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健文1981年4月11日在香港出生,出生時原名姚健文。
剛出生就遭到親生姓姚父親遺棄,母親僅照顧他數年後,因為種種原因,將他交給一名姓萬的老年人撫養,姚健文自此跟養父改姓萬。

養父撫養萬健文幾年後返回內地老家,萬健文被轉交給香港社會福利署照顧,安排到香港扶幼會長康宿舍居住。
中學畢業後入讀工業學院,其後因偷竊和搶劫罪名成立,留有案底。

1998年5月30日,萬健文與姓梁同黨到旺角新興大廈企圖爆竊,見到十九樓一個單位沒有上鎖,趁機潛入,屋內當時有一名十六歲少女。

萬健文隨即勒住少女的頸,推她入房間,搶劫後,兩人性侵犯少女,導致該名少女下體及胸部多處受傷。

在旺角新興大廈犯下姦劫案後,萬健文再度在旺角犯案,尾隨一名十一歲女童,將女童拖入五樓梯間,強行脫光女童校服,蒙住女童頭部後,大肆性侵犯。
之後,將女童拖到十三樓梯間繼續侵犯,女童痛極暈倒,萬健文方才離去。

兩宗案件犯案手法相似,警方重案組將兩案合併調查,在兩個現場都發現同一組指模,調查後發現與萬健文相符,在萬健文就讀的工業學校內將他拘捕。

警方揭發萬健文於1998年10月至1999年5月,在西九龍區非禮及強姦多名女童。

2000年3月,案件在高等法院審理,精神科醫生向法庭提交的報告指出,萬健文有嚴重心理問題。

法官指出,萬健文有六次偷竊和搶劫犯罪記錄,多次性侵犯少女,裁定打劫及非禮罪名成立,判入獄八年零四個月。

同一時間,萬健文的養父由內地回到香港,獲編配屯門寶田邨第二座910室。
2006年,萬健文出獄後與養父同住。

2007年4月12日下午五時,萬健文首次在深圳犯案,在福田區下步廟北區,尾隨一名十三歲女童,強行將女童拖上大廈九樓天台,將女童強姦並拍下照片,威脅不許報警。

之後一年內,萬健文犯下約十宗強姦女童案,其中六宗,在女童離家門不遠處發生,萬健文突然在埋伏地方衝出來,掐頸再將女童拖到天台或配電房施暴,有受害人於家中獨自吃午飯時遇襲。

2007年11月28日中午十二時許,萬健文跟蹤回家吃午飯的女童,上天台偷了一張床單準備犯案,之後回到三樓與四樓轉角處逗留。

中午十二時五十分,住戶到天台收床單,看見萬健文站在三樓與四樓轉角處,住戶不以為意,上到天台,發現床單不翼而飛,以為床單被風吹走,沒有通知保安。

一時三十分,女童吃完午飯離家上學,萬健文將女童拖上天台,將偷來的床單鋪在地上,將女童強姦。

最少八名女童在被侵犯期間受不同程度傷害,一名十三歲女童被打至右眼眼腫,頸部多處被掐腫。

案件發生後,受害人家屬均及時報警,整個深圳市範圍內,僅有兩次小範圍內的警示和提醒。

2008年上半年,深圳市濱河小學,針對周邊治安狀況加強學生的自護教育,「重點是放學後馬上回家,上樓梯前、進電梯前、開門前,要留意是否有陌生人在身旁」。

同年3、4月間,南山外國語學校文華小學部,接到南山高新派出所民警警示,「近期有人針對中小學生犯罪」。
不過,無論是案卷、警方公示、媒體報道,均對萬健文犯下的系列案件隻字不提。

公眾無法得知萬健文犯案,從而提高警愓,十三歲女童小娟(假名),是萬健文落網前最後的獵物。

2008年4月17日上午十一時,萬健文穿牛仔褲、T恤、戴鴨舌帽,孭背囊,從屯門寶田邨寓所乘車至皇崗口岸過關到深圳,乘巴士到羅湖區太白路一帶,下車後在街上隨意兜了一個多小時。

身穿校服的小娟放上午學回家吃飯,萬健文尾隨小娟回家,在外面等候時機。

小娟的父親在家中準備好飯菜後,留下一些給小娟做午餐。
下午一時許,小娟的父親帶同其餘飯菜離開住所,帶給在區內擺攤的妻子吃。

小娟獨留家中吃午餐,不久聽到敲門聲,萬健文隔門向小娟討水喝。
小娟打開鐵閘時,萬健文即衝入,將小娟推入屋裏,閂上鐵閘及木門。

萬健文對小娟拳打腳踢,用隨身帶備的相機充電器電線捆綁小娟雙手,將小娟蒙頭,在地上鋪上床單,將小娟推倒在地上,脫去衣服拍照。

小娟習慣每天在家吃完午飯後上學,上學時會途經父親的攤檔。

一時四十分,小娟的父親見女兒沒有按慣常出現,回家查看時,聽到屋內傳出女兒叫救命聲音,小娟的父親用鎖匙開木門。

萬健文從屋內衝出來,小娟的父親試圖捉住萬健文,但被他掙脫。

萬健文慌不擇路,逃跑時走到三十米外居民曬衫的空地,被曬衫用的鋼線卡住頸部,因衝力過猛,萬健文窒息昏死在地上。
小娟的父親與聞聲而至的保安員,合力制服萬健文,之後報警。

