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血罪案實錄
少女為閨蜜擋刀喪命 爆網絡審判

「媽媽,我到中野站了,和劉鑫會合,一起回家。」
11月2日十一時零八分,留學日本的江歌和母親掛斷微信語音聊天後,和往常一樣,走在回家的路上。

2016年11月3日,凌晨零時十六分,日本東京都中野區中野6丁目20番5號,就讀法政大學的中國籍女研究生江歌,被中國籍男子陳世峰在寓所門前用刀刺死。
案發現場的還有陳世峰的同學和前女友,江歌此前收留同住的友人劉鑫。

案發數日後,江歌的母親江秋蓮在微博上披露兇手陳世峰與劉鑫的關係,「為閨蜜擋刀而被殺」的話題在網上熱爆。

2016年12月14日,日本警方正式起訴,殺害江歌的嫌疑人陳世峰殺人罪。
日本警方逮捕嫌疑人陳世峰後,對陳世峰的衣物進行DNA檢驗,發現衣物上的DNA殘留與江歌一致。
警方調出現場附近的監控錄像,在監控錄像中也出現陳世峰的身影。

2017年11月,案發一年後,訪談節目《局面》發布江秋蓮和劉鑫的專訪,案件重新受到中國國內輿論巨大關注。
公眾關注焦點是劉鑫是否如江秋蓮所指,在案發時自己進入公寓並將門反鎖,使江歌無從逃生。

劉鑫在案發後逃避與江秋蓮見面,在江秋蓮曝光其個人信息後威脅不出庭作證,其母還曾對江秋蓮稱江歌是「命短」,而非為劉鑫而死。

這些細節經《局面》報道後,劉鑫及其家人在中國互聯網上遭到猛烈批評。

陳世峰,男,1991年生於寧夏回族自治區吳忠市鹽池縣,2013年畢業於華僑大學。
2016年入讀大東文化大學研究生漢語研究科,案發前居住在東京都板橋區高島平2丁目。

江歌,女,1992年生於山東省青島市即墨市(今即墨區),2016年入讀法政大學研究生。

劉鑫,女,1992年生於山東省青島市城陽區,2016年入讀大東文化大學研究生。
她是江歌室友,陳世峰的前任戀人。

江秋蓮:江歌母親,山東省青島市即墨區人,與江歌之父於江歌一歲時離婚,二十多年間一直獨自撫養江歌。

江秋蓮那些年忙於生計,居無定所,獨力撫養江歌二十四年的單親媽媽江母,為支持女兒理想,她變賣家當,把江歌送去日本讀書。

面對鄰居「沒錢還學人家出國」的風言冷語,在她看來都不如江歌說過:「以後有能力了,要帶你離開這個環境。」

陳世峰與劉鑫是大東文化大學的同學,2016年4月確立戀愛關係,5月起開始同居,不久產生不和。

劉鑫於9月離開其與陳世峰在板橋區合住的公寓,到江歌在中野區的住處與其同住。

陳世峰其後試圖與劉鑫復合,但劉鑫不同意,陳世峰其後採取恐嚇、威脅、跟蹤等騷擾手段,曾在案發前幾日來到江歌與劉鑫的住處與兩人產生爭執。

2016年11月2日下午,陳世峰再到兩人的公寓,三人產生言語衝突。

陳世峰隨後尾隨劉鑫到其打工的餐廳,在路上威脅劉鑫與自己復合。

當晚九時許,劉鑫向江歌發送消息,希望江歌到東中野車站等候自己一同步行回家。

江歌來到車站附近等候,直到劉鑫抵達,凌晨零時十五分左右,兩人回到住處,在住所外遇上在此等候的陳世峰。

劉鑫先進入房間,江歌在走廊被陳世峰持刀刺傷頸部、手部和頭部,送往醫院後因失血過多不治身亡。
其間,劉鑫始終留在室內,打電話報了警,直到警察到達現場後才打開房門。

當時劉鑫與警方的對話如下:
劉鑫:把門鎖了,你不要罵了!
警方:警視廳110。
劉鑫:對不起!救命!中野、中野、中野、5丁目、20號、大內公寓201,快點來!
警方:等一下,你冷靜點。中野5丁目20號的多少?
劉鑫:20號,20號。
警方:20號的多少號?
劉鑫:6,6。
警方:慢點說。
劉鑫:啊,啊,6丁目,6丁目,2,20號,大內公寓。
警方:你叫甚麽名字?
劉鑫:劉鑫。快點!我姓劉。
警方:等等,小劉,發生了甚麽?你冷靜說發生了甚麽?
劉鑫:等一下,有人,說話。
警方:你房間的門鎖了嗎?門是鎖着的嗎?
劉鑫:是的,鎖著。但我姐姐…
警方:那就沒事,你冷靜點,警察已經去了。

