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e.pcloud.link/publink/show?code=kZ0zBOZWi19bFaX8pBmCDh4ucphA0yB1EHk
冼錦華1958年10月1日出生,父親為員佐級警務人員,兩名兄長冼錦甜、冼錦康,弟弟冼錦富。
(冼錦甜任保安局局長新聞秘書,冼錦康任高級督察,冼錦富任港島刑事總部警司。)
1975年,冼錦華男拔萃畢業,中學會考六科合格,進入理工學院修讀海事航海文憑。
1976年取得文憑學歷。
1977年1月,冼錦華獲警隊錄取為見習督察,在警校受訓時邂逅車桂榮,其後結婚。
1980年,正式升為督察,駐守深水埗反黑組。
1982年晉升至高級督察,駐守油尖反黑組。
1985年,冼錦華長子出生。
1986年5月,冼錦華擢升為總督察,駐守深水埗重案組,毒品調查科。
1989年,冼錦華次子出生。
1991年5月,冼錦華升為警司,任職警察公共關係科及水警總區(刑事)。
1993年,車桂榮辭任高級督察,攜兩子移民加拿大,剩下冼錦華在香港。
1997年,冼錦華駐守水警總區,偵破「歡場屠夫」連環謀殺按摩女郎的「新三狼案」。
1992年至1997年,冼錦華炒賣七個共值三千四百萬單位連三個車位,其中只有一個由妻子擁有,獲利五百八十多萬元。
1997年至1998年,冼錦華購入三個共二千零六十萬元的單位,其中何文田帝庭園單位自住。
1998年4月12日,冼錦華升為高級警司,任職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
8月19日,冼錦華(O記)負責調查鄭經翰遇襲案。
1999年,車桂榮返港與冼錦華團聚,兩子留加拿大讀書,冼錦華幼子出生。
香港樓價下跌,冼錦華購入的四個共值五千萬元物業,帳面蝕逾一千萬。
以樓價六成按揭及二十年供款計,四層樓月供七萬四千多元,冼錦華月薪九萬三千元,出現經濟壓力。
鄧琪是新義安高層,被稱為「江湖隱俠」,在尖沙咀地區,開設四家夜總會及一家酒店,包括:夜巴黎卡拉OK夜總會(夜巴黎)、大皇宮卡拉OK夜總會(大皇宮)、「鴨吧」金儷軒卡拉OK夜總會(金儷軒)、大都會夜總會(大都會)、香檳大廈大都酒店。
鄧琪派手下蘇威,打理相關業務,人稱「尖沙咀夜店小王子」。
林春葉1960年出生,在大皇宮做「媽媽生」被稱為「婉華」或「華姐」。
吳保安駐守油尖反黑時與冼錦華認識,成為好友。
吳保安到大皇宮消遣,認識林春葉,與妻子分手,海外旅行時注冊結婚。
1982年至1985年,林春葉在油尖區,有六次非法聚賭被拘控記錄,每次罰款了事。
1988年,林春葉經吳保安介紹,認識冼錦華,成為好朋友。
2000年,港人北上消費,香港夜場處於不景氣狀態,林春葉憑藉一批由內地移居香港高質素「女公關」,生意一枝獨秀。
國企燕京啤酒開拓港澳市場,林春葉成為香港及澳門代理商。
2000年11月9日,冼錦華(O記)瓦解八個非法賭波集團。
廉署收到一封「鬼信」(告密信),列出一個警黑關係網,當中提及冼錦華。
廉署指派有「警隊貪官剋星」之稱的首席調查主任羅國忠,成立專案組展開調查。
調查期間,廉署發現冼錦華及一批警員,與林春葉「有不尋常關係」,開始二十四小時跟蹤監視。
2001年2月21日,冼錦華(O記)搗破偷車集團。
3月2日,冼錦華(O記)瓦解「和安樂」在賭船上的坐館交接儀式。
林春葉為冼錦華「慶功」,在大皇宮告知「女公關」「恒恒」和Ruby,到海逸酒店與冼錦華共進晚餐,之後提供性服務,她們可各得三千元。
「恒恒」1989年由內地移居香港,1999年在夜巴黎做「女公關」。
當晚共有六人一齊在海逸酒店海逸軒餐廳進餐,食貴價海鮮,包括鮑魚湯,林春葉取出大衛杜夫(Davidoff)昂貴雪茄、紅酒、白酒,讓大家享用。
飯後,「恒恒」與Ruby先上酒店房間沖涼,冼錦華稍後到酒店進房洗澡,之後與兩人性交。
完事後,冼錦華打了一個電話便離開,沒有付款。
Ruby返回夜巴黎,林春葉叫Ruby向媽媽生取服務費三千元,Ruby退回三百元給媽媽生作佣金。
