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期:2002年7月27日
標題:魔鬼保母殘殺小兄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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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點:屯門安定邨定泰樓四樓四×三室
人物:陳遠林 詹栢渝 陳曉琳
案情:陳遠林用刀殘殺詹栢渝及陳曉琳.
備註:2003年8月29日,陳遠林陳遠林兩項謀殺罪名成立,法官湯寶臣形容被告手段兇殘,依例判陳遠林終身監禁。
2002年7月26日,晚上七時,「街市皇后」與母親、男友及一名男子,神色緊張地在屯門友愛邨出現,各人進入單位後搜索一番後,鬆了一口氣。
他們急急趕來,是「儍仔」在下午打電話給「街市皇后」:「我已經殺了你的仔女,你回來收屍啦!」
屋內比平日清潔,沒有甚麼異象,各人在屋內找了一遍,在房內一張碌架床下格,發現一個紅藍白尼龍袋。
這個尼龍袋是「儍仔」由內地帶來的,尼龍袋被塞得脹卜卜的。
「街市皇后」的母親拉開尼龍袋的拉鏈,一陣臭味從內傳出,打開尼龍袋內的黑色垃圾膠袋,一看之下,是兩具小童屍體,嚇得魂不附體,跑到走廊跪地哭叫。
警員陳樹聰接報抵達兇案現場時,聞到屍體臭味,兩童被置於袋內,浸在血水中,臉龐血肉模糊,雌雄難辨。
大批警員接報陸續抵達現場。
2003年8月20日,陳遠林於高院承認兩項誤殺,不獲控方接納,堅持起訴他兩項謀殺罪。
案中女主角,長髮及肩,身材豐滿,相貌娟好,年屆三十仍風姿綽約的「街市皇后」陳鳳儀,一副楚楚可憐模樣作供,說到遭五花大綁藏屍尼龍袋內、滿身刀傷,屍身已發臭的遇害子女「阿B 」及「阿女」時,曾兩度崩潰,法官下令休庭,讓她平復心情再作供,又容許一名女探員坐在她身邊協助。
陳鳳儀在庭上訴說她在十年內的三段情史。
「1993年與前夫詹添財生下兒子栢渝,我們結婚一年便離婚,離婚後與陳立財同居,於1997年誕下女兒曉琳,陳立財不久失蹤。」
「2002年案發前,我正與男友呂華雙同居,因感到未到適當時候讓他知道我已有一對子女,所以沒向他提及,只認兩名子女為自己的外甥。」
陳鳳儀說,於2000年中在深圳做蔬菜買手時,認識陳遠林,他在2002年對她說想到香港找工作,知道她要找臨時保母,向她毛遂自薦。
陳遠林曾送花和禮物替陳鳳儀慶祝生日,但她只當陳遠林是普通朋友。
陳鳳儀說:「他(陳遠林)曾表示想與我結婚,我只當他開玩笑,反指他『黐線』。」
2003年8月25日,陳遠林在庭上自辯時爆出殺人動機的另一版本。
陳遠林說,案發當日是他在港合法逗留的後一日,陳鳳儀仍未給他應得的兩個月「保母費」,他連返回深圳的車費也沒有。
陳遠林說:「最令我吃驚的,是兩兄妹這時對我說,他們的『阿姨』(陳鳳儀),是他們親生母親。」
陳遠林說,當他向小兄妹表白要娶陳鳳儀時,小兄妹對他大罵說:「大陸仔,你是甚麼新撕蘿蔔皮,大陸來的癩蝦蟆想食天鵝肉,死人頭,死仆街,咪使旨意。」
陳遠林說:「他們不斷罵我,愈罵愈大聲,我入廚房取出菜刀,想嚇一嚇他們,向栢渝晃了一刀,栢渝右頸被菜刀割中流血。」
「栢渝受傷後走入廚房,拿出生果刀連斬我四刀,結果斬傷我的右手尾指。」
陳遠林說,他被刺傷後很不開心,情緒不穩穩定,見栢渝眼神兇惡時感到驚慌,擔心對方會殺死他,於是持刀自衞還擊。
陳遠林說:「曉琳過來箍住我的大腿,我們糾纏起來,大受刺激下,我揮刀亂斬,開始瘋狂,亂斬。後來搶了栢渝的生果刀插入他的心口,然後我用刀斬曉琳的頭。」
「我是被激怒才發狂,但無想過殺人,我見到屍體好驚,不知怎算,綁起屍體裝入尼龍袋內,當晚更伴屍睡了一晚,但睡得不好,我覺得很後悔,無法原諒自己。」
陳遠林說,殺人翌日,陳鳳儀打電話給他找子女,他坦言兩兄妹已被自己所殺。
陳遠林說:「我走上定泰樓天臺想跳樓自殺,但想起親人,便打消死念,返現場向警方自首。」
陳遠林在庭上所說的口供,把在場的人,包括替他辯護的律師也嚇了一起。
辯方律師即以尷尬為由要求請辭,又指此版本會令陪審團對被告造成嚴重偏見,一度要求解散陪審團,但遭法官拒絕。
為兩名小兄妹驗屍的法醫科醫生賴世澤出庭作供。
賴世澤說男童臉部有四十二道橫向呈平行刀傷,顎骨被垂直一刀砍碎,導致四隻門牙飛脫。
男童頭部後方共有十四處刀傷,頸項有十七處刀傷,左胸有十一處刺傷,心臟被三刀洞穿,最深的刀傷深逾十厘米,雙手有約二十處刀傷(抗拒及迴避傷)。