2016年11月5日,案發兩天後,江秋蓮發布微博,稱殺死江歌的兇手疑為劉鑫的前男友。

這一消息吸引中國網絡輿論關注,針對劉鑫的質疑聲音開始出現。
有人指責其躲在房間內是見死不救,江歌是為其「擋刀」而死。

劉鑫認為江秋蓮的微博招致網友對其的詆毀,在私人通訊中對江秋蓮表示,自己在案件結束後將不再與其來往。

此後,劉鑫一度對江秋蓮發給她的微信信息避而不回,在承諾將參加江歌葬禮後失約,也未遵守約定在江秋蓮前往日本時與其會面。

2016年11月7日,東京警視廳以涉嫌恐嚇罪(日語:恐喝罪)逮捕陳世峰。
在後續調查中,警方發現其行兇的證據,於同月24日因殺人嫌疑將其再次逮捕。

案發後,劉鑫受到來自中國民眾的大量批評和譴責。
2017年5月,劉鑫及家人的個人信息被公開後,網絡上出現了又一波對其的指責和謾罵。

8月,江秋蓮的簽名徵集活動讓案件重新成為輿論焦點。
針對劉鑫的謾罵因此再度增加,劉鑫當時任教的日語學校還因此將其辭退。

2016年12月14日,檢方以恐嚇罪和殺人罪對陳世峰提出正式起訴。
案件其後定於2017年12月開庭審理。

2017年8月14日,江秋蓮在微博等網絡平台上發表文章,通過網絡和郵寄方式徵集民眾簽名,呼籲日本司法部門對陳世峰判處死刑。

同年11月,江秋蓮前往東京,在池袋車站西口公園舉行為期多日的簽名徵集活動。

江秋蓮在案件開庭審理前,收集到超過四百五十萬份簽名。
不過,包括江秋蓮時任代理律師在內的法律界人士認為,這一請願活動的效果可能有限,陳世峰被判處死刑的可能性不大。

12月11日:庭審第一日
在首日上午庭審中,陳世峰對其被控的恐嚇罪表示認罪,但不認同殺人罪的指控。

儘管檢方稱殺害江歌用的水果刀,是來自於陳世峰在大學的研究室。
辯方律師陳述,刀是劉鑫從室內遞給江歌的,陳世峰在與江歌爭搶刀具時誤刺了江歌頸部,造成江歌的致命傷。

雖然陳世峰其後又故意連續刺了江歌約十刀,辯方稱他這樣做是因為害怕家裏需要擔負江歌的醫藥費。
辯方認為這些刺傷與江歌的死亡沒有直接關聯,因此陳世峰應屬殺人未遂。

辯方描述案發當日大致經過如下:陳世峰想要與江歌單獨討論與劉鑫的感情糾紛,案發當晚前去江歌住處。

劉鑫與江歌同行回到住處後,陳世峰本打算自行離開,看到劉鑫先進入公寓房間,決定去找江歌。

陳世峰拍了江歌的肩膀,後者受驚叫出聲,被劉鑫聽到,陳世峰情急之下捂住江歌的嘴,試圖將其拖離公寓門口。

劉鑫從屋內遞給江歌一把水果刀後將門反鎖,沒有在江歌按響門鈴後為其開門。

江歌轉而用刀刺向陳世峰,兩人因奪刀產生肢體衝突,最終使得陳世峰將江歌殺死。

下午庭審中,日本東京地方法院庭上公布江歌的屍檢報告。
法醫稱,江歌頸部左頸動脈被刺十一至十二次,失血如同瀑布,很快會失去意識,無法發聲。
同一個部位傷口很深,而且被刺了兩次,多處傷口被刺後,刀又被拔出,再刺。

江歌的手上有五至六處防禦性傷口,致命傷從右頸刺入,深達6.5至8釐米,導致左總頸動脈和氣管的破裂,且並非由一刀造成,而是被反覆刺入兩次,這與辯方律師的主張並不相符。

12月12日:庭審第二日
上午庭審中,江秋蓮作為檢方證人出庭作證,江秋蓮描述在平時及案發當日與江歌的微信聊天內容。

案發當天下午,江歌、劉鑫與陳世峰發生爭執後,江歌曾在微信中向江秋蓮提及事件經過。
江秋蓮提醒江歌要提防陳世峰,江歌相信日本警方可以為她提供足夠保護,認為兩人不會發生言語之外的衝突。
案發前不久,江歌於東中野站附近等候劉鑫時,母女兩人也保持通話,直至劉鑫抵達車站。