3月12日,冼錦華(O記)摧毀一個人蛇集團,涉及四億五千萬元。
3月14日,警員梁成恩被槍殺。
3月16日,冼錦華(O記)接手偵查。
3月29日,林春葉在大皇宮,告知「女公關」Minnie及Fion,她會在金儷軒招待冼錦華,如果冼錦華提出,可以為他提供性服務。
金儷軒營業時間通常是晚上十一時三十分至早上八時。
冼錦華要求在金儷軒營業前進餐,林春葉給錢金儷軒職員,叫他們購買食物。
進餐期間,林春葉告訴Minnie,冼錦華想與她發生性關係,「肉金」在事後由林春葉支付。
晚上十一時,Fion先行離開。
冼錦華與Minnie不久離開,入住大都酒店。
一個小時後,兩人發生性關係,之後離開。
Minnie回到大皇宮,林春葉給她三千元。
4月2日,林春葉在海逸酒店海逸軒餐廳預訂一間貴賓房,帶Ruby到海逸酒店,入住已預訂房間。
林春葉帶Ruby到海逸軒餐廳,「恒恒」已經到達,冼錦華與吳保安其後到來,五人在海逸軒餐廳用餐。
吃完飯後,林春葉示意「恒恒」與Ruby上樓到酒店房間,等候冼錦華。
這頓飯五個人總共花費超過六千元,由林春葉結帳,冼錦華沒有分擔任何費用。
冼錦華飯後到酒店房間,與「恒恒」及Ruby發生性關係,完事後沒付任何費用。
「恒恒」及Ruby回到巴黎之夜,林春葉透過中間人,向她們每人支付三千元。
數日後,林春葉帶「恒恒」及Ruby,數名屬於其他夜場的「女公關」到金儷軒,招呼吳保安同袍,陪飲、陪唱、陪跳舞。
林春葉出資買魚生及壽司回來吃,晚飯後,「女公關」向客人提供性服務,事後向林春葉或媽媽生取回「肉金」。
2001年4月,冼錦華調往毒品調查科任署理總警司。
4月24日,毒品調查科在觀塘及大埔截獲金三角偷運入境,歷來最大宗一億二千六百八十萬大麻案。
10月,冼錦華取得工商管理碩士學位,成為警隊「明日之星」,有機會升上助理警務處長。
11月13日,冼錦華搗破毒品分銷及稀釋工場。
11月23日,冼錦華搗破大型「丸仔倉」,起出六千五百萬元毒品。
12月1日,冼錦華搗破毒品稀釋中心,市值約三千萬元,被稱為「查案機器」。
2002年4月2日,冼錦華代表香港到巴黎出席反清洗黑錢會議。
廉署蒐集足夠證據後,開始「收網」,通知警隊高層,要求協助。
2002年5月6日開始,警隊展開「火百合」大型掃黃行動,通知毒品調查科一併行動,點名由冼錦華帶隊。
廉署聯同刑事情報科,二十四小時監聽冼錦華電話。
警方掃盪夜巴黎、大都會等夜場時,一無所獲。
5月15日,「火百合」行動結束,林春葉在尚築(Domus)俱樂部找到「女公關」June,問她明晚是否有空共晉晚餐,接待顧客,若被「帶出街」(提供性服務),尚築俱樂部會支付她二千元。
5月16日,警務處處長曾蔭培到訪中國重慶。
下午,林春葉在海逸酒店,以June的名義預訂房間,在飯店二樓海逸軒餐廳訂位。
廉署在海逸酒店裝置各種鏡頭及攝錄器材,密切監視。
林春葉回到大皇宮,與June一起前往海逸酒店。
晚上七時半,林春葉與June在海逸軒餐廳與冼錦華一齊晚飯。
用餐期間,June在林春葉示意後,離開餐廳到海逸酒店一個房間。
晚上十時,冼錦華到達酒店房間,與June發生性關係。
晚上十一時半,冼錦華離開海逸酒店,廉署拘捕冼錦華,在身上搜出壯陽藥「偉哥」,一盒內有廿多支的雪茄。
5月17日下午四時,廉署到紅磡警署搜查,帶走紅磡分區高級督察吳保安,西九龍總區重案組警署警長陳俊強。
林春葉其後被捕。
所有被捕者均在廉署總部接受訊問,所有人包括冼錦華,訊問後獲准保釋離開。
廉政公署另外約見過百名警員調查。
1996年前,香港傳媒只能在廉署正式起訴後才能報道案情。
1996年修訂《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後,改為廉署拘捕疑犯後傳媒便可報道。
記者致電身在重慶的曾蔭培,曾蔭培回應:「任何人要為他自己的行為負責,警隊不會容忍㆟員作出任何非法勾當,我佢絕評論案情,拘捕行動後,案件已進入法律程序,不宜討論事件內容。」
