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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K.S.於1963年在內地出生,在內地接受中一教育,由內地來到香港後,任職製衣工人及酒樓侍應。
X於1985年12月在內地出生。
1992年移居香港,與父親L.K.S.、母親Y、胞弟Z(1995年出生)同住,X與Z同房,分別睡在碌架牀上下格。
1998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某一日,L.K.S.用手指插弄X的陰道後,把她抱入自己睡房。
L.K.S.要與X性交,X拒絕,持刀警告勿走近她,但不成功。
L.K.S.用力制服X,恐嚇說如反抗,就會襲擊或虐待Z,X為保護胞弟就範。
L.K.S.把身體壓在X身上,將陽具放入X陰道內。
X不斷哭泣,但無力反抗,過程歷時約十五至二十分鐘,X見有血從陰道流出。
2000年某一晚,Z目睹X試圖推開L.K.S.,但被制服帶入睡房,之後的十五至二十分鐘,聽到牀震動的聲音。
Z看見L.K.S.及X赤裸在牀上,X走入浴室後,L.K.S.偷窺X出浴。
X走回自己房間哭泣,Z因年幼,不理解事件。
2000年12月,L.K.S.問X經期是否正常,X說遲了三周沒來,L.K.S.買驗孕棒給X,驗孕棒顯示有身孕。
L.K.S.告訴Y,X有身孕後,會買中藥給X服用,促使流產。
翌日,L.K.S.拿一碗中藥給X喝,沒有告訴X為何要她喝中藥。
X沒有問,看見檯上有張藥方,上面寫有一些藥名,但沒有寫明藥效,明白喝中藥是為了墮胎。
X早上服下一劑後,下午開始感到腹部劇痛,痛楚由子宮收縮引致,排出大量血液和血塊,X明白是中藥引起的作用,沒有去看醫生。
X排血約三天後逐漸康復,經期回復正常。
Y知道X服中藥墮胎,因不知如何面對女兒而不敢過問。
2001年3月期間,X流產後休養,L.K.S.沒有再強姦她。
2003年6月某天,L.K.S.再次強姦X。
L.K.S.不斷向X發信號想與她性交,X學會在母親不在家時避免回家,覺得不對勁時避開L.K.S.,避過遭強姦風險。
2009年7月16日,L.K.S.因三項與應課稅品有關罪名,判入獄九個月。
2015年8月4日,L.K.S.在X睡房中,與X談及X的男朋友,L.K.S.摩擦X的手臂說:「喺妳結婚前,我仲想要。」
X推開L.K.S.,數小時後,X以文字訊息約教會輔導員面談,披露事件。
2015年8月8日,風雨蘭介入後,報警處理。
2015年8月9日,警方拘捕L.K.S.,第一次錄影會面中,聲稱沒有強逼X,X沒有說「不」。
L.K.S.說,墮胎的中藥是一間藥材店的中醫師執配。
2015年8月4日,L.K.S.問X是否願意為三十萬元與他性交,X說不會。
第二次錄影會面中,L.K.S.說當時已有數月沒與X性交,與X性交時,Z在房中,他偷窺X沐浴。
2015年8月11日,L.K.S.解往九龍城法院提訊,控以三項強姦罪名。
控方在庭上指出,X首次被侵犯時年僅十二歲,X在第二次被侵犯後因姦成孕,被告提供中藥讓X喝下,令X流產。
控方考慮到案件性質,向裁判官申請,要求法庭頒令,禁止傳媒報道案件時,披露被告和X身份、姓名、地址等資料。
裁判官下令,不可披露被告與X身份,亦不可報導任何會導致兩人身份被透露的相關資料。
控方申請將案押後,就控罪和審訊地點索取法律意見。
辯方以三萬元申請保釋,聲稱被告是受警方武力威嚇下才招認,承諾不會騷擾證人和不離開香港,可以每天到警署報到。
控方指出,鑑於證供強烈,被告涉長時間犯案,為免他再犯同類罪行與騷擾控方證人,反對在案件押後期間擔保。
裁判官考慮本案案情嚴重,被告與X的關係,否決被告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9月22日再訊,以待控方索取法律意見,被告繼續收押看管。