下午檢方繼續舉證,證物中包括劉鑫的口供,劉鑫供述與陳世峰由確立戀愛關係至分手的全部過程,稱與陳世峰分手後多次受到陳的跟蹤和纏擾。

檢方出示陳世峰發給劉鑫的恐嚇照片,照片中劉鑫只穿內衣出鏡。
陳世峰在案發當日下午曾對劉鑫稱,如果劉鑫不與其復合,就會將這些半裸照片擴散出去。

檢方在庭上播放劉鑫報警時的電話錄音,劉鑫在錄音開頭用中文說道「把門鎖了,你不要罵了」。
在接線員詢問其是否已經鎖門時也給出了肯定回答,印證辯方律師在庭審首日做出的陳述。

檢方出示與兇器水果刀相關的證據,陳世峰在大東文化大學的研究室導師在口供中稱,他於2011年在百元店購買同樣的水果刀,案發後發現刀具已經消失。

研究室的鑰匙外借紀錄顯示,陳世峰在案發當日上午曾進入研究室,案發後警方在研究室裏發現與兇器相符的塑料外包裝盒。

12月13日:庭審第三日
第三日上午的庭審僅持續不足二十分鐘即休庭,原因是辯方唯一證人,一位曾請陳世峰做中文老師的七旬日本婦人,決定不出庭作證。

辯方在短暫的庭審中進行舉證,證據包括陳世峰案發前用iPhone搜索「洗衣」的記錄,證明陳世峰離開案發現場後身上沒有攜帶足夠現金的證據,陳世峰父親所寫的道歉信等。

劉鑫出庭前夕,本來擔任其法律顧問,網名為「律師一姐」的律師於洋,透過個人微博單方面宣布,「由於某些原因,不便繼續接受劉鑫女士聘請和委托」。

下午,劉鑫作為檢方證人出庭作證,不過她沒有在法庭上露面,而是在裁判所另一間房間通過視像直播作證,法官和控辯雙方可見其視像,旁聽席只能聽到其聲音。
劉鑫的法律顧問此前曾表示,這樣的安排是因為劉鑫「抑鬱症很嚴重」,擔心她出庭時「崩潰」。

在證詞中,劉鑫否認曾將門反鎖,否認兇器水果刀是自己遞給江歌的,聲稱報警電話錄音開頭的「把門鎖了,你不要罵了」,實為「怎麼把門鎖了,你不要鬧了」。
(「怎麼」二字在電話接通時未錄音,「鬧」字被誤聽)

後來,她聽到家門外傳來尖叫聲,才發現江歌尚未進家,鑫把大門打開約二十釐米,門外卻有一股力量把門推回,她一度在門後問到:「三叔(江歌的暱稱)怎麽了」,但無人回應。

報警時關於江歌「有危險」、「被襲擊」的描述,都是自己對當時情況的想像,報稱情況危急是為讓警方盡快出警。

劉鑫講述事發經過時,與之前接受《局面》等媒體採訪時大同小異。
劉鑫稱自己先於江歌進門是因為來例假,急於換褲子,留在室內是因為門第一次被推開時隨即被外力撞回,之後則再無法推開。

12月14日:庭審第四日
當日庭審中,陳世峰接受控辯雙方及法官質詢。
他講述案發經過,與辯方律師的開庭陳述基本一致,供稱兇器是劉鑫在反鎖屋門前遞給江歌用來防禦的,他在江歌持刀攻擊他時,試圖從江歌手中奪刀誤殺了她。

檢方繼續就陳世峰當天前往江歌住處的動機進行質詢。
檢方認為,諸多跡象表明陳世峰當日出發前已蓄謀殺人,包括他攜帶換洗衣物、換上紅色鞋子(為掩蓋血跡),佩戴帽子和口罩、沒戴眼鏡。
乘地鐵時從離家較遠的站點出發、沒有使用個人交通卡,購買威士忌並在作案前飲用(用於壯膽)等。

陳世峰對檢方這些質詢維持和開庭陳述相同的回應,表示自己是出門洗衣,想和江歌飲酒,共同商討與劉鑫的感情問題。

儘管陳世峰對問題的回應總體上忠於辯方律師此前的說法,但他依然在多處修改了之前的口供。
例如,檢方問為何東中野車站到江歌住處只有十分鐘路程,他卻用時約四十分鐘走完全程時,他首次透露在路上接到了母親的電話。

他還首次供述曾在江歌住處的冰箱裏發現了威士忌,從劉鑫口中得知這是江歌平時飲用的酒。
此外,陳世峰在最初的口供中,稱他刺傷江歌的致命第一刀是從其頸部左側刺入,但在當日改口稱這一刀是從右側刺入。

