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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振中1983年在香港出生,是家中獨子,中五教育程度,開設室內設計公司,與妻子及父母同住大埔村屋。
2005年,關振中(Michael)盜竊罪名成立,判罰款。
2011年2月,X(19歲)在港島一家夜總會任職女公關。
6月,關振中(28歲)到夜總會消遣時,認識X。
關振中不時到夜總會,「買鐘」與X外出,每次給予X數千元,兩人沒有發生性關係。
7月底,X當時無地方居住,關振中稱一他名下紅磡崇安街十七號陽光廣場三座一個單位,空置四年多,可供X免費居住。
陽光廣場該個單位,1999年發生過兇殺案。
2002年,警察公共關係科發出懸賞新聞公布。
警方懸賞呼籲市民,就紅磡謀殺案提供消息。
警方現正懸賞十萬元,呼籲市民就一宗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在紅磡發生的謀殺案提供消息,案中一名三十四歲女子被殺。
死者為李昌珍,她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被發現倒斃在其陽光廣場的寓所內。
驗屍報告顯示死者是頸部受勒至死,死亡時間估計是案件遭揭發前的十二至二十四小時內。
九龍城警區重案組經調查後,發現該幢大廈電梯內的閉路電視曾攝錄得一名男子的容貌,相信他或可提供與案有關資料。
該名男子年約四十歲、蓄短髮及身材中等。他當時穿著一套西裝,手持一副太陽眼鏡及一個膠袋。
報訊使罪犯落網並遭受滿意檢控者,可全數獲得或按比例分配得十萬元的賞金。懸賞的有效期至二○○三年一月十五日。
市民可將消息通知任何警署或警務人員,撥電警察熱線二五二七 七一七七,傳送電子郵件予crimeinformation@police.gov.hk、傳真至二五二○ 二八二八或致函郵政總局信箱九九九號。
二○○二年八月一日(星期四)
下午四時三十分
(李昌珍命案,至今仍懸案。)
2011年8月29日,X進入陽光廣場單位後,認為合適,告知關振中明晚會搬入居住。
8月30日晚上八時,關振中藉口修理廁所進入單位,捆綁X,剪爛她的衣服,以內褲碎塞口,再用膠紙封住X雙眼及口,用電槍電擊大腿,對X施以性虐待後,將X抱入衣櫃後離去。
8月31日早上,關振中揚言以十萬元作為報酬,「禁室培育」X一星期。
X拒絕後,關振中以電槍電擊X,X最終同意「禁室培育」三日。
關振中為X鬆綁讓她洗澡、穿衣、進食,抱X入睡,期間撫摸及吻X胸部。
下午,關振中用鐵鏈綁住X右腳,在X洗澡後,強姦X在她體內射精,之後說會按約定放X走。
關振中替X套上狗用滅聲頸圈,再以電線接連電槍,電擊X六、七次之多,X非常痛楚、全身發軟、無法言語。
晚上九時半,關振中原本要外出,其後改變主意,捆綁X手腳,用膠紙貼眼、衣物塞口、電槍電擊大腿、關入衣櫃、非禮、鐵鍊鎖腳、強姦、索帶綁手指、手銬雙手、戴上狗頸圈、以電槍電擊手、頸、身體部份位置作出凌虐。
9月1日凌晨,關振中離開單位回家前,撫摸與親吻X胸部 「臨走前執番次」 ,脫光彼此衣服後強姦X,在體內射精。
之後用鐵鏈綁住X的左腳,把鐵鏈另一端繫在牆上鐵鈎。
凌晨四時,X用螺絲批敲打單位鐵閘大聲呼救,驚動鄰居及途人代為報警。
警方剪開鎖着鐵閘的鐵鏈,破門入屋救出被鐵鏈纏住左腳X。
警方在單位內搜出約五十件性虐器具,包括假陽具及震盪器等。
9月1日早上,警員在陽光廣場樓下,截停返回單位的關振中,在關振中駕駛的汽車車尾廂,檢獲兩支電槍。
關振中在警誡下解釋,電槍是用作與女性玩性愛遊戲,X收錢後自願提供服務。
