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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炳全1956年出生。
1973年,黃炳全因身為三合會成員被捕。
1974年,因入室盜竊被捕。
1984年,因企圖入室盜竊被捕。

1997年,警方指紋系統推出以來,一直扮演重要角色,確保香港的刑事司法體系能夠有效運作。
指紋系統在一個獨立電腦系統基礎設施上建立,欠缺與其他電腦系統互連功能。

2003年10月18日早上九時許,黃炳全戴上鴨嘴帽和太陽眼鏡,進入荃灣青山道華比富通銀行(現稱中國工商銀行),持類似手槍物體,在櫃枱向職員出示一張提款單,上面寫「打劫有槍炸彈10萬快 否則殺你外出同事」。
職員認為黃炳全所持的是玩具槍,按動警鐘和通知同事,一名職員大叫「打劫」,黃炳全空手離去。

黃炳全離開這家銀行後,乘巴士到尖沙咀金馬倫道建新銀行,持類似手槍物體,向職員遞上「打劫有槍5萬快有炸彈」的提款單。
職員拿提款單向上司匯報,黃炳全再大叫「信唔信我開槍,快!」
職員按動警鐘,黃炳全隨即離開。

兩家銀行的閉路電視,都拍下黃炳全身影。

警方在提款單上,套取到不完整及不清晰指紋。

2004年年底,指紋系統資料庫共保存約九十萬零三千套十指指紋,五萬六千個隱藏紋印。
「十指指紋」是以油墨塗在被定罪人士十隻手指上印取的指紋。
「隱藏紋印」是從罪案現場或證物上收集的紋印。

2007年,黃炳全因經營色情場所,判處八個月監禁。

2009年9月,黃炳全被列入警方通緝名單和入境事務處監視名單。
9月29日,黃炳全由澳門回香港時,在中港碼頭被捕。

黃炳全在警誡下承認兩項企圖行劫,目的是為取得金錢。
黃炳全抄寫二十張有打劫字眼字條,以便警方核對字跡。

黃炳全在高等法院受審時,承認兩項企圖搶劫罪名。

2010年5月26日,高等法院法官指出,黃炳全有多次案底,警方為何要用六年時間才能從指紋對應到身份,情況十分奇怪。

控方解釋,字條上的指紋並不完整,對應有一定困難,最後靠黃炳全招認及筆跡等證據才足以起訴。
2007年,黃炳全因其他罪行判監,經指紋鑑證後未能鑑別與此案有關。

法官判刑時指出,法律明確規定,在銀行搶劫案中,不區分使用真槍但未開火的案件和使用仿製槍械的案件。
這主要是因為到現場的警察或保安人員可能會開槍,或會傷害無辜旁觀者。

搶劫與搶劫未遂,刑期相同,量刑起點是十年監禁。
認罪可獲三份一刑期扣減,沒有其他減刑因素,每項罪名監禁六年八個月。

考慮案件調查拖延了六年,再輕微減刑八個月。

兩項企圖搶劫罪名雖只在幾小時內發生,但發生在不同地區。
考慮整體量刑原則,每項罪名判處六年監禁,第二項罪名刑期在第一項罪名執行一年後開始,總刑期七年。

辯方律師要求法官准許黃炳全一家,在庭上拍攝全家福才收監,法官拒絕,散庭後黃炳全即被押走。

附錄:法證指紋實驗室

香港警察鑑證科(IB,Identification Bureau)於1904年成立,現時主要工作包括在罪案現場搜集指紋及基因(DNA)、提供專業鑑證拍攝服務、在有需要時以指紋專家身份出庭作證。

早期主要使用指紋粉末技術顯現指紋,惟不適用於多種物料,例如膠紙黏貼面、染血或沾濕的表面等。

1985年4月寶馬山雙屍案,警方搜山檢取大量證物,當時的鑑證科還未引入相關科學方法檢驗指模,要由專人送證物往倫敦警察廳化驗。

1986年,鑑證科成立先進科技小組,技術人員除在實驗室檢驗外,亦會到嚴重罪案現場勘查及實地檢驗。

1999年,先進科技小組發展為先進科技課,開設法證指紋實驗室。

法證指紋實驗室現時每年平均檢驗約三萬件證物,除提供指紋鑑證外,亦收集基因(DNA)、槍械鑑證及攝影等服務。

2019年,警方開始構思及籌劃,建造一輛適合在罪案現場作業的特殊用途車輛。

法證指紋實驗室以一百四十萬元引入罪案現場勘查流動實驗室,2024年12月1日投入服務。
車輛可容納六七人同時進行檢驗工作,主要針對需要快速指紋結果的嚴重案件,包括謀殺、綁架、重大財產損失等,部分指紋檢驗結果可由過往兩三日,縮短至半小時內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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