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錦志1975年出生,多名家人都任職警界。
李錦志在英國留學,取得學位後回香港投考警員。
1999年9月27日受僱於警務處,任職警員,駐守葵涌分區巡邏小隊第二隊。

2001年,警隊內部刊物《警聲》,以
「團隊精神 所向披靡」報導警員的「英勇事蹟」,原文如下。

警務工作講求高度團隊精神,在危急關頭尤其重要。
葵涌分區巡邏小隊第二隊,較早前即在同一個晚上。兩度驗證了這個真理。

2月12日凌晨時份,警方接報葵盛西邨第十座一單位內有人持刀傷人。
該小隊鄧啟仁警長率領警員李錦志、伍建邦、楊根送和女警馮雪梅奔赴現場。

楊根送說:「肇事單位內一名年輕男子正持刀襲擊其父親,而其母親則手部受傷。」

這五名平日素有默契的人員,見狀立即分頭行事,鄧啟仁和楊根送火速上前制服該名男子和奪去兇器,而馮雪梅則負責照料女傷者,現場不消數分鐘即受到控制。

其後,楊根送負責護送傷者前往醫院接受治療,而鄧啟仁等四人則繼續在區內執行反罪惡巡邏。

凌晨五時許,四人巡經該第六座附近時,看見兩名形跡可疑的男子,人員欲上前截查時,兩名男子分頭逃跑。

四名人員在電光火石間各就其位,兵分兩路展開追捕。
鄧啟仁和馮雪梅緊跟一名男子,而伍建邦和李錦志則窮追另一人。

其中一名疑犯與鄧啟仁糾纏時,拔出一把牛肉刀割傷鄧啟仁的手部。
可是,鄧啟仁仍然臨危不亂,負傷與馮雪梅合力將疑犯制服。
另一邊廂,伍建邦和李錦志亦差不多同時拘捕另一名疑犯。

調查顯示該兩名男子有黑社會背景,案發時兩人正欲持刀前往他處襲擊他人。

對於下屬一晚之內連續成功處理兩宗案件,該小隊指揮官吳基華督察感到引以為榮,並認為這全賴大家平日通過緊密合作而培養出的團隊精神和默契。

李錦志說:「當時情況危急,我只知道鄧警長受了傷,但不清楚他的傷勢,心裏很擔憂,另一方面則要緊追另一名疑犯,不容有絲毫閃失。」

馮雪梅說:「該兩宗事件得以順利解決,很大程度上得力於鄧警長的謹慎、冷靜沉着和領導才能,這是值得我們學習之處。」

2002年7月22日下午,曾獲警隊嘉許三十次的葵涌警署警長鄧啟仁,在警署內穿上整齊制服後,匿藏於娛樂室洗手間內,用手機致電所屬警署報案室,向值日官告別後,隨即用佩槍自轟太陽穴。
鄧啟仁送院後不治,終年五十三歲。

探員在鄧啟仁制服的口袋內,檢獲三封遺書,透露因病及經濟問題輕生外,遺願死後捐贈器官。

2004年,《警聲》舉辦猜謎遊戲,謎底是「2004年美國總統大選」,共有三十二人答中,被抽中幸運兒,是駐守新界南交通部,荃灣及葵青區執行及管制組巡邏小隊第一隊警員李錦志,獲得獎品一份。

2005年7月7日,李錦志獲編配入住新界葵涌大窩口道88號,葵馥苑安葵閣一字樓五室的警察部門宿舍。

2006年,李錦志按照警務處總部通令2005年第5號規定 ,申領駕駛職務津貼。

當局揭發李錦志在10月16日,沒有駕駛警車AM 6622執勤,仍然申領津貼,入禀小額錢債審裁處,追討多付津貼489.60元。

李錦志認為當局的申索,是有關違反僱傭合約條款爭議,應在勞資審裁處,由對僱傭合約有專業知識的審裁官審理才屬恰當。
指控因該項申索,令他感到精神困擾和蒙受金錢損失,提出反索償29,195元。

李錦志在小額錢債審裁處作供時,無法提出確實證據,審裁官裁定申索人勝訴,撤銷李錦志反索償。
小額錢債審裁官批評李錦志説:「你的性格決定咗你個命運。」

李錦志針對審裁官作出的裁決,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2011年5月25日,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杜溎峰認為,審裁官引用的法律原則屬正確,沒有在法律論點上犯錯,駁回上訴申請。)

2007年9月16日,李錦志(32歲)到大阪最知名菜市場,黑門市場(舊稱圓明寺市場)旅遊,預定9月19日返回香港。

9月19日早上八時許,李錦志在中央區島之內以英語邀請三十九歲辦公室女郎拍照。
李錦志從後「胸襲」,女郎驚呼大叫,附近店舖一名熱心店員(31歲)展開追截,女郎同時用手機報警。