檢方認為他修改證詞是因為讀過警方的調查報告,或是在庭審首日聽到法醫關於江歌致命傷的證言,意識到其最初的口供與事實不符。

陳世峰說他從三樓下到二樓找江歌,當時江歌已把門開了一半,陳世峰用手拍了江歌肩膀兩下,希望江歌出來。

在家門內的劉鑫似乎注意到一些情況,問「怎麼了」,劉鑫將水果刀遞給江歌。
江歌見到陳世峰帶着口罩穿戴帽子的衣服比較害怕,江歌拿到水果刀後與陳世峰發生爭執,與江歌奪刀過程中刺到了左頸動脈,造成失血過多。

陳世峰描述,見到江歌倒地後,他很害怕,不想給自己父母帶來經濟負擔只能選擇徹底殺死江歌,向江歌又刺了九刀,陳世峰承認這個時候他是存在殺意。

陳世峰在接受質詢期間對江歌和江秋蓮表示歉意,在道歉時當庭大哭。
他表示自己在被關押期間寫了很多道歉信,最終還是希望親自道歉,因此沒有在開庭前將道歉信交給江秋蓮。

12月15日:庭審第五日
第五日的庭審只在上午進行,庭上,陳世峰繼續就行兇過程和事後經過接受質詢,供述掩埋兇器及丟棄血衣過程。

他再一次表示歉意和悔意,稱自己一直想向江秋蓮道歉,但被自己的律師以時機不當為由阻止。
他也曾向江歌家屬提供經濟賠償,但沒有被接受,他還表示,願意「搭上自己這條命」謝罪。
在陳世峰聲稱願意盡一切力量謝罪後,情緒激動的江秋蓮突然暈倒,法庭因此臨時休庭。

陳世峰結束作證後,江秋蓮以受害者母親身份,以書面形式陳述自己的心情。
她認為陳世峰作案手段殘忍,銷毀證據性質惡劣,庭審時證詞作假,道歉屬表演性質而缺乏誠意。
在作結時,江秋蓮稱自己的請願活動共徵集到451萬份簽名,她希望法庭以此為參考,判處陳世峰死刑。

12月18日:庭審第六日
當日庭審進入最後環節,辯方首先向法庭提交原定於13日出席的證人的書面陳述,其中對陳世峰的品行和人格給予了正面評價。

檢方進行求刑論告,認為陳世峰殺人故意明顯、犯案性質惡劣、後果嚴重,且毫無悔改之意,因此請求判處其二十年有期徒刑。

這一求刑是檢方參考以往判例作出,比類似判例中的最重刑罰還要重。
江秋蓮以書面形式陳述了參考意見,繼續以陳世峰行為惡劣和案件社會影響巨大為由,請求判處陳世峰死刑。

辯方律師最後陳述時,再次強調陳世峰是殺人未遂且沒有預謀,希望法庭不要讓中國國內輿論影響日本司法獨立。
庭審最後,被告陳世峰進行最後陳述,對劉鑫、江歌、江秋蓮及日本和中國的民眾表達歉意,並對江秋蓮跪地叩頭謝罪。

12月20日:判決
2017年12月20日下午三時,陳世峰恐嚇、殺人案在東京地方裁判所宣判。

檢方請求從七個角度考慮量刑
1.行兇性質惡劣殘忍。
2.強烈殺意。
3.恐嚇尾隨騷擾等相關惡行。
4.造成嚴重結果。
5.計劃性。
6.企圖殺劉鑫,劉鑫僅為偶然逃脫。
7.陳世峰完全沒有反省,於法庭狡辯。

法官公布江歌案五大判決依據:
1.刀是陳世峰的,不是劉鑫給江歌的。
2.陳世峰當晚洗衣服之說不合理,是有計劃謀殺。
3.陳世峰有強烈的殺意。
4.陳世峰當時沒有救助江歌,顯示不可能是誤殺。
5.陳世峰沒有悔意。

法官和裁判員經合議後,裁定陳世峰被控的兩項罪成。
法官認為,陳世峰有預謀殺人,行兇過程中殺意明顯,且事後毫無悔意,決定不予採納辯方律師的辯護意見,判處陳世峰有期徒刑二十年。

陳世峰案宣判當日,江秋蓮舉行記者會,表示無法接受陳世峰未獲死刑的判決結果。
她同時宣布將在回國後對劉鑫提起訴訟,追究其在江歌遇害案中的責任。

同日,劉鑫在微博發布文章,具體講述案發後的個人經歷。

陳世峰在宣判後的12月22日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於同月29日將上訴撤回,原判決因此正式生效。

依據中國刑法第十條規定: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本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
雖然經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國已經受過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
劉鑫前男友陳世峰如果在日本受到刑事處罰後,中國司法機關仍可依法對其享有追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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