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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俊城1991年在內地潮州貧苦家庭出生,有三名兄弟姐妹。
2002年,羅俊城父親病逝,羅俊城初中綴學,在深圳一家工廠做送貨員。
深圳的地下錢莊主要由潮汕人經營,早期小本經營的有舖面,現在比較大的有下線,錢不夠再到上家,做得大的一天幾千萬甚至一、二個億人民幣。
每天通過深圳地下錢莊到香港的資金,約是二千萬至三千萬元人民幣,手續費約為3%~5%。
涉及數億或數十億元,深圳地下錢莊會通過跨國洗錢組織,有計劃有組織操作,手續費約為總額10%左右。
2009年6月,羅俊城母親病逝,羅俊城為搵快錢,加入同鄉「潘叔」開設的地下錢莊。
7月30日,羅俊城在深圳向一家秘書服務公司,買入一家在香港註冊成立的空殼公司,「一創發展有限公司」(下稱一創),是公司唯一董事及股東。
羅俊城其後在內地開設電腦店,與兄長同住深圳南山區豪宅世紀村。
2009年8月1日,羅俊城以遊客身份訪港,在中銀香港附屬銀行集友銀行,開設一創及自己的銀行帳戶,羅俊城是有關帳戶唯一簽署人,分別存入一千港元。
8月13日,羅俊城到香港,在集友銀行存入五百元。
9月9日,一創公司帳戶存入一筆二百六十萬港元款項。
9月25日再存入五十八萬,
11月26日存入九十八萬。
12月10日存入六十六萬。
上述四筆款項存入後,隨即轉到羅俊城個人戶口,用於股票交易。
這些錢很快轉回一創戶口,或轉移到他人的戶口中。
聯合財富情報組(JFIU,Joint Financial Intelligence Unit)於1989年9月成立,隸屬香港警務處刑事及保安處刑事部財富情報及調查科,是警務處與海關人員組成的一個聯合單位。
聯合財富情報組僅負責接收、分析及儲存舉報,調查事務由警務處財富情報及調查科財富調查組、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及海關毒品調查科負責。
2009年9月9日至2010年4月13日期間,一創帳戶共有四千八百七十五次存款記錄,總額為 13,122,360,812元港幣。
三千五百二十一次轉帳記錄,每次轉帳金額從數十萬元至超過百萬元不等,涉及款項13,117,579,257元港幣。
平均每日存款略高於五千四百萬港元,平均每日取款超過五千三百萬港元。
集友銀行未發現帳戶異常情況,未向專職負責洗黑錢偵查工作的聯合財富情報組報告。
2010年3月,警方接獲一宗電騙案報告,交由毒品調查科財富調查組(下稱財富組)警司庾燕青負責跟進,發現電話騙案涉及一創的銀行戶口,兩名涉及處理電話騙案犯罪得益的台灣人,被裁判法院裁定洗黑錢罪成及判監。
財富組追查銀行戶口,發現屬一創與羅俊城所有,每日轉移金額巨大,部份轉帳帳戶屬於境外,其中一次由一名澳門人,存入一筆來自澳門賭場的一百萬港元款項。
2010年4月,財富組凍結一創帳戶,羅俊城兩度致電財富組高級督察譚威信,要求解凍戶口。
譚威信要求羅俊城到香港協助調查,羅俊城以雙程證過期為由拒絕,兩度發律師信,要求警方解釋凍結戶口原因。
2012年1月,羅俊城由深圳經落馬洲口岸到香港時,在關口被探員拘捕。
羅俊城解上高等法院受審時否認「洗黑錢」控罪,自辯時稱,透過母親認識同鄉潘叔,潘叔曾向他們施以援手,所以應承潘叔,到香港開設銀行戶口,戶口一切操作均無權過問,要經潘叔批准,才可動用戶口款項,現已無法找到潘叔。
陪審團最終裁定羅俊城「洗黑錢」罪名成立。
2013年1月23日,辯方律師求情時指出,案發時被告年僅十九歲,沒有犯罪記錄,明顯非主腦,只是受人所託才到香港開設戶口,戶口非由他操控。
控方未有提出證據指出,涉案黑錢涉及哪些罪行,無實質證據證明案件涉跨境犯案,被告只是遭人利用,更不知道黑錢去向。
被告落網後保持緘默,沒有向警方作古仔影響調查進度,此案並無加刑因素。
香港高等法院女法官杜麗冰判刑時認同,被告既非主腦亦不知道黑錢去向,但此案涉及跨境犯案。
證供顯示被告承認於內地收到指示來香港開銀行戶口,有部份轉帳戶口為海外戶口。
其中一個轉帳人持有澳門身份證,涉及的一百萬元,由澳門一個賭場存入。
案件涉及精密計劃,被告開戶時只有十九歲,最初只存入數千元,銀行不會懷疑。
涉案公司透過秘書公司開設,被告在深圳簽署,涉及一定計劃。
此案於八個月內涉及逾八千次提存,平均每日處理五千三百萬元。
被告曾自行把涉案公司戶口的二百六十多萬元,轉到私人戶口買股票,顯示他可操控戶口,角色比單純借出戶口洗錢更嚴重。
上訴庭頒發量刑指引時提到,此類案判刑需反映案件可能影響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地位,要收阻嚇作用,最高刑罰是判監十四年及罰款五百萬港元。
本案涉及一百三十一億港元,是香港歷來最大宗個人洗黑錢案,考慮到將來可能會有更龐大金額洗黑錢案件,本案不判處最高刑罰,建議執法機關日後處理此類案時,要考慮匯款代理角色。
