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步高案 讓證據說話(十四)

尖沙嘴槍擊案發生後,警方在現場檢獲三支警槍,經檢驗後三支警槍均性能良好。
其中編號7215、屬於警員梁成恩的失槍,當時槍柄包有牛皮膠紙。

軍械鑑證師周俊傑講述槍械結構,槍柄內裝有一條彈弓,作用是提供動力射出子彈。
周俊傑拆解槍柄包有牛皮膠紙警槍時,發現該槍用以固定彈弓的螺絲因受侵蝕而變短。
他相信疑兇用紙張放在螺絲與彈弓中間的空位,藉此固定彈弓,以便彈弓能發揮作用。
他曾經試過把紙張移開,發現彈弓移位。

周俊傑檢視冼家強佩槍的輪瓜後發現,冼家強曾開過兩槍,但在兩槍之間,有一粒子彈未能成功射出留在輪瓜。
他推斷其中一個可能性,冼家強當時或未能拉盡扳機,但不排除當時其佩槍被人緊按輪瓜位置,以致輪瓜不能轉動並將子彈送到撞針處發射。
周俊傑特別指出,一般警務人員及使用槍械者,都知道這方法可以阻止手槍發射。

周俊傑說,三支涉案警槍於事件中合共開出十槍。
現場三名中槍者,所中子彈均不是由冼家強的佩槍射出。
徐步高身上所中的五槍,全來自曾國恒的佩槍,曾國恒所中的一槍來自殉職警員梁成恩的佩槍。

警方在槍擊案發生後數日,在隧道內找到三個子彈碎片,其中兩個由冼家強的佩槍及梁成恩的失槍射出。
在隧道的天花及事發樓梯平台對上簷篷處,找到兩個懷疑彈孔。

2007年3月21日,當時在尖沙嘴警署當值的警長林鎮雄出庭作證。
他說在電台聽到求救聲,跑出警署停車場,跳上警車要求司機駛往現場。
面對血腥場面,他冷靜處置,先替徐步高扣上手銬,然後搜索手槍。

他在庭上解釋,已有兩名警員受傷,要用最謹慎的手法處理,以免再發生危險。
林鎮雄為徐步高把脈,發現他已無脈搏,他為冼家強包紮,向他查詢情況,但未能回應。

律師葉賜豪曾在庭上質疑,林鎮雄自行衝往現場程序不當。
林鎮雄答:「有自己伙記報話受傷,我本能反應就去幫忙。」
他補充,當時情況危急,是很嚴重案件,自行決定,亦合符程序。

庭上讀出駐守重案組的證物警員楊耀新口供,楊耀新在現場檢獲最多的是敷料及煙頭。
在隧道各處包括牆身檢取多個血液樣本用作分析,分別在南行及北行的樓梯處檢獲兩對染血眼鏡,其中一對證實屬曾國恒所有。

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O記)接獲此消息後,隨即調查徐步高與梁成恩被殺,是否與麗城花園恒生銀行劫案有關。

死因聆訊傳召解剖檢驗徐步高的政府法醫出庭,高級法醫吳松基在庭上說,他在案發同日下午剖驗徐步高遺體,當時徐步高妻子李寶玲剛辨認屍體。

徐步高身高一百七十七厘米,體重七十公斤,體形壯健,應該經常運動鍛煉。
其藍色外套下的過頭笠衣服已染滿鮮血,難辨顏色,屍身胸口有一粒彈頭。

身上共發現五處槍傷,子彈均由中距離位置發出,入口全集中在身體右邊。
據他專業認知,若幾呎內近距離發射,可發現彈藥粉末等特徵,但在徐步高身上並無發現,認為射擊位置應在幾呎之外。

最高一槍的子彈從徐步高右腋下射入,打橫水平貫穿整個身體,彈道長達三十厘米,停在左腋下表皮底。
子彈進入胸腔後,打穿其右肺、心臟及左肺,造成大量出血及心肺功能受損,令他迅速死亡。

死因裁判主任陸貽信認為徐步高爭奪手槍,可能暴露出腋下位置被擊中,吳松基表示亦有可能。

另一槍從徐步高右胸下方射入,穿過皮下組織沿着肋骨水平前進五厘米後,彈頭停在肚臍的右上方表皮下組織,在身體表面形成一個紅色瘀傷,這槍只經過表皮,影響輕微。

徐步高背後共中三槍,一槍由右後腰處射入並向上前進,打穿右肺、肝及橫膈膜,在胸口正中穿出。
彈道全長二十五厘米,子彈對肺及肝造成嚴重傷害,雖未致大量出血,但會加快徐步高死亡。

法醫認為,即使沒有穿心這一槍,徐步高都會因為背後這一槍死亡。

背後另外兩槍,射入方向及彈道相若,只是入口位置有高低之分。
兩槍都由徐步高的右下背打入脊椎,兩顆彈頭將脊髓及附近神經線全部打爛,嵌在脊椎骨內,令他下肢即時失去感覺及活動能力。

五槍射擊先後秩序,法醫說難以分辨。
他只歸納出兩種情況,若槍擊歷時較長,命中要害的那兩槍必是最後射擊,因為中槍後會迅速死去。
另一情況,槍擊在短時間內發生,五槍先後次序沒有明顯分別。