2016年6月8日,L.K.S.解上高等法院受審,被控兩項猥褻侵犯罪、三項強姦罪、一項施用毒藥或其他有害物品意圖促致流產罪。
L.K.S.承認第三項、第六項、第五項控罪。
第三項控罪指被告人於1998年10月1日至1998年11月30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某日,在香港首次強姦X。
第六項控罪指被告人於2003年6月某日,在香港最後一次強姦X。
第五項控罪指被告人於2000年12月某日,在香港非法導致X服用毒藥或其他有害物品,意圖促使X流產。
其餘的三項控罪在法庭批准下,留在法庭檔案中,未得本法庭或上訴庭許可,不得再啟動檢控程序。
法官將案押後至下月14日判刑,期間索取被告心理與精神報告,X的心理創傷報告。
7月14日,L.K.S.向法官求情時指出,事發時有用安全套及認罪,免卻女兒出庭憶述不快往事。
就有否使用安全套一事,法官要求控方查證。
控方指出,警方向X調查過,她說不知被告有否用套,控方並無理據質疑被告說法。
法官留意到被告在報告中,否認曾恐嚇說,要打兒子來要挾X性交,說X未曾抗拒過他,與被告承認的控方案情不符。
辯方律師澄清,被告完全承認控方所指出的案情。
法官將案押後至7月27日判刑。
7月27日,代表L.K.S.的大律師指出,被告人坦白承認控罪,令受害人不需到庭作證,再次回憶挫傷經歷。
根據有關案例,被告人可得到刑期寬減。
高等法院法官邱智立判刑時指出,這是令人髮指的倫常事件,親生父親不止一次強姦親生女兒,並且因強姦行為令她懷孕。有些強姦行為,在年幼兒子目睹下進行。
被告人罔顧他的行為,對親生女兒及親生兒子,產生嚴重不良後果的可能性。
發現女兒懷孕時,使用中藥促使女兒流產,罔顧女兒身體健康,完全沒有考慮這做法,有可能對女兒生命造成危險。
被告人的獸性行為令女兒懷孕,但沒有從中獲得教訓,繼續強姦女兒。
女兒長大成人後,仍覬覦女兒的身體,為滿足一己私慾,再次提出性交。
一個親生父親竟然如此對親生女兒,獸性行為實在令人難以置信。
法官對受害人的悲哀和不愉快經歷,感到非常痛心。
受害人是被告人親生女兒,本應受到被告人及家庭疼愛,但相反地,受到被告人蹂躪。
受害人母親知道這事件後,沒有做任何事保護女兒,間接縱容丈夫繼續獸性行為。
最初案發時,X只有十二歲,內心痛苦無助顯而易見。
毫無疑問,痛苦經歷已在受害人腦海中留下深深烙印,對她的一生一定會有不良影響,心理學家認為她需要接受心理輔導。
受害人現在雖然已得到風雨蘭妥善照顧,但這經歷對她一生的不良影響實在難以估計。
被告人在Z面前強姦X,毫無疑問會對Z的心理及成長造成負面影響。
被告人嚴重違反作為父親責任,嚴重地辜負女兒對他的信任。
案例中指出,使用避孕套是求情因素,避孕套會令到受害人大大減輕懷孕及受到傳染病感染機會。
控方沒有基礎作出爭拗,被告人在強姦行為中沒有使用避孕套。
在公平及公正大前提下,以被告人有使用避孕套作為判刑基礎。就算被告人確實有使用避孕套,但他最終仍使女兒懷孕。
本案中,受害人因姦成孕,令到使用避孕套目的大打折扣,量刑時,必須考慮這情況。
心理學家報告中指出,被告人試圖將責任推在X身上,說事發時,X沒有拒絕,他沒有恐嚇要傷害Z等。
辯方大律師指出,被告人會全盤接納案情撮要內容,不會堅持心理學家報告說法。
心理學家報告很大程度反映,被告人沒有真正悔意,尋求各種方法,推卸責任。
X的懷孕雖然並非由被告人所承認的兩項強姦罪造成,但毫無疑問,被告人強姦X的行為是連貫性的,亦因為這樣而令X懷孕。
法庭提取X因本案造成的心理創傷報告。
報告顯示,X因這事件出現被侵害感覺及出現逃避行為,認為自己污穢、低人一等,自我價值觀低,與男性交往出現困難。
X長大後,這些症狀已減退,對母親未能保護她感到失望。
事件披露後,X於風雨蘭接受輔導,參與支援小組活動。
撰寫報告的臨牀心理學家,向X提出心理輔導建議,X選擇繼續接受風雨蘭服務。