警察公共關係科發出新聞公布,回應表示警方絕不會容忍任何貪污活動,會全力協助廉政公署調查有關貪污案件。
5月18日,廉署發出新聞稿:被捕的高級警司涉嫌曾接受該名經營者提供的利益,包括免費妓女服務。該名高級警司涉嫌透過偵緝警署警長,就警方對尖沙咀及旺角多間娛樂場所,包括夜總會及卡拉OK酒廊的巡查行動通風報信。
曾蔭培接獲警隊下屬匯報,對廉政專員黎年未預先通報,便拘捕警隊高層,在新聞稿提及「高級警司」和「妓女」感到不滿。
5月19日,警方回應廉署的新聞稿,「過去幾宗廉署拘捕行動,直至現在還未有警務㆟員被檢控。其㆗㆒宗於去年12月在觀塘發生,有關涉嫌警察包庇賭博事件,當時廉署拘捕了十一名警務㆟員,拘捕行動和廉署新聞發布,傳媒廣泛報導,有些形容這種貪污行為近乎六,七十年代的集團貪污。」
「廉政公署有責任在事件未澄清之前,不應公開一些未經證實的指控。」
四小時後,廉署公開還擊指出,公開資料是要向公眾交代,調查已知會警方高層,警廉雙方傳出火藥味。
警務處副處長劉玉權,直接知會上級部門保安局署理局長湯顯明,但無將此事知會香港特首董建華。
5月21日,董建華會見廉政專員黎年,與曾蔭培通長途電話,兩人向董建華承諾共同打擊貪污,警務處停止公開批評廉署,曾蔭培改口滿意廉署回應。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邀請警方與廉署到立法會解釋。
5月24日,曾蔭培在立法會上,承認批評廉署新聞稿「令傳媒報道有啲誇張」的聲明,由他決定發布。
議員批評曾蔭培,不應透過公開指摘討回公道。
曾蔭培辯稱:「我仍然覺得啱……唔可以唔咁做,因為唔可以經內部渠道解決」。
6月24日,李少光接替黎年出任廉政專員。
7月11日,冼錦華、吳保安、陳俊強,獲廉署撤銷擔保。
冼錦華調往策劃及發展部。
廉署調查冼錦華案時,發現有「低調殺雞警司」之稱的深水埗分區指揮官鄭保恩,與冼錦華是好朋友,經常有來往。
鄭保恩與案中人物有千絲萬縷關係,鄭保恩妻子與林春葉稔熟,有生意往來。
7月23日早上,廉署執行處A組主管首席調查主任朱敏健,致電警隊內部調查科總警司李家超,知會廉署將拘捕三名警務人員。
早上八時十五分,廉署人員到達深水埗警署,在鄭保恩辦公室將他拘捕,過程順利。
另兩隊廉署人員,在同一時間前往西九龍警察總部,拘捕一名重案組警長及一名女警。
(2004年10月6日,鄭保恩六項欺騙貸款罪名成立,判監十二周,詳請看附件《警司騙百萬貸款罪成》。)
廉署有意把公職人員「以權謀私」行為列為成文法,研究後發現,透過普通法中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條文,也可令有關人士入罪。
2003年3月,冼錦華以署理策劃及發展部總警司身份,與水警總區指揮官張之琛出席立法會。
3月27日,冼錦華、車桂榮、林春葉、吳保安、陳俊強,被廉署控以未有申報財政狀況。
5月15日,冼錦華、林春葉遭廉署分別控以貪污、藏毒、操控賣淫等罪名。
6月27日,貪污案件於灣仔區域法院聆訊,排期在11月17日正式開庭,各人繼續保釋候審。
冼錦華申請7月至8月到加拿大探望兒子,法庭批准。
9月2日,財務案件在東區法院聆訊,控方案情指出,冼錦華等人被廉署調查期間,未全面披露過去三年財務狀況。
冼錦華被揭欠下五項按揭貸款,負債額達一千二百萬元,未有申報三名兒子被扣減的教育費等。
裁判官謝沈智慧,認為廉署要求模稜兩可,裁定五名被告毋須對財務控罪答辯,當庭釋放。
控方不服裁決,上訴至高院。
廉署調查冼錦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案時,得知Ruby對被逼「一皇二后」服侍冼錦華有怨言,游說她做證人。
2003年5月,Ruby願意指證,廉署為她提供十五萬元房租及生活津貼,接受職業培訓,脫離賣淫行業。
11月1日,警務處助理處長張之琛離奇墮樓死亡。
11月17日,冼錦華與林春葉案,在區域法院開審。
Ruby怕遭到報復,不方便出庭,以書面作供。