小娟的父親回到家中,發現小娟只穿一件上衣,褲子已被除去,被衣服蒙頭、雙手被兩條電線反綁,小娟對父親說,萬健文企圖強姦她。

萬健文被公安刑事拘留,招認在過去一年,強姦了約十個女童,強姦女童是為尋求刺激,而且比較容易得手。

犯案地點集中羅湖及福田區,東到皇崗口岸、西到羅湖口岸,北到太白路。

萬健文選擇受害對象極具隨機性,犯案時間段一直很固定,通常由香港經皇崗口岸到深圳,中午十二時至下午一時半及五時至六時半,中小學生放學時間,尋找長得「甜美」女童,尾隨她們回家,視察環璄,伺機犯案。

萬健文趁女童回家時,用各種方法入屋,強行脫光女童衣服、蓋着女童頭部,為防女童呼喊,會塞襪進女童口中,用電線、數據線、膠繩等反綁女童雙手。

在女童身體下鋪床單,指插下體數十下,戴上避孕套才施暴,完事後用紙巾擦拭身體,拍裸照警告女童切勿報警。

離開時將全部犯案物品如避孕套,袋入背包帶走丟掉,以免留下犯案證據,之後由深圳返回香港,逃避追查,過關前先刪掉照片,以防被查獲。

萬健文仿效「連環殺手」,每次犯案,所戴帽子、背包、所穿鞋子均一樣,成為自己獨特標記。

公安根據萬健文供詞,確定他涉及福田及羅湖區九宗同類案件,其中三宗強姦未遂。

九名受害女童中,七人年齡只有十一至十三歲,餘下兩人不足十六歲。

根據內地法律條文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姦罪】,以暴力、脅逼或其他手段強姦婦女,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姦淫不滿十四周歲幼女,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姦淫幼女。
(四)二人以上輪姦。
(五)姦淫不滿十周歲幼女或造成幼女傷害。
(六)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造成其他嚴重後果。

5月21日,萬健文(28歲)正式被逮捕,案件涉及受害人隱私,未公開審理。

一審時,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萬健文強姦婦女兩名、幼女七名,其中一名婦女、兩名幼女雖然強姦未遂,但已造成實際危害後果。

九宗案件中,多名受害人的鄰居,曾與萬健文擦肩而過,沒有任何人對萬健文產懷疑,導致他可一再犯案。

萬健文犯罪動機卑劣、主觀惡性極大,犯罪後果特別嚴重,要嚴加判罰。

決定對萬健文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罰款四千元,萬健文不服,提出上訴。

2010年7月,小娟的父親不滿萬健文遲遲未執行死刑,申訴至省高院、省公安廳等多個部門,遞交《申訴請求上訪書》,要求立即行刑。

小娟的父親在《申訴請求上訪書》說:「案件發生後,深圳市政府相關部門,沒有及時向社會發布警示,以引起市民和公眾警惕,對罪犯沒有起到震懾作用,案犯膽子愈來愈大、愈來愈猖狂,這樣才造成了眾多受害者。」

小娟的父親遞交《申訴請求上訪書》後,當局遲遲未有行動,轉向媒體求助,萬健文駭人強姦案件曝光。
《南方都市報》稱他為「新屯門色魔」,說他「比屯門色魔更瘋狂」。

萬健文曾在香港深水埗、旺角、油麻地犯案,香港傳媒稱為「西九龍色魔」。

2010年10月21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深圳對萬健文二審,二審未有裁決,萬健文被羈押在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由於未取得相關資料,未能得知結果,萬健文是已經伏法還是已重獲自由,不得而知。

2017年6月11日,「新屯門色魔」在旺角落網,案件交屯門警區重案組第一隊跟進。

這名色魔與屯門色魔林國偉同姓,犯案年齡與萬健文一樣,同樣是二十八歲,三人都在屯門公屋居住。

「新屯門色魔」,於2017年6月9日早上十一時犯案,地點在萬健文所住的寶田邨,手法與萬健文相似,都是尾隨事主,入屋後以武力制服然後侵犯。

「新屯門色魔」家住屯門兆康邨,有非禮及行劫案底,2011年兩次在屯門區尾隨獨行女子非禮及搶劫,落網被後判囚六年半,出獄後不久又再犯案,情況與萬健文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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