法醫認為若在短時間內連發五槍,子彈可能由同一支手槍射出,發射方位都在徐步高的右方或右後方,射擊的相對位置可能沒有變過。

法醫雖未能解釋徐步高中槍先後次序,但從槍傷全集中在身體右邊,彈道方向又相若,估計五槍是在短時間內連續發射。
較嚴重兩槍應在較後時間才射中,法醫推斷徐步高當時抬高了手臂,子彈才沒有打中手臂。

法醫發現徐步高右肺上部有早期肺癆感染跡象,他本人未必發覺,亦不會影響其健康及活動能力。

徐步高在事發凌晨送進醫院急症室時,醫生發現他沒有生命跡象,包括無心跳和脈搏。
政府化驗師報告指出,徐步高體內沒有發現藥物及酒精成分。

3月17日下午,衛生署高級法醫黃漢文,到葵涌公眾殮房為殉職警員曾國恒解剖屍體。
33歲的曾國恒於當日凌晨1時半送院,1時47分宣告死亡。

曾國恒身高一米七三,重六十一公斤,屬中等身材,遇襲時估計是有人從正面用槍管向下發射。

黃漢文供稱,曾國恒只中一槍,傷口周圍有火藥灼傷痕跡,估計開槍距離只有一雙手臂位。

黃漢文在曾國恒的右胸對上鎖骨內肌找到子彈外殼,子彈主芯則在左耳內側找到。
曾國恒遺體內共找到三塊子彈碎片,子彈外殼和主芯各一,黃漢文全部將之交給到場辦案警員接收。

黃漢文講述該顆子彈對曾國恒造成的傷害,子彈進入耳道後經過下顎骨,令下顎骨骨折,齒縫骨缺損,頸椎左前方有輕微骨折。
子彈經過喉嚨吞嚥處撞到硬物,轉方向偏右繼續飛向下,貫穿幅度大為減少。
子彈穿過食道橫越中線,打斷右邊頸內大動脈,造成廣泛滲血。
不彈未損害腦部或中央神經系統,不足以令他即時死亡,彈頭最後卡在喉嚨位置。

曾國恒的頭骨和腦組織無損,嘴角下唇、右手及右食指均有擦損。

黃漢文解釋,子彈導致曾國恒顴骨和頸椎骨骨折,血管周邊組織廣泛滲血等,令其肺部充血水腫,呼吸道充斥大量血泡的液體,若未能即時治療,難免死亡。

黃漢文說,這時候最易受傷的器官是腦部,腦部靠頸兩邊血管供血,血沒有向外流出,與朱振國傷口噴血不同,血向外流出較易止血,裏面流血很難止住。

黃漢文續稱,槍傷令曾國恒的喉嚨後方積存血液,當人清醒時可以吞血入肚或者吐血,但曾國恒右頸流血持續影響個人清醒度,無法防止口內的血流入呼吸道,情況好似遇溺的人,不過血變成海水。

解剖結果顯示,曾國恒的肺部過度膨脹,呼吸道內有大量帶血液體及吸入性血液,相信他中槍後初期,曾經大力呼吸,當時體內不斷流血致休克及死亡。
他無法自行將積血清除,上述兩種情況皆緣自槍傷,得出曾國恒因面部及頸部受槍傷致死的結論。

黃漢文推斷,曾國恒數分鐘後已出現低血壓及進入休克,隨時間過去,曾國恒腦部慢慢無法運作。
在休克前,他仍可保持清醒及有活動能力,包括拔槍向目標連開五槍,然後將警槍放回槍袋內,並呼叫「幫我報警」,該段生存時間的長短則因人而異。

陸貽信向黃漢文提問時,特別提到案發現場一幅牆壁上,離地23厘米位置發現疑是曾國恒的血液,可見他中槍時處於一個低位置。

陸貽信假設當冼家強被人從左邊襲擊時,意外碰撞到右手邊的曾國恒,期間他被人從一個高角度開槍射中左面。

黃漢文綜合多方證據後回應稱,襲擊者要於短時間內,制服兩名受過訓練警員,相信他是從平台左邊,即面向柯士甸道方向向警員施襲。

槍傷曾國恒時一定是在樓梯底小平台上,曾國恒中槍時亦不是呈站立姿勢。

會否有第四者身處前往麗澤中學方向的樓梯上,向曾國恒開槍射擊的可能。
黃漢文笑稱:「呢個一定要係超人先得!」

黃漢文在槍擊案三日後到醫院替冼家強驗傷,他分析冼家強的傷勢,子彈由右鼻翼射入,微微向上飛射向右耳畔穿出體外,損害血管和神經線等軟組織。

冼家強右鼻翼傷口屬近距離槍傷特徵,以一支點三八左輪手槍來計,槍和傷口距離不超過105厘米。
估計開槍者在其左前方,吻合冼家強早前供詞,即轉出隧道時被左方疑人開槍襲擊。

冼家強左小腿傷口離地僅18厘米,圓錐形子彈由左腿外側水平射入內側,傷及肌肉和血管,由左腿另一端的內側穿出,留下一個一點五厘米彈孔。

黃漢文估計槍嘴位置接近地面,冼家強小腿中槍時並非站立,應是已經躺下、坐下或者正在倒下之際,可能是開槍者的手槍跌地時走火造成。

姓陳口腔外科醫生進一步解釋冼家強面部傷勢,造成右鼻翼撕裂及上顎鼻竇和腮骨骨折,牙骹下顎被撞碎,牙骹骨折。
最初只能打開口兩厘米闊,現已進步至四厘米,和正常人相近,牙齒雖被震鬆,但不會甩,其聽覺或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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