主審法官是新西蘭籍的辛達誠(John L Saunders),控方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澳洲籍的薛偉成(Kevin Paul Zervos)代表,辯方是英國御用大律師蘇朗年(Neville L Sarony)。
廉政公署控告冼錦華三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屬普通法罪行。
冼錦華否認三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一項政府人員接受利益罪,原被控兩項管有「偉哥」罪名,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
控方將會傳召曾服侍冼錦華的五名「女公關」,夜總會「媽媽生」及廉署職員作供。
法官辛達誠應控方要求,下令傳媒不能披露五名「女公關」證人個人資料。
林春葉被控三項罪名,包括控制、指揮或影響他人賣淫,目的或旨在賣淫。
三項向警務人員(冼錦華)提供利益罪名。
林春葉否認三項控制他人旨在使該人賣淫罪,三項向政府人員提供利益罪。
11月18日,「恒恒」是唯一出庭作證的「女公關」,證明事發當天受到林春葉指示。
辯方資深大律師蘇朗年,對「女公關」的證供沒有爭議。
薛偉成在庭上讀出與冼錦華交歡的另三名「女公關」書面證供,包括:Ruby、Minnie、June,未被冼錦華看中Fion。
Ruby說,她與其他「女公關」,不時要招呼警務人員,林春葉及丈夫均有在場,該等警務人員年約四十至五十歲,其中一個略胖。
Ruby在供詞中表示,一開始對被要求與「恒恒」一起與一名顧客發生性關係,玩「一皇二后」,感到相當震驚。
她以前從未這樣做過,也不需要錢,「愕然、不快及唔願意咁做」。
林春葉是她的「老闆」,有一定勢力,因而不敢拒絕。
2001年3月2日,Ruby 與「恒恒」飯後一起上樓時,向「恒恒」表達不滿「肉金」太少,由於涉及林春葉,「恒恒」說最好不要再討論此事。
Ruby在供詞中披露,冼錦華身材很紮實,年約四十多歲,約六呎高,平頭髮型。
冼錦華享受「一皇二后」服務時,沒有要求特殊服務,不知何解「久久不能完事」,性交過程長達兩小時,懷疑是吃了偉哥。
Minnie在供詞指出,金儷軒是「鴨吧」,專提供男妓予女顧客。
Minnie表示,她除向冼錦華提供性服務外,兩次被林春葉叫往金儷軒,出席林春葉招待其他警務人員飯局。
她要陪客人唱歌、跳舞,大嚼魚生壽司,之後提供性服務。
每次出席金儷軒飯局時,該處「都係落咗閘無做其他生意」。
June在供詞中描述,冼錦華十五分鐘後便完事,皮膚有如甘國亮般粗糙。(只是形容,與甘國亮無關。)
控方提交逸東酒店逸東軒多名職員供詞,職員說林春葉常與吳保安在逸東軒晚膳,林春葉多以吳太名義訂房,間中會包起貴賓房招待一大班朋友。
職員熟知林春葉脾性,每當她關上貴賓房門時,便知她要招呼重要客人,侍應便不會貿然入內打擾。
林春葉喜歡點貴價菜式奉客,菜式不是鮑魚湯便是魚翅,另外尚有魚翅釀雞翼、龍蝦球、魚及一些名貴海鮮,會開紅酒及白酒,席間會提供名牌雪茄予客人享用。
薛偉成讀出海逸酒店中餐廳副經理范德強書面證供。
冼錦華當晚晚膳桌上有三樽1981年的拉圖堡(Chateau Latour)紅酒(每樽市價三萬六千元)及一盒雪茄。
中菜廳開出的帳單為2995.3港元,林春葉以三千元支付,另加一百元小費。
2003年11月28日,冼錦華與林春葉,均決定不自辯。
辯方資深大律師蘇朗年指出,控方沒有任何證據,指證冼錦華沒付性服務費,或安排召妓後對林春葉作出回報。
各妓女最終從媽媽生處取得費用,絕非控方所指是免費性服務。
冼錦華並非在色情場所與「女公關」相見,每次均在公眾場所,例如酒店中菜廳等地,「女公關」均打扮斯文大方。
案發期間,冼錦華分別駐守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毒品調查科,工作性質不涉及各警區內的罪案搜查。
控方把冼錦華的召妓行為與公職扯上關係,完全被歪曲。
