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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家進1992年3月31日出生,父是黑社會「大佬」,小時候被母親虐待,不但被毆打,還被叫做「賤種」、「乞兒」。
父母離婚後,梁家進與母親關係疏離,沒有聯絡,與父親同住葵盛西邨一個單位,中三教育程度。
2009年 ,梁家進沉迷賭博,透過父親朋友關係,與音樂娛樂公司,簽約三年受訓成為歌手,藝名梁柏廷(Jero)。
梁家進在旺角經營三間時裝店,其中一間在2012年結業。
1993年出生的何美嬌,自小父母離異,與繼父、母親、弟弟同住,中三教育程度,在便利店工作。
何美嬌後來成為梁家進其中一家時裝店負責人,會將店舖貨物,儲存到梁家進葵盛西邨家中,有時上來執貨。
2011年,梁家進父親患病,為沖喜改名梁迪斯。
2012年1月,梁家進父親去世。
二十二歲的X,在旺角一間日本餐廳任侍應。
2012年2月9日中午,X在工作期間,透過同性戀網友社交手機軟件「Jack’d」(接客帝),以文字短訊認識「Jero」,Jero給X一個電話號碼。
X致電Jero,相約三時三十分在Jero家中會面。
下午三時三十分,X按地址到達葵盛西邨一個單位,Jero開門給X ,屋內沒有其他人,有兩間睡房。
兩人人初在客廳沙發上聊天,Jero說吃了藥謂要睡覺,進入睡房,讓X進來,要X替他按摩頸部紓緩不適。
Jero脫掉上衣「愈挨愈埋」,X禁不住「錫咗佢幾啖,佢亦乘勢除埋褲」,兩人互相擁吻,X脫褲與Jero肛交, 再替Jero手淫。
晚上六時,X與Jero一同離開,Jero說要搭的士去旺角,X乘車回家。
2月10日上午,Jero致電X,約在葵盛西邨家中就近的平台見面。
X在中午到達,Jero說「母親」在衣櫃中裝置針孔鏡頭,錄下兩人肛交過程。
「母親」打算將片段上載到互聯網,以及控告X與未滿二十一歲的Jero非法肛交,X若付「母親」二萬元,此事可作罷。
X的銀行戶口內只有二千多元,在附近櫃員機提取二千交給Jero,自己只剩數十元。
Jero建議X問朋友借錢,X向兩位同事先後借得一萬七千,透過櫃員機存入Jero指定的銀行戶口。
2月21日中午,Jero致電X,說「母親」已將肛交片段儲藏在USB內,她另要八萬元。
X正在上班,「嚇到諗唔到嘢!」,無暇詳談,說下午三時後會打電話給Jero。
下午三時,X致電Jero,Jero約X到葵盛西邨平台見面。
下午三時三十分,X與Jero見面,Jero重申「母親」要八萬才肯刪除該片段,帶X回到家中,建議X到財務公司借錢。
Jero進入第一間睡房,X聽到有人在睡房內對話。
Jero其後與一名女子從房中出來,介紹該名女子「阿嬌」給X認識,說「阿嬌」與「母親」非常熟絡,並已知道此事,會一齊商討解決方法。
「阿嬌」說「母親」只是要錢,有錢便可解決此事。
Jero及「阿嬌」重提X可到財務公司借錢,Jero說葵涌廣場及葵芳新都會廣場有財務公司,「阿嬌」熟路,會與X一同去,亦可防止X溜走。
「阿嬌」與X乘小巴到葵芳新都會廣場, X進入邦民財務公司,「阿嬌」沒有進入。
X借到三萬元,支票抬頭以X作為受款人。
兩人回到Jero家中,Jero取去該張支票,發現要X本人才可兌現。
