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寨探案實錄》精神病院拒收的兇手


精神病院拒收的兇手
(維園女童裸屍案續篇)

日期:1991年9月10日
標題:《山寨探案實錄》精神病院拒收的兇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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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點:油麻地東安街一單位
人物:陳偉倫 張玉蘭
案情:陳偉倫於1985年在維多利亞公園內,殺死一名十四歲女童陳美滿,被判監十年,出獄後三個月,殺死女友張玉蘭被捕。
備註:1992年11月6日,陳偉倫在高院承認誤殺罪名,獲控方接納,大法官賴恩鑒於被告精神有問題,無法自我控制,對社會構成嚴重危險,判被告誤殺罪名最高刑期,即終身監禁,以確保公眾安全。
2005年4月28日,高院將被判囚終身監禁的陳偉倫,定立最低刑期為十六年,陳偉倫服滿十六年監禁後,再由長期囚犯覆檢委員會決定是否讓他假釋出獄。陳偉倫若能通過覆核,按最低刑期服刑,現時應己出獄。

 
一個謀殺犯,刑滿出獄未及三月又再殺人……
立法局通過廢除死刑,主要原因是恐死刑被濫用,殺錯好人,另一個原因是希望給機會予犯罪者改過自新。
可是,議員門可有想過,世上會有陳偉倫這種人?

陳偉倫於1985年在維多利亞公園內,殺死一名十四歲女童陳美滿,被判監十年。(此案原載重案組黃Sir《驚人兇殺案》)

服刑七年後,陳偉倫獲釋,出獄後三個月,即1991年9月10日
陳偉倫在油麻地東安街一單位,謀殺二十三歲女子張玉蘭,這次,陳偉倫被判終身監禁。

1991年9月11日,張玉蘭被人發現陳屍寓所,手腳被捆綁,口部塞有一塊布,面上放有一個枕頭。
法醫初步檢驗屍體後,相信死者是被枕頭按壓頭部窒息致死,死前曾有掙扎痕跡。

詳細剖驗屍體後,法醫有令人費解的發現,死者體內有可令人神志不清的藥物成份,頸有兩道勒痕,兩道勒痕相距的時間大約一小時,
死者並非被枕頭按壓窒息致死。
死者在死亡前曾與人發生性行為,時間約在死者死亡前半小時,即在兩道勒痕出現的時間之內,換言之,第一道勒痕出現後,有人曾與死者性交,之後出現第二道勒痕。

油尖警區重案組第一隊探員接手調查,張玉蘭的兄長說:「昨天(1991年9月10日)晚上十一時,有個叫陳偉倫的人打電話給我,約我在上水恒樂戲院外面見面,我們之後到附近一家酒吧傾談。」

「陳偉倫說我妹妹之前用證件借了大耳窿的錢,他代妹妹清還欠債後,取回證件,現在將證件交給我保管,又說此事不要告知阿蘭,以免她知道已清還欠債,又再去借。」
1991年9月11日凌晨,陳偉倫離開,張玉蘭的兄長知道妹妹向大耳窿借錢,想了解一下妹妹的近況,打電話到她的家中,但沒有人接聽,他與弟弟商量後,認為事有可疑,到上水警署報案,但因理據不足,不獲受理。

張玉蘭的兄長及弟弟與一名姓張朋友,到張玉蘭租住的單位查探。
他們到達油麻地東安街順安大廈十四樓一個單位,單位鐵閘未上鎖,拍門但屋內沒有反應,三人察覺單位內有冷氣從門縫冒出,覺得事有可疑,決定破門入內。

屋內漆黑一片,但覺寒氣逼人,按亮電燈後,發現屋內三部冷氣全部開動,張玉蘭陳屍床上,四肢被綁,頸纏白布,三人立即報警求助。
重案組探員到場後,發現單位內貼滿茅山靈符,死者陳屍的床頭,有一個香爐,香爐底下壓有一封信。