警隊內部守則沒有指明警務人員不得召妓,冼錦華在本案中三度召妓,屬於他的私人生活,與職務無關。
《人權法》第二十二章指明﹕在法律面前人人應獲平等對待,絕不能受到歧視。最重要一點是本港現行法例,舉證責任在控方,而非由被告負責舉證。
主審辛達誠法官裁決時指出,去年5月16日,林春葉手攜紙袋進入海逸酒店中菜廳,案中沒有證供證明袋中有甚麼物品。
June的書面證供表示,當日晚膳時,飯桌上有一盒雪茄,控方沒有證據指出該盒雪茄來源,不足以證明冼錦華是從林春葉手中取得該盒雪茄,裁定冼錦華身為公職人員收受利益表證不成立,撤銷控罪。
冼錦華三項行為失當控罪,林春葉三項控制妓女賣淫罪,三項行賄罪,表面證據成立,兩人須對有關控罪答辯。
案件待控辯雙方作結案陳辭後判刑。
冼錦華與林春葉,獲准各以二萬港元保釋,12月8日判刑。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利益可以是物質(例如商業禮物)或非物質(例如免費服務和優待)。
《防止賄賂條例》中的「款待」與字典中的「款待」或「招待」有不同解讀。
表演節目或運動賽事門券、酒店住宿、機票,均被視為「利益」而非「款待」。
被控索取或接受利益,毋須證明有違法行為,原因是政府人員會被「利誘」或「籠絡」,以致日後「投挑報李」誤墮貪污陷阱。
(詳情請看附件《規管公職人員誠信的法例和規例》)
2003年12月8日,助理警務處長(人事)陳偉基出庭為冼錦華求情,1976年在警察訓練學校結識冼錦華,冼錦華機智、勤奮、有才幹,服務期間屢破大案。
冼錦華獲三次嘉許,兩次警隊長期服務獎章,是警隊大使,代表出席國際會議,獲日本警方發信讚揚他打擊東南亞區販毒罪行的貢獻。
停職前三年,上級評為表現優異及出眾。
法官指出,冼錦華雖有立功,但功不抵過,他在警隊中屬於高階層,同時負責有組織及嚴重罪行及掃毒,仍然犯上這樣嚴重罪行,為向警隊與公務員表達廉潔信息,一定判他入獄。
辯方資深大律師蘇朗年求情指,冼錦華一直是警隊典範,定罪後將失去長俸。
冼錦華過往偵破無數大案,被判監後有可能受到其他囚犯威脅,面臨危險。
冼錦華被定罪,不但是香港警隊損失,更是香港市民的損失。
林春葉是燕京啤酒香港及澳門代理商,旗下有二百名僱員,入獄後,生意將面臨危機,僱員亦會受到影響,要求輕判。
法官辛達誠判案時指出,每名警務人員及公務員,均應清楚知道,一旦將自己陷入刑事勾當被定罪判監後,將會失去長俸,一切都是咎由自取。
法庭不接納冼錦華將失去約三百七十萬元長俸作為求情因素。
法官直斥冼錦華,未有執行職務拘捕控制妓女賣淫的卡拉OK合夥人,更陷自己於貪污危機,在案中所嘗的「甜頭」,是其中一種潛伏貪污罪行,極難被人揭發,直至當對方索取回報時,冼錦華就人情難卻。
執法人員或公務員,品格操守必然受到公眾很高期望,案中身為高級警司的冼錦華,擁有執法權力,應保障大眾市民有平等待遇。
裁定冼錦華三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成立,每項刑期判監三年,同期執行。
冼錦華成為歷來因行為失當罪名,被判刑最重的公職人員。
(因行為失當罪名,被判刑的最高級官員,是第二任特首曾蔭權,曾蔭培的大哥。2019年,曾蔭權上訴得值,撒銷所有控罪。)
法官不相信林春葉純為十五年友誼,向冼錦華提供免費妓女服務。林春葉藉向冼錦華提供「甜頭」,滿足自己日後可能提出的要求,可以說比實際貪污罪行更加邪惡,這種暗中進行的勾當,令偵查工作更加困難。
考慮案中涉及的妓女,無被剝削及欺壓,林春葉因《刑事罪行條例》第130(1)(b)條,三項罪名成立,各判一年監禁,刑期同期執行。
三項行賄罪名,雖無涉及金錢利益,但可能於他日向冼錦華索取回報,令他難以推卻。
因《防止賄賂條例》第8條三項罪名成立,各判監三年,刑期同期執行。
冼錦華與林春葉還押監房,蘇朗年表示會替冼錦華及林春葉,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等候上訴,法庭拒絕批准保釋。
