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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文彰1969年在內地青島出生。
1984年,劉文彰到港繼承祖父遺產,之後入香港籍。

劉文彰花光遺產後,在時鐘別墅做管理人,認識「忠仔」、持菲律賓護照的「TONG」。

1993年9月,劉文彰為償還欠「TONG」的五萬元債項,與「忠仔」、「TONG」,計劃打劫尖沙咀金馬倫道十二號地庫美國大通銀行。

「TONG」負責提供犯案用的黑星手槍(五四式手槍)及利刀。

9月9日上午十時十分,劉文彰與兩名同黨,進入大通銀行,把一個啤酒罐,放在銀行入口諮詢處櫃枱上,說:「如果你哋唔合作,就炸死晒你哋。」

三人持槍指嚇五名銀行職員及五名顧客,叫他們蹲在地上。

劉文彰站在銀行門口把風,一名顧客剛進入銀行,劉文彰用槍打他的頭導致流血,搶了他一條連玉牌金項鏈。

「TONG」用刀刺傷一名銀行職員肩部,用刀指嚇銀行助理經理,要他命令負責開夾萬的職員打開夾萬,把夾萬內的157,401.30美元及306,510港元,放入帶來的袋中。

警員接報抵達現場,在銀行對面戒備,劉文彰大叫有警察,「忠仔」用手槍指嚇一名銀行女職員,挾持帶路從銀行後門逃走。
匪徒離開該大廈後,該職員返回銀行。

三名匪徒逃至金馬倫道與彌敦道交界,在銀行旁邊一間餅店外監察情況的警長楊志輝(3545號),大喝:「差人,企喺度,唔好郁。」

三名匪徒分別取出手槍,向警員開火爆發槍戰。

劉文彰開槍射傷楊志輝面部,駁火中,一名警員左腳受槍傷,三名市民受傷。

劉文彰最終逃脫,「忠仔」、「TONG」在槍戰中被警員擊斃,所劫款項遺在身邊,銀行只損失七百多元。

楊志輝送院後,因面部中彈,引致右 眼完全失明、一隻耳朵失去聽覺, 下腦神經受損,導致臉部和舌頭肌 肉無力,發聲有困難 。

軍火專家檢驗匪徒留在銀行的啤酒罐,證實是個假的土製炸彈。

軍火專家證實擊中楊志輝的子彈頭,並非由被擊斃匪徒所持手槍射出。

劉文彰逃脫後,走進一間髮廊剪髮,其後到酒樓喝茶,把手槍棄置於癈紙箱內。

1993年9月9日下午四時四十二分,劉文彰離開香港,進入國內,以另一化名取得身份證。

劉文彰在內地四處潛逃,先後在青島、廣州、長沙等地藏匿伺機作案。

1999年,劉文彰以化名身份在國內結婚並定居,生活安定。

2001年8月及2002年2月,香港警方先後致函國際刑警組織中國國家局要求協查,向國際刑警組織申請簽發紅色通緝令緝捕劉文彰,國家公安部將劉文彰列為全國督捕逃犯。
(詳情請看附件《國際刑警組織通緝令》)

