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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國成1959年出生,在東方報業任職,晉升為《太陽報》副總編輯。
2012年,總警司鄧炳強,調任元朗警區指揮官。
2013年1月,元朗警署巡邏小隊兩名警員,奉命往水邊圍邨調查發現可疑毒品案。
兩名巡警指稱是食鹽,並非白粉,向上司通報是一場誤會,將可疑物品交回保安員自行處理,就此結案。
保安主管將可疑白粉連同鐵盒,帶到元朗警署報案室報案,揭發警員「白粉當鹽」。
吳國成離開《太陽報》,獲發數十萬離職金。
2月,吳國成修讀廣州暨南大學博士課程,擁有俗稱「保安牌」的保安人員許可證。
有朋友建議吳國成投資的士牌,他任職新界的士司機,測試市場。
4月5日凌晨三時許,吳國成如常將的士,停泊朗屏西鐵站對出的士站後回家。
於酒吧任職「女拳手」姓鄧女子(32歲),在元朗教育路一家快餐店買外賣後,嘉城廣場附近登上一輛新界的士往港頭村,返回男友寓所。
的士司機在攸田西路豪苑時,說車輛故障,在攸田西路垃圾站停車,落車後打開車頭冚修理,要求「女拳手」「去後面攞啲嘢」。
「女拳手」彎低身下車時,遭司機掩口及箍頸,不斷拳打後腦。
「女拳手」掙扎倒地,司機扯她頭髮,拖她到車尾位置,要將她推進車尾廂。
「女拳手」奮力掙扎,倒在地上哀求司機「放過我,你要乜我都畀你」,司機不發一言。
「女拳手」將身上的LV手袋拋到地上,司機說:「你快啲走。」
「女拳手」逃至男友住所報警,說施襲司機四十多歲、長髮蓋耳、身高1.65米、略肥、穿黑衣。
警方隨即派出多輛衝鋒車,帶同「女拳手」在案發現場附近兜截找尋,一無所獲。
4月15日,吳國成與數名行家打算吃東西後取車,被元朗重案組第一隊拘捕。
吳國成表明,案發當日淩晨三時,他將的士停泊在朗屏西鐵站對出的士站,之後再無駕車,案件與他無關。
4月17日,「女拳手」在警方安排的認人手續中,從包括八名「戲子」在內的九人中,認出吳國成為施襲者。
4月18日,吳國成在裁判法院提堂後,控以企圖強姦及搶劫罪名,提出保釋申請被拒,還押候審。
吳國成在收押期間,懷疑案件背後有人妨礙司法公正,去信申訴專員、投訴警察課、監警會、律政司等多個部門,未獲回覆。
10月8日,案件在區域法院開審,改控一項意圖搶劫而襲擊他人罪,預計審訊四日,控方傳召女事主及警員等出庭作供。
「女拳手」作供時稱,事件令她不敢再乘搭的士,出街要人陪伴。
案發時乘車途中一直低頭玩手機,沒看過司機樣貌,無法記起涉案的士車牌號碼與司機姓名。
下車後被襲的電光火石間,有機會端詳司機樣子,惟當時是淩晨深宵時份,正下微雨。
「女拳手」在辯方盤問下承認,認人手續中,吳國成是在九人中「比較似」行兇者,惟「不一定」就是行兇者。
調查此案的警員作供稱,他專責搜集事主登上肇事的士一帶的街頭閉路電視片段作分析。
分析片段主要有三段:
片段一,元朗嘉城廣場閉路電視片段,內容攝於淩晨近三時,一名打扮跟事主相似女子,背向鏡頭向麥當勞餐廳前行。
片段二,同樣是上述位置,攝於淩晨三時零五分,一輛右下方擋風玻璃貼上紙張的士,在教育路出現。鎖定涉案的士有兩大特徵,包括右車門沒有「石油汽」貼紙、車廂後座擋風玻璃貼上紙張。
第三段片段,為元朗橫洲德業街中國石化油站閉路電視片段,攝於約淩晨四時半。
片中發現一輛有上述「兩大特徵」的士出現,見到司機外表與事主形容的外貌相似,鎖定目標,因而揪出租用該車,任夜更司機的吳國成,將他拘捕。
代表吳國成的大律師指出,有關片段影像十分模糊,各片段中均同時出現多輛的士穿插。
警員依靠事主概括描述案發經過時間,作出推斷,檢視上述各時段片段,尋找疑匪,十分草率。
警方事後分別從女事主、吳國成及他租用之的士車廂內搜集基因樣本,化驗結果完全不能證實,女事主與吳國成及的士曾有任何接觸。
「女拳手」三次與警方錄口供時,形容疑犯外貌均有出入,
