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0年代,旺角通菜街開闢為露天小販購物區,主要販賣便宜衣服及飾物,故被稱為女人街。
陳志銘與譚慧芬在旺角通菜街393號,小販固定舖外經營一個攤位賣手袋,需向14K黑社會頭目飛龍繳交「保護費」。
2006年,飛龍為陳志銘辦了一件事,勒索四十萬元,陳志銘付了二萬元給他,飛龍沒有進一步行動,每月照收「保護費」。
飛龍手下的池志康,十三歲開始犯罪,第一次犯罪就涉及暴力。
2009年2月19日,池志康駕車在大埔發生意外,3月時向社署申請交通意外援助,呈上兩封公司信,證明受聘於一家裝修公司。
社署致電裝修公司一名聲稱是經理男子,確認後發現公司信及該名經理均屬虛構,池志康因企圖詐騙社署被捕,排期受審。
6月中旬,池志康來到陳志銘攤位,叫他去深圳與飛龍會面,商討還錢,陳志銘未知對方底細,一口拒絕。
6月29日,池志康被警員截查時發難,將警員的眼鏡打落地,被控襲警罪,獲准保釋。
7月14日晚上十時半,陳志銘收檔回家,途經旺角廣華街一號對開,被池志康攔截,說陳志銘欠他大佬飛龍三十八萬元未還,飛龍派他來追債,陳志銘否認欠債。
池志康取出一柄五吋長鋼筆刀,刺傷陳志銘腹部,陳志銘負傷逃走,回家後擔心自己及家人安全,報警求助。
警方接報後為陳志銘錄取口供,案件交旺角區反黑組探員跟進。
大約一星期後,警方捕池志康,陳志銘在認人手續中認出他。
池志康在警誡下說,他無意中聽到飛龍說陳志銘欠他三十八萬,因為缺錢,才假借飛龍名義向陳志銘追債。
警方將池志康落案,控以敲詐勒索和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
7月23日,池志康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應訊,毋須答辯,不准保釋,還押荔枝角收押所。
8月31日,池志康在荔枝角收押所,與潘諺建(29歲)、周文強(33歲),在荔枝角收押所值日官辦公室外,向候審疑犯趙崇基拳打腳踢十秒後被制止。
9月3日,池志康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提堂,二十八歲的池志康,已有二十一次被定罪案底,包括:意圖搶劫的襲擊、刑事損害、普通襲擊
盜竊、搶劫、持有危險藥物、酒後駕駛、欺詐、管理色情場所、持有攻擊性武器、襲擊警察、造成實際身體傷害的攻擊。
池志康對裁判官馬漢璋說父親病危,要求保釋外出見最後一面,法官批准保釋至9月7日。
池志康獲准保釋後的第三天,9月6日傍晚五時五十分,陳志銘與妻子如常在通菜街小販認可區擺檔,池志康手拿一瓶濃硫酸,大聲叫陳志銘名字,陳志銘望向池志康時,他扭開玻璃瓶蓋,將濃硫酸潑向陳志銘,導致陳志銘夫婦及附近多人受傷。
陳志銘走到附近一家餐館,用水沖洗硫酸。
池志康得手後沿通菜街逃走,陳志銘妻子負傷追趕,兩名休班警員聞訊加入追捕,池志康與警員發生糾纏,混亂中一個玻璃瓶及一個塑膠瓶掉在地上,玻璃瓶破碎,濺出硫酸,池志康最終被制服,帶返警署調查。
探員警誡後,池志康說陳志銘勾引他的妻子,讓他戴綠帽,做生意時又欺騙了他合共三十八萬元,追債時被誣告勒索及傷人,一時氣憤才向陳志銘潑硫酸。
探員押池志康返屯門寶田邨住所,在屋內發現兩瓶硫酸,濃度達98%。
鑑證科人員檢驗在現場檢獲的玻璃碎片,發現硫酸成份與在池志康家中檢獲的硫酸相同,具有高度腐蝕性,能對皮膚造成嚴重灼傷,對眼睛造成永久性傷害。