考慮到本案事實,以十年至十二年為量刑起點,判羅俊城入獄十年六個月。
控方申請充公涉案兩個戶口,現有的五百八十八萬元存款,法官押後至三月一日處理。
毒品調查科財富調查組警司庾燕青在庭外表示,警方對判決非常滿意,此案是首宗在高院經全面審訊,將涉案被告定罪的洗黑錢案。
警方仍在調查本案,追尋案中主腦。
庾燕青特別呼籲市民,不應隨意把銀行戶口借給他人使用,或為他人開設公司戶口,有人提出這些要求時,必須慎重考慮,以免捲入犯罪集團的洗黑錢案件。
案件主管譚威信高級督察指出,被告在調查期間,一直沒有向警方提及,受潘叔所託來港開設公司戶口,警方在被告自辯當日才得悉此事,至今仍未能找到該名叫潘叔的內地男子。
附錄:中港之間洗黑錢
香港「天生的血液」(自由港),在二十世紀時一度成為「洗錢天堂」。
九十年代開始,在國際社會壓力下,香港加強對反洗錢管控,有嚴格的金融監管制度。
銀行吸納資金時,需監控審查客戶身份和資金流動,發現可疑交易需要報告。
反洗錢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反洗錢,FATF,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是世界上最具影響力和最具權威性、專門致力於國際反洗錢和恐怖融資的政府間國際組織。
香港是反洗錢成員。
2007年6月,中國成為反洗錢正式成員。
反洗錢一個重要措施,是銀行要保存交易記錄,最少五年以上。發現洗錢蹤跡,可通過銀行交易記錄找到帳號源頭。
根據香港《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如明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任何財產全部或部份、直接或間接代表他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時,仍幫助處理該財產,使其合法化,即屬「洗黑錢」。
國際反洗錢通例,洗錢罪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其一,洗錢方知道這筆錢來源不合法,也就是明知是「黑錢」。
其二,洗錢方確實「清洗」這筆錢。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統計數據,全球每年非法洗錢金額約佔全球GDP總和2%~5%,即1.5萬億~3萬億美元,且以每年一千億美元速度增長。
以華盛頓為基地的全球金融誠信機構(Global Financial Integrity),發表的非法資金外流報告指出,2000~2011年,中國因逃稅、貪腐或犯罪而產生的非法資金外流,達3.79萬億美元,佔發展中國家非法資金外流近五成,是非法資金流出最多國家,其中相當大部份流向香港或經香港中轉。
內地資金(包括非法資金)流入香港的非正常方式主要有六種,即現金挾帶走私(螞蟻搬家)、地下錢莊、國際貿易、境外投資、使用空殼公司和銀行帳戶、賭博及巨額信用卡消費。
這六種方式都可以用於洗錢,國際貿易和投資是犯罪份子最偏愛洗錢手段。
2002年9月,香港廉政公署搗破香港史上最龐大跨境洗黑錢集團,拘捕二十九男十女,集團至少運作五年,洗錢金額高達五百億港元。
案件涉及2001年被中國銀行收購的寶生銀行,高級經理林耀忠。
廉政公署調查發現,遠華走私案主犯賴昌星是該集團主要客戶,該集團通過僱傭「水客」,從內地將錢偷運到香港,再存入香港和境外的銀行戶口。
貿易洗錢規模相當大,全球金融誠信機構數據顯示,2000~2011年外流的中國非法資金中,有86.2%,即3.2萬億美元是通過虛開進出口發票(misinvoicing)進行。
香港與內地貿易關係緊密,2011年香港與內地的貿易總額達3.44萬億港元,佔香港貿易總額的48.5%,內地對香港出口為1.69萬億港元,內地對香港進口為306.99億港元。
國際貿易可通過操縱價格,如低值高賣或高值低售、虛構交易、真假摻雜、操縱數量、品名作假等方式,將內地黑灰資金轉移到境外洗白。
2006年,創維集團創始人黃宏生,因偽造佣金對外付匯,在香港被判串謀盜竊上市公司資金、串謀欺詐上市公司等罪名成立,入獄六年。
不少國企央企,以對外投資名義將國內資金轉移出去,不少項目是虛擬或真假參半,或將資金在境外非法佔有或挪作他用。
北京城鄉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下稱城建集團)副總經理、恆萬實業有限公司董事長、副局級的李化學為例,他以城建集團向澳洲拓展業務為由,將二千七百萬對外投資款項在澳洲佔為己有。
2003年,李化學被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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