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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邦平1924年出生,在香港政府教育署工作,妻子李淑嫻,育有一子三女,依次分別是陳白燕、陳澤民、陳美燕(陳宛妮)、陳寶燕。
一家住廣播道37號龍翔苑4座5樓及6樓6D室。
1991年5月21日,陳邦平通知土地註冊總署署長,一旦他死亡或成為精神紊亂的人,陳宛妮可獲得龍翔苑物業。
1994年,陳宛妮與丈夫離婚,經營茶餐廳。
1995年,茶餐廳生意欠佳結業,陳宛妮隨陳邦平到加拿大,依賴前夫贍養費維生,直至一對子女年滿十八歲為止。
陳宛妮與男友同居,誕下弱智及不良於行兒子陳柯焯耀。
男友意外導致右肢傷殘,陳邦平一直照顧陳宛妮母子,為陳柯焯耀支付醫藥費。
陳邦平眼見九七回歸將至,預料加拿大樓價升值,購入物業,在業權上加上陳宛妮名字,方便她移民,以免「九七後唔知發生乜事」。
陳邦平要陳宛妮簽署協議書,不可動用任何由陳邦平,以陳宛妮名義購置的資產。
1998年3月,陳邦平售出物業,與陳宛妮由加拿大回到香港。
陳宛妮因無業及要照顧右肢傷殘丈夫和弱智兒子,向社署申領每月約一萬元綜援。
1998年9月至2003年2月,社署對陳宛妮作了十五次覆查,五名負責審核陳宛妮綜援申請的社署職員,向陳宛妮說明要申報名下所有資產,包括聯名戶口、外幣戶口。
2003年4月,李淑嫻病逝。
7月7日,陳邦平帶陳宛妮到銀行開設聯名戶口,陳宛妮詢問陳邦平是否將加拿大賣屋的錢存入該戶口,陳邦平只說:「啲錢係我嘅,你唔好過問咁多。」
陳邦平要陳宛妮匆匆簽署文件後着她離開。
陳宛妮不知道,陳邦平將售樓所得的約十八萬一千加元存入該戶口。
數日後,陳邦平與陳宛妮及其他子女到上海旅遊。
陳宛妮在上海送兒子入院治療,逗留至十月回港。
陳邦平健康欠佳,擔心自己「有乜事」,陳宛妮未必可短時間內領到遺產,向陳宛妮表示,已售出加拿大一項物業,套現約一百萬港元,存入之前開設的聯名銀行戶口,容許陳宛妮動用,陳宛妮即時提取兩萬加元。
陳宛妮因為資產超額,去信社署放棄申領綜援,社署一直沒有回覆。
2004年,陳邦平中風後有失語症。
8月23日,陳邦平希望能保障陳宛妮母子日後生活,在永明金融(Sun Life Financial)投保一份價值三百萬元保單(保單號382257225)。
受益人包括:陳澤民34%、陳宛妮33%、陳柯焯耀33%。
保險文件沒有任何內容表明,陳邦平(或其律師)不能更改受益人姓名,或從保險單提取現金。
2005年1月7日,陳邦平因心臟及肺等問題入院,陳白燕與丈夫問陳邦平如何分配財產時,陳邦平在紙上寫「我憎你」。
1月24日,陳白燕由一家律師事務所擬備財產授權書,在陳邦平主治醫生歐陽志強,律師樓書記黎寶迪見證下,以按上印記和指紋方式簽立,黎寶迪被委任為授權人。
陳邦平簽署一份持久授權書,提名並任命陳白燕為合法代理人。
陳白燕即時把陳邦平剩餘遺產,均分給陳邦平四名子女。
2月8日,陳白燕代表陳邦平,向永明金融提出退保要求,永明金融開出一張金額369,670元支票給陳邦平,該張支票沒存入陳邦平銀行帳戶。
退保後,陳邦平的保單剩餘價值為8.74元,仍有三百萬元人壽保險。
2月24日,陳白燕以陳邦平授權人身份,向永明金融提交一份由她簽署的「受益人變更申請表」,要求將陳邦平人壽保險受益人,變更為陳澤民、陳白燕、陳宛妮、陳寶燕。
