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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金勝1957年出生,文化程度低,不識字,人稱「阿能」,在長沙灣保安道街市地庫,經營「勝記水果攤」,檔口約三乘六呎。
2009年,「勝記水果攤」對面兩個攤檔,由吳春華(1976年出生)及丈夫周永權(1955年出生),租孖檔經營「周記水果攤」。
「勝記」與「周記」競爭激烈,雙方因各種小故多次爭執,積怨甚深。
梁金勝向各部門和管理層投訴,但無濟於事。
2012年,梁金勝感到不公、委屈、無助,用刀威脅吳春華,導致被控刑事恐嚇,法官下達十二個月禁令,禁止梁金勝返回保安道街市。
梁金勝委託妻子、兄弟、嫂子代為經營,向教會、區議員尋求幫助。
梁金勝過去沒有精神病入院史,開始接受精神科服務,證實患有多種睡眠相關疾病,診斷為廣泛性焦慮症。
威爾斯親王醫院病歷記錄顯示,梁金勝患有睡眠障礙。
生果檔無法經營下去,梁金勝想過用刀報復吳春華,最終沒有動手。
2013年10月20日早上,梁金勝購買通渠液,打算回家通渠,獨自回檔口收拾物件。
吳春華推生果車經過,撞及梁金勝檔口枱角,梁金勝與吳春華發生爭執。
梁金勝拿起一個噴壺,倒入通渠液,從兩米外向吳春華噴灑腐蝕性液體。
吳春華及攤位外的周永權,被腐蝕性液體擊中。
周永權與梁金勝各自拿起圓凳互相飛擲,場面混亂,街坊紛紛走避,尖叫聲此起彼落。
吳春華呼救請求報警,毗鄰生果檔主周錦玲(1963年出生),用手機報警,充當和事老上前調停,混亂間面、肩、背部被鏹水濺中受傷。
現場一片混亂,由四川來港探親的吳春華父親(61歲),姓陳(62歲)生果檔男工人,上前協助時被鏹水濺中。
在附近買茶葉的何婆婆(75歲),各人分別手臂、面部被鏹水濺中受傷,其他檔主見狀報警。
救護總隊目「阿輝」(1972年出生),駐守長沙灣救護站,趁休息日與友人逛保安道街市,低頭選購物品時,背後突然傳來一陣慘叫聲,抬頭轉身查看,見到梁金勝手持膠樽向人亂噴,大批市民亂走亂叫。
「阿輝」聞到強烈腐蝕性液體氣味,知道有人亂噴鏹水,救人要緊,問其他檔口東主拿來清水,走到生果檔替中招市民清洗傷口。
「阿輝」首先將傷者分流,再叫他們除衫逐一洗掉身上鏹水,期間被鏹水濺中左肩,需送院治理。
大批衝鋒隊警員接報到達,合力拘捕梁金勝,梁金勝被撳地制服時左膊、左小腿受傷,反手扣上手銬,留在現場助查。
姓袁警長制服梁金勝期間跌在地上,右手觸及腐液灼傷。
救護車到場將九名傷者,分送兩間醫院救治,吳春華皮膚二級燒傷恐毀容,周永權情況嚴重,周錦玲及梁金勝情況穩定,其餘五名傷者治療後出院。
吳春華女兒目擊雙親遇襲後猶有餘悸,哭訴:「我聽到媽咪踢到佢張枱嘅聲,佢就突然企起身,望住我媽咪,攞支嘢噴媽咪!我媽咪話呢啲係鏹水就喊,跟住我爸爸就走向前,同佢打過!」
「兩個都入晒醫院,好擔心佢哋嘅傷勢,我都唔知點算好!」
長沙灣分區助理指揮官馬學漢指出,傷人案起因涉及擺貨及碰撞問題,六男三女傷勢分別在身體各部份,警方正調查疑兇背景,是否有案底或精神病記錄,以及兩檔主間積怨。
梁金勝因傷人被捕,案件交深水埗警區重案組第二隊跟進。
2013年10月21日,梁金勝在警誡錄影會面時承認,因被吳春華干擾,向吳春華噴腐蝕性液體。
梁金勝說,事發時情緒激動,打開噴壺的嘴,向吳春華及周錦玲噴灑液體發洩怨恨,只是不小心噴到別人身上。
警方落案控告梁金勝七項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罪。
2013年11月5日,梁金勝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提堂, 辯方申請以二千元擔保。