被告人的心理及精神科醫生報告指出,被告人是個以自我為中心、淺薄及不負責任的人,只顧滿足自我需求,不理他人、甚至至親的人感受。
被告人試圖淡化自己過錯,將責任推給受害人。
心理學家指被告人沒有心理障礙,基於他歪曲的信念,對受害人漠不關心,認為需要接受心理輔導。
精神科醫生指被告人精神上沒有問題,沒有提出需接受治療的建議。
考慮所有情況,包括辯方大律師提交的案例及被告人的求情因素,即他強姦時使用安全套及坦白承認控罪,令受害人不用到庭作證,重新經歷痛苦經驗,就第三項控罪,採納十二年監禁作為量刑基準,給予認罪刑期寬減後,判處入獄八年。
第五項控罪,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考慮本案情況,採納五年監禁作為量刑基準,給予認罪刑期寬減後,判處入獄三年四個月。
第六項控罪,雖然案發時,X年紀已稍長,但仍然處於極度無助境地,這次強姦在X懷孕及人工流產後發生。
由此可見,X人工流產後,被告人仍不知悔改,繼續強姦X,令案情更為嚴重。
考慮所有情況,包括被告人求情因素後,採納十五年監禁作為量刑基準,給予認罪刑期寬減後,判處入獄十年。
考慮所有情況後,在本案中,十二年監禁總刑期,足以反映被告人所應負刑責。
考慮這因素及總量刑原則後,第三及第五項控罪刑期同期執行,當中兩年與第六項控罪刑期分期執行,共入獄十二年。
L.K.S.不服判刑,由張民輝大律師代表,就判刑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三個上訴理由包括:
(一) 原審法官明顯未給予申請人在此案中足夠減刑幅度,特別是申請人認罪免卻X上庭指證她的親父。
(二) 原審法官處理第六項控罪時,明顯判罰過重。申請人在干犯是項控罪時,有用避孕套,雖則是重犯同一類罪行,縱使嚴重亦不致於要在這項控罪上用十五年監禁為量刑基準。
(三) 在處理總體量刑時,原審法官沒有給予充份扣減,反映在整體案情中申請人所應背負的刑責。
2017年3月28日,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潘兆初,聆訊上訴申請。
4月6日,上訴法庭法官潘兆初頒發上訴庭判案理由書。
上訴法庭指出,法庭為性侵犯兒童罪行量刑時,在事實方面需要考慮的因素包括:
(一) 被告人與受害人年紀差異。
(二) 被告人與受害人關係。被告人是否利用自己地位干犯罪行及案件是否存在破壞信任成份。
(三) 被告人有否利用恐嚇、利誘手段令受害人就範。
(四) 犯罪次數及時間。
(五) 被告人有否使用不適當及不必要暴力,令受害人受傷、不適。
(六) 被告人性侵犯受害人時,有否採用安全措施,防止傳染性病給受害人或令受害人受孕。
(七) 受害人是否因被性侵犯,受到肉體或精神創傷。
(八) 有關罪行有否影響受害人家庭。
(九) 被告人有否同時涉及其他不當行為,例如邀請其他人士觀看罪行或拍攝或錄影。
(十) 被告人是否精神不正常及患有戀童癖及重犯機會率。
本案案情極其嚴重,有多個加重申請人罪責因素:
(一) X是申請人親生女兒。申請人不僅沒盡父親責任愛護X,反而濫用父親身份和權威重複欺侮X,為的只是滿足變態性慾。
(二) 申請人第一次犯案是1998年10月至11月某天,X只有十二歲。申請人最後一次犯案是2001年6月某天,X當時十五歲。申請人性侵X時,X是未成年兒童,不能保護自己。
(三) 雖然申請人只承認兩項強姦罪,但從第五項控罪發生時間,可以得出合理及唯一推論,就是他在2000年某天曾強姦X,令她懷孕。張大律師對此推論沒有異議。換句話說,申請人最少三次強姦X,其中一次令X懷孕。
(四) 被告人在強姦時有用避孕套,可用作求情理由。本案中,申請人強姦X令她懷孕,即使法庭判刑時接納有用避孕套,這點對他的求情沒有甚麼幫助。
(五) 申請人用力制服X強姦,以威嚇手段逼X就範,X若不與他性交,便會襲擊或虐待Z,X逼於無奈,為保護弟弟被強姦。