Jero指示X,翌日要到Jero家中,將該張支票兌現及要再借錢。
2月22日上午十一時,X到達Jero家中,Jero及「阿嬌」都在屋內。
Jero說「母親」要十五萬元,否則會將雞姦片段上載到互聯網,報警指控X與二十一歲以下的Jero肛交。
「阿嬌」與X到銀行,兌現三萬元支票,將三萬元現金交給Jero。
「阿嬌」與X一同到荃灣南豐中心一些財務公司借錢,忙了大半天卻借不到錢。
「阿嬌」在X面前致電問Jero如何是好,之後向X轉述Jero建議,X到旺角的財務公司借錢。
「阿嬌」沒有與X同行,X自行在旺角問了一些財務公司,仍借不到錢。
X回到任職的餐廳,向女上司說出肛交事件及被人以針孔鏡頭拍下短片用來勒索。
X其後將此事告訴家人,透露自己同性戀者身份。
2月22日,X報警,探員指示X聯絡Jero出來收錢。
2月25日晚上九時四十二分五十九秒,X收到一個手機短訊。
「Tee,唔該你聽電話la,錢果度我有辦法,我叫左佢呵媽唔好報警住但,要你佩合你打電話俾梁生,佢會教你點講。」
2月26日,X約Jero見面,Jero屢次提到,若不籌錢給「母親」,他會報警令X坐牢。
X害怕記不清事情,以MP3偷錄自己與Jero數段對話 ,協助警察辦案。
探員在X的手機,找到十個於2月21至26日,從Jero手機傳到X手機的短訊 。
2月27日,探員到Jero家中將他拘捕,警誡下說:「阿Sir我知錯喇,我都係近排等錢使先知呃佢啲錢。」
Jero被捕後,供出姓名是梁迪斯,警誡作供時表示,X對他有好感,知道他財政拮据,雞姦他後,主動借錢討他歡心。
X後來打算疏遠他,編造遭他勒索,報警以擺脫他。
他從未恐嚇過X,或對X說過有針孔鏡頭拍下肛交片段,X交給他的錢是自願借給他的。
梁迪斯在警誡錄影會面時稱,2月9日,他在一個網上同性戀者交友平台上表示心情不佳後,X作出回應要求成為朋友。
兩人後來通電話,他說父親過身不久,有點感冒,獨自在家中。
X說帶藥到他家中, 他將地址告訴給X。
X下午來到家中 ,一輪聊天後,他說有點頭痛要回睡房休息。
X給他一粒藥,說是必理痛,他入睡房及吃了藥,隔了一會覺得睏倦,躺在下格牀,建議X在他旁邊的地舖上休息及看電視,一小時後睡醒後會陪X外出吃東西。
X突然爬到下格牀,脫掉他的衣服將他雞姦。
這是他第一次與人肛交,非常傷心,在牀上哭泣及穿回衣服,趕X出門,說不會再與X見面。
2月10日,X打電話向他問好,要求肛交。
他斷然拒絕,但要X就雞姦事件負責任,方法是借給他五萬元來挽救他經營的時裝店,賺到錢時便會歸還。
X說有心要照顧他,但作為餐廳侍應入息有限,只有將全副積蓄二千借給他,同日稍後另外籌得一萬七千元,經銀行過數借給他。
2月21日,X自願到財務公司借錢轉借給他,何美嬌當時在他家中處理時裝店的衣架及貨物,他指示何美嬌帶X到葵涌新都會廣場的財務公司借錢。
同日稍後,X得到了一筆貸款,一張三萬支票以X名字抬頭,他將支票還給X,要X翌日兌換現金交給他。
2月22日,他收到X的三萬元,沒有再指示何美嬌,帶X到財務公司借錢轉借給他。
梁迪斯說,X是自願借錢給他,他從沒向X提過「母親」有針孔鏡頭拍下雞姦過程,從沒勒索X,或是透過何美嬌勒索X。
他從X所借得的錢,沒有分給何美嬌,何美嬌亦沒要求分一杯羹。
X先後交來四萬九千元,當中一萬七千元用來交舖租,餘下三萬二千在澳門賭錢輸光。
