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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敏諾1985年3月7日出生,來自單親家庭,跟隨母姓,兩母女居住青衣長康邨。
母親因患病無力工作,邱敏諾中學畢業後,在電訊公司做推銷員,其後在尖沙咀厚福街一間酒吧當女拳手,洋名Kinki。

邱敏諾每月會將幾千元交給母親做生活費。
邱敏諾認識另一女拳手JoJo,染上「索K」不良嗜好。

2008年,邱敏諾與母親因工作及吸毒問題爭吵,離家與JoJo荃灣合租樓宇居住。
JoJo說要購多部Iphone,叫邱敏諾借身份證及銀行戶口資料給她,邱敏諾借給JoJo,JoJo其後以與男友同居搬走。

2009年1月,JoJo朋友阿wing向邱敏諾稱,友人欲經銀行轉帳五千三百元給她,但阿wing無與友人相同的銀行戶口。
從JoJo口中得知,邱敏諾的銀行戶口與友人相同,要求借出銀行戶口代收款項。
邱敏諾答應後,有人將五千三百元存入銀行戶口,邱敏諾將錢提出,轉交阿wing。

2009年3月,六十二歲姓李男子到觀塘警署報案,指有人使用虛假文件,從他的銀行戶口,將五千三百元轉到其他戶口。

觀塘警區探員到長康邨找邱敏諾,單位當時沒有人,探員在門外留下聯絡字條。
邱敏諾母親回家看到字條,按指示致電查詢,未能與負責的探員取得聯絡,之後不了了之。

10月,警方向邱敏諾發出通緝令。

12月23日,警方到尖沙咀區酒吧查牌,發現被通緝的邱敏諾,當眾警誡扣上手銬拘捕。

邱敏諾向探員說,懷疑被阿wing出賣,提供阿wing的照片及資料。
探員說若未能拘捕阿wing歸案,邱敏諾口講無憑,很大機會被判監。
案件列為偽造虛假文書案,邱敏諾獲准保釋候查,2011年1月24日到警署報到。

邱敏諾擔心要坐監,終日鬱鬱不歡借酒消愁,向母親哭訴「差佬明屈,死咗都唔放過差人。」邱敏諾母親多番好言安慰。

邱敏諾睡不安寧,向母親傾訴發噩夢及見到鬼怪,母親好言安慰,又到黃大仙替邱敏諾求籤解救。

2011年1月19日凌晨,邱敏諾致電母親說:「對唔住,我好愛你」。
邱敏諾母親心知不妙,大聲喝止:「你係咪想自殺,我唔同你搞身後事!」
催促邱敏諾趕快回家,邱敏諾即時收線,邱敏諾母親擔心得徹夜難眠。

早上七時,加連威老道29號一名陳姓住客,在單位往窗下張望,發現對面大廈天台,有一個女子倒臥於血泊,於是報警。

警察及救護員到厚福街11號一幢唐樓六樓天台,發現邱敏諾口鼻噴血,身體多處骨折,懷疑從高處墮下死亡。

警方從伏屍位置推測,相信邱敏諾由隔鄰藍馬商業大廈22樓天台跳下。
該大廈全部為娛樂場所,大廈天台大門警鐘長鳴,懷疑邱敏諾推開天台大門跳樓,警員未檢獲遺書。

邱敏諾母親傷心欲絕,指摘警方逼死女兒。
警方發言人表示,有關案件調查及拘捕行動依法辦事,邱敏諾母親的指稱與事實不符。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指出,邱敏諾為事件賠上性命實屬不值,偽造文件雖屬嚴重罪行,最終是否被判監,視乎案情及牽涉金額而定。

案件涉及五千多元,談不上巨款,友人借用銀行戶口過數,事主不知情並不出奇,打甩控罪機會好高。
一旦被法官判處有罪,法官也會念及涉及金錢不多,可能判處社會服務令或緩刑,就算判刑刑期也不會很長。

每個人都有私隱,警方拘捕邱敏諾時,可將她帶入房間或拉到一邊,告知她涉及刑事案件被通緝,毋須為「攞威」或「落面」,眾目睽睽下公布罪狀及扣上手銬,令邱敏諾在朋友、同事、客人面前受辱,自尊心大受打擊。
警方做法明顯失當,邱敏諾家人可向投訴警察課投訴。

