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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彩鏵1981年在內地出生。
1997年,文彩鏵由內地移居香港,與父母及妹妹同住。
文彩鏵在百貨公司做售貨員,月入七千至八千元。
2005年,文彩鏵父親中風去世。
文彩鏵結識內地男友袁景珊,兩人有性關係。
2007年12月11日,文彩鏵在香港誕下第一胎,是一名女嬰,取名文袁怡。
2008年1月16日,文彩鏵替文袁怡取得出生證明書,為文袁怡向滙豐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滙保」)申請購買人壽保險,保額二百五十萬港元,受益人是文彩鏵,每月保費1,257.80港元。
文彩鏵以信用卡支付首兩個月保費(金額2,515.60港元),往後的保費,每月以信用卡自動轉帳繳付。
1月30日,「滙保」發出保單,生效日期是2008年1月16日。
2月13日,文彩鏵向宏利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宏保」)申請購買人壽保險,受保人是文袁怡。
「宏保」審核兒童人壽保單時,僅接受合共二百萬元的投保上限,包括向其他保險公司投保金額。
文彩鏵為文袁怡投保二百萬港元,受益人是文彩鏵,每年保費13,152.05港元,以信用卡一次過支付首年保費。
3月17日,「宏保」發出保單,生效日期是2008年2月13日。
4月27日,文彩鏵帶文袁怡經深圳灣到內地,入住江門市新會一家旅館。
4月28日下午一時,文袁怡在旅館房內沒有知覺,文彩鏵要求旅館代為報警,送院搶救無效死亡。
文彩鏵向調查人員說,事發前在浴室洗澡,浴後發現文袁怡失去知覺,停止呼吸,於是求援。
文彩鏵即時通知「宏保」經紀,文袁怡死於意外,經紀知會申索部,為文彩鏵辦理索償手續。
4月29日,文彩鏵經深圳灣回香港,到「宏保」索償。
5月8日,內地機關證實,文袁怡被嘔吐物阻塞氣管窒息死亡。
文彩鏵在新會區殯儀館將文袁怡遺體火化,骨灰放在殯儀館附近的骨灰集體撒播處。
6月5日至12日期間,文彩鏵向「宏保」提交一些文件,就文袁怡的壽險索償。
香港警方到內地調查,認為文袁怡死因無可疑。
7月9日,文彩鏵向「滙保」提交一些文件,就文袁怡的壽險索償。
12月1日,文彩鏵從「宏保」索償部得知,文袁怡的二百萬元保額已經「封頂」,若再從其他保險公司購買「壽險」,「宏保」將不予賠償。
文彩鏵致函「滙保」,撤銷文袁怡的壽險索償。
12月10日,「宏保」向文彩鏵,發出一張2,068,041.64港元支票,作為文袁怡的壽險賠償。
12月16日,文彩鏵將「宏保」的支票,存入她的星展銀行戶口。
2009年2月1日,文彩鏵致函「滙保」,再次提出索償,要求盡快處理文袁怡的壽險。
「滙保」理賠經理陳權章,對於文彩鏵突然取消索償,現在又突然申請索償感到奇怪,要求會面。
3月18日,「滙保」致函文彩鏵,要求提交相關資料。
文彩鏵撰寫兩頁回覆交予「滙保」。
3月20日,文彩鏵親抵「滙保」辦事處,填寫及簽署「索償問卷」,交予「滙保」理賠部處理。
「滙保」委託孖士打律師行(下稱「孖士打」)處理文彩鏵索償個案。
文彩鏵在孖士打錄影會面時透露,自己及女兒分別向四家保險公司,共購買四份人壽保險。
四份壽險包括:中銀人壽保險、保誠人壽保險、匯豐人壽保險、宏利人壽保險。
文彩鏵說:「平均每月供款三千零五十三元,不算很多,自己很節儉,每月開支一千五百元。」
文彩鏵說,2008年4月17日,工作時從椅子上掉下來,弄傷腰骨,告了一個月病假,整天留在家很悶,服止痛藥後病情好轉,決定返內地找男友及朋友。
文彩鏵表示,用孭帶背女兒返內地,但忘記是將女兒放胸前抑或背部。
2008年4月27日,文彩鏵在內地約朋友「麗明」,一起逛街及吃飯,之後找朋友「文曉敏」。
「文曉敏」所住大廈無燈,文彩鏵一不小心跌倒,她整個人跌在女兒身上,女兒頭部撞牆,當時無流血。
回旅館後,女兒沒有異樣,直至清晨時份,女兒熟睡,文彩鏵如廁及洗澡約二十分鐘後,出來見女兒面向下「趴喺度」,送院後不治。
