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寨探案實錄 猶如企圖謀殺他的靈魂(下)

6月18日,辯方在結案陳詞中重申,張家和從沒有向宗教團體X及高層Y要錢,否則不會愚蠢到主動偷錄與Y的對話內容,張家和從無將X給他的股票據為己有,贓款從無落袋。

張家和至今仍認為自己是性侵犯受害人,當初相信王琦替他提出索償而非勒索,在王琦催促下向Y要錢時,已清晰回應「唔好再搞呢啲嘢啦」,顯示他已跟王琦劃分界線。

法官將案件押後至下月14日裁決,張家和可保釋候審。

張家和離開法庭時說,事件令他受到教訓,勸喻年輕人遇到性侵犯時,應即時向警方舉報,會以平常心面對審訊結果。

張家和多次以「八十後」的身份參與「反高鐵」、「五區總辭」、「五區公投」。

6月23日,「80後反特權青年」等二十七個不同界別團體,趁立法會進行政改方案表決辯論,在立會門外舉行「撤回倒退方案,廢除功能組別,6.23全民包圍立法會」集會,張家和與胞妹冒雨參與。

張家和說,兩周前於牛頭角企圖跳橋自殺,感謝一熱心女途人勸阻,坦言因興趣而修讀經濟學博士,原本完成論文便畢業,惟因病情影響暫已擱筆,希望待案件完結繼續研究。

張家和堅稱被X性侵犯,他解釋:「由細到大佢都係值得信任的人,我當佢父親,佢叫我做仔,可能我無知,認為有關行為符合宗教禮節,咁就由得佢。」

「一星期一次,我被侵犯到麻木咗,我係異性戀者,唔知咁樣會滿足佢性慾,缺乏被侵犯嘅意識。」

張家和說「問心無愧」,會以平常心看待裁決,「人在做天在看,順其發展」。

坦言被侵犯令他患有創傷後遺症,除失眠及發噩夢,更暴瘦四十磅。

7月14日,案件作出裁決,張家和於FACEBOOK上留言:「行無愧作心常坦,身處艱難氣若虹。」
張家和母親、胞妹、相戀六年的女友,約十名親友到庭支持。

張家和的代表大律師告知法庭,張家和願意協助控方及作為控方證人,指證因勒索X及Y而可能被檢控的多名人士。

辯方大律師說,張家和生長於一個不完整家庭,父親現年五十八歲、母親五十七歲、妹妹二十六歲。

大律師向法庭呈遞一個文件夾,內有超過五十封求情信。

張家和表示願意協助警方及控方作進一步行動,法官將案件押後四星期至2010年8月11日再訊,以便控辯雙方匯報被告承諾提供協助的進度。

「勒索罪量刑以年計算」,法官拒絕張家和保釋,張家和由囚車押走時,向傳媒展示手銬。

案件開審後,張家和母親每天都到庭支持兒子,聞判後恍如精神崩潰,與女兒於庭外相擁痛哭,她斥責X「掛着天使面孔、魔鬼心腸」,對自己當初慫恿兒子親近X,換來如此結果深感自責。

張家和妹妹說「哥哥被人性侵犯,感到失望」,事件令他們一家人關係更密切。

張家和女友斬釘截鐵表明,事件不影響兩人感情,「感情只會有增無減」。

8月11日,高級檢控官告知法官,7月14日聆訊後,警方與張家和進行數次會面,錄取四份證人供詞。

考慮張家和提供的四份證人供詞内容後,律政司決定無論其他人士會否因本案被檢控,控方皆不需要傳召張家和作控方證人,辯方大律師同意法庭可就本案判刑。

法官仔細觀看長達七十二分鐘錄影片段後,發現張家和與X玩性遊戲及洗澡等情節,兩人互相調笑戲謔及關心體貼。

法官指出,被告案發時是二十六歲博士生,應意識該些行為是,「超出普通正常朋友交往行為」仍繼續參與,拒絕接納被性侵犯說法。

被告聲稱拍下淫褻片段,是阻止X繼續性侵犯自己,形容自己是「小朋友」被侵犯。

法官認為有關言論誇張失實,X無侵犯被告,被告亦超過「小朋友層次」,裁定X與被告之間不存在性侵犯成份。

法官裁定張家和與王琦,知悉X與張家和之間不存在性侵犯問題。

法官依賴張家和的錄影會面記錄,認定張家和確有將他和X的猥褻行為錄影,上載至王琦的電腦,王琦建議利用錄影片段向X要錢。

法官裁定張家和與王琦一起行事,圖謀向X及Y提出要錢的要求。

法官指出案件的特殊因素,包括:
(一) :張家和與王琦要X支付六百萬元,不斷地向他苛索金錢。
(二) :他們的行為令X生活在惶恐中,要向朋友借三十萬元,以滿足苛索。
(三) :張家和是X極為信任的人,他卻利用與X之間的私事,與王琦合謀勒索X。
(四):罪行是有計劃進行,包括攝錄影象、錄音對話,將錄影和錄音儲存在電腦內。

