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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英豪1979年出生,中五畢業,任運輸公司文員,後來開設物流公司,與妻子住馬鞍山。
2006年和2007年,陳英豪因盜竊被罰款。
2010年開始,陳英豪患抑鬱症,在牛頭角私家診所接受治療。
2014年,陳英豪置業時被中介人欺騙欠下巨債,企圖以賭波賭馬贏錢還款。
2014年8月,陳英豪欠下一百六十萬元賭債,六十萬元卡數。
2015年2月,陳英豪租下大埔富善街二十八號富昌樓六樓一號房,原打算在單位內自殺,後來興起綁架勒贖念頭。
2015年3月開始,陳英豪到九龍塘畢架山「有錢人」地區,尋找綁架目標,到義德道足球場觀察三、四次,每次約四小時,最終鎖定目標。
3月13日下午五時許,九歲姓吳男童X,放學返家後離家,告知父母會到附近足球場與同學踢波。
下午六時,X單獨一人在九龍塘義德道足球場玩耍。
陳英豪訛稱是警察,向X表示受他母親所託,帶X往見欠債被捕的父親。
兩人到達富昌樓單位,陳英豪用玻璃樽打X頭部、用毛巾蒙眼、膠紙封口,再綁住X手腳,餵X飲混了藥的水和食蛋糕。
晚上七時,陳英豪致電X母親,要求贖金二百萬元,限明日下午一時前交款,警告X母親不要報案。
陳英豪期後再致電X母親,讓她與X對話證實無恙。
七時半,陳英豪再致X母親,警告不要報警,否則一定後悔。
晚上九時半,X家人報警。
3月14日早上,陳英豪用短訊指示X母親到銀行提款,指明要千元舊紙幣,不要相連號碼。
陳英豪期後再以短訊指示X母親單獨行事,警告她不要使人跟蹤,否則對X不利。
早上十時,陳英豪要求加多贖金五萬元,警方將贖金紙幣掃描存底,塗上化學粉末。
早上十一時半,陳英豪指示X母親,帶贖金到大圍港鐵站附近埃克森油站等候,期後再指示她把贖金帶往仁安醫院,放在平台長凳。
刑事情報科發現陳英豪在油站附近出現,跟蹤他到富昌樓。
下午二時,刑事情報科見陳英豪戴口罩進入大圍富健街十八號仁安醫院,十五分鐘後拿一個啡色環保袋,離開醫院返回富昌樓。
警方採取行動,拘捕陳英豪,撿回贖金,撿獲陳英豪與X母親聯絡的手機連電話卡。
探員用陳英豪的鎖匙,進入富昌樓六樓一號房,X已自行剪斷綁手的繩,雙腳被綁,嘴仍被膠紙封着。
房內有一些繩、一樽水,一把剪刀、X的物件和一些紙張,上面寫有陳英豪的債項詳情、收贖金指示和X家人的資料包括地址。
X送到醫院檢查,後腦輕微血腫和觸痛、兩手腕瘀傷。
政府化驗師化驗在現場檢獲的一樽水,發現含抗抑鬱藥米氮平。
陳英豪在警誡錄影會面時,承認用膠紙遮蓋富昌樓的閉路電視,以免被拍攝到。
警方落案控告陳英豪,將某人強行帶走或禁錮而意圖取得用以交換釋放該人的贖金(綁架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第42條。
3月16日,陳英豪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提堂,承認控罪。
代表陳英豪的律師,申請以五萬元保釋,承諾定期前往馬鞍山警署報到、不接觸控方證人及不會離開香港,控方表示強烈反對。
主任裁判官羅德泉認為,陳英豪面對的指控十分嚴重,有可能棄保潛逃,拒絕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5月11日再訊,待警方作進一步調查及索取法律意見,期間陳英豪需還押。
辯方隨即提出八天後、即3月23日再上庭覆核保釋申請,獲法庭批准。
5月11日,陳英豪再度提堂,控方表示,X與刑事情報科人員在認人程序中,認出陳英豪。
案件押後至下月22日再訊,以待控方作科學鑑證及索取法律意見,陳英豪期間需還押。
代表陳英豪的許卓倫大律師求情時指出,陳英豪因買物業受騙,誤想用賭博贏錢還債,因此欠債,最終犯案,被捕後非常合作,很早認罪。
陳英豪打X和餵食藥,是想令X睡覺,不要叫喊。
10月23日,陳英豪母親在求情信中說,陳英豪一向善良孝順、樂善好施,只是種種壓力令他迷失賭海,希望法庭輕判。