文彩鏵說,女兒死後,自己又懷孕,最後流產。
因不想牽涉朋友,不想給予「滙保」有關資料,所以一度取消索償。
「滙保」經調查後,揭發文彩鏵「雙重投保」,通知「宏保」。
10月20日,「宏保」致函文彩鏵,指她嚴重違反保單合約精神,向她追討已發放的2,068,041.64港元壽險賠償。
10月29日,文彩鏵致函「宏保」,承認違反合約精神,同意分兩期退還一百六十萬港元,隨信附上一張六十萬港元支票。
11月19日,「宏保」致函文彩鏵,確認收到兩張由她發出的支票,金額分別是六十萬港元及七十六萬港元,同意豁免向她追討708,041.64港元餘款。
2010年3月4日,孖士打以中、英雙語致函文彩鏵,要求她與文袁怡生父(袁景珊)到該行會面,協助調查有關保單索償。
4月13日,文彩鏵與袁景珊應邀出席孖士打錄影會面。
會面由劉耀勤大律師主持,孖士打嚴律師與何律師,「滙保」陳權章亦有列席。
文彩鏵說,女兒死亡後十日,在內地火化屍體,是因為她當時身在內地,火化較方便和快捷。
內地人多數以撒骨灰方式處理屍體,她想「盡快搞掂」,所以選擇在內地火化。
2012年,文彩鏵任職機場保安,及後轉職超市收銀員。
2012年6月13日,女警653拘捕文彩鏵。
文彩鏵在警誡下說:「我當時係諗住取消滙豐嗰份保單,所以先無同宏利申報之前已經喺滙豐買咗一份。我當時係因為忙住返工同湊小朋友,所以唔記得咗。」
女警把上述說話補錄在記事冊上。
警方調查後,落案控告文彩鏵一項欺詐、一項企圖欺詐罪名。
2013年8月29日,文彩鏵在區域法院受審,由張錦熙大律師代表,否認全部控罪,選擇作供,沒有傳召辯方證人。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周天行指出,文彩鏵的欺詐控罪,是由投保「宏保」至「宏保」發出賠償支票期間,一直沒有向「宏保」披露已為文袁怡向「滙保」購買了一份保額二百五十萬港元的人壽保險。
企圖欺詐控罪是,文彩鏵由提出索償至出席在孖士打錄影會面期間,在「索償問卷」虛假表示,2008年4月27日,在內地街道上遇見「文曉敏」女士,與她出外 。
8月30日,控方於區院傳召「宏保」兩名經理作供。
小組經理吳永培供稱,他處理追討文彩鏵獲發的賠償金,查問「雙重投保」一事,「文彩鏵當時講唔知道,好似話唔記得咗。」
高級理賠經理徐永賢指出,2009年3月,「宏保」收到「滙保」查問,揭發文彩鏵「雙重投保」。
9月3日,控方於區院繼續播放「滙保」與文彩鏵的調查見面影帶。
控方之後傳召「宏保」核保總監劉妙娥作供,劉妙娥指出,父母若替子女購買兒童人壽保險總保額高於二百萬元,「宏保」會附加審批條件,批核時會考慮投保人財務背景。
假設子女投保額達一千萬元,投保人本身只有一百萬元保額,「宏保」擔心受保小孩會蒙受不利,未必會批核。
文彩鏵作供時稱,約2010年2月,一位不知名的人(聲音似男性)致電她,表示正處理她的索償,邀請她與「滙保」的律師會面及回答問題。
電話中那人告訴文彩鏵,關於會面時間,稍後再與她聯絡。
過了不久,文彩鏵收到孖士打發出的信函,邀請她出席會面。
主問及盤問時,文彩鏵均表示,她在錄影會面回答的問題是自願。
複問時,文彩鏵解釋,她其實不願意出席錄影會面,但覺得如果不回答問題,保險便沒有得賠,所以一定要答。
她所指自願的意思是,一定要回答問題。
9月4日,控方要求把文彩鏵與孖士打的錄影會面光碟呈堂。
張錦熙大律師提出反對,文彩鏵向保險公司招認是因擔心不獲賠償,控方不應依賴此為刑事證據。
控方反駁指文彩鏵自願招認。
法官明天作出裁決,決定文彩鏵是否表證成立。
文彩鏵在庭外稱對涉案感到冤枉:「(女兒死亡)意外嚟㗎嘛,(保險公司)根本應該賠。向匯豐訛稱在內地碰到朋友,只是一時說錯,卻被對方『咬住唔放』。」
10月22日,區域法院法官林嘉欣,裁決錄影會面光碟能否呈堂時指出,舉證責任在控方,控方必須證明至毫無合理疑點,被告人是在自願情況下,進行錄影會面及回答問題。
「滙保」既然委託孖士打處理被告人索償個案及安排錄影會面,相關事情(包括相約被告人)理應由孖士打負責。
看不出有何理由,「滙保」或孖士打連會面日期也未定,向被告人發出邀請函前,便以電話通知她,將進行會面,用意何在呢?