警方發言人表示,冼錦華會提出上訴,警方需等候上訴結果,才會考慮作出紀律處分,或取消長俸。
本地督察協會主席廖潔明強調,今次事件會否對警隊士氣造成打擊,因案件仍未了結,現階段實難評論。
廉署發出新聞公報,題為《冼錦華行為失當囚三年》。
(原文請看附件)
林春葉被廉署拘控後,抱怨得不到大皇宮支持,如代聘辯護律師等,拍檔蘇威指摘她為公司帶來不少麻煩。
林春葉預料會判監,吩咐胞弟安排旗下二十四名公關小姐,過檔由星昌集團有限公司經營、位於尖沙咀的新星河卡拉OK夜總會。
2003年12月1日,二十七人簽署如下「聯合聲明」:
鑑於大皇宮卡拉OK夜總會,一名小合夥人林春葉(婉華),已被區域法院裁定三項控制妓女罪名成立,主審法官在判決書中確認,大皇宮卡拉OK夜總會,目前的經營方式屬違法行為。
鑑於此,由今日起,本人及該等公關小姐將不再回大皇宮上班,若有任何索償,請透過法律解決。
12月10日起,二十七人前往大皇宮競爭對手新星河夜總會工作,總共有三份一的「女公關」離開。
夜店請公關小姐有一套規矩,媽媽生與公關小姐「過檔」時會向公司借糧,跳槽前要先還清欠款。
二十四名公關小姐,合約最早屆滿期於2004年1月9日,最遲在2005年7月31日。
其中一份協議是:
本人,楊麗萍,別名 PINK,香港身分證號碼:XXXXXXX(X),自 2003年6月15日起受聘於貴公司,提供服務,為期12個月,直至 2004年6月16日。標準工作時間為每月26 天,以實際工作日計算。
本人亦同意在服務期間嚴格遵守公司規章制度,不會投資或以全職或兼職的方式為任何其他提供酒精飲品的場所提供服務。
如本人違反此規定,本人同意無條件向貴公司支付 300,000.00 港幣的賠償金。
本人亦同意,本人將絕對服從公司所做的任何安排,即本人將無異議地在與公司同一組織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務。
本人特此簽署本協議以作確認。
12月22日,大皇宮卡拉OK夜總會入稟高院,控告林春葉及另外二十八人,牽涉「跳槽」及「串謀傷害」,禁制二十四人跳槽。
傳訊令向其中二十六人,追討合共超過一百五十萬元欠債,林春葉佔最大筆的三十七萬元。
原告追討各被告因本訴訟引起的費用。
2004年3月24日,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指出,被告遭受不公正風險,大於原告遭受不公正風險,裁定原告敗訴。
冼錦華與林春葉,就定罪提出上訴申請。
2004年6月11日,上訴庭高等法院英國籍法官司徒冕(Michael Stuart-Moore),頒布判案書時指出,控告冼錦華與的林春葉證據,有以下幾點:
(一)冼錦華每次性行為均構成賣淫行為。
林春葉明知「女公關」的職責包括賣淫。
(二)這些活動均由林春葉安排,並由其本人或他人代為支付費用。冼錦華與「女公關」發生性關係、餐費、房間費用,由林春葉或他人代為支付。
沒有任何證據甚至暗示冼錦華支付了餐費,或者更重要的是,支付了「女公關」的費用。
控方未能證明冼錦華與林春葉之間沒有任何報銷協議。
除難以舉證否定外,控方實際上已經表明,「女公關」是由林春葉安排和支付「肉金」。
沒有任何證據暗示,冼錦華支付其中的任何部份。
從事實可以清楚推斷,冼錦華沒有支付。
作為舉證責任一部份,控方無需反駁這些完全是推測性的事情。
在此背景下,值得注意的是,冼錦華與林春葉均未在庭審中提供證據。
(三)林春葉在那些女「女公關」前,處於權威地位。
「女公關」 Ruby, 將林春葉描述為「擁有影響力」的人,從事實中可以清楚地看出,林春葉有權要求並指示「女公關」招待顧客。
考慮到林春葉在夜總會和場所中擁有重大利益,這或許並不令人意外。
公職人員行為失當,這項罪行屬於普通法罪行。
首次真正得到承認,是在1680年對首席大法官斯克羅格斯(Scroggs)彈劾案。
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構成要件包括:
