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1994年1月10日
標題:狂漢燒銀行奪十三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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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點:石硤尾邨一座地下匯豐銀行石硤尾分行
人物:朱寶光
案情:朱寶光找尋逃避家暴出走的妻子不遂,放火燒銀行,導致十二人死亡,包括一名孕婦。
備註:1995年1月16日,陪審團一致裁定朱寶光十二項謀殺罪名不成立,但一致裁定被告十二項誤殺罪名成立,大法官王見秋判被告入獄二十年。
1995年5月29日,這宗縱火案召開死因聆訊。5月31日,死因庭三名陪審員,一致裁定十二名死者死於非法被殺。

  死裏逃生的銀行女職員梅燕兒,知道十二名同事相繼死亡後,心理大受打擊,精神狀態接近崩潰,遍訪名醫也沒法根治,在朋友介紹下,到寶林禪寺找聖一和尚開解。

  聖一和尚接見梅燕兒時,對她說:「他們(在縱火案中喪命的銀行職員)遭此一劫,是消去他們從前所種的業,各有前因,你不用介懷。」

  聖一和尚問:「你昨晚有吃飯嗎?」
  梅燕兒答:「有吃過。」
  聖一和尚問:「飯菜好不好吃?」
  梅燕兒答:「也不錯。」

  聖一和尚問:「你有掛念昨晚吃過的飯菜嗎?」
  梅燕兒答:「沒有。」
  聖一和尚說:「飯菜吃進肚中就變成一堆糞,過去的事也是一樣。」
  「我希望你聽到,今次是我的錯……我不明白為何趙小姐經常找你去玩,你有沒有想過我的感受,我晚晚等你回來……我真的很愛你……希望你與我聯絡……我幾晚都睡不到……永遠愛你的老公。」

  朱寶光以為可一如既往,虐打妻子後以「認錯」來勸妻子回家,他的妻子阿儀已哀莫大於心死,決意與他離婚,不再糾纏下去。
  「夫妻之間應該坦誠相對,有甚麼事是兩夫妻之間不能說的?你為甚麼將心事對外人說也不對丈夫說?為甚麼對外人好也不對丈夫好?」朱寶光只懂得問別人為甚麼,卻沒問自己為甚麼毀掉包括自己在內的十三個家庭。

  匯豐銀行石硤尾分行,位於石硤尾邨一座地下一一一至一二○號,面積約二千平方呎,櫃枱為密封式設計,職員辦公室與銀行大堂完全隔開。
  銀行無窗戶,原有的後門因保安理由封上。
  由銀行大堂進入櫃位內要經過兩扇門,最外一扇為電閘,兩扇門不能同時開啟,在兩扇門之間,有四呎乘四呎面積的保安緩衝區,可容四人站立。

  朱寶光(三十二歲)長期虐待妻子(阿儀,三十一歲),一年前更變本加厲,阿儀忍無可忍提出離婚,離家出走,朱寶光曾多次以傳呼機傳呼妻子,但她一直不予理會。
  阿儀在一家屋宇維修公司任職,幾個月前到銀行存款時,認識性格開朗待人熱情的櫃位員趙露梅,兩人成為無所不談的好友,經常相約唱卡拉OK。
  最近,趙露梅在沙田購買了一個二手單位,要找人裝修,順理成章地找阿儀幫忙。

  裝修師傅查看後,發現那個單位嚴重漏水,整個裝修工程最少要花上一個月時間才能完成。
  阿儀問趙露梅:「阿梅,我有一個不情之請,希望你能答應我,我要和丈夫離婚,為免被他騷擾,想找地方躲一躲,在你那個單位裝修期間,我想暫時住一下,可以嗎?」
  對於阿儀的不情之請,趙露梅一口答應,她一向與人為善,只要做得到的,都不會推辭。
  「他是甚麼也做得出來的,若被他知道我在那兒,可能性命不保,你無論如何要幫我守秘密!」阿儀在「逃亡」前向趙露梅作出要求。
  (阿儀原打算在星期二(案發翌日),那個單位開始裝修時入住,但慘劇已經發生了。)