首次只稱疑犯約四十歲、長黑髮、身高一點六五米。
第二次加入略胖特徵。
第三次指出疑犯當時身穿背心。
「女拳手」承認當晚喝下四支啤酒,但否認有醉意,由的士停車至逃離現場,歷時近二十五分鐘,期間有機會看到司機容貌。
案件開審前,律政司外聘主控官、大律師黃詩詠,主動向傳媒詳細披露吳國成個人資料,包括以往工作性質、崗位、年資、離職原因等。
吳國成正攻讀博士學位、子女讀書、吳國成婚姻狀況等,亦向傳媒一一奉告。
律政司表示,外判主控官有否向傳媒披露被告個人資料,律政司會積極跟進及了解情況,如有需要,定會依法採取適當行動。
上述情況有否違反私隱條例,律政司未有回應。
大律師陸偉雄指出,涉案的士司機個人資料在庭外被披露,可向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投訴。
10月9日早上,控方尚未完成舉證,主控官突然向法官表示,律政司審視首日證人證供後,決定不繼續起訴吳國成,主動提出要吳國成放棄申索訟費,換取控方不繼續起訴。
吳國成為求盡快回復自由身無奈答應。
主審法官游德康接納控方申請,為確保法庭程序穩妥起見,作出裁決說明。
法官表示,女事主案發時在短時間且燈光昏暗下觀察襲擊者容貌,觀察環境不理想。
事發地點附近一名女居民,供稱事發歷時僅十多廿秒,與女事主所說,歷時長達廿多分鐘的證供有出入。
法官表示,事主對案發經歷時間的「感受」,可能因受驚扭曲,無奈警方以此作為緝兇依據。
控方主動提出不再提出證供起訴,考慮吳國成被捕後否認控罪的供詞,吳國成無刑事記錄,裁定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
吳國成家人在庭外,等待吳國成辦妥手續步出法庭。
吳國成即時與胞妹擁抱,直言:「在裏面(收押所)一日也是多餘,因為我沒做過,我心情好平靜,因為我無做過,知道自己會無事!我一開始就無得妥協,半步都無得妥協。」
「我喺收押所入面聽到好多冤案,老屈嗰啲都有!原來(依家)仍停留喺四大探長階段,老屈砌生豬肉原來係真嘅!一哥(警務處處長)要睇住班細!」
吳國成直言,半年收押生涯極難捱,他半年無收入,但未有放棄自己,雖無罪釋放,但已花掉三十多萬元律師費,早前收到的離職費「一舖清袋」。
在囚期間不下五、六次申請保釋候審,但不獲批准。
控方經過兩個多月蒐證一無所獲,主動撤銷企圖強姦罪名。
經歷今次事件,清楚看到控方包括警方、律政司、主控官等所謂法律精英,利用法律專業知識欺淩弱小市民。
最後知道拉錯人、點錯相、告錯無辜者,仍抓緊他被囚禁半年的軟弱心態,威脅他放棄追討訟費才肯撤控。
吳國成表示暫未考慮就粗疏被控提出民事索償,休息一段時間再作打算,計劃將經歷寫書。
律政司回應時否認檢控草率,本案原先檢控決定是考慮當時證供後作出。
開審後,經考慮受害人證供,認為案件再無合理機會達致定罪,決定不再提證供檢控。
律政司無回應會否向吳國成道歉或賠償。
大律師陸偉雄指出,吳國成可自行提出民事訴訟,由法庭作出判決,賠償金額不設上限。
汽車交通業運輸總工會的士司機分會主任杜燊棠指出,運輸署規定的士司機須將車牌、司機名字、相片擺放在前座位置,警方可根據有關資料確定犯案者身份,而非單憑環境證供及認人手續提出檢控。
警方及律政司若確實未查清楚,胡亂拘控涉案司機,應向當事人道歉及賠償。
工會設有法律諮詢服務,會主動約晤本案當事人提供協助。
10月21日,吳國成在元朗區議員麥業成陪同下,到灣仔警察總部,向警務處處長遞交請願信,再向投訴警察課投訴,指控元朗重案組第一隊濫捕濫控,取證粗疏兒戲。
稍後會就事件向監警會、申訴專員公署及律政司等部門投訴。
警方發言人證實,投訴警察課昨接獲五十四歲吳姓男子有關投訴,投訴警察課會按既定程序處理,現階段不作評論。
2014年,吳國成進入《新報》當編輯。
2015年,吳國成患癌逝世。