(六)Z目睹申請人記載於在承認事實第十三段的行為,申請人承認在Z面前與X性交。Z當時雖然還年幼,對發生的事不理解,但所發生的事在他心中必然留下深刻印象,以致他在十多年後,仍然記得當年申請人種種不堪行為,對Z的成長有很不好影響。
(七) X母親知道申請人強姦X,但不知如何面對女兒,所以甚麼都不敢問。X對母親未有保護她甚感失望。母女兩人關係因而受影響。
(八) 申請人的心理及精神狀態的心理及精神病學報告,本庭在此不贅。明顯的是,申請人對他的暴行沒有絲毫悔意,以不同藉口推卸責任。
(九) X的心理創傷報告詳細記載受到的創傷,本庭不打算複述,她所受到的傷害毀掉她的童年。隨着年日,X逐漸忘掉創傷,慢慢走出陰影。申請人在2015年8月對X提出性交要求,勾起X的創傷回憶,要繼續接受風雨蘭的服務。申請人這樣做說明他對卑劣行為,一直沒有任何一點悔意,即使X已長大,有自己的男友,申請人仍視X為性玩偶,供他洩慾。
基於上述理由,上訴庭拒絕申請人上訴許可申請。
附錄:「風雨蘭」創辦人 法醫馬宣立
馬宣立(Dr. Philip Beh Swan Lip)1958年在馬來西亞出生,父親從商,家有兩弟一妹,一家五口住在父親經營的店舖閣樓,算是中產。
馬宣立自小鍾情「劏老鼠」,以讀醫為目標。
1969年,馬宣立預科畢業,立志讀醫,適逢馬來西亞排華,政府規定大學學額要預留給馬拉人。
馬宣立未能入讀醫學院,「想到英國讀書,但學費和生活費太貴,香港畢業資格受英國認可,何樂而不為?」
馬宣立寄信給香港大學醫學院,獲得錄取。
1981年香港大學醫學院畢業,原想選修骨科卻額滿。
1982年得衞生署法醫科首任主管王陽坤推薦,加入衛生署法醫部門。
1988年取得法醫專科資歷。
馬宣立說:「人人都以為法醫只是解剖屍體,其實還要替強姦案受害人做活體取證,那種人與人接觸帶來的震撼,比剖屍巨大得多。」
「法醫部門對性暴力受害人取證並無指引,各師各法,我自告奮勇,與另一同事寫下十三頁建議書,力陳取證更人性化。」
馬宣立上書衞生署高層,要求改善性暴力受害人待遇,結果要黯然離開。
馬宣立說:「年少無知吧,給上司痛罵一頓。沒怪他們,全港得十多名法醫,很多人做一年半載已放棄,上司連請人也有困難,哪有空處理。」
1995年,馬宣立在港大醫學院病理學系任首席臨牀講師,專責研究創傷與死亡成因,長年參與調查因意外、自殺及命案導致的死亡案件。
馬宣立說,做人最重要是「瞓得着」、「對得住良心」,忠告學生,「醫生要有正義感……使命感,助不被看見的人」。
1997年,馬宣立因為一張被侵犯少女稚氣而驚惶的臉,創辦香港首個性暴力危機處理中心「風雨蘭」,推動不以報案為前設的取證及支援機制,減少受害人面對刑事司法程序時二次傷害。
馬宣立說:「那是個十多歲初中女生,在家中被裝修工人強暴。九個月後在法庭上再看到她,只見她濃妝艷抹,談吐粗魯好多,成績亦差了,好心痛。」
「如果有人輔導,如果制度可以人性一些,她不會變成這樣。這令我反思,不出聲的話,是否也是幫兇?」
2000年11月,「風雨蘭」正式成立,成為香港首間一站式性暴力危機支援中心,為遭受性暴力女性受害者提供支援服務。
馬宣立說:「風雨蘭成立前,被性侵犯女性要自行到警署落口供,到法醫處取證,還要到急症室讓醫生檢查,對不同陌生人重複又重複講事發經過。」
「聽過好多警察問個女仔,點解咁夜會在那裏出現?點解不反抗?點解着得咁暴露?」
「試過在房內取證時,有警察在房外對受害人評頭品足,即刻開門叫他們收聲,我們每一句話,對她們都會造成深遠影響。」
「受害人被強暴後,心裏既混亂又無助,不能冷靜思考要否報警。現行制度下,他們沒有選擇,一是報警,一是甚麼也不做。」
「受害人在急症室流着血,醫生會問報不報警,如決定報警,由警方召喚法醫取證,如不報警,洗傷口了事,不會作任何跟進。受害人沒有選擇餘地。」
「不是每個受害人都願意報警,去警局錄口供,去認人,上法庭給人不斷盤問。」
馬宣立倡議「先取證、後報警」,在受害人同意下,先驗身取證及保存科學證據,受害人之後才決定是否要報警。
2001年4月,馬宣立成為風雨蘭管理委員會成員。