許卓倫大律師求情時稱,陳英豪是家中經濟支柱,妻子知道他將面對長期監禁,表明會申請離婚。
精神科醫生報告指出,陳英豪雖有情緒問題,服藥後病情好轉,情緒穩定,沒有精神病徵。
陳英豪在求情信中表示,因置業墜入借錢陷阱,欠下巨債,希望法庭體諒他的壓力和苦況,現已後悔,向X及X家人道歉。
高等法院法官李瀚良質疑,X被綁架後,陳英豪已控制場面,為何仍要向X施加武力及餵藥。
許卓倫大律師解釋,X當時不斷大叫、哭泣及不肯睡覺,陳英豪此舉是令X安靜。
法官指出,餵藥行為非常危險,不知藥物對X的影響有多大。
法官判刑時指出,影響綁架案判刑的因素有以下幾項:
(一)綁架是否經周詳計劃。
(二)是否有暴力對待受害人。
(三)是否恐嚇受害人或家人。
(四)是否用武器。
(五)禁錮時間的長度。
(六)贖金數額。
(七)受害人年齡。
(八)受害人是否身心受傷害。
陳英豪犯案前幾次到義德道足球場觀察,選定目標,用膠紙遮蓋富昌樓閉路電視,突然改變交款途徑,可算計劃周詳。
他成功誘騙X到富昌樓單位後,用玻璃樽打頭、綁手腳、蒙眼、封口,餵X食抗抑鬱藥,防止X叫喊。
陳英豪幾次聯絡X母親出言恐嚇,警告勿報案,要求贖金由二百萬元增至二百五十萬元。
X案發時只有九歲,被禁錮二十多小時,救出時頭有血腫,手腕瘀傷,精神心理受創必然不輕。
陳英豪雖然只單獨行事,但以上情況顯示案情嚴重,他純因賭債和卡數犯案,不值得寬大處理。
考慮以上案情後,以十五年為量刑起點,認罪減刑五年,判入獄十年。
附錄:刑事情報科
「刑事情報科」(C.I.B.,Criminal Intelligence Bureau)是香港警隊神秘部門,主要職責是情報收集、分析、支援、跟蹤偷拍、攻撃及資料管理等,在調查綁架及恐怖份子案件中擔當重任。
刑事情報科原隸屬於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課,由一名高級警司負責。
1996年,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課分拆為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及刑事情報科,各由一名總警司負責。
刑事情報科負責蒐集有關刑事活動、社團、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情報,研究有關非法活動,根據情報籌劃打擊涉案集團行動,為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俗稱「O記」),各總區刑事單位提供策略性及戰術性情報以採取執法行動。
刑事情報科隸屬香港警務處乙部門(刑事及保安處),由一名總警司擔任主管,副手為一名高級警司,負責管理及策劃整個部門的工作。
刑事情報科由總警司、高級警司及七名警司管理,主要有A、B、C、D、E五組。
辦公室設於灣仔警察總部警政大樓西翼19至21樓。
A組:監聽組俗稱「兔仔組」,負責監聽電話(勾線),聯絡及招募線人。
B組:情報組大多由富有經驗資深探員擔任,負責分析、過濾及證實收集各種渠道所得的線報,包括「兔仔隊」線人情報,直接匯報負責案件的指揮人員。
C組:安排接應車輛及設置儀器,負責行動中的車輛隊伍,儀器設置,支援行動組工作。
D組:行動支援組,下有「狗仔隊」及「攻擊隊」(Hit Team)。
「狗仔隊」行動時保持神秘,喬裝成各類人物掩人耳目,以一套獨特密碼及精良通訊器材溝通,外界難以監聽。
負責跟蹤工作的狗仔隊甚少出入警署,以安全屋或租用工廠大廈、商業大廈等樓宇作為辦公地點(俗稱狗場)。
「攻擊隊」屬行動支援組第三支隊(D3),分為六小隊,合共約四十人,擅長使用長短槍械,神出鬼沒,比飛虎隊更神秘。
E組:技術支援組,蒐集全港警區案件資料存入電腦分析,負責電腦處理、更新及儲存資料等。
刑事情報科近年成立「賭博專家小組」,提供賭博罪案意見,以專家身份到法庭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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