控方反對,案中一名傷者仍然留醫,顯示案情嚴重。
裁判官否決擔保申請,梁金勝暫時毋須答辯,案件押後至下月17日再提堂,以便控方索取液體化驗報告及警方索取法律意見。
政府化驗師檢驗腐蝕性液體,瓶內僅裝餘兩毫升黑色液體,證實為濃度為95%的硫酸,這種濃度硫酸具強腐蝕性,可能導致皮膚嚴重灼傷和眼睛永久損傷。
2013年10月至2014年3月期間,梁金勝羈留在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五個月,接受精神科醫生陳小利及周嘉文治療。
兩名醫生均表示,梁金勝不需要住院治療,還押荔枝角收押所。
2015年1月,梁金勝還押石壁監獄。
2015年1月6日,梁金勝在高等法院,承認三項潑灑腐蝕性液體,意圖造成他人身體嚴重傷害罪名,違反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 29 (c)條。
控方在庭上指出,吳春華右上肢三度燙傷,左上肢1%全身體表面積,頭頸部二度燙傷,二度燙傷面積2%TBSA。
胸部二度燙傷,二度燙傷面積0.5%TBSA。
TBSA 是「總體表面積」(Total Body Surface Area),醫學上常用來評估燒燙傷嚴重程度,特別是用於計算患者受傷面積百分比。
吳春華接受胸部及雙上肢清創及部份植皮手術,2013年11月4日出院。
周永權全身表面積燒傷 10%,涉及頭部、頸部、軀幹、右上肢、右下肢,燒傷面積為 1.5% 至 3%,在威爾斯親王醫院燒傷科接受治療。
周錦玲背部和左腋窩遭受總表面積 2.5% 淺層皮膚燒傷,2013年10月28日出院。
最近醫療報告顯示,他們都出現增生性疤痕。
另外三名被意外噴灑的人,其中兩人左前臂受傷,一人一度燒傷,另一人遭受化學燙傷,第三人上背部輕微化學灼傷。
梁金勝臉部遭受化學灼傷,燒傷面積達全身表面積2%,左上肢燒傷面積達1%,左下肢燒傷面積達1%。
代表梁金勝的律師求情時表示,梁金勝案發前多次發夢,夢到向事主潑腐蝕性液體。
案發當天,梁金勝只是回去拿一些東西,吳春華推手推車撞及梁金勝的生果攤,梁金勝一時衝動,完全失去控制,已感悔意
律師指出,梁金勝性情溫和,「因為不懂發洩情緒」才犯下罪行,懇請法庭體諒梁金勝困境,從輕處罰。
法官潘文傑表示,量刑時考慮本案事實、律師提出的減刑理由、當局提交的證據以及大量要求減刑信件。
被告個人背景,導致犯下本案罪行值得同情,但仍存在以下加重情節。
被告承認,事發當天,他先向市場管理人員投訴,後來才去購買腐蝕液,打算下次再被欺負時使用。
被告想過用刀,考慮到可能造成的嚴重後果,最終放棄,轉而使用腐蝕液液體。
他先在樽上裝上噴嘴,才將腐蝕液噴向吳春華、周永權、周錦玲。
腐蝕性液體濃度高達95%,腐蝕液瓶子上的標籤污漬斑斑,看不清楚容量,只剩下兩毫升,說明很大部份已噴到受害者身上或地上。
三人傷勢相當嚴重,需要植皮。
一些無辜旁觀者意外受傷,受害者人數眾多,這些傷勢並非同類事故中最嚴重,這無關緊要。
對被告最有利減刑措施,是他認罪。
考慮到本案整體背景和所有情況,採用九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被告認罪,獲三份一刑期扣減。
考慮整體情況,雖然有三項指控,但實際上是同一案件,每項指控判處六年監禁,所有刑期同時執行。
2015年1月30日,梁金勝不服判刑,聲稱「所有指控的量刑都太重」,提出上訴申請。
2015年6月16日,上訴庭頒布裁決時指出,從三名受害者照片可以看出,他們身上不同程度留下永久性疤痕。
吳春華雙上臂內側有明顯疤痕組織,下唇下方與左胸正上方有一些疤痕。