8月,在陸志聰醫生全力推動下,風雨蘭與廣華醫院合作,開始為性暴力受害人提供一站式支援服務。
2002年,風雨蘭的危機中心在馬宣立協助及善長捐助下,設置法醫檢查室,包括一部攝氏零下幾十度的冰櫃,用來放置法醫檢驗證據,期望為未來「先取證、後報警」作好準備。
方案被當局駁回,大概說是主控方無法實行。
2005年,馬會資助完結,「風雨蘭」每年經費僅需二百多萬元,政府不肯資助,「風雨蘭」面臨解散。
馬宣立說:「政府覺得有需要,只是不希望由一個小型而獨立的民間組織營運。」
馬宣立為此四出奔走,不惜得罪權貴,最終獲公益金撥款資助,社工私底下都叫他做「風雨蘭之父」。
馬宣立說:「性犯罪猶如炸彈,無人敢碰,一旦遇上官僚系統,就是悲劇中的悲劇。」
「受害者永遠是弱勢一群,悲哀是社會的冷漠及歧視,連受害人都不敢發聲。沒想過改變世界這麼偉大,只希望不會被社會改變。」
2009年,尼泊爾男子林寶被警員擊斃,死因庭裁定合法被殺,家屬認為警方有錯。
香港九成法醫專家都受聘於衞生署,不會跟死因庭對着幹,剩下一成是退休法醫官,不會出手,家屬沒錢聘請外國專家證人。
馬宣立答應出庭及再度驗屍,「我考慮是林寶只得張木櫈,警察有槍,為甚麼他應該被射死?不理他是甚麼種族,單是這一點,就應該幫手。」
林寶家屬的上訴最終被駁回,馬宣立說:「少數和弱勢永遠處於不利位置,不敢說自己每次都啱, 但有人問好過不聞不問。」
2018年5月30日,風雨蘭公布,自2000年至2017年間,共收獲3,501宗個案,包括強姦、非禮及性騷擾等求助。
馬宣立表示,風雨蘭接獲的2,332宗強姦案中,其後有報警的共有1,310宗,當中律政司提出檢控的有255宗,最終僅得156宗強姦案成功入罪。
馬宣立解釋,司法程序令受害者承受龐大心理壓力,遭到二次傷害而放棄繼續舉報。
逾千宗有報警強姦案,有535宗個案調查被終止,當中34%是因受害者放棄繼續程序。
其餘終止調查的強姦案被指「證據不足」。
馬宣立建議,政府應成立危機中心,讓受害人能在安全、安靜環境下接受醫療服務及輔導,提供援助資訊,讓受害人考慮是否選擇報警。
2012年7月底,有「小西灣E神」之稱的十六歲少年曾德熙,浮屍柴灣避風塘,警方及法醫認為是墮海死亡,案件無可疑。
曾德熙家人聘私人調查公司蒐證,以「民間」方式召開死因庭,馬宣立以法醫身份在死因庭作證。
2019年11月,陪審團裁定死因存疑。
2019年9月,職業訓練局女生陳彥霖浮屍油塘魔鬼山對開海面,警方稱死因無可疑,說法引起爭議。
2020年,陳彥霖死因研訊中,馬宣立以專家證人身份作供。
他指出,解剖報告雖顯示遺體曾浸在水中,但無法證明是否溺斃,不能排除其它死因。
三度慨嘆:「赤裸女屍無解釋,好唔安樂。」
死因庭研訊結果,裁決是死因存疑。
2019年11月4日凌晨,科大男學生周梓樂在將軍澳墮樓死亡。
2021年1月死因研訊,馬宣立認為是意外墮樓。
死因庭研訊結果,裁決是死因存疑。
時值反修例運動期間,有大量陰謀論,馬宣立說:「網民想信甚麼,他們就pack埋一起當是……其實這些疑點不能夠說網民錯,但事實上並沒有可疑。」
2022年6月,死因庭研訊2017年菲傭猝死案,馬宣立以資深法醫和專家證人身份出庭作供。
他的意見認為,死因不明,現有證據難以斷定是否因過勞所致。陪審團最終一致裁定「死於自然」。
2022年7月28日,馬宣立在瑪麗醫院急症室外倒車時,撞到一輛救護車,兩車分別在車頭車尾有損毀。
11月24日,馬宣立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一項「不小心駕駛罪」,裁判官王證瑜判罰款一千元。
2025年4月,馬宣立身體抱恙,仍堅持親赴澳門主持法醫學工作坊。
7月2日晚上,馬宣立因病逝世,享年六十七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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