陳柯焯耀被取消保險單受益人身份,陳宛妮的權益從三份一減少到四份一。
3月初,陳邦平病重,從住所轉移到伊莉莎白醫院。
3月17日,永明金融審批陳邦平的「受益人變更申請表」。
3月22日,陳邦平在伊莉莎白醫院病逝,享年八十一歲。
4月1日,永明金融致函陳白燕,確認受益人變更完成。
2008年,陳宛妮改名陳湘琍。
2009年3月底,陳澤民欠債近二千多萬元無法償還,兒子陳冠希獨力難支,陳澤民申請破產。
4月29日,聆案官許家灝在庭上讀出頒令,在沒有人反對情況下,宣布陳澤民破產頒令即時生效。
2011年1月13日,陳湘琍入稟高院,指稱陳邦平生前,答應將價值三百萬元人壽保險大部份利益,留給她及患病兒子。
陳湘琍指出,陳邦平財產遭陳白燕掌握,經濟出現問題,生病時由私立醫院轉公立醫院。
陳白燕聲稱陳邦平簽署授權書,把保險受益人改為四兄弟姊妹平分。
陳湘琍對陳白燕所持授權書有效性存疑,以陳邦平當時健康及精神狀況,無法理解授權書內容,況且
授權書無陳邦平簽名只指紋。
陳澤民涉及案中財產,陳湘琍引用條例,將他列作次被告。
陳冠希透過經理人表示,不回應家族糾紛。
2月18日,陳湘琍向聆案官申請,將案件與另一宗遺產案合併審理。
聆案官認為兩案相隔近三年,進度相差太遠,合併勢將拖慢遺產案開審時間,未有下令合併,待9月7日遺囑案管理會議,才決定是否合併。
2012年4月1日,陳湘琍到灣仔警署報案,聲稱陳邦平生前被禁錮,生命受危害,要求警方調查真相。
2013年5月,陳白燕向社署舉報陳湘琍騙取綜援。
陳湘琍在羅湖口岸被捕,落案控以欺詐罪,涉及隱瞞一筆約十八萬元加幣存款(約一百三十三萬港元),2003年7月7日至9月5日,騙取社會福利署12,910元綜援。
9月2日,騙取綜援案於九龍城裁判法院開審,陳湘琍(56歲)辯說該戶口由陳邦平要求開立並存入款項,但不准她動用款項。
她獲陳邦平批准可動用該筆款項時,已去信社署表示不再領綜援。
社署特別調查組二級社會保障主任黃志豪供稱,署方因與陳湘琍失去聯絡,2003年9月停發綜援。
他於2008年12月開始調查本案,沒印象社署收過陳湘琍信件。
法官裁定陳湘琍一項欺詐罪表證成立。
9月3日,暫委裁判官水佳麗指出,2003年9月,陳湘琍被社署停發綜援。
陳湘琍2003年10月返回香港,獲准動用與陳邦平聯名戶口的錢後,去信社署表示毋須再領綜援,之後再無接觸社署亦屬合理。
陳湘琍不再領取綜援,不用向署方申報資產變動。
7月11日至10月初,陳湘琍離港期間,不知社署向她多發了約1.3萬綜援。
陳湘琍回港前不知道戶口內的存款屬於她,回港後已沒領取綜援,忙於照顧殘障兒子,沒有申報可以理解,裁定罪名不成立。
陳湘琍離開法庭時表示,現時獨力照顧坐輪椅兒子,若經濟得到改善,希望可聘傭人幫忙照顧。
陳湘琍表示裁決反映「天地有正氣」,本案是「喪盡天良」的胞姊陳白燕,為不想她出席「爭產」訴訟才向社署告密。
2015年1月26日,法官拒絕陳湘琍上訴許可申請。
陳白燕就未能撤銷爭產案,申請上訴許可,透露自己與陳寶燕無意再擔任遺囑執行人,陳澤民已經破產,不適宜由他出任。
爭產案與保單受益人兩案,被下令合併審理,兩案中要證明陳邦平精神狀態有不同舉證標準。
爭產案如果撤銷,會節省訴訟時間及訟費。
法官考慮陳詞後,接納陳白燕上訴許可有合理勝算,批予上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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