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達榮1978年出生,讀書至中四,之後任職速遞員,月入約七千元,在內地結婚後,妻子長居內地,兩人之後再沒有聯繫。

梁達榮結識香港女友後同居,兩人誕下一名兒子,在公屋居住。

1995年開始,梁達榮有十次案底,包括盜竊、非禮、襲警、拒捕等,2007年判處監禁,出獄後以售賣私煙維生。

2009年12月9日下午,梁達榮到太子通菜街213號怡寧閣,將「私煙」傳單放入住戶單位內,經過二、三樓梯間,越過鐵鏈到住宅單位時誤觸防盜鐘,隨即乘升降機到大堂離開大廈。

怡寧閣保安員許皓明(66歲)懷疑有人爆竊,上前截停梁達榮,梁達榮立即逃走。

首飾工場東主湯啟煒聽到警鐘響,看見許皓明在大廈外尾隨追逐梁達榮。

梁達榮邊走邊向許皓明爆粗,突然轉身推許皓明落路邊的棚架,用右腳踢許皓明頭部四至五次,以右腳踩許皓明左耳,踢背部四至五次。
許皓明沒有反抗或捉着梁達榮,整個襲擊過程約有十秒。

湯啟煒到達現場,向着梁達榮大喝:「你做乜嘢!」
梁達榮隨即逃走,湯啟煒尾追梁達榮,最終扯住到他的背包,梁達榮「金蟬脫殼」留下背包逃走。

湯啟煒折返現場,軍裝警員已到場,許皓明左耳出血,倒在地上昏迷,湯啟煒將梁達榮的背包交予警員。

護理員到場時,許皓明一度蘇醒,自稱記不起事發經過,送往廣華醫院時仍清醒,入院後不足一小時情況急劇轉壞,其後因腦出血,陷於昏迷狀態。

2009年12月15日,探員根據背包內的私煙傳單,拘捕梁達榮,他在警誡錄影會面時稱,許皓明捉住他的腳,他才踢許皓明頭部兩下。

許皓明留醫期闁,頭顱內廣泛性出血,頭部重創出現其他併發症,2010年1月4日,許皓明不治死亡。

怡寧閣住客與物業管理公司人員,異口同聲讚揚許皓明生前盡忠職守,是「零投訴」稱職保安員,對他遭遇不測深表惋惜。

法醫驗屍時發現,許皓明七孔流血,腦部符合被人踢傷跡象,若非遭人踢傷,導致長期昏迷卧床,導致支氣管肺炎,不會於數星期後死亡。

許皓明遇襲後二十六日不治死亡,梁達榮被警方落案控以一項謀殺罪名。

梁達榮否認謀殺控罪,辯稱許皓明入院後三星期才死亡,或有其他原因,例如醫療失誤,未必與他施襲有關。

2000年6月以前,根據「一年零一日」規則,受害人遭受原損傷後超過一年零一日才死亡,不能以謀殺或誤殺罪行控告傷人者,「一年零一日」這條普通法規源自中世紀時代。

1997年,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認為,隨醫學進步,例如受害人遭受原損傷後,藉維持生命設備,生存「一年零一日」才死亡,被告若因而被免罪,不符合公眾利益,「一年零一日」規則已變得過時和不必要,應用於今日的社會,可能會導致不幸結局。

