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血罪案實錄
奪產逆子遭父滅門

2013年3月12日,朱根的外父一連兩天打電話給女婿及女兒,都找不到他們,朱根岳母到來探望時發現慘劇。

早上十時五十二分,鳳台縣公安局接到報案,鳳台縣朱馬店鎮馬店村村民朱某一家四口在家中死亡。

死者包括二十六歲的朱根,二十五歲的朱根妻子和兩個分別三歲、一歲的幼子。

經法醫鑒定:朱根頭部遭鈍性外力作用,致顱腦損傷合併腹部遭受銳器作用致肝破裂而死亡。

朱根的妻子陳某頸部遭銳器刺切造成左頸總動脈,頸靜脈斷裂致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朱根的兒子小洋因被扼頸致機械性窒息而死亡,小浩胸腹部遭受擠壓致機械性窒息而死亡。

淮南市政府主要負責同志作出批示,要求盡快偵破此案,鳳台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趕赴現場作出全面部署,省、市、縣公安機關聯合組成專案組全力偵破。

案發四十一小時後,在利辛縣警方配合下,朱根的父親朱敬四,在3月14日凌晨四時許在利辛縣被抓獲。

經審理,朱敬四初步交代因家庭矛盾,心存怨恨,3月11日凌晨將其子一家四口殺死在家中。

朱敬四將次子朱根一家滅門,原因與朱根一再向朱敬四施壓奪產有關。

2005年,朱敬四將位於鳳台縣馬店村北街的房子,分給其長子一家居住。

2008年,朱敬四將位於馬店村南街的房子,給次子朱根夫妻居住,朱敬四夫婦與其同住。

朱根認為朱敬四偏心,送給其兄的房屋價值明顯高於送給自己的房屋價值,心生怨恨,與朱敬四多次發生爭吵。

2010年初,經村幹部等人調解,朱根兄長付給他六萬元作為補償,將由朱敬四夫婦和其兄弟兩人共有的四份土地給朱根。

不久,朱根得知其兄給其的六萬元補償,由父親朱敬四所出,對朱敬四更不滿,父子間矛盾加深。

之後,朱某不讓父母與其同住,朱敬四夫婦不得已離開家鄉到江蘇省張家港市打工。

2012年2月,朱敬四夫婦因親戚去世回來弔喪,兒子朱根發現父母的衣服後,將其扔掉並揚言以後回家看到一次打一次。

9、10月,朱敬四的堂哥去世,朱根看到父親出現,拿刀追打,後被群眾勸阻。

2013年2月,感到無望的朱敬四跟老伴說跟次子朱根要有個了斷。

2月25日夫婦從張家港返回鳳台縣城住下,3月8日下午,朱敬四從鳳台縣城關鎮一商店,購買尖刀、大鉗子和一把斧頭,到廢品收購站買了一根一米多長鋼管,一幅毛竹梯子並截成兩米準備伺機了斷。

3月10日晚上七時許,朱敬四攜帶事先準備好的工具,打出租車來到朱馬店,在東大街沒人的地方下車,先躲到一學校的廁所內,一直等到大街上的路燈熄滅。

11日凌晨二時三十分,朱敬四用梯子翻入朱根的院內,鎖上大門的朱根,睡覺時臥室門沒有鎖。
朱敬四進入臥室後,用鋼管朝兒子朱根的頭部,頸部、胸部打了幾棍,後用刀捅刺。

被驚醒的兒媳,被朱敬四用同樣手段殺死,他把兩位年幼孫子小洋(三歲)掐死,小浩(一歲)踩踏致死。

隨後,朱敬四出門將鋼管等作案工具扔掉,折返朱根家,將朱根的手機拿走,用自帶的鎖將朱根家的大門鎖上後逃跑。

朱敬四在現場留下一封信,歷數家庭矛盾,並稱「殺人者不一定是壞人」。

3月14日凌晨四時許,公安機關在安徽省利辛縣將朱敬四抓獲。

他歸案後供述,自己內心是偏向次子的,「我是跟他一起住的,兩處房產面積差不多,老房子價值更好,我怎能預料到給老大新房子會升值?」

安徽省社科院法學所所長李小群認為,這種贈與式房產產生的糾紛,以及子女毆打、虐待父母,均可通過法律解決,農村群眾法制意識相對淡薄,是一個很現實問題。

朱敬四供述,自己並非完全不懂法,「打官司能幫我要回房子,但能保證兒子將來不罵我,不打我、孝敬我嗎?」

當地村民認為朱敬四性子比較直,總體還是個樸實的人,除了不該殺孫子,他們大多對其抱有一定同情,「現在鄉裏風氣不好,有些年輕人實在不像話。」

2013年6月7日上午,安徽省淮南市中級法院的法庭上,朱敬四回答公訴人當庭訊問時,仍充滿恨意。

公訴人問:「你出於甚麼目的,要殺害自己兒子全家?」

朱敬四說:「我每時每刻都想把這個孽障殺掉,我受不了他看見我一次打我一次。」

朱敬四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對自己殺害小兒子全家的行為「一點也不後悔」。

公訴人問他為甚麼連兩個無辜的孫子也不放過時,朱敬四辯解說:「孫子的父母都被我殺害了,失去了至親至愛,把他們留在世上,以後沒人教育,會對社會產生危害。 」

淮南市檢察院公訴處代理檢察員周婧,發表公訴意見時說,這是一宗刑事案件,更是一場倫理慘劇,本案中,因為金錢,父子反目,最後導致這場慘劇發生。

2013年7月11日下午,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朱敬四故意殺人一案公開宣判。

朱敬四,男,生於1962年,安徽省淮南市鳳台縣朱馬店鎮馬店村農民。

法院認為朱敬四不能正確處理父子矛盾,為泄憤報復,造成朱某一家四人死亡的嚴重後果,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應依法懲處。

法院確認了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採納辯護人關於案件起因是因家庭矛盾激化,朱敬四二子存在明顯過錯的辯護意見。

法院認為,朱敬四報復殺死兒子、兒媳後,再殺害幼年無辜的兩個孫子,犯罪手段極其殘忍,後果極其嚴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實屬法不容留。

朱敬四因犯故意殺人罪一審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賠償各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共五萬元,作案工具予以沒收。

朱根的妻子陳某的生父和養父,提出總額六十多萬元的附帶民事賠償請求。
朱敬四表示願意接受法律制裁,說讓大兒子幫助給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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