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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業忠1977年出生,任職電話銷售員,父母已經退休。
2003年,唐業忠結婚,將每月萬多元收入中的七千元,給妻子做家用。
2008年,唐業忠妻子誕下兒子,腦患有脂肪瘤,需要長時間觀察。
2012年12月起,唐業忠認識在夜場工作的馬嘉莉(1971年出生)發展婚外情,唐業忠每月給馬嘉莉十萬元。
唐業忠以借貸支持家庭與對婚外情開支。
2013年4月,三個月甜蜜期後,唐業忠與馬嘉莉意見不合。
馬嘉莉提出分手,唐業忠拒絕,不能自拔,沉淪於自我迷失世界。
6月9日凌晨一時許,唐業忠與馬嘉莉約會後,一同返回馬嘉莉將軍澳東港城居所。
凌晨三時許,馬嘉莉叫唐業忠離開住所,唐業忠離開數分鐘後折返,馬嘉莉讓唐業忠留在住所內。
凌晨四時許,馬嘉莉在廁所門外,看見唐業忠站立,把右手放在背後。
馬嘉莉問唐業忠拿着甚麼時,唐業忠用左手往後推開馬嘉莉,說:「妳都唔愛我,去死喇!」
唐業忠用刀大力刺向馬嘉莉左腹,很快再刺一刀,力度很大,馬嘉莉跌在地上。
馬嘉莉推開唐業忠勉強站起來,試圖搶去唐業忠手持的刀。
兩人糾纏期間,馬嘉莉嘗試推開唐業忠,阻擋攻擊,嘗試與唐業忠對話。
唐業忠向馬嘉莉刺第三刀,馬嘉莉倒下,頭部撞到牀邊。
馬嘉莉再次站起來,捉着唐業忠右手,唐業忠再向馬嘉莉刺第四刀,馬嘉莉倒在牀上。
馬嘉莉問唐業忠為甚麼要殺她,唐業忠說:「妳都唔愛我,我咪殺妳囉!」
一分鐘後,唐業忠站起來開燈,馬嘉莉見唐業忠手腕損傷,叫他放下刀,送她到醫院。
馬嘉莉將刀放入手袋內,唐業忠扶馬嘉莉,乘的士到達醫院。
凌晨五時左右,馬嘉莉入院,狀態清醒。
馬嘉莉多處受傷,包括左邊枕骨體壁頭皮有一塊三厘米血腫,被完整的頭皮覆蓋,頭部腫脹。
腹部有兩處長一厘米,深三厘米較深層創傷,腹部、手肘、手部有多處表面損傷。
唐業忠在醫院向警方自首。
探員查看大廈閉路電視,證實唐業忠與馬嘉莉同一時間到達大廈,同一時間離開。
6月14日,馬嘉莉出院,患上創傷後壓力症,需接受心理治療。
9月,唐業忠正式破產。
10月9日,唐業忠在區域法院,承認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Wounding with intent)。
唐業忠父親、前僱主出庭支持被告。
唐業忠妻子出庭呈上求情信,求情信中說,唐業忠是個負責任丈夫,努力工作,維持自己與父母兩個家庭的經濟。
唐業忠沒有放棄患病幼兒,對於唐業忠傷人和婚外情,唐業忠妻子接受唐業忠一時忘形做錯,原諒唐業忠,希望法庭能夠輕判,使唐業忠早日重回家庭,照顧妻兒和雙親。
唐業忠僱主呈上求情信,認為被告是個有為、負責的人,因為迷失做錯事,期望法庭輕判,被告出獄後,會再聘請。
代表唐業忠的彭耀光律師行律師彭耀光指出,案件由被告一手造成,與人無尤。
被告承受家庭與婚外情壓力,瀕臨崩潰,一時衝動犯案,襲擊受害人及開燈後,呆立一會才回復理智。
被告沒有把受害人置之不顧,反而與受害人一同到醫院求救。
被告是有職業、顧家的人,因為飽受壓力犯案。
這一件暴力事件不是被告性格,不會重犯。
被告不是第一時間認罪,但最終承認控罪。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判刑時指出,不會從社會倫理角度,去看被告是否咎由自取、是否與人無尤。
襲擊傷害自己曾經或仍然關愛的人,無論自身壓力多大,都不能夠原諒。
被告需要面對這個愚蠢行為和於事無補做法,需要面對相關控罪刑責。
被告對其僱主坦言,他愛上一個不應該愛的人,因為受害人的遭遇和維生方法,感到痛苦和崩潰,這個悲劇傷害了被告父母和他自己的家人。
接納受害人與被告曾是婚外情關係,但被告不是一時衝動。
他在凌晨時份,在受害人從洗手間出來後施襲。
被告手持的生果刀刀鋒是尖的,刀身(不計刀柄)約有十公分長。
被告不是在受害人挑釁和刺激下襲擊,在短時間內連續捅刺受害人四刀。
被告向受害人說了兩次,因為受害人不再愛他,要受害人去死或殺她。
在某種程度上,被告可被控企圖謀殺,控方選擇現在的意圖傷人罪,最高刑罰亦是終身監禁。
受害人需要住院五天,醫療報告指出,受害人頭部和左上腹有多處創傷。
受害人現在仍需因為創傷後壓力症,接受心理治療。
控方沒有呈交受害人最新醫療報告。
法官指出,愛情是可以盲目的,愛亦可以變成狠,但愛情並不等於需要擁有對方,亦不是需要對方愛你多一些。
真正的愛情在乎自己如何關愛對方,為對方好,並不是需要傷害對方。
大家都知道,感情是不能勉強,要放手時便要放手,否則只會製造悲劇,於事無補。
被告妻子正正是真正關愛對方的例子。
有意圖而傷人罪無判刑指引,一般而言大概在三年至十二年之間。
相信受害人除心理創傷外,肢體上沒有永久創傷。
綜觀各項因素,以三年作為量刑起點。
被告認罪是明智之舉,可獲三份一刑期扣減,否則一經審訊後定罪,肯定需要面對更加長監禁。
被告的認罪,減刑至兩年,考慮到被告本性不壞,是個顧家、負責的男人,只是自我沉淪在感情上的迷失世界。
相信被告在妻兒和父母,前度僱主支持下,能夠重新做人,勇於承擔,因此酌情輕判,減刑三個月判入獄二十一個月。
附錄:國安法法官陳廣池
陳廣池1958年在香港出生。
1986年取得香港大學法學學士學位。
1987年取得法學專業證書,在香港獲大律師資格,加入當時的律政署為助理檢察官。
1988年晉升為檢察官。
1991年晉升高級檢察官
2002年晉升為副首席政府律師,出任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2007年4月2日,陳廣池任區域法院法官。
2019年反修例運動,「7.21元朗襲擊事件」,涉及「白衣人」與「非白衣人」,兩者經審訊後,都有人被判監。
「非白衣人」案於12月12日裁決。
2024年11月1日,行政長官李家超根據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建議,將現年六十六歲的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任期延長一年半,至2026年4月22日。
2024年12月12日,陳廣池裁定前立法會民主派議員林卓廷在內等七名「非白衣人」暴動罪成後,罕有地在判辭結尾部份,加入一千四百多字「後語」。
引述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說話回應,稱「公正及獨立地按照法律和證據對案件作出裁決」,「以無懼丶無偏丶無私丶無欺的精神,……維持司法公義」,是法官天職與使命。
(原文請看附件《總結及後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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