附錄:酒吧女拳手

女拳手在酒吧陪伴客人猜拳及飲酒,增加酒的銷量,從中抽佣。
女拳手年齡介乎十六歲至二十七歲,主要以兼職形式工作,入職條件為酒量好。

二十四歲的Vicky,從加拿大回港,於瑪麗醫院腫瘤症科當護士,一周內目睹七名病人離世,壓力爆煲傷心嚎哭。
後來感到飲酒能減壓及覺得開心,決定暫時離開護士崗位。

2012年,Vicky到尖沙咀一間酒吧任女拳手。

2015年4月24日凌晨三時許,一名男友人要求開房「做大人做的事」,Vicky斷言拒絕後被人抬上膊頭,受驚尖叫,接放工的「觀音兵」趕至護花,揮拳傷人後逃去。

Vicky覺得兩人都有錯:「佢飲多咗我都理解,我都嬲,但出手嗰個都唔啱。」

Vicky透露已遞信予醫管局申請復職,會做兼職女拳手,一方面因護士工作壓力大,要飲酒減壓,她愛好杯中物:「我寧願唔食飯,都要飲酒。」

附錄:借出銀行戶口予他人

香港金融管理局提醒市民,千萬不要出售或借出銀行戶口予他人,銀行戶口可能會被操控用作非法用途,構成洗黑錢罪,最高刑罰為監禁十四年及罰款五百萬港元。

將自己的銀行戶口借給他人使用,在某些情況下可能看似便利,實際上伴隨相當大風險,可能構成《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香港法例第455章)下的刑事罪行。

借出銀行戶口可能涉及不法用途,如洗黑錢、詐騙等,這些行為不僅損害金融體系穩定,也可能使借出戶口的人面臨法律責任。

任何人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即屬犯罪,這項罪行一般稱為洗黑錢。
控方不需證明有關財產是可公訴罪行的得益,也不需指明有關公訴罪行。

涉及經銀行戶口洗黑錢的情況下,控方只需證明:
(1) 被告人曾處理其戶口內的款項。
(2) 被告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戶口內的款項是可公訴罪行的得益。
「有合理理由相信」這項元素,是要確保被告人不能佯裝看不見而逃避法律責任。

將銀行戶口借給他人,可能已被視為「處理」,銀行戶口主要、甚至唯一功能,就是提存款項。

現實中,遇到親友提出借用銀行戶口要求時,可能會出於信任輕易答允,但必須緊記,單是借出銀行戶口這個行為,已可能構成罪行,會被定罪。

除親友外,犯罪集團會透過傳銷電話或社交平台,以「搵快錢」吸引出售或借出戶口,或者利用個人資料開戶,用這些「傀儡戶口」收取騙款或其他犯罪得益。

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就一宗十五歲中三女生,租借銀行戶口的「串謀洗黑錢」案宣判時指出:「從客觀角度而言,一般心志成熟和明理的人,都應該知道銀行戶口是重要個人資產,不會輕易容許他人使用或任由他人控制。」

李慶年提醒市民,面對陌生人要求租借戶口時,應思考四大問題:
1.該人為甚麼要借用他人戶口呢?
2.借用戶口的解釋是否合理呢?
3.若然是正當商人,為甚麼不用自己戶口,而要借用他人戶口呢?
4.為何不用實質工作便可賺取可觀收入?

2024年,Facebook社交平台「港人深圳開戶提現」,杜撰假新聞:「特區政府獲中央批準港人北上提現合法化,凡持有身份證同回鄉證人士,可由本日起報名,全程3日完成收錢(3萬至4萬),由專業人士陪上深圳開戶,所有文件和費用全包,回港時向每人派發一封現金大利事,為各位解決財困,保證收足酬勞,自由往返內地。」

通過WhatsApp查詢,得到回覆,要提供香港身份證及住址證明。
「第一日:上深圳開戶口,開戶費用、文件例如住址證明、工作證明、租約,我哋會幫你做好晒!最好開四個戶口,每個戶口成功提現嘅會有一萬,一個戶口大多數唔會入超過二十萬,每個戶口如入唔超過十萬只計五千,超過計一萬畀你,喺大陸嘅基本使費公司包。」

「第二日:約取款(呢個我地會約);第三日:早上九點上到去,我哋有同事約你喺邊等,當中會去酒樓或餐廳食住等到款,到款嘅時候你去銀行攞現金出嚟就完成一單,通常一日可以做三單,即係用你三個戶口,就有三萬,攞完返香港出糧。」

「資金不會涉及嚴重罪行,因為只是內地企業為逃税而經他人戶口操作款項,不會有大問題,最多係銀行懷疑啲錢有問題而唔畀攞,要等一個星期或者耐啲,從未有人因此被捕。」

內地律師指出,上述活動觸犯多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包括「詐欺罪」、「洗錢罪」、「逃稅罪」等。
內地執法部門一旦查獲傀儡戶口持有人,勢遭罰款甚至入獄,視乎金額,處三年至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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