(一)公職人員。
(二)在執行公職期間或就其公職而言。
(三)故意及有意圖地。
(四)應受譴責的不當行為。
還需要補充幾點:
(一)該罪行不僅可以透過行動(例如本案)構成,也可以透過不作為構成。
(二)如果涉及的是行動而非不作為,則有一個問題:被告在相關時間不在值班或未履行公職職責(或聲稱履行公職職責)時,是否可以構成該罪行。
本案中,冼錦華接受這些「女公關」 服務時,據推測當時正處於下班狀態。
(三)冼錦華下班後進行的某些活動,可能與他的職位毫無關係,但也有一些活動可能與其職位有關。
界線取決於所擔任職務性質,以及該職務賦予的權力和職責。
(四)犯罪意圖包含兩個因素,不僅必須有必要的行為意圖(或不行為,視情況而定),還必須明知或注意到後果。
(五)在任何特定情況下,甚麼是嚴重或不嚴重(公職人員不當行為,有很多種情況),取決於相關的職位。
上訴庭認為,冼錦華在相關犯罪發生時是警隊高級警司,是否下班無關緊要,他始終是一名高級警官。
冼錦華的相關行為,是接受林春葉給予的性賄賂,他所得到的賄賂,遠遠超出正常款待,例如一頓飯。
林春葉支付給「女公關」的金額相當可觀。
這些形式娛樂活動,是作為某種「甜頭」提供給冼錦華。
林春葉在幾家夜總會中擁有權益,這些夜總會從事的活動,從法律角度來看,極為可疑。
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判冼錦華每項控罪入獄三年,刑罰過重,將刑期減為兩年,同期執行。
林春葉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30(1)(b)條,每項罪行判處一年徒刑,原則上無錯誤,未明顯過重,維持原判。
《防止賄賂條例》第8條三項罪行,刑期由三年減至兩年,同期執行。
冼錦華與林春葉,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2004年9月,上訴庭法官湯寶臣,推翻謝沈智慧廉署財務案裁決,改為五人表面證據成立,發還謝沈智慧重審。
2004年12月3日,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批出貪污案上訴許可。
冼錦華以現金十萬元保釋外出,林春葉亦准保釋,等候終審法院排期上訴。
2005年4月14日,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常任法官包致金、陳兆愷、李義、非常任法官梅師賢爵士,聆聽上訴申請。
代表冼錦華的新西蘭籍資深大律師麥高義(Gerard McCoy),向五名會審的終院法官指出,冼錦華從不知道跟他上牀的女子是妓女,也不曉得是林春葉提供給他享用,不能說冼錦華嫖妓及收取利益。
終審法院法官李義對此大為詫異,質疑冼錦華身為高級警務人員,到娛樂場所消遣,竟然分不清誰是妓女?
麥高義續稱,控方充其量只能指冼錦華無直接付錢,但不能說冼錦華無付過錢,這方面的證據不足。
林春葉被指控制「女公關」,要她們好好招呼冼錦華,那些女子不是林春葉派來,無控制或剝削她們。
案中不存在受害人,全部是主動獻身跟冼錦華歡好,何來免費嫖妓?
終審法院的巴籍港人法官包致金(Kemal Bokhary)質問麥高義,這些女子與冼錦華吃完一頓晚飯後,冼錦華先到酒店房間,這些女子隨後入房間與冼錦華性交,難道女文員也會這樣做。
麥高義回應「很多不賣淫女子都樂意免費與人上牀」。
麥高義稱,在香港嫖妓不光彩但沒違法,冼錦華不想公然向妓女付款,可用其他方式付費。
控方的證據只能證明冼錦華沒有直接付款給妓女,但未能證明冼錦華「免費」召妓,何況這些女子是「主動獻身」跟冼錦華性交,不能算嫖妓。
包致金質疑,冼錦華如果透過第三方付款,反會令嫖妓的事更容易曝光。
代表林春葉的大律師麥禮士(Daniel Y. Marash)稱,不少警員會到夜總會查牌,察看有無聘用未成年少女。
冼錦華的職務不必介入查牌事宜,林春葉為何要用妓女服務賄賂他,找他幫忙?