9月3日,關振中在觀塘法院提堂,控以強姦及非法囚禁他人罪名。
關振中身形健碩、皮膚黝黑,身穿黑色有領上衣,架上黑色粗框眼鏡,兩邊頭髮剷光,只在頭頂中間位置留有一條小辮子。
關振中應訊期間動作多多,不時將手交叉胸前或合十閉眼等。
裁判官馬保華陳述控方案情後,詢問關振中是否明白案情時,他語帶輕佻回應:「明!但完全唔同意案情,係有payment(付款)。」
辯方表示,關振中經營室內設計公司,本身是室內設計師,月入約二萬至四萬元,被捕後沒有任何招認,一直強調是付款予X提供性虐服務。
辯方提出以現金二萬元申請保釋,保釋期間不會離港及騷擾證人。
裁判官以案情嚴重為由,拒絕辯方申請。
關振中暫毋須答辯,裁判官將案押後至本月19日,轉往九龍城法院再訊,下令關振中繼續收押,以待警方進行認人手續及化驗電槍。
2013年8月5日,關振中被控七項罪名,案件原定在高等法院開審,控辯雙方表示需時商討,案件押後至8月8日審訊。
8月8日,關振中承認一項無牌管有槍械罪,否認其餘六項控罪,法庭抽選陪審團,將案件安排在8月11日開審。
8月11日,辯方提出,控方如將最高刑期為終身監禁的意圖傷人罪,改為較輕微的企圖令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關振中便會認罪。
法官將案押後至8月13日開審。
8月13日,案件在高等法院開審前,控辯雙方經商討後,控方答應修改控罪,關振中決定承認大部份控罪,案件最終毋須審訊,避免女事主出庭作供。
關振中承認的五項控罪,包括:
(一)非法禁錮。
(三)猥褻侵犯另一人。
(四)強姦。
(六)有意圖而企圖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七)無牌管有槍械。
關振中第二項盜竊罪,第五項企圖謀殺罪,獲控方批准於法庭存檔。
辯方呈上被告撰寫的自白書,但沒有公開讀出,據悉被告於信中除向女事主X道歉,聲稱因控制不到私慾犯案外,特別向父親道歉。
控方指X已轉工,沒有尋求輔導及不想再提起事件,故沒有提取X的創傷報告。
法官先索取關振中心理報告,還押至本月28日判刑。
2013年8月28日,法官湯寶臣判刑時指出,X精神及肉體都遭到折磿。
負責檢查X的法醫指出,被電槍通電電擊的受害者,事後身上未必會有明顯傷痕,但在電擊過程中,可以使人驚恐、痛楚及肌肉痙攣,可能短暫失去行為能力,或者引發全身肌肉癱瘓,失去肌肉控制及平衡能力,受害者可以變得虛弱無力、神志不清。
理論上,當電擊裝置的電流傳到胸口位置時,可能會引起心臟不正常運作。
用這種手法電擊被禁錮、捆綁的年輕女士,驚恐、痛苦之下,不排除會引起更嚴重後果,X今次可以說非常好彩,沒有更嚴重的事情發生。
心理專家評估,被告沒有精神病症,但有性虐待傾向,再犯同類型事件機會,屬於中至到高可能性。
本案要以整體刑期作為最後考慮,為清楚計算,會列出各項控罪量刑起點。
本案中的強姦罪,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禁錮是七年,無牌管有槍械是十四年,量刑期起點以犯案實際情況作評估。
被告人禁錮X前後兩晚,過程中對X捆綁、虐待、非禮、強姦,沒有使用安全措施,再加以電擊,這種情況下,必定令受害人在心理及身體方面都受到折磨、痛苦。
被告以這些方法得到快感,對X來說是極之可怕經歷,會產生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TSD),心理留有陰影,被告最終承認控罪,免除X要出庭作供,憶述可怕經歷。
希望被告認罪,是真心有悔意,願意接受輔導,處理心理癖好,以免將來再有其他女性受到侵犯。
希望X能夠平伏心情,與家人過正常生活。