信內說張玉蘭早前曾替一名被賣落火坑的姐妹出頭,與江湖中人發生爭執,並且報了警,觸怒黑道中人,揚言要處置她。
張玉蘭生活在恐懼之中,但又沒有勇氣自殺,她要求男友陳偉倫幫忙,將她殺死,立此為據,以免陳偉倫受到牽連。

探員經詳細調查,從死者朋友口中知道,死者十日前與一名叫陳偉倫男子在大嶼山旅行時認識,該名男子經常到死者家中渡宿。

「陳偉倫這個名字似乎在哪兒聽過,可是一時之間又記不起。」負責調查張玉蘭凶殺案的一名探員對同袍說。
另一名探員說:「用人腦怎記得這麽多,用電腦查一查不就一清二楚了嗎?」

電腦資料顯示,陳偉倫,三十二歲,有六次案底,主要涉及暴力,
包括刑事恐嚇、蓄意傷人、毆警。
最嚴重一次罪行,是於1985年,在維多利亞公園內,強行一名十四歲女童陳美滿,拖入公廁內勒死。

那名探員說:「啊!原來他就是殺死『溜冰公主』的凶手,咦,他這麽快就出獄了?」
探員其後查出,陳偉倫於1991年6月28日刑滿出獄。

一名探員抱懷疑態度,說:「陳偉倫出獄未夠三個月,不會再做第二樁案吧!」
另一名探員說:「這種人很難說,我還記得當日陳偉倫被判監十年後,在法庭內表現得十分憤怒,揮拳擊打犯人檻,其實判監十年已經很輕了,但他仍有這種反應,可見他是不會悔改的。」

陳偉倫出獄後仍需接受釋囚輔導,探員在9月13日找到他,帶返警署協助調查。
法醫發現遺在死者體內的精液,與陳偉倫相符,顯示他是在「兩道勒痕」之間,與死者發生性行為的人,換言之,他是兇手的可能性十分大。

「沒錯,張玉蘭是我殺的。」陳偉倫的坦白,令探員感到愕然。
一名警官對陳偉倫說:「陳偉倫,我再提醒你一次,現在我們為你進行警誠作供,你現在所說的一切,將來可能成為呈堂證供。」

陳偉倫說:「我甚麽也清楚,不用麽囉唆,人是我殺的,怎麽樣?我又不是沒有殺過人。」
「你為甚麽殺她:」警官問。

陳偉倫說:「不是我要殺她,是有人知道我懂得怎麽去殺人,給我錢,叫我殺她。」
「那人是誰?」警官緊張地問。

陳偉倫懶散地答:「姓葉的,他是放數的(高利貸),你們有不少人也向他借過錢,你一定認識他的。」
「姓葉的為何要殺她?」警官問。
陳偉倫說:「殺她是因為她欠債不還,如不相信,可以問姓葉的,
他給我二十萬元,要我取她性命。」

警官稍後拘捕一名姓葉男子,帶返警署調查,姓葉男子表示不認識死者張玉蘭,沒有借錢給她,也不認識陳偉倫。

警方調查後,證實姓葉男子所說的是真話,於是再盤問陳偉倫。
「我們查過姓葉的並沒有付錢要你殺人。」警官說。
陳偉倫對警官說:「哈!我講你又信,咁無智慧點當差呀?」

警官知道遇到一個十分難以應付的對手,於是採取不理會政策,將陳偉倫還押在羈留所內。
兩日後,陳偉倫主動要求見警官。

「陳偉倫,我是十分忙碌的,沒有時間與你虛耗,有甚麽說話快些說吧!」警官一副行色匆匆模樣。
陳偉倫說:「老實告訴你,張玉蘭是我的女朋友,我們有親密關係。」

「張玉蘭受一個叫『金毛』的壞人欺騙壓逼,自感生活無希望,要求我殺她。」
「我在9月10日曾兩次企圖把她握死,但因太愛她而無法下手,
張玉蘭向我建議以割脈或跳樓方式自殺,但那些方法太恐怖,我不贊成她採用。」

「後來,張玉蘭哀求我殺死她,我怕她在我下手時掙扎,令我下不了手,於是她的手腳捆綁,用布塞口,再把她握死。」
「今次我沒有說謊,張玉蘭寫了一封遺書給我,證明是她叫我這樣做的。」