2002年3月25日,青島市公安局刑警支隊接到山東省公安廳、國家公安部轉發香港警方協查劉文彰通報後,查明劉文彰在青島的社會關係,布網守候。

2002年7月及8月,劉文彰多次夥同他人,以秘魯幣冒充歐元賺取外匯差為誘餌,在青島騙得八萬餘元人民幣。

2002年9月17日中午,劉文彰與同夥在青島市雲霄路某酒店吃飯時被受害人認出,被聞訊而至的「110」民警拘捕。

劉文彰被捕後,交待罪行時只供認夥同他人詐騙錢財,對九年前搶劫大通銀行一事隻字不提。

青島市南刑警大隊、浮山所派出所辦案民警,經過深入偵訊,揭發劉文彰是全國督捕逃犯。

劉文彰說出他在香港的身份及所犯的械劫案,公安把劉文彰移交給香港警方。

2002年9月30日下午,香港警務處派遣鄭福全總督察、偵緝警署警長陶志強等到青島交接,押送劉文彰乘飛機回香港。

傍晚,劉文彰經警誡後向警方承認與兩名同黨搶劫大通銀行,說劫案中使用的手槍,事後丟入癈紙箱。

劉文彰在兩份警誡口供中稱聲,認識案中兩名同黨,「TONG」是主謀,承諾給他十萬元港幣,作為搶劫銀行報酬。
劫案中所用的三枝手槍,背包,假炸彈,太陽眼鏡、刀等,都由「TONG」提供,向劉文彰示範如何使用手槍。

劉文彰搶劫時穿着藍色上衣,負責把風及阻止人離開銀行,承認取去一名顧客的頸鏈。
被警方圍捕時,劉文彰有開槍,但不知開了多少發。

晚上十時二十分,警察公共關係科發出第五號新聞公布。
(詳情請看附件《持械行劫案疑犯交回香港警方》)

2003年4月10日,劉文彰在高等法院,承認兩項控罪。

第一項控罪為搶劫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0(1)及(2)條。
第二項控罪是意圖抗拒合法拘捕而射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b)條。

2003年4月11日,法官湯寶臣判刑時,第一項控罪,以二十四年為量刑基準,第二項控罪以二十一年為量刑基準。

劉文彰認罪獲三份一刑期扣減,法官說:「本席考慮到,亦都接受被告係主動向公安揭開佢自己嘅身份,願意回港面對後果,不論證據强弱,決定係認罪。」

「不論佢返香港真正嘅目的,係咪想以後喺呢度定居,同埋申請屋企人嚟香港,或者其他嘅原因,呢一方面,本席都係需要考慮到係佢自願返嚟香港,然後係決定承認控罪嘅。本席會將兩項刑期各減去兩年,從而反映呢一個因素。」

每項刑期各減去兩年後,第一項控罪刑期為十四年,第二項控罪刑期為十二年。
第二項刑期中的兩年,與第一項刑期同期執行,其餘分期執行,總刑期為二十四年。

劉文彰要求減刑,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許可。

代表劉文彰的王寶榮大律師,提出兩項上訴理由:
(1) 考慮案情嚴重性及其他有關因素,原審法官採納的刑期起點明顯過重。
(2) 原審法官考慮整體刑期原則及刑期扣減時,沒有充分考慮案件中有力求情因素。

2003年8月29日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胡國興、袁家寧,聆訊上訴申請,頒布判案書。

王寶榮大律師强調,申請人承認控罪顯示他實質、坦白、毫無保留的悔意。
案件發生於九年前,控方就兩項控罪所掌握的證據薄弱,沒有辨認申請人身份的證人和沒有指模證據 。
(控方否認上說法)。

申請人在本案前並無任何犯案記錄,在國內成家立室後受良心譴責,向公安投案被押回香港。
抵港後毫無保留向警方承認控罪,向警方詳細交待案發情形。

王大律師援引典籍及多宗案例 ,指出法庭歷來對主動自首者都作寬大處理。

高級政府律師何眉語反駁指出,王大律師援引的案例,是逃避追捕而發射槍械,本案申請人是為拒捕而故意開槍。

申請人欲逃脫在尖沙咀鬧市向警員開槍,對警員及市民生命安全構成嚴重威脅。
警長楊志輝企圖阻止申請人等匪徒逃脫,被申請人槍傷,傷勢嚴重導致殘障,只可在警署辦公室內執行輕便任務。
毫無疑問,申請人行徑令人髮指。