2000年6月,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3C條,落實撒銷「一年零一日」規則。

許皓明被梁達榮襲擊,三星期後死亡,就算「一年零一日」規則未被撒銷,梁達榮亦要對襲擊導致死亡負責。

2011年10月18日,梁達榮解上高等法院受審,控方問湯啟煒何以要追趕梁達榮時,湯啟煒表示:「出於想幫阿伯(死者)啩,我覺得後生仔(被告)不應打阿伯!」

湯啟煒形容梁達榮腳踢許皓明的情況,是先企定,再將腳抽後向前大力踢,有如「衝力射球及射十二碼」。

代表梁達榮的律師指出,許皓明顱骨沒有骨折,硬腦膜沒有損傷,除眉毛以外,皮膚沒有破損,律師認為許皓明死於中風,與梁達榮的襲擊無因果關係。

搶救許皓明的神經外科醫生指出,許皓明左側顱骨受到撞擊,導致左側小腦出血,這種出血是導致死亡原因,在頭部受傷中很常見,許皓明死於支氣管肺炎,並非由中風導致。

2011年11月3日,四男三女陪審團退庭商議四個多小時,一致裁定梁達榮(33歲)謀殺罪名成立。

代表梁達榮的律師求情時指出,梁達榮所犯謀殺罪與斬人廿刀,或毒殺妻子爭家產等不同,是突發事件,律師承認,明白謀殺罪只能依例判刑。

法官依例判處終身監禁時指出,梁達榮有多達十次案底,沒有良好背景,案發時明知不應該,卻闖入怡寧閣大廈範圍內。

保安員許皓明盡責質疑動機,梁達榮對許皓明施加暴力,作出恐怖報復行為。

審訊期間,控方證人湯啟煒作供時指出,目睹梁達榮當日行徑加以喝止,梁達榮才停止襲擊許皓明,逃離現場。

法官斥責梁達榮因壞脾氣,令年紀較他年長一倍的良好市民去世。

梁達榮聽到判刑後,低頭狂哭,許皓明家屬悲從中來,平復後多謝主控官幫助。

梁達榮不服判刑提出上訴申請,理據是他被許皓明「無故刁難」,受到「挑釁」出於「自衛」才導致許皓明死亡。

梁達榮首次提出,被許皓明截查時,主動打開背包讓許皓明查看,許皓明仍不讓他離開。

梁達榮聲稱被許皓明阻止離開,出於「自衛」才推開許皓明,後來被許皓明追及,受到「挑釁」踢了許皓明兩下。

法官引導陪審團時,無提及受到「挑釁」及出於「自衛」觀點,無給予陪審團「誤殺」選項,誤導陪審團,造成審判不公平。

2012年10月4日及2013年4月24日,上訴庭聆訊上訴申請。

上訴庭認為許皓明並非警務人員,是否合法行使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條准許公民的拘捕權存在疑問。

根據第101條,「任何人可毋須手令而逮捕,任何他合理懷疑犯了可逮捕罪行的人。 」

香港法例第一章《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條,《詞語和詞句的釋義》,「可逮捕的罪行」是指:「由法律規限固定刑罰罪行,或根據、憑藉法例對犯者,可處超過十二個月監禁的罪行。」

按「大廈保安人員須知」解釋,「由法律規限固定刑罰的罪行」,所指是「謀殺」。
「可處超過十二個月監禁的罪行」,例子包括爆竊、刑事毀壞、縱火、盜竊、搶劫,未獲授權而取用運輸工具等等。

「自衛」以例子說明如下:A手抓着B想制服B,B徒手或以物件擊打A,目的是令A放手。

B使用武力,一方面保護自己,另一方面是防止A繼續襲擊,B使用武力是合法的。

A想搶B的財物,B制服A,阻止A離開,以待警察到來,B以武力拘捕A,毋須負任何刑事責任。

不過,「自衛」要「適可而止」,達到目的後要收手,若再襲擊就不是「自衛」。

香港法例第339章 《殺人罪行條例》,第4條《激怒》中列明:「在謀殺罪的檢控中,如有證據可供陪審團,裁定被控人在案發時被激怒至喪失自我控制(不論激怒因素是行動或言語或兩者兼有),則被控人所受刺激是否足以令一個合理的人,作出被控人當時的作為問題,須由陪審團裁定,裁定該問題時,陪審團須根據其認為,有關行動及言語會對一個合理的人產生的影響,考慮所有該等行動及言語。」

挑釁或激怒在普通法系統中是一種減責辯護,只適用於為謀殺罪疑犯改為故意誤殺罪,不能令罪犯脫罪,不適用於襲擊致造成身體受傷和普通襲擊罪上,無論對方用盡一切方式進行惡意挑釁,出手打人或殺人便犯了法,挑釁不會成為脫罪的理由。

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沒有提及「自衛」與「挑釁」因素,錯誤引導陪審團。
2013年5月16日,下令案件發還高等法院重審。

梁達榮還押等候重審期間,襲擊及抗拒懲教員,兩度被加監。

2013年11月1日,案件在高等法院重審,梁達榮否認謀殺罪名,說許皓明在事發後幾星期才死亡,被他毆打不是致死原因。
梁達榮又說,只是受到挑釁才毆打許皓明,無意令他嚴重受傷,不構成謀殺罪名。

控方指出,許皓明頭部遭襲擊是致命原因,梁達榮明知此舉令許皓明重傷,已構成謀殺。

11月11日,陪審團在高等法院退庭商議後,以六比一大比數裁定謀殺罪成,法官判處梁達榮終身監禁。

許皓明家屬認為判決公道,「係佢應得嘅懲罰,呢啲咁嘅人,嘥晒納稅人啲錢!」

在住宅派發私煙傳單招徠情況日趨嚴重,2022年5月,上水公屋屋苑清河邨,連續多日出現兜售私煙傳單,「今日落單,後天送貨」,附上whatsapp聯絡用作落單。

有住戶透過社交平台發帖,指情況嚴重:「連續幾日有人逐家逐戶塞私煙傳單。」

海關發言人表示,密切留意私煙活動最新情況,如發現有違法行為,定必採取果斷執法行動。

2022年頭五個月,海關檢獲超過一億四千萬支未完稅香煙,搗破二十一年來最大宗私煙儲存倉庫案,檢獲二千八百萬支私煙,市值超過七千七百萬元。

2022年6月,私煙傳單在東九龍公屋出現,包括觀塘順利邨、順天邨、順安邨、安泰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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