3月1日晚上九時二十三分三十七秒,X收到一個手機短訊。
「你好,我是軒梁柏霆的朋友,他做錯事不值去幫,但是跟他發生性行為在先,你都同警察認搞過佢,有性行為,佢濺格都好,但香港法律勒索只涉及金錢,而金額不超過五萬元,加上初犯量刑,大約是入獄六至九個月,及援刑兩年。援刑兩年是指守行為兩年,無犯事可不用入獄,但香港法律強奸及與二十一歲以下兒童發生肝交……」
晚上九時五十二分五十八秒,X再收到一個手機短訊。
「我是出於個人意願,去聯絡大家,梁本人亦不知情,而警方如今程序,是懷疑本月十幾號才是正式落簿起訴告佢,在未正式起訴佢時,你或他跟我聯絡,都不會是防礙司法公正,我真心希望你和他都無事。」
晚上十時十四分五十秒,X再收到一個手機短訊。
「我立場中立,只想雙方無事,如果你希望我做呢個中間橋樑,請在明日三月二日中午一時前,聯絡我或sms我56292904 ,過左時間你都不跟我聯絡,我就當你無意思想我做中間橋樑,咁我之後就會咩都唔理你地,雙方自行解決附返各自責任。」
5月14日,探員在「阿嬌」家中將她拘捕,供出姓名是何美嬌。
探員發現一個於2月25日,從「阿嬌」手機傳到X手機的短訊。
三個於3月1日,從「阿嬌」另一部手機,傳到X手機的短訊 。
何美嬌在警誡下稱,不清楚梁迪斯與之間的瓜葛,只是按梁迪斯指示陪X去借錢,沒有恐嚇過X。
梁迪斯與何美嬌,被控三項勒索罪。
梁迪斯否認全部控罪,何美嬌否認第二及第三項控罪。
控方申請將受害人身份保密,減少作供時的壓力,辯方沒有反對。
法官下令以X作稱號,封存部份控方證物 ,有意閱鑑者須獲法庭許可。
經連串司法程序,梁迪斯與何美嬌解上區域法院受審。
主控官王興偉,大律師陳思聖代表梁迪斯,大律師梁禮賢代表何美嬌。
2013年5月20日,X獲豁免起訴,出庭在屏風後作供,梁迪斯當日只自稱「Jero」,當晚他在網上搜尋,知道對方中文名字和歌手身份。
梁柏廷自稱是香港「大名娛樂」旗下藝人,facebook有不少與藝人們出席公開場合的合照。
大名娛樂主席林建名發出聲明,澄清與梁柏廷沒有任何歌手合約關係,明言梁柏廷盜用大名娛樂之名招搖撞騙,會保留追究權利。
5月21日,X接受大律師陳思聖盤問。
X承認與梁迪斯關係發展迅速,認識當日已非常投契,可用「兩情相悅」形容,如果不是發生錢銀瓜葛,會繼續發展情侶關係。
9月10日,辯方在《反對理由》 中提出, 2月27日中午,梁迪斯在家中被捕時,沒有作出口頭招認。
警察向梁迪斯使用暴力,侮辱他與現場一名年輕男子有同性戀行為。
補錄警察記事冊前,警察出言威嚇要梁迪斯認罪,否則會使用暴力。
梁迪斯說想找律師時,警察說要等幾個小時,律師也幫不了他。
梁迪斯感到驚慌及無助,唯有在警察記事冊上簽名。
警誡錄影會面前,警察說梁迪斯是藝人,開機後便要配合作出招認。錄像會面時,梁迪斯按指示作出招認。
法庭先處理供詞能否呈堂程序。
梁迪斯就《反對理由》程序出庭作供,案發前簽了新加坡唱片公司Quest ID Management Limited任歌手,不過尚未出道,該公司正籌備在香港開設新的音樂公司。
梁迪斯坦言自小「發明星夢」,因家人關係接觸到娛樂圈,當時只有少部份朋友與藝人,知道他是未出道歌手。
警方當日上門,他以為是查問剛過世父親的死因,後來才知目標是他,警員拘捕他時行為粗暴,多次威嚇他認罪。
梁迪斯被帶返警署後,多名警員指示他如何在會面錄影帶中作供。