店員窮追三百米,終與警員合力制服李錦志。
李錦志被捕後否認非禮及拒絕透露身份,僅稱只是迷途。
日本警視廳與香港警方聯絡後,確認香港警員身份。

日本多間傳媒報導這宗新聞,日本《每日新聞》發布標題「痴漢行為:香港の警察官逮捕」的即時新聞。

2007年10月9日,日本大阪法庭,裁定李錦志干犯有關防止暴力違法行為及其他導致相當公眾滋擾的罪行。

日本總領事館就有關定罪,發出官方確認書。
李錦志認罪,罰款三十萬日圓(折合約二萬港元),毋須判監。

2008年8月9日,警務處按照《警隊條例》(第232章)第37(5)條,將李錦志革職。
李錦志要在2008年9月8日或之前,遷離警察宿舍。

李錦志欠繳4月1日至9月8日租金,合共港幣2,644.73元及一筆有待評估的中間收益及利息。

李錦志沒有在限期內交回警察部門宿舍,直至2012年4月17日才交出單位。
律政司入禀向區域法院,追討十九萬六千元租金。
2014年2月13日,李錦志沒有出庭,區域法院聆案官林美施裁定他敗訴。

男童X(陳XX)於2003年5月出生,父母離異後,輾轉到內地讀書。
2012年,男童X母覫認識李錦志,2013年成為男女朋友。

2014年初,X返回香港與母親同住寶田邨第五座,認識住第八座的李錦志,稱他「叔叔」。

夏天,李錦志帶X到屯門大興運動場跑步,嫌X跑得慢,多次拍打X後腦。
X向母親投訴,李錦志得悉X告密,趁與他獨處時施虐,辱罵他「仆街仔」。
一邊向X說粗言穢語,一邊用腳很多次地大力踢X的肚及背脊,引致X的肚脫皮,令X感到很痛。
李錦志用力地捏X頸部約十多秒,令X不能呼吸。

2014年9月12日凌晨零時許,滿身酒氣的李錦志駕駛一輛本田Civic,沿屯門公路往屯門方向行駛,在路上舞龍。
李錦志駛至近屯門閣時,以超過一百公里時速,高速爬頭前面一部警方交通部巡邏車,警員立即追截,李錦志未有停車,左穿右插圖撇甩警員。

雙方追逐近三公里,至青田路與鳴琴路交界近大興邨,李錦志在燈位被截停。

李錦志接受酒精呼氣測試後(俗稱「吹波波」)證實超標。
警員將李錦志帶往警署「吹大機」(舉證呼氣測試)時,李錦志報稱心臟有問題,拒絕接受測試,警方召救護車將他送院檢驗,安排上房留院觀察。

事件擾攘近四小時,警方經調查後,以不小心駕駛及拒絕提供血液樣本,拘捕李錦志,涉事本田Civic被拖往小蠔灣汽車扣留中心扣查。

2015年3月28日,X在家中玩耍時弄傷右膝蓋,傷口需要縫針。

4月12日,X母親相約朋友去深圳購物,托李錦志照顧兒子。
李錦志在屋內罰X蹲下,用不求人抽打X後腦五下,喝令X脫光衣服,用不求人狂打X下體十多次。

李錦志到廁所小解,喝令X飲尿,X不敢違抗,用母親的橙色漱口膠杯,從馬桶中舀了一杯尿液飲下。
李錦志拍下X飲尿的樣子,逼X再飲一杯,向X的臉吐口水。

李錦志指示X洗澡,之後帶X前往寶田遊樂場去投籃後離開。
X投籃期間,李錦志兩次返回遊樂場,第一次返回遊樂場時拿取了銀包。
第二次返回遊樂場時,X留意到李錦志換上一對以千多元購得的運動鞋。

之後,李錦志指示X回家洗澡,當時有點黑,街燈亮起,李錦志把X送到居住的大廈入口才離開。

2015年4月13日,復活節假期第二天,X回校上學,他的母親因X右膝蓋仍未痊瘉,要求校方讓X乘搭升降機。
學校社工接見X,了解傷勢,X與社工會面時披露遭李錦志虐待。
社工帶X到屯門醫院急症室接受治療,醫生發現X的枕骨、上腹、陰莖有觸痛,陰莖有瘀傷。

社工懷疑X受到虐待報警,X在錄影會面片段中透露,對受屈辱猶有餘悸,坦言「諗返起都想嘔」,擰側頭不敢直視警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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