在現場檢獲的塑膠瓶,盛載強鹼氫氧化鈉。
被濃硫酸濺到的傷者中,除陳志銘夫婦外,還有鄰近的一位攤販及他的朋友,另外兩個攤販和附近一個攤販的顧客李娟。
陳志銘(54歲)送院後傷勢嚴重,前額、左耳、左前外側頸部、中央胸部,整個左上肢、左腿、右前臂都被全層燒傷,約佔身體面積的16%。
2009年9月6日送院治療後,9月19日接受壞死組織清創和皮膚移植手術,一直住院到2009年10月15日。
陳志銘出院後,燒傷部位雖然已經癒合,但仍要監測由此產生的疤痕,接受壓力衣治療。
瑪麗醫院整形外科團隊定期跟進他的情況,由於被硫酸潑中,陳志銘的容貌被毀。
受傷女顧客李娟(24歲)是內地人,案發時以「個人遊」身份來港。
受傷後被送往廣華醫院,面部、頸部、前胸壁、右臂和手,右小腿和足部有全層燒傷,全身表面積達7%,接受兩次清創術,進行皮膚移植,2009年10月3日出院。
陳志銘的妻子譚慧芬,面部、頸部兩側、雙上肢、腹部和雙下肢,一級和二級混合化學燒傷,傷口佔體表面積的百分比約2%至2.5%,接受治療後出院。
另一名傷者林景芳送往伊利沙伯醫院接受治療,左臉頰和右胸、右前臂和左大腿,一至二度燒傷覆蓋整個身體表面積6%,經過治療後出院。
黃美玲被送往伊利沙伯醫院治療,雙臂、右前臂和右腳,二級化學燒傷面積不到全身表面積1%,經過治療後出院。
徐錫忠被送往伊利沙伯醫院接受治療,右前額、右臂和左小腿被二級化學燒傷,全身表面積不到1%,經過治療後出院。
9月18日,池志康承認襲警罪,判入獄十二星期。
9月24日,池志康、潘諺建、周文強,因在荔枝角收押所襲擊趙崇基,上庭受審。
辯方在庭上指出,三名被告與事主無仇無怨,當日是趙崇基投訴懲教署職員,懲教署職員指使他們三人襲擊趙崇基,他們拒絕後,反被懲教署職員襲擊,誣陷襲擊趙崇基,辯方說三名被告都有驗傷報告。
辯方又指出,現場設有閉路電視,懲教署一直拒絕交出錄像帶,裁判官下令控方核實是否有涉案片段,呈交書面答覆,案件排期至12月11日再審。
11月3日,池志康在九龍城法院再提堂,控罪指他向陳志銘潑硫酸,導致陳志銘及十一名途人受傷。
控方需等候專家報告及部份傷者的醫生報告,再決定是否加控其他罪名。
池志康另涉及勒索陳志銘三十八萬元,控方要求將兩宗案件合併處理。
裁判官同意將案件押後一周再提訊,池志康不准保釋,繼續還柙懲教署看管。
遭池志康等人襲擊的趙崇基是前警員,2008年年底,用馬會「智財卡」充警察委任證,冒警截查妓女,勒索及掠走現金被捕。
趙崇基被區院裁定兩項勒索,一項行劫及一項冒警罪名成立,2009年12月11日,判監三年零十個月。
2010年2月23日,池志康在東區法院,承認在2009年3月6日至6月29日期間,向社署提交虛假裝修工程公司僱用證明,以騙取逾六萬元交通意外傷亡援助。
池志康同時承認與潘諺建及周文強,在荔枝角收押所襲擊趙崇基,池志康因這兩案共被判監七個月。
被池志康潑硫酸受傷的李娟,接受心理治療時說:「入院一周左右,我被安排進行皮膚移植手術,醫生將我右大腿的皮膚,移植到我的脖子、胸部、右前臂和上臂。皮膚移植後我的皮膚變硬了,我總是感覺受傷的皮膚有刺痛感,像被燙傷一樣痛。」
「出院時,醫生給我安排複診,一個月後我去廣華醫院複診。醫院工作人員告訴我,我還欠醫院的醫療費近十萬元,我必須在複診前支付費用。」
「我沒有工作,無法付醫藥費,無法複診,從那以後我就沒看過醫生,因為我沒有錢,2009年11月,我自己買了一件壓力衣……」