有警長稱:「你係Artist(藝人)嚟嘛,當拍戲咁就得啦,快啲拍咗佢,照我講錄一次得啦。」
法官最終否決辯方申請,批准梁迪斯會面影帶呈堂。
控方舉證後,法官裁定梁迪斯與何美嬌,三項勒索罪表證成立,下令獲准擔保的梁迪斯改為收押,何美嬌續准保釋,明日展開辯方案情。
9月11日,梁迪斯出庭自辯時說:「我從來唔會同男人發生呢啲事,從未肛交過!」
梁迪斯一度激動落淚,法官下令休庭十分鐘,讓梁迪斯平復情緒。
梁迪斯說,當時已簽下唱片公司,開始接工作,任美容院開幕剪綵嘉賓,同場還有藝人盧海鵬,擔心若報警遭人雞姦,同志身份會曝光。
梁迪斯說X喜歡他,暱稱他「BB」,承認要求X為事件負責,他的時裝店財困,要求X借錢周轉。
10月25日,開庭前,坐在公眾席後排李姓男子(30歲),用手機拍攝法庭情況。
坐在犯人檻內的梁迪斯發現,即時通知律師。
法官葉佐文得悉事件後,要求通知警方,叫李姓男子留在法庭直至警員到場。
主控官提出法官即場處理事件,法官說「呢排太多嘢做」,將事件交由警方處理。
警方在李姓男子手機起回一張庭內照片,照片沒拍攝到梁迪斯。
李姓男子聲稱,拍照只想向朋友證明他身處法庭,否認是梁迪斯粉絲,說「影完先知」法庭內不准拍照。
李姓男子被帶返灣仔警署調查,警方發言人表示,稍後會向男子發出傳票,案件列求警調查。
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作出裁決時指出,梁迪斯無刑事定罪紀錄,他選擇作供,沒有辯方證人,說法與辯方的《反對理由》大體一致。
考慮過雙方證供及辯方陳詞後,梁迪斯並非誠實證人,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準則證明上述口頭招認 ,警察記事冊、錄像會面記錄內容均是梁迪斯自願提供。
警察處理梁迪斯過程,按照合宜程序辦事,將梁迪斯的口頭招認及書面招認呈堂作為證供,對梁迪斯無不公平之處。
法官逐一反駁兩名辯方大律師,在案陳辭時提出的疑點。
代表梁迪斯的大律師陳思聖,在結案陳辭中指出,X與梁迪斯見面前曾以電話交談,被盤問時卻記不起梁迪斯有叫他買幸福傷風素上來,否認有帶藥給梁迪斯。
辯方質疑X裝作記不起,目的是掩飾他帶來的藥,並非幸福傷風素或正式的藥,梁迪斯吃後變得無力被他雞姦,他不敢承認這藥是他帶來。
法官認為這些電話對話無大意義,X不一定有印象。
假設X有帶藥上來,梁迪斯也會懂得看看包裝是否幸福傷風素或正式的藥。
梁迪斯與X第一次見面,不會亂吃沒有包裝來歷不明的藥。
本席信納X確是沒有帶藥上來。
辯方指出,X初說從梁迪斯後面放入陽具,控方後來澄清,兩人是面對面從梁迪斯肛門放入。
X接受主控盤問時說,肛交在地上的牀鋪上進行,其後更正是在下格牀上,X的證供不真確。
法官不同意辯方說法,X的敍述雖引起混亂,但其後已更正,梁迪斯從來沒爭議曾與X在睡房內肛交。
辯方認為,本案純屬X杜撰,X雞姦梁迪斯後有悔咎,答應借錢給他解決財困,長貧難顧之下決定斬纜,杜撰被梁迪斯及何美嬌勒索,作為報警藉口來擺脫梁迪斯。
法官指出,梁迪斯在同性戀平台網站相約X到家中獨處,安排X到睡房坐在自己旁邊,分明是有心鋪排與X發展親密關係。
X若非被梁迪斯死纏着勒索,何須連日風塵僕僕去借錢?
X若可一走了之,何須多此一舉編造故事並犯案 ?