孖士打於相關時段,只有何侓師 和嚴律師處理被告人個案,她們兩人均是女性。
何律師稱,嚴律師的母語是英語,聯絡被告人須用本地話,嚴律師通常不會自己處理。
法官相信,由始至終,只有何律師一人致電被告人相約會面時間,不相信有一名男性聲音的人,於2010年2月致電被告人,邀請她與「滙保」的律師會面和回答問題。
本席認為,「滙保」/孖士打,只是根據保險合約來處理被告人索償。
被告人按保單提出索償,「滙保」便有權要求她提供相關資料,被告人亦有提供資料責任。
被告人假如未能提供相關資料,「滙保」便無法審批索償,因而令她不獲賠償,這是必然的事,沒有任何不合情理之處,亦不存在任何「壓逼」(oppression) 或「威嚇」(threat) 。
按現有證據,「滙保」/孖士打,從沒有以任何威逼利誘手段,令被告人出席錄影會面或回答問題,對於這一點,被告人也沒有異議。
所有害怕不獲賠償而產生的「擔心」或「恐懼」(如有的話),只是被告人一廂情願想像出來。
法律方面,雖然「滙保」/孖士打,包括主持錄影會面的劉大律師,能影響被告人保險索償的結果,就特別事項而言,他們並非「具權力人士」 (persons in authority) 。
對於被告人的刑事檢控,他們沒有任何能力作出影響 。
根據劉大律師發問的方向,錄影會面目的,明顯是調查被告人女兒死前發生的事情,憑常理,這是保險公司最關注的事情。
從客觀角度考量,錄影會面前,就「滙保」/孖士打而言,沒有資料顯示,被告人有何欺詐行為,滙豐/孖士打亦不能預計被告人的答案內容。
被告人希望獲得賠償,才決定向「滙保」提供資料,她在錄影會面的回應,是否出於自願,答案顯而易見。
劉大律師在錄影會面的發問方式,辯方沒有提出反對。
劉大律師使用專業盤問技巧,綜觀全部問題,劉大律師目的只是「找尋事實」(fact-finding),而非刻意破壞被告人的可信性。
被告人經常答非所問、自說自話,劉大律師把她帶回正軌是必須的。
劉大律師的發問方式,沒有摧毀被告人意志、令她驚恐、給予她希望或令她說出本來不想說的話 。
被告人沒有投訴,劉大律師的發問方式對她有何不利。
基於上述理由,關於錄影會面的自願性,控方已成功舉證,毋須行使酌情權,摒棄該錄影會面或其任何部份,裁定可呈堂成為控方證供一部份。
被告人沒有刑事記錄,不會對被告人女兒死亡原因作任何猜測。
細心考慮相關控方證人證供,觀察他們作供時的神情舉止,他們均是實話實說、誠實可靠證人,信納他們的證言道出事實和真相。
保險合約要求「完全坦率真誠」(utmost good faith) ,保險公司設計的投保申請書、索償表格及相關文件均有特定目的,所有在該些表格要求提供的資料,保險公司必定視為重要,這是常理。
關於欺詐控罪,被告人對警方的口頭招認,是最有力證據。她承認,沒有向「宏保」申報「滙保」那份保險。
張大律師盤問「宏保」林女士時,向她指出,被告人曾告訴她,已替女兒在滙豐買了二百多萬元保險,只是林女士沒有填寫在表格上,林女士否認。
被告人的口頭招認與辯方的指稱南轅北轍。
「沒有申報」與「告訴了林女士,但沒有填寫在表格上」是兩回事。
「宏保」劉女士的證供,「宏保」假如知道,被告人替文袁怡投保時,已替女兒在滙豐購買了二百五十萬港元壽險,「宏保」不會批出該保單。
按現有證據,被告人當時也不能滿足「宏保」的「相應父母保額」或「財政能力」要求 。
很明顯,被告人刻意向「宏保」隱瞞重要事項,因而令「宏保」批出相關保單,並於日後索償時,發出賠償給被告人。
控方已就欺詐控罪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裁定被告人罪名成立。
關於企圖欺詐控罪,被告人在錄影會面清楚承認,她在「索償問卷」虛假地表示,2008年4月27日,在內地街道上遇見「文曉敏」,目的是避免「滙保」進一步調查。
很明顯,她的意圖是,不讓「滙保」知道事實真相。
法官指出,被告人女兒死亡前發生的事情,保險公司最為關注。