法醫說:「兇手先從後斬向男童頭部,男童受傷後曾逃跑或躲避,舉起雙手擋刀自衛,引致上肢前臂多處受到創傷。男童其後曾被按在地上、或因失血過多,或其他原因而致不能移動。兇手不斷及快速地向男童臉部和頸正面砍劈,引致男童頭和頸的刀傷不尋常地平行,上述斬傷雖不致命,如未及時治療,便會死亡。」
法醫說,兇手過了一段時間,掀起男童T恤,換上一柄尖刀朝男童左胸不停插去,在男童左胸留有十一處被插傷,引致肋骨、心、肺、大動脈受傷,其中三刀瞄準心臟插下更貫穿心臟。
法醫說:「男童在左胸被刺時仍然生存,貫穿心臟的三處刺傷,其中兩處深逾十公分,每一處都足以致命,男童被插後不久便死亡。」
法醫說,男童身上有一百至一百一十處刀傷,行兇時間長短,視乎每刀插下時間相距多久,若以每秒一刀計算,要花兩分鐘。
法醫說:「兇徒斬傷男童後,轉移目標斬男童的妹妹,曾更換兇器,加上追逐、思考及歇息時間,相信行兇時間最少有幾分鐘(約七分鐘),亦可以『很長很長』(三十分鐘)。」
法醫為遇害女童驗屍時,發現她有失禁現象,大腿沾有大量糞便,身上有二十處刀傷,面部有十六處刀傷,左胸四處刀傷,心臟亦遭刺穿,刀傷深八厘米。
法醫說:「女童先被鈍物重擊頭部,或被人將頭顱推向牆,以致頭骨爆裂,神志受損或不能移動,兇手不斷斬她的臉,她當時沒有反抗,這些斬傷可危及性命,但並非致命。」
「女童仍在生時,兇手掀起她的T恤,用尖刀插她的左胸,令她左胸有四處插傷,力度之大令其中一條胸骨完全斷開,其中三處貫穿心臟,引致她瞬息間死亡。」
法醫說:「斬傷兩名死者的兇器可能是菜刀,插死他們的可能是生果刀,沒有證據顯示男童最初被斬時正被追趕,行兇者斬傷男童後斬女童,再折返斬男童,相信其後並沒有再斬女童。」
法醫指兩名小兄妹致命部位是心肺主動脈被割斷,傷及主要內臟器官及失血過多致死。
從死者身上的刀痕及刀鋒刺入身上的方向及深度,法醫認為兇手有殺人意圖。
主控官質疑被告「作古仔」,說:「被告身高一米七八,男童只有一米三五,相差一大截,男童如何能襲擊被告﹖四歲女童又如何能與被告『糾纏』﹖被告在警署錄取的四份警誡會面供詞,全沒提到給男童持刀襲擊,尾指受傷流血。」
主控官說,就算如被告所說,男童被刀割傷的位置應在左頸而非右頸,顯見被告說謊。
陳遠林只簡單回應:「我無研究過。」
2003年8月26日,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沈仲平盤問陳遠林,逐點指出他在警方會面紀錄口供的疑點。
警誡作供:斬劈兩童至不省人事後,再到廚房取尖刀刺插二人胸口。
庭上作供:尖刀是男童刺他後留下的,自己從地上拾刀。
沈仲平質問他為何要向探員撒謊,陳遠林解釋說:「當時很亂很驚,既失眠又不知道原來可以甚麼也不講。」
警誡作供:二人昏迷後再更換武器,拉起二人衣衫密集刺插二人心臟。
庭上作供:否認要作致命一擊,並強調不知斬人後果。
被告表示怕血,控方質問為何卻敢處理屍體。
被告答:「摸血就不怕。」
2003年8月29日,陳遠林被控謀殺兩名小童一案,在高院十一樓二十六號庭審結。
法官引導陪審團判案時稱,不接納被告在庭上所指,被男童侮辱及襲擊的說法,法官認為被告在審訊中「作故仔」,沒有坦白說出殺害一對小兄妹的真正原因。
六男一女陪審團經三個多小時商議後,一致裁定被告陳遠林兩項謀殺罪名成立。
法官湯寶臣形容被告手段兇殘,依例判陳遠林終身監禁。
被判謀殺罪成終身監禁的陳遠林,在獄中沒有為兇殘地殺害兩名兒童感到後悔,他說:「我正辦理上訴,我不是謀殺,謀殺是指有預謀殺人,我是突然衝動才殺人。」
陳遠林承認在審訊時指小兄妹罵他因而觸動殺機,是想將案變成自衞殺人。
陳遠林說:「那對小兄妹是無辜的,不錯也錯了,人死不能復生,我就算坐一世監,他們也不會復活的,是不是?」
「大家都想早些出獄,個個犯都申請上訴,我又怎會執輸。我是陳鳳儀的恩人,她一定要多謝我,我幫她解除了兩個負擔,哈哈!出獄後我還是要娶她的。」
2004年7月21日,陳遠林在無律師代表下自行向上訴庭上訴,要求推翻謀殺罪裁決。
陳遠林指原審法官在引導陪審團時,未有充分考慮他的抗辯理由(自衞殺人),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時公平及完備,亦已衡量控辯雙方的證據。
上訴庭以陳遠林上訴理據不足,駁回他的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