辯方指出,2月26日,X暗中錄下與梁迪斯的電話對話中,梁迪斯與X均沒有提過勒索的金額,實情是他們之間不涉勒索。
法官不同意,該些電話對話並非本案撮要,明顯可聽到是梁迪斯向X施壓要錢。
辯方指出,電話錄音中,梁迪斯「嚇」X畀錢,是X已答應借錢給他,他「嚇」X只是要X履行借錢承諾。
法官稱,若理解沒錯的話,梁迪斯的意思是X既承諾借錢在先,他便可嚇X履行承諾,這種想法荒謬,不相信他有這想法。
代表何美嬌的大律師梁禮賢,結案陳辭指出,何美嬌的手機記錄,確是載有自稱「阿軒」的人,代表梁迪斯向X發出三個文字短訊,內容或涉妨害司法公正。
梁迪斯已在庭上解釋,何美嬌只是借手機給「阿軒」用,「阿軒」沒向何美嬌交代,用手機發了該些短訊。
法官指出,姑勿論梁迪斯是否在場,或是否在庭上撒謊保住何美嬌,這些短訊就算是由何美嬌發出,本身只能證明就算於3月1日知道勒索一事,或甚至涉妨害司法公正,但不能證明於2月22日及之前,何美嬌有份勒索X。
辯方指出,X於2月21日才認識何美嬌,X在庭上確認之前及之後均沒與何美嬌通過電話。
何美嬌的電話紀錄顯示,2月18日至23日曾與X的手機連線十二次 ,何美嬌不可能是與X通話的人,可能有人在該數個時段,用過何美嬌的手機。
梁迪斯的手機曾發出十個短訊給X,梁迪斯懷疑是X或X的朋友,知道他與何美嬌經常在店內隨處放手機,沒有設定開機密碼,趁他與何美嬌行開時,十次偷偷使用他與何美嬌的手機,向X發出不利的短訊,以便日後用來嫁禍他。
法官指出,其一,此人以梁迪斯手機偷偷發出短訊給X,分別在2月21日下午一時二十分時、2月23日晚上七時零二分至十時四十六分、2月26日四時四十四分至六時零八分時。
這人至少到店舖探訪梁迪斯三至四次。
其二,梁迪斯住在葵盛西邨,店舖在旺角,他經常與友人行街看戲及吃飯,不會有太多時間回到店舖。
其三,其中兩個短訊只是「OK」及「快d call me」,沒有意義,梁迪斯也想不出此人是誰,梁迪斯明顯在砌詞詨辯。
辯方稱,2月23日,X在警署錄取第一份口供講述全案過程,3月22日錄取第二及三份口供,4月3日錄取第四份口供。
X在第一份口供稱,2月17日被勒索八萬元,於4月3日才澄清是於2月21日被勒索八萬元。
梁禮賢批評,X在個多月才澄清這個日子,並非可靠證人。
法官認為,X要向警察交代的事項很多,第一份口供時弄錯日子,沒即時發現,個多月後發現後作出澄清,本席認為X的證供真確。
辯方指出,X在口供紙說,2月21日晚上,向一名女上司傾訴被勒索八萬元時,沒提及同性戀性行為。
X在庭上卻說,2月22日向女上司傾訴被勒索十五萬元時,曾提及同性戀性行為。
法官說,X在庭上的證供,他告訴女上司這事後獨自走在街上,腦中甚麼也想不到,後來回家。
家人向來不知X是同性戀者,他硬着頭皮承認是同性戀者,肛交後被人勒索,翌日便報警。
本席認為X落口供時記錯了,以為是在早一日向女上司傾訴。
X若是在2月21日向女上司傾訴的話,當日確是被勒索八萬元。
至於有否向女上司提到同性戀性行為,這點毫不重要。
辯方指出,X沒有在本案五份口供紙,尤其是針對他與梁迪斯之間事情的第五份口供紙,提到梁迪斯叫他去借貴利、去旺角找財務公司,以及他去過旺角找財務公司。
法官認為,這要視乎落口供時,警員有否涵蓋這些環節,若沒有涵蓋,X未必會提到,口供紙中自然不會出現這些環節。
辯方指出,X被盤問時說,2月21及22日在梁迪斯家中,聽到梁迪斯及何美嬌對他所說的話,以及梁迪斯與何美嬌之間的對話,然而印象十分糢糊。
法官表示,了解X的意思是就某部份對話而已,X清楚記得梁迪斯及何美嬌向他勒索的話語。
辯方引述X的證供,X與何美嬌該兩天在外獨處期間,何美嬌沒有向X提及肛交片段或梁迪斯「母親」要錢一事,何美嬌若有份勒索X,不可能沒與X提及這些事情。
法官不同意辯方說圔,X肯去借錢,沿途沒推辭,何美嬌無須提及這些事情,向X進一步施壓。
辯方指出,X在庭上初說,2月22日上午約十一時到達梁迪斯家中,約十二時離開,這段時間不符電話通話紀錄。