  阿儀「失蹤」三日(星期五、六、日都沒有回家,亦不回覆丈夫的傳呼),朱寶光在星期一一早,駕車到達石硤尾邨,將車泊在邨內一個停車場,步行至匯豐銀行石硤尾分行,向在八號櫃位當值的女職員趙露梅逼問,要她告知阿儀下落。

  趙露梅想不到朱寶光這麼快就來找她,她說:「我已有好幾天沒有見過阿儀了,亦不知道她到了哪兒。」
  朱寶光不滿意趙露梅的答覆,在櫃枱前不肯離開,趙露梅為免他妨礙工作,影響銀行運作,寫了一個電話號碼給他。
  (那個手機號碼,是趙露梅與阿儀之間緊急聯絡渠道,但必須輸入密碼,阿梅才會接聽。)
  朱寶光在附近一家便利店的公眾電話打電話,電話沒有人接聽,他一連打了幾次,電話只是接通,但沒有人聽。
  他折返銀行質問趙露梅,趙露梅說:「她只給了這個電話給我,你找不到她,我也沒辦法。」

  朱寶光向趙露梅恐嚇警告一番後,怒氣匆匆地離去,他駕車到旺角警署打算報警,由警方為他找回妻子。
  當他經過一家五金舖時,他改變主意,購了兩罐一公升裝天拿水。
  回到石硤尾,朱寶光將車泊好後,到便利店買了一個打火機及一份報紙。

  1月10日中午十一時十分,銀行內有十三名男女職員辦公,十多名顧客在銀行大堂輪候辦理提存款手續。
  朱寶光手拿兩罐天拿水進入銀行,行到趙露梅的櫃枱,將一罐天拿水放在櫃枱前,對她說:「你是不是想我們兩夫妻分離?我知你知道我老婆在哪兒,你昨晚打電話與我的兒子說了些甚麼?你不要以為我不知道你要拆散我們(兩夫妻)!」
  趙露梅沒理會朱寶光的恐嚇,催促他離開,朱寶光將手中一罐一公升裝天拿水潑在地上,恐嚇在大堂的銀行顧客說:「你們全部給我出去,否則連你們也燒死!」
  十多名顧客嗅到天拿水味,慌忙逃到銀行外面。
  兩名正在辦理轉帳的學生,因手續未完成拒絕離開,櫃位員夏明安見到朱寶光潑天拿水,打電話報警,說有人在銀行內縱火。

  一名警員剛巧巡經銀行對面馬路,接報後趕至,朱寶光這時從銀行衝出,狼狽地坐在一個花槽上,用手拍熄褲腳的火焰,警員立即將他拘捕。

  這時,銀行大門已冒出滾滾濃煙,消防車的警笛聲由遠而近傳來。
  消防員在接報三分鐘後抵達現場,銀行內已滿布濃煙,燈光全部熄滅,能見度為零。
  消防員在銀行外射水降溫,用抽氣扇將濃煙抽出,煙帽隊拿取探射燈照明進入銀行,用萬能斧花了四分鐘時間,才將第一扇門弄開。
  煙帽隊在破開第一扇門後,發現銀行女職員趙露梅與雷玉芬昏倒在保安緩衝區,將她們救出後送往醫院急救。
  消防員用腳踢開第二扇門,分別在櫃位辦公室、夾萬室、男女洗手間、經理室內,發現十一名男女傷者。
  除在男洗手間救出的梅燕兒仍有知覺外,其餘各人都已昏迷。

  消防處處長林植源獲知發生縱火大災難後,親臨現場指揮拯救工作。

  石硤尾匯豐分行原編制有經理、職員、清潔員共十七人,其中四人休息幸免於難。
  縱火事件發生後,匯豐銀行搬離上。址,改為紅十字會捐血中心,該幢樓現己拆卸

  梅燕兒在醫院甦醒時,第一句就問:「為甚麼要燒死我們?」
  當時,她不知道自己是這宗縱火案的唯一生還者,也是案中唯一重要證人。
  朱寶光在銀行外被警員拘捕時說:「是我放火,拉我啦!」
  警方把朱寶光扣留調查,將案列為縱火及兇殺案處理,案件交由西九龍重案組第一隊調查。

