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patreon.com/posts/122396495?pr=true

陳德強(TRAN DUC CUONG)在越南出生。
1989年,陳德強由越南非法入境香港尋求庇護,被留在難民營。
1991年,當局拒絕陳德強難民身份申請,安排入住沙田白石角船民中心,等候遣返越南。

1991年2月27日,沙田白石角越南船民羈留中心發生難民械鬥,陳德強與堂兄被一名越南青年(18歲)打傷。

6月19日,陳德強與堂兄於白石羈留中心,用自製武器向打傷他們的越南青年尋仇,青年身中十九刀死亡。

1993年,陳德強與堂兄,裁定謀殺罪名成立,判處終身監禁。

陳德強服刑二十二年,在獄中行為良好,長期監禁刑罰覆核委員會(「刑核會」)為他覆核刑期。

陳德強提交給「刑核會」審議的心理學家報告,指出陳德強出獄後,打算與越南家人團聚。
心理學家認為,就心理狀況而言,陳德強返回越南受益更多。

2015年1月,行政長官梁振英,根據「刑核會」建議,陳德強由終身監禁,減為監禁三十五年六個月。
與陳德強一同犯案的堂兄,獲行政長官減刑,因醫療原因獲准保釋。

2月3日,陳德強再次向入境事務主任表示,希望返回越南,不反對驅逐出境。

3月7日,陳德強獲釋出獄,轉送青山灣入境事務中心,羈留在中央邊境綜合中心,等候遣返安排。
入境事務處聯絡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總領事館,準備簽發相關文件,將陳德強遣返越南。

3月25日,入境事務處通知陳德強,已從越南領事館取得通行證,啟動遣返程序,日期稍後通知。

3月26日,陳德強以「當值律師計劃」獲委任律師,首次以信函形式,提出不遣返請求。

5月27日,陳德強在律師協助下,正式提出不遣返請求。

6月18日,入境事務處處長通知陳德強,不遣返請求被拒絕。

6月24日,陳德強透過律師,提交上訴通知/呈請書,要求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TCAB)重新考慮反對遣返聲請。

入境事務處安排於10月30日,將陳德強遣送回越南。
陳德強多次要求保釋,入境事務處處長以「危險人物」、在香港無親友及固定居所為由,拒絕他自簽擔保外出。

8月19日,陳德強申請人身保護令,挑戰入境事務處處長不釋放他的決定。

8月21日,陳德強沒有律師代表,在法庭上自行陳詞指出,心理學家與精神科醫生報告,均證實他再次犯罪風險較低。

入境事務處處長說他先前被定罪(謀殺),對香港社會構成威脅並不合理,拒絕擔保申請是錯誤的。

「刑核會」讓他假釋,「我係危險人物就唔會放我出嚟啦」,入境處仍將他拘留一百七十天,不准保釋並不公平。

法庭指出,陳德強於今年6月申請免遣返越南時已被拒絕,現正等候上訴,迄今為止的拘留,是根據《入境條例》有關規定合法進行,從相關時間來看,各次拘留時間不能說是過長,拒絕人身保護令申請。

8月26日,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審理陳德強免遣返申請。

8月27日,陳德強提交的申辯書中提供了(一)陳德強未婚妻(越南人,香港永久居民)和表弟姓名,表弟可提供住處。
(二)蕭醫生(Siu Yim Kwan),願意做擔保人。

9月9日,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駁回陳德強免遣返申請。

10月26日,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區慶祥頒布判辭指出,陳德強申請刑期複核時,多次向心理學家與「刑核會」表示,如果刑期得到減刑並且出獄,打算返回越南,這是安排將他遣返的原因。

陳德強出獄轉移到青山灣入境事務中心等待遣返,他改變立場,聲稱不想遣返。

陳德強拒絕遣返的理據是:
(一) 他在香港被判謀殺越南人的罪名,會再次被越南政府起訴。
(二)他及家人面臨被他在香港殺害的越南人家人殺害的風險。
(三)他已經習慣香港生活,在越南生活會非常困難。

心理學家報告載有陳德強在獄中,與越南家人有定期郵件往來,家人多次到香港探望他。
陳德強母親寫信給「刑核會」,請求釋放他,以便能回到越南與家人團聚。
陳德強獲減刑後,他的母親擔心他與家人會面臨被尋仇風險,要求他不要返回越南。

2015年10月13日及15日,入境處人員,透過陳德強提供的手機號碼,試圖聯繫陳德強的未婚妻,但沒有成功。
願意擔保陳德強的蕭醫生向入境處人員表示,陳德強未婚妻身處越南,預計十月底回港。
蕭醫生提出,陳德強如果獲得保釋,他允許陳德強在保釋期間留在自己家中。

綜合考慮所有這些因素,陳德強如果獲得保釋,潛逃風險會更高,駁回保釋申請。

附錄:沙田白石船民羈留中心

1975年4月30日,歴時十四年的越南戰爭結束,北越奪得政權,出走國外的越南難民不斷攀升,二十多萬難民來到香港。
懲教署受港府所託,在全港先後開設十幾間羈留中心暫時收容,仍然不敷應用。

1979年,英國政府簽署國際公約,將香港列為「第一收容港」。

1988年,港府實施甄別政策,將進入香港的越南人分為「政治難民」和「船民」,因經濟因素進入香港的船民被視作非法入境,需遣返越南,不會被送往第三國家。

港府開始研究在馬鞍山白石和西貢萬宜水庫,設置大型羈留中心。

8月24日,立法局財務委員會正式通過1億7560萬港元撥款,在沙田馬鞍山白石,興建沙田白石船民羈留中心(白石船民中心),是由懲教署管理的高度設防越南船民羈留中心。

