,但沒有照顧他,反而去睡覺,這是一宗過失殺人案,考慮到被告已還柙一段時間,判監禁四年。
鄧秀領聞判後情緒激動,在庭上大呼冤枉,需由律師安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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