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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澤明1985年4月出生,是家中獨子,父母在他兩歲時分居,張澤明被帶到內地由祖母照顧,三歲時被帶回香港由外祖母照顧。

張澤明有精神病和反社會人格障礙,有氣喘、左顏面神經麻痺、慢性B型肝炎病史。

張澤明中學教育程度,任職送貨員,生活放蕩,受同儕影響吸食毒品,持續吸毒與不斷增加劑量,患上躁鬱症,屢次被送進精神病院。

2002年、2006年、2010年,張澤明妻子分別誕下兒子。

張澤明有六次刑事定罪記錄,包括兩次普通襲擊、兩次襲擊致他人身體受傷罪。

2014年10月26日凌晨三時許,梁先生駕駛電單車,在塘尾道交通燈前停下等候綠燈,張澤明走近問梁先生為何跟蹤他,用手打梁先生的頭盔及擋風玻璃。
梁先生眼鏡飛脫,頭盔保護鏡脫落,眼睛疼痛,視線模糊。
張澤明打爛電單車擋風玻璃後,叫梁先生逆線離開,否則會再打他。

張澤明在塘尾道問途人是否警察,向他們揮舞一把一呎長利刀,催促途人離開。

凌晨四時許,張澤明在棕樹街再遇上梁先生,用物件插向梁先生背部及頭,梁先生流血倒下。

警方接到報告到場,拘捕張澤明,在晏架街垃圾桶撿取兩把刀。
張澤明在警誡下說:「揸電單車嗰條友溝我條女,我咪斬佢囉。」

梁先生送院治療時對警員說,不認識張澤明,與他並無過節。
梁先生在醫院檢查時,身上有有多處刀傷,左後頭部有十厘米撕裂傷,上背、左前臂均有三至四厘米刀傷,腕尺骨肌有百份八十被切斷。

張澤明在警誡錄影會面時說,梁先生向他的女友索取電話號碼,女友之後沒有回家。
他攔住梁先生的電單車,查問女友下落,雙方口角,梁先生打了他十秒,他還手時拍打頭盔時弄傷手,之後損壞電單車擋風玻璃後離開。

張澤明到雜貨鋪買了兩把刀,找尋梁先生,將他斬傷後,將刀棄掉。

12月2日,張澤明被控有意圖傷人及襲擊致他人身體受傷罪,暫毋須答辯,案件押後12月31日提訊,等候法律意見。

張澤明在區域法院承認三項控罪,包括刑事損壞、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有意圖而傷人罪。

2015年4月24日,代表張澤明的簡大律師求情時指出,張澤明坦白承認控罪,案件涉及桃色糾紛,並非黑社會尋仇案件。
張澤明並非患有精神病,在毒品影響下,情緒易波動及難以控制。

張澤明的求情信表明知錯,深感後悔,因染上毒癖,患上躁鬱症,才干犯此事。
簡大律師呈上扶幼會則仁中心信件,代張澤明求情。

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判刑時指出,有意圖而傷人罪是非常嚴重控罪,視乎案情,判刑範圍由三年至十三年監禁不等。

上訴庭認為判刑必須具阻嚇性,法庭須考慮的重要因素為襲擊的預謀程度、背後動機、襲擊者精神狀態、有否受酒精或藥物影響、襲擊是個人或者群體行為、使用武器性質、武力使用程度、受害人傷勢與及襲擊帶給受害人及親人等的影響。

張澤明持刀斬向梁先生頸及背部是非常危險,且可致命行徑,即使是桃色糾紛,張澤明明顯地非常衝動及失去自制力,隨時可構成人命傷亡,案情嚴重。

可幸是最新醫療報告顯示,張澤明無對梁先生造成永久損害,考慮案情嚴重性以及張澤明在此精神狀況下犯案,以四年半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減為三年。
刑事損壞罪、公眾地方持有攻擊性武器,各以九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分別減為六個月。

考慮整體量刑原則,三項控罪總判刑為三年三個月監禁。

2018年7月11日,張澤明襲擊造成實際身體傷害罪名成立,判監八星期。

張澤明出獄後,因精神出現問題,在葵涌醫院LM座L4 病房留醫接受治療。

2018年11月4日晚上八時四十七分,張澤明吃藥後藥力發作,在病房四處走動,同房病患鄭學雲(41歲)跟在張澤明身後,口中流出唾液。

張澤明覺得噁心,推擠鄭學雲後背及肩膀,以「X你老母」辱罵,踢鄭學雲的拖鞋。

晚上八時四十九分,張澤明與鄭學雲互相凝視,張澤明說「你行X開啦,做咩係咁跟住我呀?」,走到鄭學雲身邊,抓住鄭學雲上衣,兩人朝護士站方向走去。

晚上八時五十分,兩人途中右轉並進入了廁所。
張澤明大力推鄭學雲上半身兩至三下,鄭學雲頭部撞向牆壁再倒地。
張澤明嘗試扶起鄭學雲但不成功,向護士求助。

二十一秒後,護理人員到場扶起鄭學雲,發現左前額受傷,左眼眉位置及嘴唇流血。
醫生發現鄭學雲仍有呼吸,但沒有反應,送到瑪嘉烈醫院急救。
11月5日凌晨,鄭學雲傷重不治去世。