1989年1月啟用,海港羈留中心轄下的民華號渡輪,亞皆老街羈留中心的兩千多名越南船民,成為首批入住者。

9月底,羈留中心入住人數達到二萬人,成為香港最大型、收容人數最多的羈留中心。

9月27日,羈留中心營內有船民手持自製武器,毆打敵對同鄉演變成暴動,二十四人被捕。
法庭引用《公安條例》,判以暴動罪,是自1970年暴動罪正式納入《公安條例》後首次。

1990年2月,羈留中心營內兩度發生集體械鬥事件,警方到場鎮壓平息,多名船民與懲教職員受傷。

1991年2月27日,南、北越人因錢債糾紛,在羈留中心營內互相砍人,懲教署應變部隊發射四十多枚催淚彈驅散。
署方決定根據入住者宗教信仰與籍貫,分隔安置營內越南人。

香港回歸在即,北京當局施壓要求加快關閉難民設施,港府推行有秩序遣返行動,滯港越南船民強烈反彈。

1994年4月,白石羈留中心有越南船民反對被強制遣返發起絕食,後來演變成暴動,有人反鎖在營內放火。
4月7日,懲教署聯同警方,動員逾千人大舉掃蕩,遭遇反抗,警方發射逾五百枚催淚彈鎮壓,逾二百人受傷,當中近百人被催淚煙燒傷。

1995年5月22日,羈留中心再有船民與警方發生大規模衝突,警方最終施放約三千二百五十枚催淚彈及多發實彈。

1996年5月10日,近千名準備遣返越南船民,手持自製武器衝擊營房,到處放火,營舍大半範圍遭波及,十四名懲教署職員被挾持,五十三架車輛受到破壞。

當局召集兩千警力及懲教人員荷槍實彈鎮壓,發射一千八百多枚催淚彈,嗚槍逾百發示警,造成重大死傷。
逾二百名船民趁亂逃往營外馬鞍山一帶,警方在當地設置路障截查車輛,區內交通癱瘓。

暴動後四日,懲教署與警方搜查營舍,共拘捕三十五人,搜出約兩千件自製武器及槍枝彈藥,數量是歷年來最多,早前逃走的人亦被尋回。

港府推行有秩序遣返行動,羈留中心於1997年6月關閉,餘下船民遷至西貢萬宜羈留中心。

2000年,香港關閉最後一個難民營。逃港越南難民計有十四萬三千多人獲外國收容,另有逾七萬人遣返越南。

2005年年底為止的三十年,有千多名難民或船民獲准在香港居留。

聯合國難民公署拖欠香港十一億多港元的難民債務。
港府在越南船民及難民問題上,總花費高達一百四十億港元。

附錄:長期監禁刑罰覆核委員會

長期監禁刑罰覆核委員會(下稱「刑核會」)是根據自1997年6月30日開始實施的《長期監禁刑罰覆核條例》(第524章)成立。

「刑核會」前身是長期囚禁覆檢委員會,該委員會屬諮詢性質,負責覆核若干類別人士的監禁刑罰,就應否寬減和縮減刑罰事宜提交建議。

「刑核會」主要職能是定期覆核若干類別人士個案,包括正在服無限期刑罰人士、正在服長期監禁刑罰人士(即十年或以上),正在服確定限期刑罰而在定罪當日未滿二十一歲的人士的個案。
在香港以外地方被判無限期刑罰或長期監禁刑罰但獲移交回香港服刑人士,也合資格接受覆核。

「刑核會」覆核刑罰時,可向行政長官建議,確定限期刑罰取代有關人士的無限期刑罰,或建議寬減有關人士的確定限期刑罰。
「刑核會」可下令正在服無限期刑罰的有關人士,在監管下有條件釋放,亦可對已獲行政長官由無限期刑罰改為確定限期刑罰的有關人士,作出釋放後監管令,指示有關人士在監管下提早釋放。

附錄:當值律師計劃

當值律師計劃為於裁判法院與少年法庭受刑事審訊被告提供律師,代表他們進行訴訟。
所有律師均是合資格私人執業律師和大律師。

有關服務包括:
就被告應否認罪提供意見。
代表認罪被告求情。
為否認控罪被告,於審訊時替其辯護。
審訊後被判罪名成立時,替被告求情。

當值律師計劃同時為以下人士提供律師訴訟:
(1)在死因聆訊中,因提供對自己不利證據而可能面臨刑事起訴的人。
(2)被拒發小販牌照而向文康市政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的小販。
(3)面臨引渡程序訴訟的合資格人士。

附錄: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

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Torture Claims Appeal Board)於2012年12月3日,根據第115章《入境條例》第37ZQ條成立的獨立法定組織。

凡非法入境、逾期逗留或抵港時遭入境處拒絕入境者,均無合法身份於香港逗留。
為維護有效出入境管制和公眾利益,根據《入境條例》盡快遣送他們離港。

根據多宗法院裁決,將被遣返至另一國家的人,如聲稱遣返至該國後會面對酷刑、《香港人權法案》下絕對及不容減免的權利受到損害、或逼害等風險,入境處須在合乎「高度公平標準」審核程序下,作出最終決定聲請不獲確立前,暫緩遣返聲請人到有關國家。

為履行《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香港人權法案》、《入境條例》下的責任,以及執行法院的有關裁決,聲請人有合理機會確立聲請,包括在免遣返聲請表格填寫聲請詳情和出席審核會面。
審結後,入境處會書面通知聲請人決定及理據。
聲請人如不服決定,可向獨立運作的法定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免遣返聲請呈請辦事處(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發表留言

這個網站採用 Akismet 服務減少垃圾留言。進一步了解 Akismet 如何處理網站訪客的留言資料