  探員指示朱寶光將身穿的黃色上衣,藍色牛仔褲、白膠鞋及內衣褲全部脫下,送交政府化驗所化驗,探員給他一套綠色運動服更換。

  朱寶光被押返警署,由探員進行警誡作供時否認縱火,他說:「我到銀行提款,不知何故發生火警,我在走火時被你們誤捕!」

  旺角警署附近一家五金舖職員,認出朱寶光曾在案發前購買兩罐一公升裝天拿水,政府化驗師在縱火現場檢獲的兩個天拿水罐上,套取到朱寶光的指模。

  便利店的閉路電視,拍下朱寶光購買有便利店標誌的打火機及一份報紙。
  打火機於朱寶光被捕後,在他所穿的褲袋中發現,於縱火現場檢獲的曾被燒過的報紙碎片,與朱寶光在便利店購買的報紙相同。

  消防處調查後,證實火警由縱火引起,起火初期,銀行內職員有足夠時間逃離,但他們卻選擇留在工作崗位,沒有嘗試撤離,因而造成重大傷亡。

  早上十一時半,朱寶光由重案組探員押返現場重組案情,下午被落案控以一項縱火罪名。
  晚上八時,朱寶光知道縱火案導致四死八傷,他在石硤尾警署囚室內以頭撞牆令自己受傷,被送到伊利沙醫院羈留病房治療。

  翌日早上十一時三十五分,身穿全套綠色運動套裝的朱寶光,由四名重案組探員押解到達北九龍法庭。
  朱寶光被控一項縱火及四項謀殺罪名。
  主控官向主審法官依紀德表示,案中仍有八人留醫情況危殆,被告稍後可能會被加控其他罪名,要求法官不准被告保釋,還押警方看管,繼續調查,獲法官接納。
  提訊完畢後,朱寶光由懲教署人員押返伊利沙伯醫院羈留病房。

  1月25日,朱寶光第二次到法庭提堂時,由於再有六名傷者不治,被加控六項謀殺罪。
  1995年1月6日,律政署刑事檢控處處長阮雲道,自1994年中加入律政署後,首次親身上陣,在高等法院代表律政署起訴朱寶光十二項謀殺罪名。阮雲道拒絕接受朱寶光承認誤殺罪名,堅持起訴謀殺罪。
  大法官王見秋以控方不接納被告承認誤殺,要遴選陪審團聽審,將案押後。

  縱火案發生一周年,該案在高等法院正式開審。
  負責主控此案的阮雲道向陪審團陳述案情時說:「被告已承認誤殺十二名死者,但不承認蓄意殺人或蓄意引致他人身體嚴重受傷,陪審團要決定被告殺人時,是否有殺人或蓄意嚴重傷害他人身體意圖,若是的話,即構成謀殺罪名。」
  縱火案中唯一生還者梅燕兒,接受辯方大律師蘇朗年盤問時說,銀行從沒有向她提供防火演習,亦沒有指示員工遇上火警時如何應付,她亦不知道滅火筒放在哪兒。

  辯方律師問:「火警發生時,銀行職員是有機會逃生的,是不是?」
  梅燕兒說:「火警發生時,我們是有機會逃走的,只不過在火警發生初期,我們以為隔了玻璃,火燒不進來而沒有離開。」
  「想不到煙火循冷氣槽很快就進入辦公室,並且燒壞了電力裝置,令電閘無法開啟。」

  1月12日,控方傳召最後一名證人出庭作供,他是政府化驗所高級化驗師劉秋明,他說:「我推斷今次火警是由於助燃物體大量燃燒所致,在本案中應是天拿水惹起火警,大量助燃物體燃燒,除直接引起火熱外,還產生大量濃煙及多種有毒氣體,主要為一氧化碳。」
  劉秋明說,對正常人來說,空氣中含一氧化碳量達千分四足以致命。
  這宗奪去十三命的縱火案,在高等法院經過短短三日聆訊就已審結,控辯雙方於1月13日作結案陳辭。

  刑事檢控處處長阮雲道,代表控方向五男二女陪審員陳辭時指出,雖然被告是找其中一名死者趙露梅晦氣,但如他有意殺死或嚴重傷害趙露梅,引致其他人死亡,在法例上亦視同謀殺。