X後來改口說是於十時到達,十一時離開。
法官認為,這個問題考驗X記性,意義不大,無論十時還是十一時,不影響案情。
辯方指出,X在口供紙中提到,2月22日,梁迪斯總共要十五萬元。
X的計法是已付三萬元,尚要去借七萬元,餘下五萬元,梁迪斯說會自己想辦法給「母親」。
X在庭上卻說梁迪斯於2月21日勒索八萬元,2月22日還要「多」十五萬元。
究竟梁迪斯在2月22日,是要十五萬元,抑或是二十三萬元。
法官指出,明白X的理解是先前已付的不用計算,梁迪斯在2月22日重新定價,當日收到十五萬元便可。
辯方指出,X與梁迪斯於2月22日會面,X初時說是在梁迪斯家中,後來卻說是在梁迪斯家中對出平台先會合,質疑X的證供不真確。
法官認為,這個問題考驗X記性,意義不大,無論是梁迪斯家中或是平台會合也好,不影響案情。
辯方指出,X初時說到達時,見到梁迪斯與何美嬌一起,後來卻說記不起何美嬌是否稍後才到,質疑X的證供不真確。
法官認為,這個問題考驗X記性,意義不大,無論誰比誰早到,不影響案情。
辯方指山,X不能肯定2月22日,梁迪斯是在家中、平台,或是透過電話開口勒索十五萬元。
法官表示,了解X與梁迪斯在2月22日通電話及見面,X後來與何美嬌從梁迪斯家中出發去借錢。
本席同意沒有證供顯示,何美嬌知道梁迪斯於2月22日,向X勒索的金額。
辯方指出,梁迪斯稱沒有打算或實際將X所交來的錢分給何美嬌。
沒有證供顯示,何美嬌若作為從犯會有任何利益。
法官表示,何美嬌要討好身為老闆及朋友的梁迪斯,沒酬做事也是說得通的。
辯方指出,何美嬌於2月21日在梁迪斯家中一間睡房內執貨,梁迪斯與X在客廳中,梁迪斯若開口勒索X,何美嬌未必會聽到,對梁迪斯犯案應是不知情。
法官表示,明白控方無須證明,梁迪斯在何時何地告知何美嬌勒索一事。
根據X在庭上的證供,梁迪斯當面介紹何美嬌給他,說恐防他會逃去,所以派何美嬌陪他借錢。
何美嬌接着對X說,只要X給「母親」錢便可解決事情。
這些證供所構成的不可抗拒推論是,何美嬌既知道也參與勒索X。
辯方指出,梁迪斯形容何美嬌對他事事順從,時常無私服侍他,梁迪斯可能只是騙何美嬌,說X自願去葵芳新都會廣場找財務公司借錢,應付梁迪斯的店舖開支,她便陪X去借錢,沒再多問。
法官不同意,由葵盛西邨去新都會廣場路程不遠, X若不識路也可搭的士,X與何美嬌素不相識,何美嬌幫不了X甚麼忙,倒不及在梁迪斯家中執貨來得有意義。
梁迪斯與何美嬌,明知X不願去借錢,何美嬌於是押解X去借錢。
辯方指出,就算何美嬌在2月21日有份向X勒索八萬元或某個金額,她在2月22日如何得知,梁迪斯勒索的金額已變成十五萬元。
法官同意本案沒有證供,反映何美嬌知道勒索的金額實際是多少,她既然是梁迪斯其中一家店舖負責人,梁迪斯在2月21日向她說過,X會借錢來應急交舖租及付貨款,何美嬌必然意會到金額不少,至少是數千元。
法官作出裁決時指出,梁迪斯無刑事定罪紀錄,證供可信性應獲法庭較有利看法。
就任何受爭議證供,本席均不相信他的說法,認為他在警察記事冊及會面記錄中的招認真實及準確,唯一不準確的環節只是勒索金額。
何美嬌沒有在庭上作供,X是在主體案情唯一控方證人,本席認為他的證供全屬真確可靠。
法官認為,X偷錄與梁迪斯的電話對話以及文字短訊,絕大部分均是在2月22日(第三項控罪案發生日)之後所進行的對話,內容反映2月22日之後,梁迪斯及/或其他人或向X提及的話題,可能與本案控罪有關。
控辯雙方可利用這些證供作為盤問基礎,本席沒有倚賴這些證供作為本案控罪的事實基礎。
法官認為,根據上述所獲信納證供,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準則,證明梁迪斯干犯第一至三項控罪,本席裁定他罪成。
法官表示,何美嬌無刑事定罪記錄,就其干犯本案控罪的傾向性,應獲法庭較有利看法。