張家和與王琦收取七十多萬元後仍不滿足,向無辜的Y埋手,以損害「機構」聲譽為借口,勒索Y。

法官裁定張家和與王琦,確有協議利用秘密錄影片段,以恫嚇方式向X和Y提出不當的金錢要求,裁定張家和第一和第四項串謀勒索罪罪名成立。

法官斥責張家和利用親密關係,出賣信任他的X,行為可恥,「猶如企圖謀殺他(X)的靈魂」。

第一項串謀勒索罪,以四年六個月為量刑基準,第四項串謀勒索罪,以三年為量刑基準,張家和記錄良好和以理智手法處理審訊,包括同意控方大部分案情,兩罪各減刑一年。

兩項控罪刑期中的六個月分期執行,即共服刑四年。

法庭外,張家和母親及妹妹相擁痛哭,張母直說:「我的兒子是唯一的受害人!」
質疑執法機關選擇性執法,王琦身為同黨,卻未被檢控,實在很不公平,張家和的律師說,他們已決定上訴。

張家和不服定罪和判刑,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要求獲准就定罪及判刑上訴。

代表張家和的蔡維邦大律師指出,張家和指示有關的兩份警誡供詞,並非在自願情況下錄取。

原審代表張家和的陸偉雄大律師沒按指示,反對張家和的警誡供詞呈堂,做法不妥,令到審訊出現不公平。

2010年9月7日,王琦被控兩項串謀勒索罪,在九龍城法院提堂。

代表控方出庭的高級檢控官李鏡鏞指出,控方不反對王琦保釋外出,案件經傳媒廣泛報道後,事主情緒受到傷害,至今仍未康復,未能出庭作證,要求將X與Y身份保密,禁止傳媒披露,裁判官批准申請。

辯方律師申請以現金三萬元讓王琦擔保外出,答應遵守多項條件,包括不得離港,不得干擾證人、往警署報到,交出旅遊證件和在報稱居所居住。

王琦暫毋須答辯,裁判官准許保釋,案件押後至9月28日轉往區域法院提堂。

李鏡鏞在庭外解釋,警方一直都有調查王琦,檢控王琦與張家和的指證無關,控方無意傳召張家和出庭指控王琦。

2011年6月30日,張家和放棄判刑上訴申請,該項申請遭撤銷,上訴庭仍需處理張家和就定罪的申請。

律政司司長認為張家和判刑過輕,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1A條,要求上訴庭覆核張家和判刑。

代表律政司司長的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覃民輝強調勒索罪嚴重,本案更是勒索罪中較嚴重一宗。

2012年2月22日,上訴庭聆訊申請,3月20日,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頒判案書。

上訴庭認為陸偉雄大律師,沒任何動機和目的要與張家和的指示背道而行。

張家和有簽署白紙黑字聲明,不反對錄影會面呈堂,被裁定罪名成立後才提出,明顯是試圖推翻定罪。

上訴庭裁定張家和指有關律師違反他的意願,上訴理由不成立。

張家和在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紀航席前,共被控四項控罪,包括:
第一、四項串謀勒索罪。
第二、三項勒索罪。(第一、四項控罪的交替控罪)

2010年7月14日,區域法院裁定,第一項控罪成立,判入獄三年六個月,第二項控罪成立,判入獄兩年,其中六個月分期執行,共入獄四年。

律政司司長認為兩項控罪量刑基準都定得太低,原審法官不應給予張家和十二個月刑期扣減,強調最終的四年總量刑,不足以反映張家和罪行的嚴重性。

上訴庭認為張家和利用性行為的錄影作為要脅,向性伴侶苛索巨款的勒索罪行,量刑基準不應少過五年監禁。

以X和Y的背景而言,在同類案件中,本案屬較為嚴重一宗。

上訴庭將第一和第四項控罪刑期,分別提升至五年和四年,下令第四項控罪的四年判刑中,三個月要和第一項控罪的五年判刑分期執行,張家和總刑期由四年增至五年三個月。

張家和上訴被駁回後,王琦被控兩項串謀勒索罪,她否認控罪。

審訊開始時,辯方提出多個理由,包括是審訊前傳媒對張家和案件大幅報導,申請永久擱置聆訊。

區域法院法官游德康,考慮過雙方書面及口頭陳詞,拒絕申請。

2011年9月22日,區域法院法官游德康,裁定王琦(59歲)兩項控罪均罪名成立。

法官游德康指出,勒索罪最高可判監十四年,判每項控罪入獄四年,第二項控罪當中的一年刑期,與第一項控罪的刑期分期執行,總共監禁五年。

王琦不服判刑,提出兩個上訴許可申請,律政司亦就判刑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2011年10月21日,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給予律政司提出覆核刑期申請許可。

2013年8月6日,上訴庭一併處理王琦與律政司的申請。

8月16日,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共同頒發判案理由書。

本案獨特之處是上訴庭在張家和一案,就恰當的量刑基準作出裁決,對本案有極大參考價值。

上訴人明顯是主謀,扮演主導角色,上訴庭認為就每項控罪,恰當量刑基準是六年監禁。

基於是次是刑期覆核,以五年為每項控罪的量刑起點,控罪二的五年刑期,其中一年與控罪一的五年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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