這案整體量刑起點為十四年,其中強姦罪九年、禁錮罪五年、企圖傷人罪兩年、管有槍械罪三年、非禮罪一年。
被告雖然在臨開審時才承認控罪,仍給予全數刑期三份一扣減。
禁錮、非禮、企圖傷人、管有槍械控罪,刑期全部同期執行,即是三年四個月。
強姦罪判九年四個月,沒有其他減刑理由,與其控罪同期執行,總刑期是九年四個月。
關振中服刑期間,妻子與他離婚,出獄後改名關道哲。
2018年7月16日晚上十時三十分,在秀茂坪邨附近巡邏的警務人員,在秀明道秀雅樓外,車牌為UW3421的私家車,司機關道哲表現鬼祟,警員將車截停搜查,在車內檢獲毒品氯胺酮,市值約港幣6,645元。
關道哲在現場警誡下表示,氯胺酮是自用的。
關道哲被帶返警署後,警方從他身上發現現金港幣10,079.50元,兩部手機,關道哲為藏毒私家車的登記車主。
2019年9月12日,關道哲承認控罪後,獲准保釋,保釋條件包括出席12月19日在區域法院的答辯及判刑聆訊。
關道哲沒有如期出庭應訊,法庭發出拘捕令。
2022年4月13日,關道哲在警方一個路障行動中再被拘捕。
關道哲被控三項罪名:
(一)販運危險藥物。
(二)管有危險藥物。
(三)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
關道哲承認第一及第三項控罪,第二項控罪,獲控方批准於法庭存檔。
2023年4月12日,代表關道哲的陳富傑大律師,在區域法院建議,法庭就第一項控罪取用四年監禁為判刑基準。
被告人因經濟困難犯下罪行,明白到認罪是他唯一或最主要求情因素,知道由於不是適時認罪,法庭有權給予20-25%減刑。
陳大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人兩次均表示會認罪,沒有令控方耗費人力物力為審訊作準備,只浪費了法庭一個答辯日期,希望法庭行使酌情權,給予被告人三份一認罪扣減。
第三項控罪,被告人在沒有歸押期間一直沒有離港,居於報稱地址,他對此控罪作出適時認罪,應可獲三份一刑期扣減。
被告人的一萬八千港元保釋金,希望法庭下令部份而非全數充公。
辯方呈上來自被告人的一封求情信,內容是承認自己沒有合法理由棄保潛逃,聲稱這樣做是為照顧年邁多病父母,呈上有關他雙親的醫學報告供法庭參考。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韋漢熙判刑時指出,關道哲六項定罪記錄中,沒有一項與危險藥物有關。
被告人並非品格良好,法庭不能酌情額外輕判。
第一項唯一的減刑理由,是被告人承認控罪,但他並非把握最早時機認罪,而是在法庭定下的答辯聆訊當日棄保潛逃。
被告人今天才承認控罪,是經他刻意拖延及逃避才向法庭直接表達悔意的表現,他主動放棄來自盡早及適時認罪的刑期扣減的機會,不適宜給予三份一刑期扣減,但會因應他在庭上承認控罪,從上述量刑起點減去十二個月,這項控罪最終判三年一個月。
第三項控罪,被告人若真心關注父母福祉,應該努力奉公守法,令自己享有名正言順的自由,從而可以心安理得地照顧他們,而不是以違法潛逃換取片刻及偷偷摸摸的自由,處理他的私人或家庭事務。
被告人完全無心歸押,潛逃了差不多兩年四個月,才被警方在一個路障行動中再次拘捕。
他藉潛逃輕蔑地違背自己對法庭的承諾,令司法聲譽受損。
採納四個半月為量刑起點,被告人適時認罪是唯一有效減刑理由,扣減三份一刑期後,最終刑期是三個月。
考慮到整體量刑原則,第三項刑期與第一項刑期分期執行。
兩項控罪共判監三年四個月,保釋金中的一萬元充公,餘數歸還給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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