「我必須一年四季都穿壓力衣,二十四小時穿着,很不舒服,我晚上睡不着。外出時擔心別人會看到,或者知道我的皮膚受了重傷,日常生活受到嚴重影響。」
「事情發生後,我不敢去人多的地方,鄰居對我指指點點,我不敢出門見人…」
「留下的疤痕毀了我的容貌,影響我和老公的關係。我們現在是名義上的夫妻,我們的關係是名義上的,但實際上並非如此。事件發生後,他就沒有碰過我、不關心我,2010年2、3月開始,我已沒見過他。」
「這件事讓我一直很傷心……我怕我會孤單,沒有人願意和我在一起,包括我的丈夫,我總是回憶起事件經過,然後我一個人哭了。」
池志康因潑硫酸傷人,原被控八項罪名,經修正後,第三項至第八項,故意投擲腐蝕性液體傷人罪名合為一項,另被控一項勒索敲詐罪,一項在公共場所持有攻擊性武器罪。
2010年6月,池志康承認全部三項罪名,在高等法院受審時,代表池志康的律師說,他信教後已有悔意。
8月9日,高等法院法官判刑時指出,池志康潑硫酸,導致十一人受傷,只能用惡毒來形容。
池志康沒說出犯案動機,法庭不清楚他為甚麼這樣做,相信是想為「大佬」收數或向陳志銘尋仇,在人來人往地方犯案,罔顧他人安危。
法官說:「你不是有意殺害陳志銘,你的意圖是給他造成最大身體傷害,讓他立即受到硫酸灼傷的痛苦和折磨,然後帶着你給他造成的傷疤度過餘生。」
「這是一種虐待行為,旨在對受害者造成終生的身心痛苦,法官不時都會說某項罪行會引起社會反感,最能說明這一點的莫過於這一罪行。」
「你早就知道潑硫酸會對陳志銘以外的人,造成傷害的必然性,你卻冷酷無情地照做,我認為這是加重刑罰因素。」
「你並非真心後悔,只是無可抵賴才認罪,必須重判。」
「保護無辜者是量刑四大支柱之一,有必要讓那些想效仿你而訴諸暴力的人,意識到他們會面臨非常長的監禁風險。」
池志康判刑如下:
一:勒索敲詐罪,違反《盜竊罪條例》,第23(1) 及 (3) 章,以五年為量刑基點,因認罪判三年零四個月。
二:在公共場所持有攻擊性武器,違反《公安條例》,第 33(1) 章,以兩年為量刑基點,因認罪判一年零四個月。
三:故意投擲腐蝕性液體,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第 29(c)條,以十八年為量刑基點,因認罪判十二年。
第一、二項控罪同期執行,考慮其他因素後,實際服刑期為十八個月,連同第三項刑期,合共服刑十三年六個月。
案件主管高級督察黃志威表示尊重法庭判決,希望其他人不要有相同的意圖或動機,因為影響可以好深遠,可能禍及一生。
李娟案發時以「個人遊」身份來港,現時已取得單程證來港,正透過暴力及執法傷亡賠償計劃索償。
池志康不服判刑提出上訴申請,理據是故意投擲腐蝕性液體導致他人身體受傷,判監十二年,刑期過重。
池志康說,他因勒索被捕,獲准保釋後,經過陳志銘的攤檔時,陳志銘嘲笑他,令他失去理智,到附近一家商店買了硫酸,並無預謀犯案。
2011年11月25日,上訴庭頒布判辭,法官指出,池志康出庭受審時,代表他的律師,無提出他是臨時起意犯案這個觀點。
上訴庭駁回「即興」犯案的說法,維持上訴人有預謀犯案。
上訴庭法官認為,案中六名受害人的傷勢十分可怖,原審法官以「非常邪惡」形容,十分恰當。
立法機關認為應判處最高終身監禁,這類罪行現時的量刑基點為十八年,上訴庭法官以池志康理據不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