主控官薛偉成強烈反駁,條例清楚寫明以公職人員身份享用免費性服務,未經上級首肯都算犯法。
冼錦華明知夜總會女老闆提供利益,卻不予檢舉,還親自「享用」,原審區院與上訴庭法官,一致認為是違法行為。
2005年5月26日,終院非常任法官梅師賢爵士頒布判詞指出,冼錦華身為高級警務人員,在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工作多年,雖然召妓當時並非值勤,但沒有理由不知道林春葉操縱妓女。
他先後三次接受由安排的妓女提供免費性服務,已經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林春葉有可能給冼錦華「甜頭」,兩人之間存有利益。
根據案中妓女形容,林春葉是他們的老闆,包括定期支薪及簽發支票等。
案中妓女收取的服務費,由林春葉或她的夜總會支付,足以證明她控制妓女賣淫。
冼錦華於案發期間,先後駐守O記及毒品調查科,過往一直處理嚴重罪案及掃黃行動。
尖沙咀區是罪案蘊藏地,冼錦華身為高級警務人員,若說不知道案中女子是妓女身份,實太天真無稽。
林春葉是尖沙咀四家夜總會及娛樂場所的合夥人,這些場所於冼錦華被捕後,警方先後共五十八次查牌,當局要視乎場所有否涉及賣淫及毒品等罪案,才決定會否繼續發出經營牌照。
冼錦華明知林春葉操控妓女賣淫,卻沒有執行警務職責將之拘控,更享用對方提供的妓女服務,犯上行為失當罪行。
五名法官一致駁回冼錦華與林春葉的上訴。
兩人須回到監獄服刑,大約四個月可出獄。
廉政公署發出新聞公報,題為《終院駁回冼錦華上訴》。
(原文請看附件)
冼錦華(46歲)、車桂榮(47歲)、林春葉(44歲)、吳保安(40歲)、陳俊強(42歲),被控在廉署調查期間,未符合《防止賄賂條例》規定,於二十八日內向廉署披露過往三年財務狀況。
2005年6月14日,案件於九龍城法院重審。
代表五人的資深大律師馬思能指出,各被告經過控方結案陳辭後,改變初衷,表示會選擇答辯。
裁判官謝沈智慧,將案件再押後至10月19日聽取供詞。
冼錦華與林春葉預計在9月底前可刑滿出獄,再度面對官非。
五名被告各以現金一千元保釋候審。
2005年10月19日,冼錦華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自辯時稱,廉署要求申報共三年財政狀況,稱:「如果只問我一個月、一星期,我可以按月結單照抄。」
冼錦華說,花了二十天時間填報有關資料,過程中盡量做到準確,非單憑記憶,沒有作任何隱瞞。
冼錦華解釋,只保存一年的銀行和信用卡月結單記錄,在聲明中已列出五個銀行戶口及號碼,每一項支出都可從信用卡月結單記錄查核,毋須逐項支出填寫,若按廉署要求,相信填寫二千頁聲明都不夠。
2006年1月18日,裁判官斥責冼錦華口供荒謬,各人不提供資料拖延廉署調查時間,過錯是咎由自取,判各人罰款一萬元。
已被停職等候紀律聆訊的冼錦華表示,現正失業,需向親戚借貸度日,供養兩名在外國讀書的子女,希望申請半年內攤還罰款,獲批准在三個月內繳清。
2006年3月,廉署新一輯五集《廉政行動》,首集重頭戲,是接受免費妓女服務,被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冼錦華貪污案。
冼錦華與一名日本朋友合作,搞慳油添加劑生意。
2007年2月,冼錦華、車桂榮、林春葉,就「三年財務狀況」案,提出上訴申請。
2008年7月29日,高院法官麥明康裁決時說,同案另外兩名被告,早前就同一宗案件在終審法院上訴得直,法官終院的決定,可惠及本案被告,裁定三人上訴得直,各發還一萬元罰款。
邱傳忠在香港出生,早年移民美國,中學畢業後到美國讀書,原選修建築,後來轉讀犯罪學。
畢業後加入美國海軍陸戰隊,服役五年,1983年離開時官階至上尉。
邱傳忠之後加入FBI(美國聯邦調查局密探)。
1986年,FBI與香港廉署及毒品調查科,合作進行「竹龍行動」,邱傳忠在行動中假扮買家與毒販接洽,做了兩年臥底。
1988年,「竹龍行動」瓦解國際販賣軍火和毒品集團,檢獲海洛英價值十一億元。
邱傳忠與冼錦華在這次行動中認識。
1989年,邱傳忠離開FBI,回香港發展,加入一間商業調查機構。
1992年,邱傳忠開設野戰培訓中心,借打野戰教授領袖訓練課程,後來搞調查顧問公司。
冼錦華入獄後,邱傳忠到獄中探他,令他感到很意外和感動。
冼錦華與邱傳忠開調查顧問公司,業務是:「有啲嘢,警察同ICAC係唔會查,例如有公司想查競爭對手嘅背景呀,同埋分析一啲國家嘅局勢咁,好似近排泰國政局下投資環境,呢門生意有市場嘅……呢啲都算高尚哦呵。」
「我哋有嘅係network,係你哋想像唔到,例如泰國我識啲咩人,你聽到會嚇親,當然我唔會話你聽係邊個啦。有啲人敲人哋門,人哋唔睬,但可能我哋打個電話,人哋就肯坐低傾。」
談及入獄案件,冼錦華說︰「由頭到尾有無證據話因為我做咗一啲嘢,而令啲行動做唔到吖?……我知嘅嘢好機密,如果我真係山窮水盡貪呢啲錢,我可以搵好多錢添。我見過太多唔公平嘅事,但估唔到會發生喺自己身上。」
2025年,冼錦華患癌症接受治療。
2025年7月10日,冼錦華因癌症病逝,終年六十八歲。
7月16日出殯及火化。
發表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