本席認為根據上述所獲信納證供,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準則,證明何美嬌干犯第二及三項控罪,除未能證明她知道勒索實際金額,但已證明她知道此金額足以交舖租及付貨款,至少是數千元 ,本席在此基礎上裁定她罪成。
12月6日,梁迪斯藝人朋友高皓正寫信為梁迪斯求情,相信因痛失父親,一時想不開放縱自己,與人發生關係後不懂自處或向人求助才發生這事。
高皓正形容梁迪斯心地善良,絕非刻意傷害別人。
高皓正為梁迪斯墊支,將X付出的錢連本帶利,交到法庭轉交X,X最終不會有金錢上的損失。
梁迪斯向法官解釋,向懲教署申請索回手機未獲批准,無法聯絡親友籌錢,只得寫信給高皓正求助。
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判刑時指出,梁迪斯案發後,頂讓餘下店舖,房屋署已收回以他父親為登記住戶的單位。
何美嬌無刑事定罪紀錄,協助梁迪斯犯案,沒得到梁迪斯任何承諾或實際報酬。
法官指出,勒索案沒有量刑指引,梁迪斯三項控罪,每項控罪以兩年半為量刑基準。
梁迪斯已全數交還X付他的錢(四萬九千元本金),付財務公司的利息(二百七十三元),另減刑四個月。
梁迪斯沒有其他求情因素,每項刑期是兩年兩個月,同期執行。
何美嬌出於賓主及朋友關係,幫口叫X付款了事,2月21及22日押解X去財務公司借錢。
以九個月作為每項控罪量刑基準,何美嬌沒有求情因素,每項控罪同期執行。
梁迪斯在赤柱監獄服刑期間,受盡欺凌,不但被叫「明星仔」,飯餸被吐口水,試過被獄友非禮等。
2016年,梁迪斯刑滿出獄,改藝名韓梓亮(TL),其後改為韓子亮。
4月,韓子亮發行新歌《反省》再闖樂壇,媒體封為「更生歌手」。
韓子亮用父親遺產投資三十六萬元做音樂,因太多負面新聞嚇怕拍檔,未能成事。
韓子亮經營時裝店,欠高利貸八萬元,5月5日到期。
5月1日,韓子亮在網上發帖「本人無力再撐,不做歌手、不做人、無助、消失」
5月3日晚上,韓子亮在臉書上留言:「希望奇蹟出現,只剩下兩日生命。」
韓子亮其後積極面對,再出歌揚言會洗心革面。
韓子亮在一場慈善歌唱表演期間,手上咪高風故障,搶去同場表演歌手吳保錡的咪高風。
此事後來被用作電視節目《ERROR自救TV》題材之一,節目播出後,韓子亮因搶咪事件受到網民批評。
2018年,韓子亮推出《Party With TL》在Youtube累積六十多萬點擊率,知名度上升。
2019年7月21日,韓子亮因社會運動與鄉黑背景親屬割席,引起廣大網民關注。
推出新歌《Delay No More》,控訴當時社會環境。
2021年1月,韓子亮推出以同性戀為題材的單曲《抬頭吧》,在訪問中透露中學時期與男同學拍拖。
2021年年底,韓子亮轉新公司後以全新形象示人,藝名改為韓亞光(Fire)。
2022年6月,韓亞光再改回韓子亮。
7月,韓子亮清晨睡覺期間,因食道穿窿吐血入院,昏迷逾一小時,及後在社交平台報平安留言:「醒咗冇生命危險。」
2023年11月5日, 韓子亮在IG限時動態發文,「韓子亮服食過量藥物送院搶救,如有人探望請聯絡」。
2024年9月25日,韓子亮捲入桃色糾紛,利用港男同情心和貪念借錢不還,合共二百三十萬,涉嫌使用虛假文書和詐騙。
2025年5月26日晚上,韓子亮更新社交媒體動態,說「對不起大家,要先走了,一次性吃了一百多顆安眠藥,不用來找我。對不起幫助過自己的人,還有借錢給我的人,有機會來生再報答。」
5月27日淩晨,韓子亮經紀人拍下深圳某醫院照片,呼叫韓子亮朋友前往醫院,韓子亮神志不清,讓朋友立刻去見他。
醫生洗胃洗出百多顆安眠藥,韓子亮陷入半昏迷狀況,救回來但還有危險,後遺症很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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