從受傷後立即拍攝的照片可以看出,她的臉部,尤其是左眼上方、周圍和下方,有疤痕或損傷。
顯然,液體噴到她的臉上。
周永權身上有永久性疤痕,上肢、下肢,尤其是右腿都有。
從照片可以看出,他的臉部,尤其是額頭和左眼上方,有燒傷痕跡。
周錦玲留下永久性疤痕,疤痕分佈在左肩、左腋窩、背部右側,靠近右肩胛骨地方。
從當時拍攝的照片來看,液體顯然噴到她頸部左側,然後噴到臉上,到達前額。
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判刑無不妥,駁回上訴。
2015年9月3日中午十二時三十分,梁金勝在大嶼山石壁監獄飯堂,以膠杯輕拍正前方在囚人士X肩膊,X轉身時,梁金勝將杯內高溫流質物體潑向X面部,造成X左面、頸部、左肩均泛紅,傷勢與燙傷吻合。
梁金勝在裁判署受審時,承認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
代表梁金勝的律師求情時指出,事發當天X出言不遜,欺負梁金勝在先,兩人發生爭吵,梁金勝愚蠢地干犯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
律師指出,梁金勝須向瑪嘉烈醫院求診,處理他的腰骨病症,向威爾斯醫院接受治療睡眠窒息症、腦退化症、不明物體跳動及夢遊等等問題。
要求法官考慮事件中X受襲後還撃,梁金勝受傷,縫了十針。
荃灣裁判法院署任主任裁判官鄭紀航,判刑時作出如下考慮。
(一)本案發生於監獄。
(二)梁金勝在事件中亦有受傷。
(三)梁金勝過往干犯三項淋潑腐蝕性液體意圖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
聽取輕判請求後,以三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梁金勝認罪,扣減三份一刑期。
案中再無別的求情理由,判處人兩個月監禁,刑罰與服刑中的六年監禁分期執行。
梁金勝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2016年7月12日,梁金勝無律師代表,親自辯護。
梁金勝指出,服刑時,有兩名在囚人士時常欺凌他,他經常不能入睡,須使用睡眠窒息症機器輔助入睡。
案發前一晚,在囚人士X於梁金勝身後用腳踢梁金勝的座椅,梁金勝感到十分煩厭。
案發當日,梁金勝以熱水淋潑X,X以一凳襲撃他,他受傷,縫了十針。
案發後,襲撃他的X,被控傷人十七罪,他被控普通襲擊罪,法官同樣判他們監禁兩個月,他感到不服。
檢控官江柏廉陳詞時指出,梁金勝說X被控「傷人十七」,他被控「普通襲撃」之說不正確。
事實上,X被控「傷人十九」罪,梁金勝被控「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兩項控罪最高刑罰均為三年監禁。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仲衡指出,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判刑視乎案情、襲擊性質及程度,受害人所受傷勢而定。
梁金勝於聆訊中一直強調,他一直受其他在囚人士(包括X)欺凌,縱使梁金勝與X素有積怨,也絕不應以暴力解決問題,駁回上訴。
2016年5月13日,牛頭角分區助理指揮官 (行政)馬學漢早兩天在家中中風,在瑪麗醫院做完腦手術後昏迷,兩個女兒由澳洲返港見最後一面,安詳離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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