事發後,申請人立即逃離香港,在國內潛匿九年之久,令警方無從結案。

上訴庭法官指出,申請人第二項上訴理由所指的有力求情因素,是逃亡九年,受良心譴責,鼓起勇氣向公安披露他香港的身份及投案。

原審法官以二十四年作為第一項控罪量刑基準,以二十一年作為第二項控罪量刑基準,申請人投案,再獲扣減兩年刑期。

無疑,原審法官採用嚴峻量刑基準,除處罰申請人外,有重大原因是給予欲犯同類罪行的人嚴重警誡。

從另一角度看,原審法官判總刑期二十四年監禁,考慮到因認罪通常可獲三份一扣減,量刑基準實為三十六年,幾乎是法庭判處的最高刑罰,可與終生監禁相比。

上訴庭認為,本案總體量刑基準應為三十年監禁,申請人認罪應獲一般扣減三份之,總刑期應為二十年監禁。

申請人向楊志輝警長道歉,就造成的傷害,表示有愧於心。
鑑於申請人的投案及悔意,再減免兩年刑期。

上訴庭批准上訴許可申請,判上訴得直,撤銷湯法官判刑命令,判處申請人就第一項及第二項控罪,分別入獄 十二年 。
第二項刑罰其中六年監禁與第一項刑罰同期執行,餘下六年監禁分期執行,申請人須入獄共十八年。

2024年9月2日,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湯寶臣離世。
1990年,湯寶臣獲司法機構委任為暫委裁判官。
1991年成為裁判官。
1997年晉升為主任裁判官。
1998年獲委任為總裁判官
2000年獲委任為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2017年獲頒授銀紫荊星章。

附錄:楊志輝 死神三次擦身而過

1992年12月2日,六名配備手榴彈和槍械匪徒,打劫九龍城周大褔珠寶金行,與接報趕至警員爆發激烈槍戰,雙方開槍七十多響,匪徒一度挾持兩名美籍女遊客登上的士逃走。

警方追截匪幫期間,的士失控衝落水坑,匪徒從車內投擲手榴彈頑抗。 手榴彈落在警長楊志輝(3545號)面前幸沒炸。

楊志輝說:「當時我在水坑旁以沙包作掩護,手榴彈就跌落我面前!咦,沒有爆炸?原來手榴彈保險針未完全甩掉,否則……。」

警方其後施放催淚彈,逼使悍匪投降,三名匪徒被擒,兩名當場被擊斃,一人逃去無蹤,兩名人質僅受輕傷。

1992年4月23日,馮偉漢等匪徒,手持AK47步槍打劫彌 敦道周生生珠寶金行。
翌日,重案組掩至大角嘴利得街剿匪,督察陳思祺被匪徒擊中頭部重傷。
(詳情請看附件《陳思祺》)

槍戰案中,衝鋒隊協助追截匪徒,楊志輝率同袍趕往支援,匪徒已出大廈登上客貨車逃走,沿途投擲多枚手榴彈及開槍阻追兵,在這役槍戰追逐,楊志輝幸沒受傷。

1993年9月9日,楊志輝與同袍乘衝鋒車在尖沙嘴巡邏。
早上約十時,警方指揮中心透過無綫電通知,金馬倫道美國大通銀行發生劫案,匪徒在現場開槍。
楊志輝與同袍到現場,隨即展開封鎖工作,他躲在銀行旁邊一間餅店外監察情況。

匪徒利用銀行後門,迂迴地在隔鄰商業大廈出口逃走。

楊志輝說:「他們一出來,我看見即拔槍阻止,怎知『螳螂捕蟬、黃雀在後』,負責把風的劉文彰突放冷槍,我右臉中槍受傷。」

警匪迅即爆發槍戰,雙方駁火逾二十槍,兩匪中彈身亡。
案中悍匪劉文彰乘亂竄進地鐵逃去,潛逃約九年,2002年在青島落網。

楊志輝中槍死裏逃生,右眼失明,一耳永久失聰,說話有困難,擔任文書工作。
(詳請看附錄警聲《尋找西九故事系列(八)》、《「執法人生」系列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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