陳偉倫說時,一直強調自己沒有說謊,不過,警官不相信他的話。
警官對探員說:「陳偉倫又在故技重施,上次他殺害陳美滿後,假冒陳美滿的筆跡在死者身上寫『阿迪殺』,想嫁禍他人,今次他大概又是模仿死者筆跡來脫罪。」

警官的推測沒有錯,那封遺書經筆跡鑒證專家鑒證後,證實並非出自死者手筆。
陳偉倫的謊言一次又一次揭穿後,他終於承認殺人,願意與警方合作,重演案發過程。

到達兇案現場,警方將一個吹氣塑膠公仔放在床上,陳偉倫示範如何捆綁及將死者勒死,最令探員震驚的,是陳偉倫在錄影時突然說:
「我用枕頭壓住她的頭,但她仍有呼吸,我用布勒她的頸,第一次勒她時,以為已將她勒死,但過了不久,她又醒了過來,我與她造愛後,再勒她的頸,才將她勒死。」

1992年11月6日,陳偉倫在高院承認誤殺罪名,獲控方接納。
大法官賴恩鑒於被告精神有問題,無法自我控制,對社會構成嚴重危險,判被告誤殺罪名最高刑期,即終身監禁,以確保公眾安全。

陳偉倫一直表現冷靜,在整個提堂過程中沒有任何表情,一臉冷漠,法官判他終身監禁時,沒有任何激動表情,只是臉色略為蒼白。
大法官在判案時指出,被告患有反社會反傳統的精神病,嚴重至真正影響到被告的性格。

大法官說:「被告已無法自我控制,與社會道德標准抗衡。」
「被告於1985年因殺害一名十四歲女童判監十年,刑滿出獄未足三個月,又再殺害另一年輕女子。」
「被告有反社會人格紊亂症,屬精神變態者,麻木不仁、有暴力傾向,不能從經驗吸取教訓、與社會格格不入。」
「入獄後拒絕接受精神及心理治療,法庭無法得知被告的精神心理現況。」

「被告一再殺人,他再犯的風險十分高,精神病醫生認為被告極之危險,但不能送他往精神病院,因會嚴重干擾院內病人。」
「既然被告不適宜往精神病院,又對社會構成無法預知的危害威脅,最佳處理方法,是判終身監禁以確保公眾安全。」

因應2004年通過的新例,十名於1993年前犯下嚴重罪行,被判終身監禁的成年罪犯,交由高等法院重新發落,定下最低刑期,陳偉倫是最後一名。
2005年3月11日,陳偉倫在沒有大律師代表下陳詞,他埋怨主審法官彭鍵基說:「我第一次俾人判終身,我都無講要上訴,董建華之後判我最低刑期四十年,七年後,又話董建華唔可以判刑期。」

法官彭鍵基說陳偉倫的問題有趣,他可以不作陳詞,但必須在場聽取判決。
律政司代表大律師指出,陳偉倫是積犯,1985年首次干犯誤殺罪行,刑滿出獄後十星期即殺死女友,案情極為嚴重。
大律師說:「陳偉倫是名精神病患者,經常幻想自己是職業殺手,
精神報告指他有反社會傾向,對社會存有危險性,建議他接受長期監禁。」

陳偉倫說:「我犯案都係判一次啫,點解依家要上三次,我出一次庭少三日人工!我唔介意判幾多,希望下次唔使上庭!」

懲教署指陳偉倫至今入獄十三年,在獄中表現差劣,曾五十次違反紀律,在獄中不肯改過,時常挑戰權威,亦不肯看醫生,心理及精神科醫生認為,陳偉倫被囚多年毫無進步。

法官將案件押後至4月28日。
2005年4月28日,高院將被判囚終身監禁的陳偉倫,定立最低刑期為十六年。

陳偉倫服滿十六年監禁後,再由長期囚犯覆檢委員會決定是否讓他假釋出獄,陳偉倫若能通過覆核,按最低刑期服刑,現時應己出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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