  代表朱寶光的御用大律師蘇朗年說:「被告由始至終都願意承擔罪責,他更曾一度承認謀殺,但因他其實無意殺人,所以承認誤殺,他絕對不是想脫罪,亦深信會受到懲罰。」

  蘇朗年說,精神病醫生指被告精神健全,但行為衝動,以自我為中心,當婚姻出現問題時無法解決,以致反應過烈。
  蘇朗年說,被告為打探妻子下落,用愚蠢方法,以天拿水逼趙露梅說出實情,控方未能證明被告是蓄意放火謀殺,正確裁決是裁定被告誤殺罪名成立。
  1月16日,五男二女陪審團退庭商議三小時後,一致裁定朱寶光十二項謀殺罪名不成立,但一致裁定被告十二項誤殺罪名成立。

  大法官王見秋在判案時,斥責朱寶光因一己之私,引致十二人枉死,即使如何懲罰被告,都無法令死者復生。
  王見秋作出裁決:「被告雖然謀殺罪名不成立,但他的行為是任何文明社會所不能接受,此案是誤殺案中最差劣的案件,考慮到本案嚴重性及誤殺的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判被告每罪入獄二十年,同期執行。」

  縱火奪去十三命的朱寶光被判入獄二十年,死者家屬及社會人士均認為判刑過輕,要求律政司加刑。
  律政司馬富善於2月15日宣布,研究過所有與案有關文件,經詳細及慎重考慮後,認為刑期並非明顯過輕或原則上有錯誤,決定不會就此案尋求司法覆核。

  死者家屬要求加刑,但朱寶光卻進行上訴要求減刑。
  9月20日,上訴庭駁回朱寶光的減刑上訴,維持原判。
  1995年5月29日,這宗縱火案召開死因聆訊。
  死因裁判官郭靄誠向三名陪審員強調,死因庭只是聆訊死者的死因及作出建議,以防將來有同類事件發生,而非追究刑事或民事責任。
  5月31日,死因庭三名陪審員,一致裁定十二名死者死於非法被殺。

  朱寶光於2007年出獄。

一把無情火奪命十三條

  梅燕兒(女,三十一歲):櫃位員,傷勢穩定,事件中的唯一生還者。
  趙露梅(女,三十三歲):職員,1月10日死亡。
  (趙露梅親人對被告判刑的反應:判刑沒有阻嚇作用,恐怕有人會模仿被告的犯案手法以期獲得輕判。)
  歐慧明(女,二十八歲):分行主任,丈夫姓黃,育有一名三歲獨子,1月17日不治。
  夏明安(男,二十歲):櫃位員,己婚,太太懷有身孕,母親在泰國工作。他本在中環分行任職,由於在黃大仙居住,為方便上班,兩個月前申請調到石硤尾分行,案發時曾致電報警,1月26日不治。
  廖佩姬(女,二十六歲):職員,首次懷孕(三個月),在出事分行工作一年,送院時腦部缺氧垂危,胎兒已沒有心跳,1月11日零時四十五分不治。
  許耀光(男,三十八歲):分行經理,1月21日不治。
  (許耀光親人對被告判刑的反應:判刑二十年實在太短,犯人為每條命只需坐監一年多,實在不公平。)
  李志宏(男,五十五歲):分行助理經理,已婚,育有兩子一女,1月17日不治。
  (李志宏親人對被告判刑的反應:知道判決後即是反應是想哭,因為有十二條人命因被告的行為而喪失,加上被告殺人動機明顯,沒理由輕判。)
  孔明詩(女,四十一歲):櫃位員,1月18日不治。
  李淑儀(女,三十二歲):櫃位員,1月17日不治。
  (李淑儀親人對被告判刑的反應:很掛念媽媽,我覺得判得太輕,有些不開心。)
  余詠清(女,三十五歲):職員,1月13日不治。
  余翠薇(女,四十歲):職員,1月31日不治。
  (余翠薇親人對被告判刑的反應:不判被告死刑也應判終身監禁,不能接受被告判誤殺。)
  雷秀珠(女,二十六歲):職員,未婚,在匯豐銀行任職半年,為人孝順。1月11日零時四十分不治。
  葉玉芬(女,四十五歲):辦公室助理,與姓簡丈夫育有兩子一女,是虔誠天主教徒,在匯豐銀行工作五年,曾在中環及長沙灣分行工作,月前才調到石硤尾分行,1月10日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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