不讓「滙保」知道事實真相,定必會影響「滙保」賠償決定。
基於上述理由,控方已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裁定被告人罪名成立。
11月19日,代表文彩鏵的張錦熙大律師求時指出,文彩鏵顧家和孝順,每月支付家用,協助照顧妹妹,先後呈上文彩鏵及文彩鏵母親撰寫的求情信。
張錦熙認為,本案並非典型保險詐騙,性質只屬刑事上疏忽,文彩鏵初犯,具良好背景,請求輕判。
區域法院法官林嘉欣判刑時指出,已在「裁決理由書」明確表示,不會對被告人女兒死亡原因作任何猜測,但實在不明白,為何她要替初生女兒購買總保額高達四百五十萬港元壽險。
「涉案兩份保單每年保費合共二萬八千多港元,佔她全年收入約30%。這一點,的確令人費解,但話得說回來,本席不會因此作出對她不利的推論。」
「本案兩項控罪,上級法院沒有頒下清晰判刑指 引 。考慮涉案金額與被告人犯案手法,本席認為,須判處即時監禁,藉此警剔公眾,認真對待及處理有關保險事宜,絕不能掉以輕心,否則將對保險業帶來很大衝擊,惡果始終由廣大消費者承受。」
欺詐控罪,因為被告人的「不披露」(non-disclosure),「宏保」接受她投保,批出二百萬港元保額保單。
被告人最終退還了一百三十六萬港元予「宏保」,「宏保」實際損失約七十萬港元,量刑時,將以此金額為基數。
適當量刑基準是監禁十八個月,由於是審訊後定罪,不能獲得「認罪」三份一刑期扣減,沒有其他減刑理由,判十八個月監禁。
企圖欺詐控罪,「滙保」沒有任何損失。
被告人就相關保單向「滙保」提出民事索償,要求「滙保」按保單作出賠償,最後雙方協議庭外和解,這些事情與本案無關,不作考慮。
在孖士打律師行錄影會面時,主持人問及被告人,為何在「滙保」調查期間,她向「滙保」表示,除「滙保」那份保單,沒有替女兒購買任何保險。
被告人回答,她認為「滙保」還「滙保」,「宏保」還「宏保」,兩家公司獨立,因此不用披露。
保險公司可自行調查,如果發現她購買了另一份保單,再問她,她便會答:「有。」
法官認為,上述對話清楚顯示,被告人何其無知幼稚、橫蠻無理、是非曲直不分。
錄影會面還有其他部份,可印證上述評語,對於「誠實」一詞,被告人必須重新學習。
企圖欺詐控罪,適當量刑基準是監禁十五個月,沒有其他減刑理由,判監十五個月。
兩項控罪源於同一事件,但兩份保單的投保和索償過程均完全獨立,考慮「整體總刑期」原則,企圖欺詐控罪的六個月,與欺詐罪刑期分期執行,兩項控罪總刑期是二十四個月。
附錄:為嬰兒或小童購買壽險
美國網站投資百科(Investopedia)認為,為嬰兒或小童購買人壽保險並不合理。
人壽保險是為補償家庭經濟支柱去世所帶來損失。
嬰兒沒有收入,沒有人依賴他們維持生計,為他們投保違反保險原意。
雖然失去孩子是悲劇,但對財務影響很輕微,家庭不會因為失去嬰兒面臨收入損失。
即使是相對便宜的定期人壽保險,專家認為也是不必要和浪費金錢,這些金錢可用來支付其他必要開支,絕大部份香港定期人壽保險,都將最低投保年齡設為十八歲。
假如父母認為子女出生後或未來可以為家庭帶來一定收入,假設預計子女能在未來二十年可為家庭帶來五千萬元收入,孩子離開意味這個收入大減,以財務角度而言,可因此為孩子購買保額為五千萬元的人壽保險。
2024年2月,滙豐保險經保險中介Charles Monat Group,簽發及全額承保一張二億五千萬美元(約19.5億港元)人壽保單,打破健力士世界紀綠。
投保人來自亞洲,擁有多國籍的億萬富豪,購買保單目的是遺產傳承,即是委托滙豐保險作為信託分配財產。
此前世界最高銷售紀錄保單2.01億美元,2014年由一名科技大亨在美國加州購買,當時有十九間保險公司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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