2023年12月12日,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偉強,裁定美容中心「娉婷健腦學」負責人趙淑儀無罪後,斥責外聘主控官黃詩詠提問結構鬆散,經常大篇幅復述證供但不準確,法官與辯方不時須糾正澄清。
附錄:標少劄記
2013年10月10日星期四
東方報導這則法庭消息篇幅頗長,標題也充滿噱頭。
究竟這報導手法及案件分析是否公正及對律政司的指控是否公平呢,讓我來加把嘴。
我代入主控官的角色來看這件案的處理手法,我不覺得很不妥當,我唯一不同意處理手法是要求辯方不申請訟費才撤銷控罪。
這件案的調查方法並無不妥,警方以案發路段的閉路電視來鎖定犯案的士的特徵,拘捕疑犯之後再安排認人,事主當時指出被告,而不是指出其他參與認人程序的戲子,雖然被告沒有承認犯案,我認為已具足夠的表面證供作出檢控。
證人在被辯方盤問下才出現不確切及不肯定被告的身份的講法,這情況在檢控過程中間中會出現,稱之為砌生豬肉就過份煽情了。
事主這樣答原因可以很多,可以是中了盤問的圈套,也可以是審慎不想冤枉被告才這樣答,律政司又怎樣砌生豬肉呢?
如果我是主控官,有見事主的答案對被告的犯事身份已做成不能逆轉的破壞,我會不再提證(call no further evidence),讓法官引用Galbraith (R v Galbraith (1981) 1 W.L.R., 1039)案例的凖則,判令無須答辯(no case to answer),才是正路的做法。
要被告答允不申請訟費作交換條件,做法不漂亮,也惹來不公的垢病。
辯方答應不申索訟費以換取被告即時自由的做法也極荒謬。
首先,我不知被告無案底而只是面對Assault with Intent to Rob的控罪為何不予保釋,就算是這様,控方其他證據已不足以把被告定罪,再審下去都必然脫罪,如果控方堅持繼續審下去,辯方可以即時為被告申請保釋,何需答應交換條件?
除非被告行為自招嫌疑,否則必獲訟費,costs follow event 嘛,所以我對這件案的處理手法不明所以。
附錄:恩恤賠償
大律師陸偉雄指出,市民被控刑事罪行,執法人員調查不夠深入或證據不足,最終獲撤銷檢控,該名市民曾被還押,可向律政司申請「向被錯誤監禁的受害人給予補償計劃」(恩恤賠償),申請「金錢損失」及「非金錢損失」賠償。
「金錢損失」是申索人因入獄招致的入息損失、家人的經濟損失、其他可招致金錢的損失,如出售資產及律師費等。
「非金錢損失」包括申索人被囚禁期間,失去自由導致精神及肉體、品格及聲譽上受損賠償。
律政司接獲申請後,審核個案是否符合法例條文或特惠補償金安排,向申索人作出賠償。
香港首宗申請「向被錯誤監禁的受害人給予補償計劃」案例,是太陽傘批發廠商人陳樹雄。
2010年5月25日,裁判官馬保華裁定,陳樹雄在觀塘康濤閣毀壞天台防盜鐵線罪成,在庭上語無倫次,即時收押在精神病院十四日。
陳樹雄其後裁定罪成及罰款,他上訴至終審法院。
2011年11月,香港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張達明替陳樹雄無償「出頭」。
12月1日,高院法官張慧玲裁定上訴得直,張達明當場向律政司申請「恩恤賠償」。
另一宗案例發生於2005年9月20日。
鍾文正在深水埗美居中心,開設小店售賣煎釀三寶等小食,勞工處督察懷疑鍾文正聘用非法勞工,通知警方到場拘捕鍾文正及一名持雙程證女子。
案件在沙田法院審理,裁判官裁定鍾文正聘用非法勞工罪成,還押兩周後,判履行社會服務令一百二十小時。
鍾文正其後上訴得直。
2007年,鍾文正自行入稟高院向政府索償一百萬元。
2010年4月28日,案件在高院處理,律政司罕有在不承認責任下同意賠償求和,獲鍾文正接納,為這宗纏擾四年冤案畫上句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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