病房內兩名患者,對探員說目擊案發經過,張澤明推擠鄭學雲,導致鄭學雲跌低。
兩人的陳述,在許多細節上有所不同,包括鄭學雲對張澤明行為的反應、張澤明推撞鄭學雲次數、推撞發生在廁所哪個位置。

法醫驗屍證實,鄭學雲頸部受到嚴重傷害,脊椎多處骨折,導致控制呼吸的肌肉癱瘓致死。

11月6日,警方拘捕張澤明,張澤明說事發前服食藥物,在病房見到鄭學雲流口水,感到很噁心,輕力推了鄭學雲一下。
張澤明在警誡下稱:「我淨係推咗佢一下,佢跌落地下,我唔理佢去屙尿」。
張澤明獲准保釋候查。

2018年11月22日,警方向司法部提交調查報告。
2020年10月12日,警方獲得最終的法律意見。
2020年10月27日,張澤明再次被捕
,控以誤殺罪名。

2020年10月28日,張澤明於西九龍裁判法院首次提堂。
案件押後至12月7日於東區裁判法院再訊,以交付高等法院。
張澤明獲准以現金一萬元保釋外出,須交出旅遊證件,期間不得離港,居於報稱住址,每星期到警署報到一次,不可接觸證人。

2021年12月14日,案件在高等法院開審,張澤明否認誤殺控罪。

12月22日,高等法院法官李運騰引導陪審團時指出,案件屬於「非法及危險行為過失殺人罪」,基本控罪是普通攻擊。
陪審團要決定的主要問題是,張澤明當時是否正在或可能正在採取合法自衛行動。
陪審團需要關注另一個問題是,在所有情況下,張澤明的行為是否「危險」。

12月23日,陪審團退庭商議一日後,以五比二裁定張澤明一項過失殺人罪成立。
法官將案押後至本月29日進行求情,張澤明期間需還柙看管。

12月29日,代表張澤明的律師表示,鄭學雲靠近張澤明、流口水,一直跟着他,令他感到不安。

法官判刑時指出,陪審團的裁決令人滿意:
1.張澤明推擠鄭學雲至少一次,該推擠是導致鄭學雲死亡的重要原因。

  1. 該推擠是故意的。
  2. 該推擠行為違法,因為相當於對鄭學雲進行攻擊,張澤明的行為並非出於自衛。
  3. 這種推擠是危險的,所有清醒和理智的人都會意識到,這種推擠必然會使鄭學雲遭受傷害,儘管不是嚴重傷害。

過失殺人罪實施方式多種多樣,不可能制定任何指導性標準,儘管如此,刑罰必須具有阻嚇性。

這案由相對瑣碎事情引起的,張澤明採用的是常見攻擊,不是持續攻擊,而是推擠鄭學雲肩膀一次。
這次襲擊雖然性質相對較小,但後果卻十分悲慘和不幸。
罪行沒涉及使用武器,也不涉及任何黑社會成份或暗示。

張澤明事發後沒有立即尋求醫療協助,但並非冷酷無情地拋下原本可以獲救的受害人。

張澤明當時正在精神病院接受治療,當時的身體狀況和所接受的藥物治療,可能對遇到的情況反應過度。

張澤明有多次被定罪記錄:1999年10 月8日至2018年7月11日期間,出庭九 次,共被判十二項罪名,其中大部份涉及使用暴力,包括普通攻擊、造成實際身體傷害攻擊、故意傷人、刑事損害、兩宗持有危險藥物。

綜合考慮所有情況,必須立即判處監禁,以兩年半為量刑起點。

張澤明已皈依基督教,成為基督教互愛中心義工,該中心是一個致力為住院戒毒者提供福音治療的慈善機構。

張澤明已戒掉毒癮,徹底改過自新,成為一個不同的、更好的人。

從2018年11月4日案發之日起,到2020年10月27日再次被捕,近兩年時間,張澤明一直不知道是否會被起訴。
律政司起訴程序有嚴重拖延,無論從何種角度來看,都是遠遠不能令人滿意的。

檢方拖延起訴,額外給予六個月減刑,判入獄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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